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四有」工作指導意見
長城是我國規模最大的文化遺產,具有時間跨度大,空間分布廣,類型構成多樣,保存狀況複雜,保存條件相對惡劣等特點。長城「四有」工作是國家依法實施長城保護管理的基礎和保障。為加強和完善長城「四有」工作,依據長城自身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編輯]1.1 適用對象
[編輯]本指導意見所稱長城,是指經國家文物局認定公布的我國境內各時代長城牆體、界壕/壕塹、關堡、單體建築和相關遺存。
1.2 適用範圍
[編輯]本指導意見中的長城「四有」工作包括劃定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樹立長城保護標識,建立長城記錄檔案以及設置長城專門保護管理機構和人員。
1.3 編制依據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2013年)
《長城保護條例》(國務院,2006年)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文化部,2006年)
《關於進一步加強長城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公安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旅遊局,2003年)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標誌說明、記錄檔案和保護機構工作規範(試行)》(國家文物局,1991年)
《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辦法》(國家文物局,2012年)
《長城保護工程(2005-2014)總體工作方案》(國家文物局,2005年)
《文物保護單位標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08年)
《長城資源調查資料檔案工作規範(試行)》(國家文物局,2011年)
《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2000年)
第二章 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
[編輯]2.1 主要目標
[編輯]以現有法律、法規和規範為依據和指導,根據長城資源調查和認定工作成果,針對長城及其保護管理工作特點,通過對長城的保護範圍、標誌說明、記錄檔案和保護機構四個方面提出工作指導意見,明確長城保護管理責任和工作原則,為長城沿線各地開展長城保護管理工作提供指導。
2.2 基本原則
[編輯]1、建章立制,注重長效。行之有效的長城保護管理體制、機制是落實長城「四有」的保障,長城保護管理工作的根本。應通過完善長城保護管理「四有」工作,實現「四有」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常態化,理順長城保護管理機制,落實保護責任和義務。
2、因地制宜,分類實施。長城建築形制、建造工藝、保存現狀、區域社會經濟條件差異較大,長城「四有」工作應在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指導下,根據各地長城保護工作實際需要,發揮各地長城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因地制宜開展工作。
3、統籌協調,合作溝通。長城的構成要素分布、權屬情況複雜,各地應加強溝通、交流,以保護長城為共同目標,協商一致,妥善解決長城保護問題。各地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加強與經濟、社會、生態、文化建設工作的統籌協調,通過綜合措施實現長城的社會保護。
第三章 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編輯]3.1 程序要求
[編輯]1、經國家文物局認定、公布的我國各時代長城資源,均應依法劃定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以認定公布的長城牆體(含界壕/壕塹)段落、關堡、單體建築和相關遺存點為基本單元。
2、尚未劃定並公布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應在本指導意見印發之日起1年內依法報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3、劃定並公布的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納入長城所在地城鄉發展規劃,應並注意與生態、農業、牧業等相關行業規劃範圍合理銜接,提前預留長城保護空間。
3.2 保護範圍劃定依據及要求
[編輯]1、以長城資源調查和認定工作為基礎,開展充分的科學研究、評估和測繪,依據各類長城資源的價值和分布情況,以及保護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科學劃定長城保護範圍。
2、長城保護範圍應劃定在長城本體之外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保證長城相關遺址、遺蹟得到完整保護。
原則上,長城牆體(含界壕/壕塹)保護範圍應以長城牆體及依附於牆體的敵台、馬面、關堡和相關遺存應以牆基外緣為基線向兩側各擴不少於50米作為邊界;
獨立於長城牆體之外的敵台、關堡、烽火台和相關遺存等保護範圍應以單體建築基礎外緣為基線,四周各外擴不少於50米作為邊界。
3、對於構成複雜和環境複雜的長城段落,其保護範圍可以劃分為一般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
4、保護範圍須在地圖上明確標識邊界範圍,印製相應的圖紙,並按第四章要求提供圖形數據。
3.3 建設控制地帶劃定依據及要求
[編輯]1、長城建設控制地帶應根據長城的周邊環境風貌和景觀視廊保護的實際需要劃定。
2、原則上,位於城市的長城建設控制地帶應自長城保護範圍邊界外擴不少於100米作為邊界;
