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鐵路事業單位流動資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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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鐵路事業單位流動資產管理辦法
鐵財字〔82〕417號
1982年3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文件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1條 鐵路事業單位的流動資產是國家的重要財產,是完成教學、科研、生產和勘測設計等各項事業的物質基礎,切實加強流動資產的管理和核算,對維護國家財產的完整,保證各項事業順利進行,節約資金,降低消耗,提高效益,具有重要作用。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部屬事業單位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2條 流動資產的內容,包括預算內和預算外的流動資產,分為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商品、貨幣資金以及各項暫付款等。

  第3條 流動資產管理與核算的基本任務

  1、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財經紀律和物資紀律;

  2、正確及時地反映和監督流動資產的採購、收發、使用、保管,定期清查盤點,保證帳、卡、物相符;

  3、正確及時地填制、整理、傳遞、審核流動資產的收、發憑證和登記帳卡,計算各項費用,及時辦理結算,按期清理帳款;

  4、加強物資計劃管理,認真編制和考核、分析物資採購供應計劃、訂貨供應合同、消耗和儲備定額的執行情況,不斷挖掘物資潛力,提高儲備質量,加速資金周轉。

  第4條 流動資產管理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業務技術工作。各級領導對流動資產管理應負全面責任,必須健全機構、配備技術業務熟練的專職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和考核,並保持相對穩定。要明確單位、部門、班組和個人的責任,建立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組織部門間互相配合,密切協作,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第5條 嚴格執行流動資產管理制度。對流動資產的領用、調撥、註銷、盤存、計價、結算都必須按規定辦理。對貪污盜竊、玩忽職守,要嚴肅處理,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章 材料[編輯]

第一節 材料範圍、價格及計劃 [編輯]

  第6條 材料範圍、分類和價格

  1、範圍:事業單位預算內、外的材料,包括教學、科研、勘測設計、基本建設、行政管理等方面消耗的物資,如各種原材料、原器件、燃料、試驗材料、試劑及實驗用小動物等均屬材料範圍。對未交付使用的設備和低值易耗品作為材料管理。

  2、分類:按鐵道部頒發的材料目錄,統一編號分類。

  3、價格:按材料目錄標準價(包括業務費提成)核算。材料目錄標準價可按當地鐵路單位編制的材料目錄執行。材料目錄沒有規定的材料,可以比照目錄中近似規格的標準價或按第一次購入原價計算,但不得將同一品名、規格、編號的材料另加支號,另訂原價。也不准在同料卡或帳上出現多種單價。目前採用實際單價列帳的,應創造條件,逐步過渡到按標準價格列帳。採購材料實際價格與標準價的差價,每季(月)計算料差分攤率,按發出材料金額分攤。計算方法如下:          季(月)初  本季(月)進料

  

  +

  料 差 料差餘額   料差發生額

  =------------×100%

  分攤率 季(月)初結 本季(月)             +          存 材 料  進  料

  各項發出材料應攤料差=各項發出材料或用料×料差分攤率。

  全年用料數量較少的事業單位,可將當月發生的料差,直接增減當月經費支出,而不採用料差分攤的辦法。

  實際價格大於標準價格的料差,用蘭字登記。實際價格小於標準價格的料差,用紅字登記。

  材料價格的變動,應根據上級文件規定填制「物資清點(調價)記錄」(財材—23),物資部門會同財務部門辦理價格變動,分別增減預算內、外資金及材料科目。

  第7條 加強物資計劃管理,認真編制物資申請計劃。

  各單位應根據事業計劃、基建計劃、其他專項資金計劃和物資消耗定額(或歷年物資消耗水平),考慮期末預計庫存量、周轉儲備量以及節約挖潛、調劑、利用等因素,編制物資申請計劃,由單位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認真審查。

  統配、部管物資的申請計劃,由物資主管部門匯總報部。經部平衡分配後,應及時組織進料和分配,對急需和收尾、配套項目應優先安排。

  地方物資的申請,屬於省、市歸口管理的物資和下放產品,要按歸口單位的要求,提報申請計劃,組織進料。屬於市場供應的物資,應編制採購計劃,就近採購。

  第8條 各用料部門應根據當年的工作任務,採取降低物資消耗的措施,認真編制用料計劃,由物資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作為發料的依據。

