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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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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93〕財會字第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3年3月17日
有效期:1993年7月1日—2003年1月30日(不含本日)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2001年)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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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規範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特制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企業,包括商業銀行、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等(簡稱金融企業,第三章所稱銀行係指商業銀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稱公司係指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

三、金融企業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終了,辦理決算。如遇12月31日為例假日,仍以該日為決算日。

四、會計憑證、帳薄、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元以上計數逗點採用三分位制。

憑證、單據、帳折的各種代用符號為:「第」號為「#」;「每個」為「@」;人民幣元符號為「¥」;年、月、日簡寫順序應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簡寫為「年%」;月利率簡寫為「月‰」;日利率簡寫為「日‰」;外幣記帳單位和外幣符號按國際慣例。

五、會計憑證是各項業務和財務活動的原始記錄,是辦理收、付和記帳的依據,是核對帳務和事後查考的重要依據。

銀行業記帳憑證分為基本憑證和特定憑證。基本憑證是銀行業根據原始憑證及業務事項自行編制的傳票。特定憑證是根據某項業務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專用憑證。

帳薄是記錄一切交易事項、業務活動及資金、財產變化情況的重要薄籍。一切帳薄必須根據憑證記載。

各種帳薄(卡)的種類、格式,由各銀行自行規定。

帳務核對應每日和定期進行。應保證帳帳、帳款、帳實、帳表、帳據、內外帳核對相符。經辦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在核對相符後,必須簽章。

六、金融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合併某些會計科目。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金融企業沒有相應會計事項的,可以不設。

會計科目變更時,除年度終了,採用結轉對照表辦理新舊科目結轉外,年度中間應一律填制傳票通過分錄結轉。

七、金融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金融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金融企業自行規定。

金融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期報送同級財稅機關、開戶銀行和人民銀行。國有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同時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會計年度終了,各金融企業應辦理年度決算。年度決算前,應當認真做好清理資金、盤點財產、核對帳務、及核實損益等準備工作,並根據11月份總帳各科目的累計發生額編制試算表。按規定及時編制決算報表及決算說明書,並及時上報。

年度會計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企業名稱、地址、報表所屬年度、送出日期等,並由企業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八、本制度未涉及的會計事項,金融企業可以作補充規定。

九、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有關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規定與本制度有牴觸的,應以本制度的規定為準。

十、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修訂。

十一、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執行。

第二章 基本業務會計核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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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放款業務核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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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收存款是金融企業按規定吸收的單位和居民個人的各種資金。存款應按所存期限和一定的利率計算並支付利息

吸收存款應按活期和定期分別設置會計科目核算,單位的存款與居民個人的儲蓄存款也應分別核算。

吸收存款在會計報表中應按短期和長期進行反映。短期存款為1年期(不含1年期)以下的存款;長期存款為1年期以上的存款。

2.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是指各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開戶而存入的用於支付清算、調撥款項、提取及繳存現金、往來資金結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於中央銀行的款項和其他需要繳存的款項。存放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應分別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存放同業款項和同業存放款項是指金融企業之間由於日常資金往來而發生的存入其他金融企業和其他金融企業存放本企業的往來款項。存放同業款項和同業存放款項應分別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核算,並按有關規定計算利息。

銀行業日常用於公雜費等財務開支而在本行營業部門開戶的存款,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核算;非銀行金融企業存在銀行中的款項,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核算。

聯行往來款項是指銀行系統日常簽發、受理的聯行往來劃撥款項。聯行之間往來應分清簽發「聯行往來借方憑證」及受理「聯行往來貸方憑證」與簽發「聯行往來貸方憑證」及受理「聯行往來借方憑證」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分清借貸方性質,業務發生時,記入「存放聯行款項」科目或「聯行存放款項」科目,期末這兩個帳戶按餘額較小一方的金額對轉。

3.資金拆借是金融企業因資金周轉需要而在金融機構之間借入、借出的獎金頭寸。拆借業務反映金融企業的資金運用情況,應單獨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4.貸款是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的貸款

貸款業務應按發放貸款的期限劃分為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的各種貸款;中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上的各種貸款。

發放的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半年以上,接受貸款單位無正當理由而不歸還的貸款為逾期貸款。逾期貸款可單獨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核算,也可在有關貸款科目下進行明細核算。呆帳貸款經批准可從「貸款呆帳準備」科目沖銷。

抵押貸款是申請貸款企業以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產作抵押品,向金融企業申請,由金融企業按抵押品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到期收不回來,金融企業可根據合同將抵押品依法處置。(1)將抵押品拍賣,拍賣所得價款大於抵押貸款及應收利息之和的數額,作利息收入入帳;拍賣所得價款小於抵押貸款本金的數額,沖減「貸款呆帳準備」。應收利息沖減壞帳準備。(2)將抵押品轉入帳內,按抵押貸款及應收利息之和作價入帳。

5.商業性貸款與政策性貸款應分帳核算。本制度對政策性貸款業務的會計科目不作規定,金融企業可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委託,自行確定會計科目進行核算。會計期末編制會計報表時,政策性貸款業務與商業性貸款業務應分別填制會計報表。政策性貸款業務可不對外公告,但金融企業認為對本企業財務有重大影響的,並有必要對外說明的,可在財務狀況說明書中詳細說明。

6.貸款呆帳準備是金融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貸款餘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帳準備。

