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國山議和條約
外觀
第一條:雲林斗六,及其附近,另設一治民局;由臺灣人主理,用一日本官監理。有命盜劫案,聽民家向該局告訴。或由民家自捕盜賊,解送該局;由主理官查察實情治罪。後由監理官伸詳督憲,庶免誤殺良民。
第二條:前清國無兵防守,今歸日本,設兵防守之所,一概將兵退歸大營;將大坪頂山還於柯鐵,以為住所。
第三條:柯鐵,張呂赤,賴福來,黃才等,聽準調理自己兵事,保護人民;如日本官吏要交談事情,只用文字相見,不得面決。
第四條:柯鐵等前所有定收九一稅金,依準抽收,給發兵費。
第五條:柯鐵等所有軍兵,目的定在保國;恐有軍兵與日本軍兵途中相遇,不得挾怨生端,致失和氣。
第六條:柯鐵等議和之後,調兵在山保民,誓不為非;恐有挾前怨,捏詞向日本官告訴;務要訴狀繳交治民局,由主理官查實,不得陰遣軍兵圍虜,再生不測之事。
第七條:雲林界內,民家准用軍械,以自防夜間盜賊。
第八條:雲林界內,恐有愚頑之人,不聽勸化,准柯鐵等聯莊格除;庶免有匪徒橫行,干累柯鐵等之名,庶地方可得盡平。
第九條:前有犯罪之人,從今議和投誠之後,恐依案再訴前非;均歸治民局主理設法,不得由日本怨恨毒打。以成招認,致之多殺生靈。
第十條:議和之後,柯鐵等有沾大皇帝之至仁至德;能保護雲林界內,久得地方安靜。三年之滿,再議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