  用料計劃應認真計算,防止積壓。日常教學和維修用料,應參考歷年消耗水平,結合實際情況,提出需用量。科研用料,要根據課題經費和有關設計文件提出用料計劃;勘測設計及其他生產用料要根據批准的或計劃期的任務為依據,按消耗定額進行計算;基本建設用料,要根據上級批准的設計文件、投資額和實物工作量,按消耗定額計算全部建成所需主要材料,以當年進度結合庫存進行申請。

  第9條 用料部門一般不得自購材料,但對某些專用料必需自行採購的,不論何種款源均應事先報經物資部門同意。交庫時,應根據購料憑證填寫收料單(財材—6),由管庫員進行驗收。如直接投入生產使用時,也應及時辦理材料收發手續,否則,財務部門不予辦理報銷。自製的材料應根據需要和庫存情況,由物資部門編制自製計劃,由材料、財務、技術部門共同審核,經領導批准方可加工,加工完畢,經檢驗合格,及時辦理入庫手續。

  用料申請計劃的變更,必須提出書面理由,及時與物資部門聯繫,採取積極措施,防止造成積壓和損失。

  第10條 採購工作應由物資部門根據批准的採購計劃,及時、按質、按量進行採購。對少數專用物資的採購分工由各單位自定。要避免錯購、重購,並應優先利用庫存。採購時應樹立節約的觀點,儘量降低採購成本。

  簽訂採購、加工訂貨等經濟合同,應根據批准的採購計劃並取得同級財務部門的簽認後,方能進行。

  第11條 物資部門要積累原始資料,建立統計台帳。從事物資統計的人員要堅持原則,根據有關規定,認真、準確、及時編制各種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並要認真做好統計分析和編報說明。

第二節 材料的收、發 [編輯]

  第12條 購入和調入材料運到後,經手人應及時辦理入庫手續。倉庫根據發票、技術證件等,對材料的品種、規格、質量和數量進行驗收。對技術複雜的材料,應會同有關技術部門驗收。對貴重、稀缺材料應指定有經驗的人員進行驗收;對進口材料按《進口物資驗收辦法》的規定驗收。經驗收無誤,在憑單上加蓋驗收戳記和驗收人名章,並填制收料單(財材—6),據以登帳、建卡(財材—42、財材—44)。如發現品種、規格、質量和數量等不符,應編制驗收記錄(財材—5),在規定期限內送交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在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動用。

  直接交付使用的材料,應及時辦理收、發手續。

  由專項資金購入的材料,應分別儲存,做到專款專用。

  第13條 發出材料必須根據計劃任務(項目)、用料計劃(預算)、消耗定額或限額認真審查發料憑證後,據以發料。有條件的單位應建立有權領料人制度,對計劃內的發料,需憑有權領料人的印鑑方為有效。對計劃(預算)外的發料,必須根據追加計劃(預算)辦理。

  發出專項資金儲備材料時,應根據有關專項用料計劃(預算)填制用料單(財材—12)或調撥單(財材—8)辦理。對各種專項資金項目領用事業經費預算內的材料,應由有關經辦部門根據所發材料的標準價(包括業務費提成)辦理結算手續。

  各級物資部門要面向生產,方便用戶,儘量做到拆整供零,分斤計兩,並應創造條件,逐步實行送料制度。

  第14條 售出材料,必須根據規定權限報經批准後,由物資部門開調撥單或售料單(財材—18),經財務部門辦理結算手續,簽認後方能發料。銷售材料的價格,路內按調出單位的標準價結算,路外由雙方協商定價。由鐵道部物資系統組織調撥調劑的材料,其銷售價格按部有關規定辦理。材料變價收入,屬經費內的,一方面減少「經費材料」,同時,作恢復經費限額或增加費存款。材料變價差額,列入業務費科目中的「材料削價損失」。屬預算外資金購入材料,則相應增減其有關其他資金及「其他材料」。

  第15條 用料單位的多餘材料應於月末填寫退料單(財材—9)向倉庫辦理退料。返回料由倉庫進行質量鑑定,根據質量情況,分別入庫或納入第一倉庫。材料退庫應沖減原支出科目。

