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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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3號
2018年8月31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8年第13號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於2018年8月27日經第1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8年8月31日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是指鐵路工程以及與鐵路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應當依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等國家規定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等確定。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負責全國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

第五條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和交易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電子招標投標。

國家鐵路局建立鐵路工程建設行政監督平台,對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行信息化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是指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招標人組織開展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活動,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等規定的有關條件。

第七條 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應當與被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招標人授權項目管理機構進行招標或者由項目代建人承擔招標工作的,招標人或者代建項目的委託人應當出具包括委託授權招標範圍、招標工作權限等內容的委託授權書。多個招標人就相同或者類似的招標項目進行聯合招標的,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其中一個招標人牽頭組織招標工作。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標準設備採購招標文件》《標準材料採購招標文件》《標準勘察招標文件》《標準設計招標文件》《標準監理招標文件》等標準文本以及鐵路行業補充文本,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第九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依法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範圍、規模、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六)採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的網址和方法;

(七)對具有行賄犯罪記錄、失信被執行人等失信情形潛在投標人的依法限制要求;

(八)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十條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向3家以上具備相應資質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前7個工作日內向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備案。鼓勵採用電子方式進行備案。

第十二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第十三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結束後,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編制資格審查報告。資格審查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如果有評分情況,在資格審查報告中一併列明: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情況;

(四)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

(五)未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以及未通過審查的具體理由、依據(應當指明不符合資格預審文件的具體條款序號);

(六)澄清、說明事項;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資格審查委員會所有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上簽字。對審查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資格審查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資格審查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資格審查結果。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或者投標邀請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註明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具體理由。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申請人對資格預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或者應當收到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後3日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異議答覆應當列明事實和依據;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項目是否允許分包,以及允許分包或者不得分包的範圍。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中集中載明評標辦法、評審標準和否決情形。否決情形應當以醒目方式標註。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不得以未集中載明的評審標準和否決情形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否決投標。

第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一)對符合國家關於鐵路建設市場開放規定的設計、施工、監理企業,不接受其參加有關招標項目的投標;

(二)設定的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條件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與招標項目實際內容無關;

(三)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中設定的投標人資格要求高於招標公告載明的投標人資格要求;

(四)對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的業績指標要求,超出招標項目對應的工程實際需要。

第十九條 招標人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暫估價部分招標的實施主體應當在總承包項目的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二十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售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後,除不可抗力、國家政策變化等原因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一條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並具備招標文件規定和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予以響應。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可以銀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招標人不得拒絕投標人以銀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評標委員會也不得以此理由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四條 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和工程分包的有關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中標後擬分包的工程內容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信息,應當與其在鐵路工程建設行政監督平台上填報、發布的一致。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串通投標;

(二)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

(三)採取掛靠、轉讓、租借等方式從其他法人、組織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進行投標;

(四)排擠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並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標段或者包件,招標人不得開標,應當將相應標段或者包件的投標文件當場退還給投標人,並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3個,屬於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核准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報經原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依照本條規定不再進行招標的,招標人可以邀請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或者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進行談判,確定項目承擔單位,並將談判報告報對該項目具有招標監督職責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記錄關於開標過程的下列內容並存檔備查:

(一)開標時間和地點;

(二)投標文件密封檢查情況;

(三)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主要內容;

(四)投標人提出的異議及當場答覆情況。

第二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和更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等規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中,除招標人代表外,招標人及與該工程建設項目有監督管理關係的人員不得以技術、經濟專家身份等名義參加評審。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和材料,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和材料主要包括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開標記錄、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相關文件、投標人信用信息等。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應當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負責組織並與評標委員會成員一起開展評標工作,其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影響工程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可以要求其澄清、說明是否低於成本價投標,必要時應當要求其一併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以低於成本價競標,並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否決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列明否決投標人的原因及依據;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或者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不足3家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性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評標委員會作出否決投標或者否決所有投標意見的,應當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評標委員會成員同意。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恪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五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並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評標委員會設有負責人的一併註明;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人名單;

(五)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包括具體理由及招標文件中的相應否決條款;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設立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應當在評標報告上逐頁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內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補充完善。

第三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履職情況如實記錄並按規定對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予以評價。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規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對中標候選人的公示信息應當包括:招標項目名稱,標段或者包件編號,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工期或者交貨期承諾,評分或者經評審的投標報價情況,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的工程業績,異議受理部門及聯繫方式等。

第三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異議答覆應當列明事實、依據;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經核查發現異議成立並對中標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若異議事項涉嫌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或者原評標委員會無法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審查確認的,以及招標人發現評標結果有明顯錯誤的,招標人應當向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反映或者投訴。

第三十九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非因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及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事由,招標人不得擅自組織原評標委員會或者另行組建評標委員會審查確認。

第四十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還應當按規定在有關媒介公示中標人名稱。

所有投標均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並說明具體原因。

第四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鼓勵採用電子方式報告。

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範圍;

(二)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成員遵守評標紀律和履職情況,對評標專家的評價意見;

(五)評標報告;

(六)中標結果;

(七)其他需提交的問題說明和資料。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並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三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銀行保函、支票、現金等方式提交。

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在工程項目竣工前,招標人不得再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四十四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招標人應當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對中標人合同履約的考核制度。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中標人應當按規定向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提交合同履約信息。

第四十五條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中標人對已包含在中標工程內的貨物再次通過招標方式採購的,招標人應當依據承包合同約定對再次招標活動進行監督,對施工中標人再次招標選定的貨物進場質量驗收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國家鐵路局組建、管理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指導、協調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開展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按規定通報或者報告轄區內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和相關監督管理信息,分析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相關情況。

第四十七條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方式主要包括監督抽查、投訴處理、辦理備案、接收書面報告、行政處罰、記錄公告等方式。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投訴。

第四十九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按規定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還應當提交已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如果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一併說明。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係;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繫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應當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的,或者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五十一條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積極推進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

鼓勵和支持招標人優先選擇信用良好的從業企業。招標人可以對信用良好的投標人或者中標人,減免投標保證金,減少履約保證金或者質量保證金。招標人採用相關信用優惠措施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五十三條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按規定予以公告,並記入相應當事人的不良行為記錄。

對於列入不良行為記錄、行賄犯罪檔案、失信被執行人名錄的市場主體,依法按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其予以限制。

第五十四條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有權查閱、複製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文件、資料和數據;在投訴調查處理中,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要求相關當事人整改,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招標投標活動交易服務機構及市場主體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五條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

(二)拒絕以銀行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或者履約保證金的,或者違規在招標文件中增設保證金的;

(三)向評標委員會提供的評標所需信息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四)不按本辦法規定公示中標候選人的;

(五)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招標備案或者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

(六)否決所有投標未按本辦法規定告知的;

(七)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或者終止招標未按規定告知有關潛在投標人的;

(八)非因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事由,擅自組織原評標委員會或者另行組建評標委員會審查確認的。

第五十七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尚未構成犯罪的,由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6個月至1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評審;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資格,並從專家庫中除名,不再接受其評標專家入庫申請:

(一)應當迴避而不迴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評審活動中其他不客觀、不公正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採用電子方式進行招標投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子招標投標的規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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