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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1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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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90年立法91年公布) 銓敘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4月11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4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4月26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4月26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3951號令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17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17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22 年 2 月 17 日 修正第2, 9, 10條
中華民國 22 年 2 月 24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9、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4, 9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4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0 年 7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30 年 8 月 21 日公布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33 年 7 月 29 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 33 年 8 月 10 日公布5.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7 條
中華民國 46 年 7 月 12 日 修正第3, 4, 5, 10, 13, 15條
中華民國 46 年 7 月 26 日公布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4、5、10、13、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2 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8 日公布7.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6 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23 日公布8.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10 日公布9.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00468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增訂第7之1條
修正第2, 11, 2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10.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7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1、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91)考台組貳一字第 0910001374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39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1207000341號令發布除第 2 條第 6 款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業務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第一條

  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及公務人員之銓敘、撫卹、退休等業務,特設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人事法規、人事管理之綜合研議及規劃。
  二、公務人員任用、陞遷、俸給、考績、激勵、服務、請假、協會、行政中立、醫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聘用人員、公教人員保險等有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與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及各機關職務歸系之審議。
  四、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績、考成、職務評定、考核之銓敘審定。
  五、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撫卹、資遣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案件之審定。
  六、公教人員保險業務之監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之管理及監理。
  七、人事、銓敘業務資訊化、數位治理之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本部掌理事項之研究發展、規劃及管理。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本部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行政院及所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及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跨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之派免、遷調,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先會商本部。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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