貸款呆帳準備應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呆帳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發生貸款呆帳損失,應沖銷呆帳準備。已沖銷的呆帳準備,以後又收回的,應沖回呆帳損失。全額提取的呆帳準備,增加貸款呆帳準備餘額;差額提取的呆帳準備,年初呆帳準備帳面餘額高於或低於應按貸款餘額計算提取的呆帳準備的,應予調整,沖回多提的差額或補足少提的差額。

貸款呆帳準備應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貸款的減項單獨反映。

抵押貸款和拆放資金、委託貸款不提取呆帳準備。

7.利息收支是金融企業財務的重要內容,會計人員應根據規定的利率正確計算。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種。

利率的換算和利息的計算方法如下:

(1)利率的換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2)利息的計算方法如下:

①定期計息。存貸款用餘額表或分戶帳以積數計算利息的帳戶,計算天數時,應「算頭不算尾」,即從存入、貸出的當日算起,至取出、歸還日的上一日止。如在結算日計算時,應包括結息日,其計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

對聯行往來資金利息的計息期,按各行有關規定辦理。

②逐筆計息。存貸款滿年的按年計算,滿月的按月計算。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可全部化成天數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全是整年整月的:本金×時期(年或月數)×年或月利率=利息

全部化成天數的:本金×時期(天數)×日利率=利息

(3)應收未收利息和應付未付利息均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核算。逾期3年以上的貸款不再計算應收未收利息,但應加強管理,做帳外備查登記。

(4)聯行之間帳戶轉移,原開戶行應結清利息,新開戶行從開戶日起計息。

上貸下轉和錯帳沖正涉及到計息的,應根據其發生額、天數算出應加、應減積數,過入餘額表(或帳頁積數欄)於計息日一併計算。

二、投資業務核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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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期投資是金融企業購入的各種能準備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的有價證券。應當按照取得時實際成本登記入帳,有市價的還應在資產負債表中有關項目內註明期末市價。取得的股票,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包括已宣告發放但未支取的股利,應作為其他應收款記帳,不包括在短期投資的實際成本內。本期宣告股票應分得股利、債券利息收入,以及轉讓股票、債券所取得的收入與帳面成本的差額,列入當期損益。

金融企業應區分投資性證券和經營性證券。經批准可經營證券的金融企業不再設置「短期投資」科目;未經允許經營證券的金融企業不應設置證券業務類會計科目。

2.長期投資是金融企業投出的在1年內不能變現的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資金,如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債券投資是金融企業認購財財、金融企業和其他企業等發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長期債券進行的投資。

長期債券投資的溢價或折價應在投資期限內逐年攤銷。

金融企業在購買債券時,是以長期投資為目的的,一般不出售;但金融企業對這部分債券準備出售時,應轉入短期投資科目。

股票投資和其他投資是金融企業對外進行的長期投資。應根據實際發生的支出數,區別情況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並在財務狀況說明書中說明其所採用的核算方法。

金融企業對外投資占被投資企業全部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上或實際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併會計報表。

3.投資風險準備是金融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長期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風險準備。

投資風險準備應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風險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發生投資損失,應沖銷風險準備。已沖銷投資風險準備的投資損失,以後又收回的,應沖回「投資風險準備」。年末風險準備帳面餘額高於或低於應按投資餘額計算提取的風險準備,應予調整,沖回多提的差額或補足少提的差額。

投資風險準備應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投資的減項單獨反映。

4.投資收益是指金融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潤、股利、利息等投資收入。

投資收益應單獨進行核算。投資收益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的金融企業,其投資收益應在營業利潤項目後單獨反映。以投資為主營業務的金融企業,其投資收益應在損益表中包括在營業收入項目內,並單列反映。

三、信託業務核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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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託存款業務應按短期、長期進行明細核算和反映。

2.信託貸款是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的貸款。

信託貸款應按貸款期限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信託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半年以上應作為逾期貸款管理。逾期信託貸款應在「信託貸款」科目下進行明細核算。信託貸款呆帳經批准可從「貸款呆帳準備」科目沖銷。

3.委託貸款是金融企業根據客戶的委託所發放的有條件的貸款。委託貸款利息收入不作為金融企業利息收入入帳,收到收入後暫作為其他應付款項。委託貸款未貸出之前,在「委託存款」帳戶核算,其應付的利息應作為利息支出入帳。委託貸款業務的收入為手續費收入。

四、證券業務核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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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業務分為自營證券業務、代理證券業務和其他證券業務三種。

自營證券業務是金融企業作為證券自營經紀人,為獲取證券買賣的利益而在證券市場上進行的證券買賣行為;代理證券業務是金融企業作為證券代理經紀人,受客戶委託,在證券市場上代客戶發行、兌付、買賣證券的行為;其他證券業務是金融企業經批准在國家許可的範圍內進行的除自營和代理業務以外的與證券業務有關的經濟行為。

2.自營、代理和其他證券業務應根據會計事項分別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核算。代理業務的有價證券,除代保管的證券外,一律納入帳內統一核算。代保管證券業務,金融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置表外科目核算。

