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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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改革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2014年6月25日
2014年6月25日發改基礎[2014]1433號《關於印發〈鐵路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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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規範鐵路發展基金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於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3號)、《國務院關於鐵路發展基金設立方案的批覆》(國函〔2014〕52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發展基金是中央政府支持的、以財政性資金為引導的多元化鐵路投融資市場主體。基金的設立和運作要按照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和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充分考慮鐵路行業特點和發展實際,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發揮政府的積極引導和監督管理作用,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發展基金稅收政策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鐵路發展基金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擴大鐵路建設資本金來源,貫徹國家戰略意圖,圍繞國家發展規劃目標,主要投資國家批准的鐵路項目。

第四條 鐵路發展基金存續期15-20年。中國鐵路總公司作為政府出資人代表,以及鐵路發展基金主發起人,積極 吸引社會投資人,依照《公司法》通過約定和承諾共同發起設立中國鐵路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與社會投資人簽訂出資人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管理基金公司,保證社會投資人按約定取得穩定合理回報。社會投資人作為優先股股東,不直接參與鐵路發展基金經營管理。

第五條 鐵路發展基金投資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投資方向,主要用於國家批准的鐵路項目資本金,規模不低於基金總額的70%;其餘資金投資土地綜合開發等經營性項目,提高整體投資效益。

第二章 股東[編輯]

第六條 投入鐵路發展基金的中央財政性資金,記作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國家資本金,資金來源包括鐵路建設基金、中央預算內投資、車輛購置稅。

第七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作為中央政府的出資人代表,是基金公司的普通股股東,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籌備設立鐵路發展基金。

(二)按照《公司法》、與社會投資人簽訂的出資人協議、基金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三)按照國家鐵路投資政策和鐵路發展基金投資方向,提出鐵路發展基金年度募集規模建議,落實國家關於鐵路項目批覆要求和年度投資計劃安排,提出鐵路發展基金年度投資項目安排意見並備案。

(四)與社會投資人協商約定穩定合理回報水平,並承諾社會投資人及時足額獲得約定回報。

(五)向社會投資人提供鐵路發展基金存續期滿時回購其出資的承諾,並按規定進行回購。

(六)接受基金公司委託,作為鐵路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人,行使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社會投資人作為基金公司優先股股東,按約定優先獲得穩定合理的投資回報,享有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收益權等權利,履行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會同社會投資人按照《公司法》和本辦法簽訂出資人協議,制定公司章程。

第三章 基金公司[編輯]

第十條 基金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按照有關要求,制定鐵路發展基金年度募集方案、年度投資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按照國家批准的鐵路建設項目投資要求,委託中國鐵路總公司進行投資管理。

(三)制定土地綜合開發等經營性項目的投資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鐵路發展基金日常管理和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投資報告等。

(五)編製鐵路發展基金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制訂收益分配、社會投資人退出基金等方案。

(六)及時、足額向社會投資人支付穩定合理回報。

第十一條 基金公司可以通過增資方式或設立子基金等方式籌集資金,子基金採用有限合夥制(GP/LP)等方式設立。基金公司可以通過發行期限不超過一年期的債券或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彌補因日常運營產生的流動性缺口。

第十二條 基金公司首次發行、增資擴股均按股份票面金額發行股份。

第十三條 基金公司優先股發行條件、投資回報等按國函[2014]52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章 投資管理[編輯]

第十四條 鐵路發展基金以委託投資管理人運作為主。

第十五條 鐵路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人為中國鐵路總公司,基金公司與投資管理人簽訂《委託投資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第十六條 基金公司對所投資的經營性項目可自行管理或實行委託投資管理,投資鐵路土地綜合開發等項目。 鐵路發展基金不得用於擔保、期貨交易、衍生金融產品等高風險領域,臨時閒置資金可以存款形式存放於銀行和開展銀行間市場業務。

第十七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在建合資鐵路項目中,需由鐵路發展基金出資的,在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後,由基金公司按其剩餘出資金額和股比完成後續出資。

第五章 收益分配[編輯]

第十八條 中國鐵路總公司保證社會投資人獲得穩定合理回報,具體回報水平按照募集時的市場等情況,與社會投資人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社會投資人根據約定優先獲得穩定合理的投資回報,不再參與剩餘利潤的分配。基金公司股東取得的投資回報為稅後分紅。

第二十條 基金公司當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會投資人約定回報時,中國鐵路總公司對基金公司予以補足。

第二十一條 基金公司自身可分配收益超過社會投資人約定回報後,超出部分先補償鐵路總公司累計承擔補足部分,其餘留作中國鐵路總公司對鐵路發展基金的新增資本金,待清算時上繳國庫。

第六章 退出[編輯]

第二十二條 鐵路發展基金存續期內,中國鐵路總公司不得退出,社會投資人出資到位一年後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三條 鐵路發展基金存續期滿時,由中國鐵路總公 司提出續期或清算方案建議,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鐵路發展基金續期的,社會投資人有權選擇退出;需要清算的,按批准的清算方案實施。中國鐵路總公司按原始投資額以現金方式回購社會投資人出資。

第七章 財務會計和監管[編輯]

第二十五條 基金公司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中國鐵路總公司對其實行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基金公司按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需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中國鐵路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報送中國鐵路發展基金年度投資報告。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對發展基金資金投向和年度安排等情況進行監管。

第八章 附則[編輯]

第二十八條 基金公司按照本辦法和基金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基金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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