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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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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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官、法官、外交官其他公務員及考取人員之銓敘事項。
第二條
-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三條
- 銓敘部置左列各處司及委員會:
- 一、秘書處。
- 二、登記司。
- 三、甄核司。
- 四、育才司。
- 五、銓敘審查委員會。
第四條
-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 二、關於文件撰擬事項。
- 三、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五、關於庶務事項。
- 六、關於本部職員之進退紀錄事項。
- 七、其他不屬於各司主管事項。
第五條
- 登記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務員登記事項。
- 二、關於考取人員登記事項。
第六條
-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務員成績之審查事項。
- 二、關於公務員任免之審查事項。
- 三、關於公務員升降轉調之審查事項。
- 四、關於公務員資格審查事項。
第七條
- 育才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俸給審查事項。
- 二、關於年金及獎卹之審查事項。
- 三、關於公務員之補習教育及公益事項。
第八條
- 銓敘審查委員會掌關於第六條所列各款及第七條第一、第二兩款之復核事項。
第九條
- 銓敘部設秘書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司長三人,簡任,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薦任,科員六十人至九十人,委任。
- 銓敘部設統計主任一人,會計員一人,辦理統計歲計會計事項,受銓敘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統計室及會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銓敘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僱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第十條
- 銓敘部審查委員會以次長、司長及有關係之科長組織之,政務次長為主席。
第十一條
- 銓敘部處務規程另定之。
第十二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