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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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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7年12月17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7年(1928年)12月17日
中華民國17年(1928年)12月17日
公布於民國17年12月17日
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22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17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17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22 年 2 月 17 日 修正第2, 9, 10條
中華民國 22 年 2 月 24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9、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4, 9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4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0 年 7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30 年 8 月 21 日公布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33 年 7 月 29 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 33 年 8 月 10 日公布5.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7 條
中華民國 46 年 7 月 12 日 修正第3, 4, 5, 10, 13, 15條
中華民國 46 年 7 月 26 日公布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4、5、10、13、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2 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8 日公布7.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6 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23 日公布8.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10 日公布9.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00468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增訂第7之1條
修正第2, 11, 2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10.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7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1、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91)考台組貳一字第 0910001374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39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1207000341號令發布除第 2 條第 6 款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業務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第一條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官、法官、外交官其他公務員及考取人員之銓敘事項。

第二條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副部長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三條

  銓敘部置左列各處司及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登記司。
  三、甄核司。
  四、育才司。
  五、銓敘審查委員會。

第四條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撰擬事項。
  三、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會計庶務事項。
  六、關於本部職員之進退紀錄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司主管事項。

第五條

  登記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登記事項。
  二、關於考取人員登記事項。

第六條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成績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任免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升降轉調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資格審查事項。

第七條

  育才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俸給審查事項。
  二、關於年金及獎卹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之補習教育及公益事項。

第八條

  銓敘審查委員會掌關於第六條所列各款及第七條第一、第二兩款之復核事項。

第九條

  銓敘部設秘書長一人,簡任,秘書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司長三人,簡任,科長、科員若干人,科長薦任,科員委任。

第十條

  銓敘審查委員會以副部長、秘書長、各司長及有關係之各科長組織之。

第十一條

  銓敘部處務規程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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