  稀缺、貴重和危險物品的余、廢料,必須及時退庫,用料部門不得儲存。物資部門的數量記載必須準確,帳物必須相符。

  第16條 委外加工發料和外委加工來料應建立必要的責任制度。委外加工發料,由專人負責管理,要根據加工合同或加工計劃掌握材料的發出和消耗情況,及時做好完工余料的回收交庫工作。外委加工的來料,應單獨保管,建立領用、消耗和結存登記,余料應按合同退回委託單位或作價點收入庫。

  第17條 為了保證各項業務的順利進行,對班組、實驗室日常消耗和維修需要的常用、專用器材和另配件,可以由主管部門按用料單位核定定量,實行限量管理,發交使用單位一次列銷。使用單位於月末(季末)進行盤點,將結餘數量和金額編制材料盤點清點(財材—24)分別報送財務、材料部門,財務部門據以沖減有關支出,下月(季)初仍按原數列有關支出科目,材料部門據以調整下月發料。

第三節 倉庫管理 [編輯]

  第18條 倉庫的基本任務是保證材料的質量和數量完整無損,收發正確及時。

  倉庫應設置有品名、型號、規格、數量、單價和金額的材料帳卡。財務部門應設置材料總帳和分類帳。按月結帳,及時核對,保證帳、卡、物相符。

  第19條 為加速物資、資金周轉,必須加強材料的定額管理,應根據歷年材料消耗統計資料,結合市場材料情況,核定主要常用材料的最高和最低儲備量和材料儲備資金定額。儲備資金定額需逐級下達到倉庫,使材料採購、供應計劃、儲備和資金管理相結合,提高管理水平。物資人員要經常掌握與分析庫存材料儲備情況,對庫存高於或低於儲備定量及超儲、積壓物資,應在料簽(財材—1)、料卡上作出標記,並積極提出處理意見。

  實行分級儲備和分級核算的勘測設計單位,材料儲備不應多於三級,具體設置應本着節約材料業務費,降低庫存儲備,減少中轉環節和層次的原則,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第20條 庫存材料按照《鐵路物資技術保管規程》分類保管。做到堆碼整齊、懸掛料簽、標誌明顯。要定期盤點,每月自點率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對燃料應集中管理、按領、發料手續辦理,不得一次出帳。

  第21條 倉庫應嚴格出入庫手續,定期校正衡器和量具,保證計量的準確性。庫存物資不得外借。未經驗收入庫和代保管的材料,不得隨意動用。

  第22條 對危險物品的收、發和保管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切實採取安全措施,加強安全教育和檢查。必須做好用、耗、余、廢數量的詳細記錄,嚴格監督余料退庫。對危險品的空容器、變質料等要妥善處理。

  第23條 做好廢舊物資的回收、整修、保管、發放工作。本着節約精神,儘先利用廢舊材料。

  第24條 材料記帳人員在接收和啟用料帳時,應在啟用頁簽字註明啟用日期。帳、卡交接應由經手人和監交人簽字,並註明接交日期。材料動態憑證應整理裝訂,按會計憑證保管的規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在用低值易耗品 [編輯]

  第25條 低值易耗品指在一次使用中不改變其形態、性能,但又低於固定資產的價格、使用年限標準(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物品,如工具、量具、低值儀器、儀表和各種器械、備品、防護用品、管理用具、玻璃器皿、防濕篷布等。

  第26條 各單位應按「鐵路事業單位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分類」(附1),制定本單位具體的品名目錄和標準單價。在單位主管的領導下,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制,層層負責。

  第27條 在用低值易耗品不分何種款源均採取全額列銷和按目錄單價列帳的辦法,並設立「在用低值易耗品」及「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攤銷」兩個總帳科目進行金額核算。

  管理部門對目錄內的在用低值易耗品設置在用低值易耗品卡片財材—46)進行核算。對目錄外的在用低值易耗品,除消耗品外,只做數量管理。

  財務部門對目錄內的在用低值易耗品應按類別、按管理部門設置明細帳,進行金額核算。

  第28條 在用低值易耗品要嚴格按照規定標準發放。

  在用低值易耗品購入後直接使用時,應根據原始憑證(發票等)填寫低值易耗品點收單(可用收料單代用)(財材—6)。向料庫領用的低值易耗品,應開具用料單,如低值易耗品目錄與材料目錄價格不一致時,應在用料單上註明低值易耗品目錄價。

