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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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3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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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官、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務員及考取人員之銓敘事項。
第二條
-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三條
-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 一、總務司。
- 二、登記司。
- 三、甄核司。
- 四、考功司。
- 五、獎卹司。
- 六、銓敘審查委員會。
第四條
-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 二、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四、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 五、關於本部及各機關人事管理事項。
- 六、不屬於其他各司主管事項。
第五條
- 登記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務員調查登記事項。
- 二、關於考取人員登記分發事項。
- 三、關於其他人員調查登記或分發事項。
第六條
-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審查事項。
- 二、關於公務員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 三、關於公務員敘資審查事項。
第七條
- 考功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務員考績考成審查事項。
- 二、關於公務員敘級敘俸審查事項。
- 三、關於公務員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第八條
- 獎卹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務員獎勛審查事項。
- 二、關於公務員撫卹審查事項。
- 三、關於公務員年金退養金等審查事項。
- 四、關於公務員公益福利事項。
第九條
- 銓敘審查委員會掌關於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至第八條各款之覆核事項。
第十條
- 銓敘部設參事二人至四人,簡任,秘書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司長五人,簡任,視察四人至八人薦任,科長十五人至十八人,薦任,科員七十人至一百人,委任,助理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委任。
第十一條
- 銓敘審查委員會,以次長參事司長及有關係之科長組織之,政務次長為主席。
第十二條
- 銓敘部於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六人至十人。
第十三條
- 銓敘部得酌用雇員。
第十四條
- 銓敘部設統計主任一人,會計主任一人,辦理統計歲計會計事項,受銓敘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統計室會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銓敘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第十五條
- 銓敘部處務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第十六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