3.自營證券業務的核算。

自營證券業務可採用實際成本核算,也可採用證券票面面值核算。

(1)實際成本核算。金融企業經營性證券的應收股利和應計債券利息,應分別情況進行核算。股票買價中含有已宣布發放的應收股利,應作為「其他應收款」記帳,從買入證券的入帳成本中剔除,即自營庫存證券(股票)的記帳價格為實際支付的價款減應收股利;帶息票的債券和每期支付利息的債券,其會計處理與上述股票的處理相同;到期一次支付本息的債券,應以債券的買賣差價作為收入處理。

賣出證券的實際成本,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公式如下:

某種證券的加權平均單位成本
(期初結存實際成本+本期買進實際成本)
÷(期初結存票面價值+本期買進票面價值)

本期賣出該種證券的實際成本=本期賣出證券票面價值總額×證券加權平均單位成本

(2)票面價值核算。以購進證券的票面價值入帳,應同時設置「自營庫存證券——面值」和「自營庫存證券——差價」兩個會計科目,分別核算證券的票面價值和實際買入價與票面價值的差額部分。售出證券,除按證券票面價值結轉成本外,還要定期結轉證券的差價部分。計算公式如下:

某種證券的差價率
(期初證券差價+本期買進證券的差價)
÷(期初證券的票面價值+本期買進證券的票面價值)

本期賣出該種證券應分擔的差價=本期賣出證券票面價值×差價率

上述兩種方法,金融企業任選一種。成本核算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有變更應在財務狀況說明書中詳細說明,並分析其對會計核算結果的影響。

抵押證券、貼現證券按規定轉入「自營庫存證券」科目時,其入帳價格以證券面值或轉帳當日的該種證券市場價格記帳。

自營庫存證券的收入原則上按銷售價與成本價的差價入帳。

4.代理證券業務的核算。

代理證券業務按其種類分為代理發行證券業務、代理兌付證券業務、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和代保管證券業務。

代理證券業務除代保管證券外,均應納入表內科目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方和負債方應分別設置相應的會計科目進行反映。

代發行證券是金融企業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發行有價證券的業務。根據金融企業與客戶確定的發售方式,分別按照不同的發售方式進行核算。

其入帳依據為:一是證券入庫;二是發行期開始。不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在備查簿登記,不得記入帳內。

(1)代銷方式。金融企業收到代客戶發售的有價證券,應在資產類和負債類科目中同時對應登記入帳,發行期結束後,沖銷應付款項並收取手續費收入;

(2)餘額包銷方式(也稱助銷方式)。其發行期內的會計處理與代銷方式相同。在發行期結束後尚未售出的證券,金融企業根據合同規定,將剩餘的證券買進,記入「自營庫存證券」或「長期投資」科目;

(3)全額包銷方式。金融企業以合同確定的價格承購證券,並以合同規定的發售價格或市場價格出售,發行期結束或會計期末,以承購價結轉證券發售成本,計算代發行證券的差價收入。

代理兌付債券是金融企業接受客戶委託對其發行的債券到期進行兌付的證券業務。代兌付債券的手續費收入應嚴格按會計核算手續入帳。

代理買賣證券是金融企業代理客戶進行的買賣業務應如實反映,代理買入證券和代理賣出證券應分別進行核算。代理買賣證券的手續費收入應作為當期的收入。

代保管證券是金融企業代理保管的有價證券,不論採用收費保管或免費代保管的方式,還是統一入庫保管或分別打包保管的方式,均不納入表內核算,金融企業可設置單式帳簿進行登記。

5.其他證券業務的核算。

(1)買入返售證券業務是金融企業根據與客戶的協議或合同規定,金融企業先買入客戶的證券,在協議的期限到期後,再以協議規定的賣出價賣給原客戶,以獲取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差價收入。

賣出回購證券業務是金融企業根據與客戶的協議或合同規定,金融企業先向該客戶賣出證券,在協議的期限到期後,再以協議規定的買入價將證券從該客戶買回,金融企業以賣出價與買入價的價差支出,獲得資金的使用。

買入返售證券的差價收入應作為其他營業收入處理;賣出回購證券的價差支出應列入當期費用,記入「其他營業支出」科目。

買入返售證券與賣出回購證券均應單獨核算。

(2)證券貼現是金融企業對客戶以不能上市的證券進行貼現,應根據證券市價和市場貼現利率予以貼現。貼現的證券應區別於其他證券業務的核算,並單獨反映,如金融企業對貼現的證券準備出售時,應從「貼現」科目中轉至「自營庫存證券」或「短期投資」等科目。

(3)金融企業為客戶進行股票過戶等鑑證手續,所獲得的手續費收入應作為營業收入,納入當期損益。

五、租賃業務核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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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資租賃業務是金融企業以融資的方式為其他企業購買設備,並將所購設備租給企業使用,收取租金以補償其購買設備的成本、融資利息、經營費用、稅款和一定利潤。

金融企業的融資租賃業務,可按總額法進行核算,也可按淨額法進行核算。企業可任選一種,核算方法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改變。採用淨額法的企業,不應設置「未實現租賃收益」科目。

2.經營性租賃業務。經營性租賃用的資產應區別於自用的固定資產,單獨進行核算。

租賃用固定資產產折舊費、修理費應比照自用的固定資產折舊、修理的會計方法處理。經營租賃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應單獨核算。但經營性租賃資產的修理費在營業費用科目中設置明細科目核算。

3.租賃收入是指經營租賃業務而獲得的營業收入,包括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等;經營性租賃的租金收入;轉租賃業務的租金與租出的租金差額收入。