  管理部門應根據低值易耗品點收單、用料單、物品註銷記錄(財材—20)、「物品損失、損壞評定單」(財材—29)登錄在用低值易耗品卡片。

  在用低值易耗品報廢后,需要向料庫補領時,可將已批准的物品註銷記錄,附在料單後,連同廢品一起交料庫,料庫在用料單上加蓋「補充」戳記,據以列支費用,不再辦理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動態核算,但應在個人保管使用卡上作變更日期的記載。

  在用低值易耗品要儘量採用釘金屬牌或其他方法做出標記。

  第29條 由於丟失、損壞和其他原因短少的物品,應由物品保管人提出物品遺失、損壞評定單,經小組討論,登記原因和責任,經負責管理部門審核提出處理意見,按列銷批准權限規定辦理。屬於個人責任的,一般由過失人賠償,賠償金額視情節輕重確定。

  第30條 在用低值易耗品不得隨意改裝、自製。必要時由使用部門提出圖紙資料和材料計劃,落實款源,報管理部門批准,方能進行。完工後,由管理部門組織驗收,通知有關部門變更帳卡。

  第31條 加強低值易耗品的計劃管理,對低值易耗品的申請、採購,須經負責管理的部門審核。非生產性的管理用具、家具、備品,應按壓縮社會集團購買力的規定,嚴加控制。必須增添的,要按規定報經批准後,方准購置和自製。

  第32條 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人員變動時,應事先對所保管的物品,進行清點、查對,帳、卡、物相符後,方能辦理交接手續。

  第33條 職工調離本單位,應交還所保管的在用低值易耗品,並經管理部門在離職單上簽字後方能辦理離職手續。未經簽字離職的,由人事部門負經濟責任。職工在路內調轉時,因工作需要必須帶走的防護用品,由管理部門填開調撥單一式二份,經職工簽認後,一份隨離職單轉新單位列帳,一份交有關部門據以核減帳卡。職工工種變更時,應按新工種的規定標準核發,原領用的在用低值易耗品中多餘部分必須交回。

  第34條 機車、汽車、各種機械的隨車(隨機)工具和備品,作為設備原價組成部分,列固定資產項內,不作為在用低值易耗品核算。但應按機(台)開列隨車(機)工具、備品保管清單,做為保管、交接、核對的依據。設備調撥時,應隨同該項設備一併移交。但不屬固定資產組成範圍的在用低值易耗品,應按在用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35條 退休、離休、死亡人員的防護用品不再收回,由管理部門填寫註銷記錄,經單位領導批准後,減少在用防護用品的數量、金額,有關部門同時銷帳。

  第36條 為節約使用防護用品,應儘量做到修舊利廢,物盡其用。對管理使用好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揚,並給以適當獎勵。具體辦法由單位自定。

第四章 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和商品[編輯]

  第37條 在產品是指正在試製、加工的尚未完成的製品。半成品是指已經初步加工尚未完成全部工序暫行入庫,以後需要繼續加工的製品。產成品是指已經完成全部加工程序或試製組裝完畢,並經檢驗合格可以交庫銷售的產品,或按合同可以交貨的加工產品。商品是指為職工生活而從事商業經營的生活物資。

  第38條 各單位附屬車間或試驗工廠的生產,要加強計劃管理,制訂定額和成本管理制度(包括成本核算辦法)。

  第39條 管理部門對所屬工廠、車間下達產品生產、試製任務時,必須有正式文件或任務單。接受外委加工,必須簽訂合同協議。無正式文件和合同、協議依據的,不能投料生產或試製。有關生產、研製以及銷售合同應由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均應抄送財務部門一份。批量生產的產品,應以銷定產和以需定產。

  第40條 要加強在產品和半成品的實物管理,切實做好計量工作,建立台帳,定期盤點,堆碼整齊,帳物相符。產成品要建立出、入庫記錄和產品的數量、金額台帳。入庫產品要有質量合格證和入庫單,經產成品庫簽認後,將入庫單分送財務和管理部門。沒有條件設產成品庫的,也要有專人負責管理,但必須建立出、入庫的原始記錄。對外銷售要有管理部門簽發、財務部門簽章的產品銷售單才能發貨。

