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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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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30年) 銓敘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33年7月29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33年(1944年)7月29日
中華民國33年(1944年)8月10日
公布於民國33年8月10日
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46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17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17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22 年 2 月 17 日 修正第2, 9, 10條
中華民國 22 年 2 月 24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9、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4, 9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4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0 年 7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30 年 8 月 21 日公布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33 年 7 月 29 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 33 年 8 月 10 日公布5.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7 條
中華民國 46 年 7 月 12 日 修正第3, 4, 5, 10, 13, 15條
中華民國 46 年 7 月 26 日公布6.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4、5、10、13、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2 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8 日公布7.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6 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 78 年 1 月 23 日公布8.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10 日公布9.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00468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增訂第7之1條
修正第2, 11, 2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10.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7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1、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試院(91)考台組貳一字第 0910001374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39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1207000341號令發布除第 2 條第 6 款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業務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第一條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第二條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三條

  銓敘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員會:
  一、甄核司。
  二、考功司。
  三、獎卹司。
  四、典職司。
  五、登記司。
  六、總務司。
  七、銓敘審查委員會。

第四條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任免及升降轉調審查事項。
  二、關於備用人員敘資事項。
  三、關於軍用文職人員敘資審查事項。
  四、關於其他人員任免升降遷調及敘資審查事項。

第五條

  考功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考績考成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敘級敘俸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第六條

  獎卹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獎勳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退休、撫卹及年金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進修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保險及其他福利事項。

第七條

  典藏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人事管理人員任免、考核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工作督導及通訊、會報事項。
  四、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儲備、訓練事項。
  五、關於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登記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調查、登記事項。
  二、關於考取及挑選人員之登記及分發事項。
  三、關於備用人員調查、登記事項。
  四、關於其他人員調查、登記事項。

第九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司主管事項。

第十條

  銓敘審查委員會掌關於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覆核事項。

第十一條

  銓敘部設參事二人至四人,簡任;秘書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司長六人,簡任。視察八人至十二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薦任。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五人,薦任。科員一百人至一百六十人,助理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均委任。

第十二條

  銓敘審查委員會,以次長、參事、司長及有關之科長組織之,政務次長為主席。

第十三條

  銓敘部於必要時,得聘用專門委員十人至十四人。

第十四條

  銓敘部得酌用雇員。

第十五條

  銓敘部設統計主任一人、會計主任一人,辦理統計、歲計、會計事項,受銓敘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統計室、會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銓敘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商決定之。

第十六條

  銓敘部處務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第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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