租賃收入應單獨核算。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轉租賃等業務的租賃收益應進行明細核算。

六、投資基金核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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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資基金必須單獨建帳核算,必須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投資基金管理分為專營的投資基金管理和兼營的投資基金管理,其發行受益證券所獲得的投資基金,應作為所有者權益核算。

七、手續費收支是金融企業辦理金融業務而發生的收支,應分別進行會計核算,凡是手續費收入都應納入帳內核算,堅持收支兩條線的核算原則。不得將手續費收入直接抵作支出,有特殊規定的也應先入帳,再分別按有關規定提取使用。

八、有外匯業務的金融企業,可採用外匯分帳制的核算方法,也可採用外匯統帳制的核算方法。

採用外匯分帳制的金融企業應設置「外匯買賣」或「外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帳務間的聯繫均通過「外匯買賣」或「外幣兌換」科目。「外匯買賣」或「外匯兌換」科目的帳簿格式應採用多欄式帳簿,同時記錄外幣金額、匯率和折合的人民幣金額。

採用外匯統帳制核算的金融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應將有關外向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帳,並登記外幣金額和折合率。所有外幣帳戶金額的增加減少,一律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人民幣記帳。會計期末,金融企業應將外幣帳戶的外幣餘額按照期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帳戶的期末人民幣餘額。調整後的各外幣帳戶的人民幣餘額與原帳面餘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作當期損益。

外幣金額折合人民幣記帳時,可採用變動匯率,即按業務發生時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採用中間價,下同)作為折合率;也可採用固定匯率,即按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國家牌價作為折合率。

九、或有資產、或有負債應在表外科目核算。對業務上使用的重要憑證或尚未起用的有價證券,金融企業也應在設置表外科目進行登記,企業可視情況進行複式或單式記帳。

第三章 銀行業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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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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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編號 會計科目

一、資產類

1 101 現金
2 102 銀行存款
3 103 貴金屬
4 111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5 112 存放同業款項
6 113 存放聯行款項
7 121 拆放同業
8 122 拆放金融性公司
9 123 短期貸款
10 124 中長期貸款
11 125 抵押貸款
12 126 貼現
13 127 逾期貸款
14 129 貸款呆帳準備
15 131 進出口押匯
16 132 應收利息
17 138 壞帳準備
18 139 其他應收款
19 141 短期投資
20 142 長期投資
21 151 固定資產
22 152 累計折舊
23 153 固定資產清理
24 154 在建工程
25 161 無形資產
26 162 遞延資產
27 163 待處理財產損溢

二、負債類

28 201 活期存款
29 205 定期存款
30 211 活期儲蓄存款
31 215 定期儲蓄存款
32 221 財政性存款
33 231 向中央銀行借款
34 232 同業存放款項
35 233 聯行存放款項
36 241 同業拆入
37 242 金融性公司拆入
38 243 應解匯款
39 244 匯出匯款
40 251 保證金
41 252 本票
42 261 應付利息
43 262 其他應付款
44 263 應付工資
45 264 應付福利費
46 265 應交稅金
47 266 應付利潤
48 267 預提費用
49 271 長期借款
50 272 發行債券
51 273 長期應付款
52 281 外匯買賣

三、所有者權益類

53 301 實收資本
54 302 資本公積
55 303 盈餘公積
56 311 本年利潤
57 312 利潤分配

四、損益類

58 501 利息收入
59 502 金融企業往來收入
60 511 手續費收入
61 512 其他營業收入
62 513 匯兌收益
63 514 投資收益
64 515 營業外收入
65 521 利息支出
66 522 金融企業往來支出
67 531 手續費支出
68 532 營業費用
69 533 營業稅金及附加
70 534 其他營業支出
71 535 匯兌損失
72 536 營業外支出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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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號科目 現金

1.本科目核算銀行的庫存現金。

銀行內部各部門周轉使用的備用金,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或單獨設置「備用金」科目核算。

2.銀行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銀行應設置「現金日記帳」,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全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帳款相符。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銀行行政部門用於公雜費等財務開支的存款。

2.銀行將款項存入開戶行帳戶,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開戶行設置「銀行存款日記帳」,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餘額。「銀行存款日記帳」應定期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期末帳面結餘與銀行對帳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期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第103號科目 貴金屬

1.本科目核算金融企業買入的黃金、白銀等貴金屬。

2.本科目應按貴金屬的種類設置明細帳。


第111號科目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1.本科目核算銀行存入中央銀行的各種存款,如業務資金的存入、調撥、提取或解繳現金、同城往來資金結算、按規定繳存的財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

2.本科目應按「存中央銀行存款」、「存中央銀行財政性存款」、「存中央銀行一般性存款」等設置明細科目。


第112號科目 存放同業款項

1.本科目核算銀行之間日常結算往來款項而存入其他銀行的各種存款。

2.本科目應按往來單位設置明細帳。


第113號科目 存放聯行款項

1.本科目核算銀行日常簽發、受理聯行劃撥款項而存放聯行的各種往來款項。

簽發「聯行往來借方憑證」或受理「聯行往來貸方憑證」時,借記本科目。期末,本科目與「聯行存放款項」科目應按餘額較小一方的金額對轉。本科目大於「聯行存放款項」科目的餘額,即借方餘額,應計算應收利息。