  要嚴格質量檢驗制度,發現廢品要及時分析原因,改進工藝,提高質量。廢品要單獨存放和處理。

  第41條 商業經營單位的商品倉庫和實行永續盤存制的售貨單位必須建立商品明細帳,登記商品收發的數量、金額。

  採取金額核算制的門市部售貨組,不設商品明細帳,但必須建立以下制度:

  1、實物負責制:按售貨組(點)為實物負責小組,各種商品應有專人負責;

  2、售價核算制:財務部門對售貨組(點)另售商品的進、銷、存環節按金額控制;

  3、商品盤點制:月終對實物進行盤點,編制盤點清冊,一份由售貨單位視同帳冊保存,一份作為財務部門列帳憑證;

  4、貴重商品要建立商品明細帳,逐項登記,逐日核對。

  商品由倉庫交門市部售貨組時,按內部調撥辦理。商品的倉庫管理和收發手續,參照材料的有關規定辦理。

  商品的計價,以零售價做為計劃價格。商品的採購成本包括:外購商品的批發價、入庫前的運輸裝卸費及其他採購費用。採購成本和計劃價格的差額,按銷售額列入銷售成本。

  商品調價時,必須實地清查盤點編制物資調價記錄,按實有商品數量,算出調價前後的價差,據以列帳。

  商品銷售價格應根據當地的價格標準和物價政策核定,櫃檯商品要明碼標價。商品由於質量問題或長期滯銷,需要降低商品等級或貶值降價處理時,應作出質量鑑定,降價的理由和意見經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由部屬單位審批。

第五章 貨幣資金和暫付款 [編輯]

  第42條 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經費限額、經費存款、其他存款以及有價證券。

  暫付款包括預算內、外的預付、暫付和應收款。

  一切預算內、外的收入款項,都要交財務部門進帳,不得以個人名義在銀行開戶,不得保留帳外現金。

  第43條 貨幣資金應實行錢帳分管。獨立核算單位必須設置出納人員或指定專人負責現金出納工作。出納人員不得自製收、付款憑證,必須根據會計人員填制的收、付款憑證收付款項。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由出納人員代編收、付款憑證,事後應由會計人員審核。收入現金時,應開收據給交款人,交款人在收款憑證上籤章。由各業務人員收款時,對收費標準固定的,應由財務部門憑登記發給帶有編號的固定金額收據,對收費標準不固定的,憑登記發給帶有編號的複寫式收據,辦理收費手續。付出現金時,領款人應在付款憑證上籤章。報銷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手人、主管人簽章,購物發貨票,還須有驗收或證明人簽章方為有效。

  第44條 收付現金後,出納人員應在收、付款憑證上加蓋「收訖」、「付訖」戳記,並按發生順序登記現金日記帳,按日結出餘額,並與庫存現金核對相符。

  第45條 單位財務主管人員,應對庫存現金進行不定期檢查,每月不得少於一次,並做出記錄備查。

  第46條 出納人員發現帳款不符,應報告財務主管人員,對浮多和短少部分作出記錄,按應付、應收帳款先行入帳,查明原因後,按規定處理,不得自取多餘或自補短缺。

  第47條 出納人員專用金櫃,不得擅自保管個人或其他部門的款項。如必須代管其他部門款項時,應經財務主管同意,另行加封登記,不得與本部門庫存混淆。

  第48條 銀行存款,除遵照銀行規定外並按下列規定管理:

  1、銀行支票及各種有價證券由出納人員保管,支票由出納人員或指定人員填寫;

  2、銀行存款的收入,應根據會計人員的收款憑證,並附有銀行收款通知單及有關業務部門提出的原始憑證辦理。支票必須及時送存;

  3、銀行存款的支出,應根據會計人員編制的支付憑證開出支票或其他支付憑證。領取支票人在付款憑證上籤章,作廢支票應即加注「作廢」字樣,並附在原支票存根上。支票不得流通轉讓。不准簽發空頭支票和空白現金支票,不准開發沒有收款單位名稱、開發日期及用途的轉帳支票。

  第49條 銀行存款收支後,應按順序逐筆登入「銀行存款日記帳」,按日結出餘額,每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調節相符。如有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屬於帳務上的錯誤,應由會計人員更正;屬於銀行錯誤,應通知銀行更正。

  第50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必須做到:

  1、不得坐支和挪用現金,不得以「白條」抵充庫存;

  2、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工資、助學金款除外);

  3、一切支出除按規定可以使用現金者外,一律通過銀行結算;