2.本科目應按往來單位設置明細帳。


第121號科目 拆放同業

1.本科目核算銀行拆借給其他銀行的短期資金。

2.本科目應按拆借的銀行進行明細核算。


第122號科目 拆放金融性公司

1.本科目核算銀行拆借給其他非銀行金融性公司的短期資金。

2.本科目應按拆借的金融性公司進行明細核算。


第123號科目 短期貸款

1.本科目核算銀行發放的期限在1年以內的各種短期貸款。

2.本科目應按貸款類別和貸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第124號科目 中長期貸款

1.本科目核算銀行發放的期限在1年(含1年期)以上的各種中長期貸款。

銀行發放的中長期貸款,每期應計算應收的貸款利息,計入「應收利息」科目。如發生貸款逾期,經批准後,應自本科目轉入「逾期貸款」科目。

2.本科目應按貸款類別和貸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第125號科目 抵押貸款

1.本科目核算銀行進行抵押貸款業務而貸出的款項。

2.本科目按客戶設置明細帳。


第126號科目 貼現

1.本科目核算銀行按一定的貼現率對工商企業提出的遠期票據(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予以貼現。到中央銀行進行再貼現的票據,應自本科目轉銷。

2.本科目應按貸款類別和貸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第127號科目 逾期貸款

1.本科目核算銀行發放的因借款人原因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半年仍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或貼現業務因匯票承兌人不能按期支付的承兌匯票款等。

符合貸款呆帳核銷條件的逾期貸款,經批准後,貸款本金應自「貸款呆帳準備」帳戶中沖銷;應收利息應自「壞帳準備」科目沖銷;逾期3年以上的貸款不再計算應收未收利息。

2.本科目應按貸款類別和貸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第129號科目 貸款呆帳準備

1.本科目核算銀行按規定以貸款餘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帳準備。抵押貸款和拆放資金等不得提取呆帳準備。

2.全額提取貸款呆帳準備,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差額提取貸款呆帳準備時,如補提呆帳準備,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沖減呆帳準備,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科目。

發生貸款呆帳損失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短期貸款」或「中長期貸款」科目。

已確認並轉銷的貸款呆帳,以後年度又收回來的,應按收回的金額,借記「短期貸款」或「中長期貸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短期貸款」或「中長期貸款」科目。

3.本科目年末貸方餘額為結餘的貸款呆帳準備。


第131號科目 進出口押匯

1.本科目核算銀行接受國外銀行開來信用證項下的出口跟單匯票經本行議付買單的款項,或本行開出信用證後按國外議付行的議付通知經本行償付款項後所墊付的款項。

2.本科目按客戶及進出口押匯設置明細帳。


第132號科目 應收利息

1.本科目核算銀行對工業、流通等其他企業發放貸款當期應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逾期3年以上的貸款不再計算應收利息。

2.當期計算應收利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款項時,借記「活期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經確認為壞帳的應收利息,沖銷壞帳準備,借記「壞帳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已確認並轉銷的壞帳損失,如果以後又收回,借記本科目,貸記「壞帳準備」科目;同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不同的貸款企業設置明細帳。


第138號科目 壞帳準備

1.本科目核算銀行對應收利息等應收款項可能發生無法收回的壞帳而按規定提取的準備。

2.提取壞帳準備,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沖銷壞帳準備,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科目。

發生壞帳損失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已確認並轉銷的壞帳損失,以後又收回的,應按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如收回的壞帳損失金額與本科目帳面金額之和大於當期應提取數,其差額應沖減壞帳準備,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科目。

3.本科目年末貸方餘額為已經提取的壞帳準備。


第139號科目 其他應收款

1.本科目核算銀行應收、暫付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包括各種應收的賠款、罰金,按規定墊支的職工差旅費,存出保證金,應收、暫付上級單位和所屬單位的款項以及其他應收、暫付的款項等。

2.銀行發生其他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按款項類別和單位、個人設置明細帳。


第141號科目 短期投資

1.本科目核算銀行購入的各種能夠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的有價證券等。

2.銀行購入的各種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銀行收到發放的債券利息,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投資收益」、「其他應收款」科目。

銀行出售債券,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按照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

債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債券帳面金額)和「投資收益」(應計利息)科目。

3.本科目應按短期投資種類設置明細帳。


第142號科目 長期投資

1.本科目核算銀行不準備在1年內變現的投資,如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金融債券等。

2.債券投資應按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記帳。

3.本科目設置以下兩個明細科目;

債券投資;應計利息。

4.債券投資:銀行進行債券投資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包括債券票面金額和支付的交易費用等),借記本科目(債券投資),貸記有關科目。

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含有債券利息的,應將這部分利息,借記本科目(應計利息),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應計利息後的差額,借記本科目(債券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有關科目。

債券應計的利息,應區別情況處理:

面值購入的債券,應將應計的當期利息,借記本科目(應計利息),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銀行溢價或折價購入的債券,其溢價或折價應當在債券存續期間內分期攤銷。溢價購入的債券,按當期應計的利息,借記本科目(應計利息),按當期應分攤的實際支付的價款中溢價部分,貸記本科目(債券投資),按其差額,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折價購入的債券,按當期應計利息,借記本科目(應計利息),按當期應分攤的實際支付價款中的折價部分,借記本科目(債券投資),按應計利息與分攤的合計數,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計,借記有關科目,按債券本金部分,貸記本科目(債券投資),按已計利息部分,貸記本科目(應計利息),按未計利息部分,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5.本科目應按債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第151號科目 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銀行所有自用的固定資產的原價。

銀行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訂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依據。

銀行的固定資產應區分為經營用固定資產和非經營用固定資產,並根據管理需要選擇適合本企業的固定資產分類標準,進行固定資產的核算。

2.銀行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原價,登記入帳。

(1)購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或售出單位的帳面原價(扣除原安裝成本)、包裝費、運雜費和安裝成本等記帳。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帳。

(3)其他單位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按投出單位的帳面原價記帳,評估確認的價值作為固定資產淨值;如確認的價值大於投出固定資產的原價,以確認的價值記帳。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手續費和利息等支出記帳。

(5)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原有固定資產價值,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加上由於改建、擴建而增加的支出記帳。

(6)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帳。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7)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記帳。

銀行為取得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關費用,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前發生的,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在此之後發生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已投入使用但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記帳,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行調整。

3.銀行已經入帳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

(1)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2)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3)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5)發現原記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

4.購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計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再轉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單位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應按投出單位的帳面原價,借記本科目,按確認的價值,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帳面價值大於評估確認價值的差額,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如確認的價值大於投出單位的原價,應以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等科目。租賃期滿,如合同規定將設備所有權轉歸承租企業,應進行轉帳,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明細科目。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原值,借記本科目,按估計的折舊,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本科目,按估計折舊,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淨值,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5.銀行出售、報廢和毀損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應按減少的固定資產的淨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記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

投資轉出的固定資產,借記「長期投資」科目,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本科目。

盤虧的固定資產,按其淨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

6.銀行應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按固定資產類別和使用部門進行明細核算,並應設置「固定資產卡片」,按每項固定資產進行明細核算。

臨時租入的固定資產,應另設備查簿進行登記,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52號科目 累計折舊

1.本科目核算銀行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

2.銀行按期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殘值加上預計清理費用。

4.本科目只進行總分類核算,不進行明細分類核算。需要查明某項固定資產的已提折舊,可以根據固定資產卡片上所記載的該項固定資產原價、折舊率和使用年數等資料進行計算。


第153號科目 固定資產清理

1.本科目核算銀行因出售、報廢和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價值及其在清理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報廢和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應按固定資產淨值,借記本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清理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賣殘值所得收入,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承擔賠償的損失,借記「其他應收款」、「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固定資產清理後的淨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固定資產清理後的淨損失,區別情況處理:屬於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正常的處理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清理的固定資產設置明細帳。


第154號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銀行進行各項工程,包括購建固定資產所發生的在建工程支出。銀行購入的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2.銀行發生在建工程支出或按規定預付承包單位工程價款,以及工程完工補付工程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按工程項目設置明細帳。


第161號科目 無形資產

1.本科目核算銀行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2.企業購入或自行創造並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各種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單位投資轉入的無形資產,應按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企業用已入帳的無形資產向外投資,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企業向外轉讓已入帳的無形資產,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營業收入」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各種無形資產應分期平均攤銷。攤銷無形資產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設置明細帳。

5.本科目的期末餘額為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


第162號科目 遞延資產

1.本科目核算銀行發生的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如開辦費、金融債券發行費用、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攤費用等。

2.發生的遞延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攤銷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開辦費應當在企業開始經營以後的一定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固定資產修理支出應當在修理間隔期內分期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內平均攤銷;其他遞延費用應在一定期限內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攤銷。

3.本科目應按費用的種類設置明細帳。


第163號科目 待處理財產損溢

1.本科目核算銀行在清查財產和經營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

2.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兩個明細科目:

(1)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2)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3.盤盈的各種資產,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

盤虧和毀損的各種資產等,按照規定的程序批准轉銷時;流動資產的盤盈,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科目;固定資盤盈,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盤盈」科目;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固定資產盤虧,借記「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盤虧」科目,貸記本科目。

4.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損失,應將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保險公司賠款後的淨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無法收回的其他損失,報經批准後,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如為借方餘額,為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淨損失;如為貸方餘額,為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淨溢余。


第201號科目 活期存款

1.本科目核算銀行吸收的企事業單位的活期存款及信用卡存款等。

2.本科目應按存款單位及存款種類設置明細帳。


第205號科目 定期存款

1.本科目核算銀行吸收企事業單位存入的定期款項。

2.本科目應按存款單位及存款種類設置明細帳。


第221號科目 活期儲蓄存款

1.本科目核算銀行吸收的居民個人活期儲蓄款項。

2.本科目應按居民個人設置明細帳。


第215號科目 定期儲蓄存款

1.本科目核算銀行吸收的居民個人定期儲蓄款項。

2.本科目應按居民個人存款種類設置明細帳。


第211號科目 財政性存款

1.本科目核算銀行吸收機關團體財政性的存入款項。

2.本科目應按存款單位及存款種類設置明細帳。


第231號科目 向中央銀行借款

1.本科目核算各銀行向中央銀行借入的各種款項。

2.本科目按借款性質設置明細帳。


第232號科目 同業存放款項

1.本科目核算銀行之間日常結算往來款項,同業存入本銀行的各種存款等。

2.本科目應按往來單位設置明細帳。


第233號科目 聯行存放款項

1.本科目核算銀行日常簽發、受理聯行劃撥款項以及聯行存放本行的各種往來款項,即聯行往來。

本行簽發的「聯行往來貸方憑證」或受理的「聯行往來借方憑證」,應貸記本科目。期末,本科目與「存放聯行款項」科目應按餘額較小一方科目的金額對轉。本科目大於「存放聯行款項」科目的餘額,即貸方餘額,應計算應付利息。