  4、各單位不論何種款源的現金、存款,均應及時入帳集中管理。

  第51條 按規定支付的定額備用金、周轉金經單位領導批准後,方能辦理支付手續。財務部門應檢查其使用情況,每季不得少於一次。

  第52條 按規定支付的預付款,必須由借款人開具借款單,經本部門領導批准後,方能辦理借款手續(屬材料、設備購置款,還須經物資或設備部門負責人簽字),會計人員根據各單位核定的包幹預算或計劃,嚴格審核,防止寬打窄用,對不合規定或超預算、超計劃的借款,應予拒付。

  第53條 借款人工作完畢後,應在五日內辦理報銷手續,多餘款應同時退還。前帳未清者無特殊原因不得續借。

  凡有採購餘款存在外單位或外地銀行時,應由經手人員負責催促,及時匯還。

  各種備用金應按月檢據報銷,補足定額,也可隨情況變化,報經單位領導批准增減備用金定額。備用金和一次性預付款,必須按請款用途支付,不准挪作他用,不准轉讓他人,不得無故拖延報銷時間。

  第54條 各項暫付款應於每季末對帳一次,年末必須結清。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結清者,借款人應說明理由,並在「年終借款簽認單」上籤認後,方可轉入下年結算。

  第55條 報銷單位現金收支應憑原始單據辦理,並根據原始單據登記收支登記薄,定期檢據向上級單位報銷,不得以清單代替原始單據作為報銷依據。

  第56條 各項應收、應付款項,均應嚴格執行清算紀律,按照經濟合同、協議或有關規定及時清算,不得無故拖延。發生糾紛時,雙方應協商解決,不能解決的報有關部門仲裁。

  第57條 對於超過本人負擔能力的醫藥費用(不包括伙食費),憑醫院轉來的收費憑證,在福利基金中墊付,欠款人應訂出還款計劃,分期扣還,還款期限超過一年的需經單位領導批准。職工調轉時,原則上應將欠款結清才能辦理調轉手續。結清確有困難的,需經調入單位財務部門同意,由欠款人辦理簽認手續,委託調入單位代扣。

第六章 清查與盤點 [編輯]

  第58條 為了保證財產的完整和會計報表的真實,必須建立財產清查盤點制度。

  第59條 流動資產的清查範圍包括:帳內、帳外、庫內、庫外的各種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和商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代保管物資、貨幣資金和債權、債務、往來帳款等。上述各種物資發現浮多、短少、貶值、報廢等應填制物資清點(調價)記錄(財材—23),貨幣資金和債權、債務、往來帳款應另寫書面記錄並說明理由,報請單位領導審查,按規定權限逐級審批後,才能調整帳卡。

  第60條 關於浮多、短少、貶值、報廢處理的批准權限,規定如下:

  1、材料物資自然減量在定額內的短少以及屬於漏列支出的短少,由單位領導批准後列銷或補帳;

  2、非正常的短少和貶值報廢損失,屬於同一品名、同一規格在一萬元以下的,由經管人員申明原因,單位領導組織鑑定、審查,按規定權限審批。超過一萬元的,須報鐵道部批准。屬於本單位掌握的福利基金列銷的,不上報鐵道部;

  3、現金及有價證券的丟失短少,屬於過失人責任的,應由過失人賠償。不屬於個人責任的,應比照應收帳款列銷批准權限辦理;

  4、應收帳款壞帳的列銷,每筆超過3000元(個人欠款500元)的報鐵道部批准。但屬於由本單位掌握由福利基金列銷的,不上報鐵道部;

  5、材料物資的盤盈、非正常的短少和貶值報廢損失、應收和應付帳款的列銷,在本單位內部的批准權限,可自行規定。

  第61條 對浮多、短少、貶值、報廢的材料、商品、產成品、半成品、在產品等的審查和提出處理意見,應由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現金或有價證券的浮多、短少、呆帳的審查和提出處理意見,由各級財務部門負責。以上均由財務部門歸口匯總上報或批覆。在未批准前均列入「待處理流動資產盤盈、盤虧」科目,待批准後,按規定列銷。

第七章 附則[編輯]

  第62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路各事業單位。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訂補充規定,一併貫徹施行。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凡以前頒發的文件、規定和本辦法有牴觸者,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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