2.本科目應按往來單位設置明細帳。


第241號科目 同業拆入

1.本科目核算銀行向其他銀行借入的短期或臨時性資金。

2.本科目應按拆入銀行設置明細帳。


第242號科目 金融性公司拆入

1.本科目核算銀行向其他非銀行金融性公司借入的短期或臨時性資金。

2.本科目應按拆入單位設置明細帳。


第243號科目 應解匯款

1.本科目核算銀行匯款業務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項以及異地採購單位或個人臨時性存款和其他臨時性存款。

異地匯入待解付和臨時性存入的款項,貸記本科目。將匯入款項解付收款人時,借記本科目;如收款人要求將款項退匯或轉匯時,借記本科目。

2.本科目應按收款單位或個人逐筆設置明細帳。


第244號科目 匯出匯款

1.本科目核算銀行受單位或個人的委託匯往外地的款項。

銀行受理委託人的匯出款項,貸記本科目。如匯入銀行將款項已經解付,將匯票劃回時,借記本科目。

2.本科目應按匯款單位或個人逐筆設置明細帳。


第251號科目 保證金

1.本科目核算銀行收到的單位存入的保證金。

2.本科目應按客戶設置明細帳。


第252號科目 本票

1.本科目核算銀行簽發本票所吸收的款項。

銀行簽發本票,貸記本科目。簽發本票後,應將款項劃繳中央銀行,借記本科目;銀行兌付本票,借記本科目。兌付本票後,向中央銀行送交本票並清算資金,貸記本科目。

2.本科目期末應無餘額。


第261號科目 應付利息

1.本科目核算銀行吸收的款項以及各項借款當期應付未付的利息。

2.計算應付利息時,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利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3.本科目應按存貸款種類設置明細帳。


第262號科目 其他應付款

1.本科目核算銀行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包括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應付暫收上級單位和所屬單位的款項、應付退休職工的統籌退休金、其他應付暫收的款項。銀行應交納的教育費附加、能源交通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銀行發生應付、暫收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償還、轉銷各種應付、暫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3.本科目按款項類別和單位、個人設置明細帳。


第263號科目 應付工資

1.本科目核算銀行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不論是否在當期支付,都應通過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發給職工的款項,如醫藥費、福利補助、退休費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開戶行提取現金準備發放工資時,借記「現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科目。從應付工資中扣還的各種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職工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工資,應由發放工資的部門及時交回財會部門,借記「現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期末,應將本期應發的工資進行分配,借記「營業費用」、「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設置「應付工資明細帳」,根據銀行的具體情況,按職工類別、工資總額的組成內容等進行明細核算。


第264號科目 應付福利費

1.本科目核算銀行提取的福利費。

2.提取福利費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支付職工醫藥衛生費用、職工困難補助和其他福利費用以及應付的醫務、福利人員工資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餘額為福利費的結餘。


第265號科目 應交稅金

1.本科目核算銀行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如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所得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

銀行交納的印花稅以及其他不需預計應交數的稅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應設置下列明細科目:

(1)應交營業稅;(2)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3)應交房產稅;(4)應交車船使用稅;(5)應交土地使用稅;(6)應交所得稅;(7)應交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3.應交稅金的帳務處理:

(1)「應交營業稅、「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等,期末銀行計算出應交納的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

(2)「應交房產稅」、「應交車船使用稅」、「應交土地使用稅」等稅金,期末銀行計算出當期的應交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應交所得稅」,期末銀行計算出當期應交納的所得稅,借記「利潤分配——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本科目。

(4)「應交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銀行計算出工程項目應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銀行交納的各種稅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銀行與稅務機構結算或清算後,補交的稅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退回多交的稅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為多交的稅金,貸方餘額為未交的稅金。


第266號科目 應付利潤

1.本科目核算銀行應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潤,包括應付國家、其他單位以及個人的投資利潤。銀行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合作項目,如按協議或合同規定,應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利潤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期末,銀行計算出當期應支付給投資者及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利潤,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利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為多付利潤,貸方餘額為未支付的利潤。


第267號科目 預提費用

1.本科目核算銀行預先提取但尚未實際支付的各項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固定資產修理費等。

2.銀行預提計入本期費用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出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預提費用的預提數與實示發生數有差額時,應計入發生期的成本、費用。

3.本科目應按費用種類設置明細帳。


第271號科目 長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銀行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種長期借款。

2.借入借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時,作相反分錄。

購建固定資產的借款利息,在固定資產購建期內發生的,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完工交付使用後還款期內發生的,直接計入「利息支出」帳戶。

3.本科目按借款種類和單位分類設置明細帳。


第272號科目 發行債券

1.本科目核算銀行為籌借長期資金而發行的金融和代理債券及應付利息。

有發行1年以下短期債券的企業,應另設「應付短期債券」科目核算。

2.本科目下設4個明細科目:

(1)債券面值;(2)債券溢價;(3)債券折價;(4)應計利息。

3.銀行發行債券時,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按債券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債券面值);溢價或折價發行的債券,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與票面金額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債券溢價或債券折價)。

支付債券代理發行印刷費、宣傳費及手續費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

4.銀行應按期計提利息。溢價或折價發行債券,其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債券票面金額的差額,應在債券存續期間分期攤銷。

分期計提利息及攤銷溢價、折價時,應區別情況處理:

面值發行債券應計提的利息,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應計利息)。

溢價發行的債券,按應攤銷的溢價金額,借記本科目(債券溢價),按應計利息與溢價攤銷額的差額,借記「利息支出」科目,按應計利息,貸記本科目(應計利息)。

折價發行的債券,按應攤銷的折價金額和應計利息之和,借記「利息支出」科目,按應計攤銷的折價金額,貸記本科目(債券折價),按應計利息,貸記本科目(應計利息)。

5.債券到期,支付債券本息時,借記本科目(債券面值和應計利息),貸記有關科目。

6.本科目按債券種類設置明細帳。

銀行在準備發行債券時,應將待發行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票面利率、還本期限與方式、發行總額、發行日期和編號等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

7.本科目的期末餘額為尚未償還的債券本息數。


第273號科目 長期應付款

1.本科目核算銀行除長期借款和發行債券以外的其他各種長期應付款項,如應付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等。

2.銀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應支付的融資租賃費,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的安裝調試等費用,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按其實際發生的支出,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資租賃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即可交付使用時,可不通過「在建工程」科目進行核算,發生的費用,作為固定資產原價,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和其他有關科目。

3.長期應付款的利息支出和有關費用,除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發生的,計入有關固定資產的購建成本外,其他利息和有關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4.本科目應按長期應付款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5.本科目的期未餘額,為銀行尚未支付的各種長期應付款項。


第281號科目 外匯買賣

1.本科目核算銀行發生的各種貨幣之間的買賣及兌換金額。

2.買賣及兌換業務發生時,兌入的貨幣,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兌出的貨幣,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在金融市場上做的外匯買賣業務須逐筆核算,每一筆業務終了,按買入和賣出的匯率差計算損益,並結轉利潤科目。發生收益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匯兌損益」科目;發生虧損時,借記「匯兌損益」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設「外幣兌換」和「外匯買賣」兩個明細科目。「外匯買賣」明細科目的借方餘額反映本貨幣的賣出數,貸方餘額為本貨幣的買入數。「外幣兌換」明細科目期末匯總報表時應無餘額。


第301號科目 實收資本

1.本科目核算銀行實際收到投資人投入的資本,包括國家投資、其他單位投資和個人投資等。

2.收到投資人投入的資金,應以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收到投資人投入的房屋、設備等實物,應按投出單位的帳面原價,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確認的價值,貸記本科目,按帳面原價大於確認的價值的差額,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如果確認的價值大於投出單位帳面原價,應按確認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銀行將資本公積、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借記「資本公積」、「盈餘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按投資人設置明細帳。


第302號科目 資本公積

1.本科目核算銀行取得的資本公積。

2.銀行接受的現金損贈,應按實際收到的捐贈款,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銀行接受的實物捐贈,應按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所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

對於投資人繳付的出資額大於註冊資本而產生的差額,作為資本溢價。投資人實際繳付資本時,應按實際收到的出資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按投資人在新增註冊資本中應占的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

銀行按規定對財產價值進行重估,產生的增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銀行以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3.本科目按資本公積形成的類別設置明細帳。

4.本科目的期末貸方餘額為資本公積結餘。


第303號科目 盈餘公積

1.本科目核算銀行從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銀行提取的公益金,在本科目內設置明細科目核算。

2.銀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盈餘公積時,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科目。以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貸方餘額為提取的盈餘公積結餘。


第311號科目 本年利潤

1.本科目核算銀行在本年度實現的利潤(或虧損)總額。

2.期末結轉利潤時,銀行應將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租賃收益、手續費收入等各項收入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借記「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其他營業收入」、「匯兌收益」、「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稅金、費用和其他支出轉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手續費支出」、「營業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其他營業支出、「」匯兌損失」、「營業外支出」等科目。結轉後,本科目借方餘額為虧損,貸方餘額為利潤。

年度終了,銀行應將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結出本年實現的利潤總額,全部轉入「利潤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結轉虧損作相反分錄。

3.年度終了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第312號科目 利潤分配

1.本科目核算銀行按規定分配的利潤或應彌補的虧損和歷年分配(或彌補)後的結存餘額。

2.本科目應設置「應交所得稅」、「盈餘公積補虧」、「提取盈餘公積」、「應付利潤」、「應交特種基金」、「未分配利潤」等明細科目。

3.利潤分配的會計處理如下:

(1)應交所得稅:核算銀行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所得稅。每期終了,按規定計算的應交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2)盈餘公積補虧:銀行用盈餘公積彌補的虧損,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

(3)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盈餘公積:銀行從稅後潤中蜇取的盈餘公積,借記本科目,貸記「盈餘公積」科目。

(4)計算出應支付的利潤:銀行計算應付投資者或其他單位、個人的利潤,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利潤」科目。

(5)應交特種基金:銀行計算應上交財政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6)未分配利潤:年度終了,銀行將本年實現的利潤(或虧損)總額,從「本年利潤」科目轉入本明細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虧損,作相反分錄。同時,將本科目下其他明細科目的餘額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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