位於農村和郊野地區的長城建設控制地帶應自長城保護範圍邊界外擴不少於500米作為邊界。
3、建設控制地帶須在地圖上明確標識邊界範圍,印製相應的圖紙,並按第四章要求提供圖形數據。
第四章 長城保護標識
[編輯]4.1 程序要求
[編輯]1、尚未完成長城保護標識設置的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組織長城所在地政府和文物部門在本指導意見印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長城保護標識設置工作。
2、已經設置長城保護標識的,可予保留,新設置的保護標誌應按本指導意見實施。
3、長城沿線各縣級行政區域文物部門應做好長城保護標識位置記錄工作,並在相應的地形圖上註明長城保護標識位置。上述記錄和圖紙均應納入長城記錄檔案,予以妥善保存。
4.2 保護標識類型
[編輯]長城保護標識包括保護標誌牌、保護界樁、保護說明牌。
4.3 保護標誌牌設置要求
[編輯]4.3.1 保護標誌牌的設置
[編輯]保護標誌牌的設置應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在以下地方應設置保護標誌牌:
(1)能夠體現長城特色,反映長城構築、發展歷史,整體或單一價值突出的長城段落或關堡、單體建築和相關遺存點處。
(2)現狀保持較為完好,能夠體現長城整體風貌的長城段落或關堡、單體建築和相關遺存點處。
(3)位於交通道路、居民聚集區、生產活動頻繁等人員活動密集、受生產、生活、交通行為影響較大的長城段落或關堡、單體建築和相關遺存點處。
(4)省級、地市級、縣級行政區域交界處具有重要標誌特徵的長城段落或關堡、單體建築和相關遺存點處。
(5)已經開放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段落或關堡、單體建築和相關遺存點處。
(6)尚未開放為參觀遊覽區但人員易於到達或攀爬的長城段落或關堡、單體建築和相關遺存點處。
(7)其他易遭受破壞的長城段落或關堡、單體建築和相關遺存點處。
2、保護標誌牌設置的具體位置需經考古調查勘探後確定,應與長城本體之間保持一定安全距離,不得隨意設置,以避免對長城本體造成擾動或破壞。
3、長城沿線各縣級行政區域內均應至少設立1塊長城保護標誌牌。對於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具有兩條或兩條以上獨立走向或不同時代長城的情形,各長城線路或不同時代長城至少分別設立1塊保護標誌牌。
4.3.2 保護標誌牌形式及內容
[編輯]1、長城保護標誌牌的形式、內容和格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文物保護單位標誌》(GB/T 22527-2008)規定執行。
2、長城保護標誌牌上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名稱:
對於單獨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長城重要段落或關堡、單體建築和相關遺存點,相應的保護標誌牌上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名稱按照國務院公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稱執行(參考範例1)。
對於公布為第5批、第6批和第7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長城」或公布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長城段落或關堡、單體建築和相關遺存點,相應的保護標誌牌上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名稱參照如下格式執行:
(1)長城牆體:口口(時代)長城——口口(縣級行政區名稱)段(參考範例2);
(2)獨立於牆體的關堡、單體建築和相關遺存點:口口(時代)長城——口口口(長城認定名稱)(參考範例3)。
3、長城保護標誌牌參考範例如下:
參考範例1:
參考範例2:
參考範例3:
4.4 保護界樁設置要求
[編輯]4.4.1 保護界樁的設置
[編輯]1、長城保護界樁的布設應以經過國家文物局認定的長城段落或關堡、單體建築和相關遺存點為基本單元。
2、長城保護界樁的設置基本要求:
(1)對於長城牆體及依附於牆體的敵台、馬面、關堡和相關遺存,原則上,每個基本單元兩側設立不少於2個保護界樁。
(2)對於獨立於牆體之外且單獨劃定保護範圍的敵台、關堡、烽火台和相關遺存等,原則上,在人口密集或人員活動頻繁地段,每個基本單元沿保護範圍四角應各設1個保護界樁;在人煙稀少的山川、荒漠、戈壁地段,每個基本單元酌情設不少於2個保護界樁。
(3)保護界樁設置的具體位置應視長城保護範圍、長城保護管理實際需要並經考古調查勘探後確定,應與長城本體之間保持一定安全距離,不得隨意設置,以避免對長城本體造成擾動或破壞。
4.4.2 保護界樁形式及內容
[編輯]1、材料:界樁應選用石材、混凝土或複合材料等堅固耐久材料,也可根據當地實際選用其他堅固耐久材料。
2、規格:界樁為柱狀,高度100—120cm,露出地面高度不低於50cm;平面尺寸為正方形,尺寸邊長12-15cm。
3、字體與字樣:界樁四面均應標註「長城」字樣,民族自治地方應在其中兩面使用當地少數民族文字書寫。
4、界樁應採用白底紅字,字體使用仿宋或魏碑體。
5、界樁應標識相應長城段落或遺產點的長城認定編號。編號一律設置在界樁頂部。如同一段落長城需設置若干界樁,應在編號後面加設序號「-小寫阿拉伯數字」予以標識。
保護界樁樣式參考範例如下:
4.5 保護說明牌
[編輯]1、有需要的地區可另立長城保護說明牌。長城保護說明牌的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文物保護單位標誌》(GB/T 22527-2008)規定執行。
2、長城保護說明牌上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名稱應與相應的長城保護標誌牌內容一致。
3、長城保護說明牌的主要內容是對本區域長城基本情況的簡要概述:
(1)歷史沿革:介紹長城修建年代、長城疊壓關係以及發展歷史。
(2)長城走向:介紹本段長城在全國長城體系中所處的位置以及其與相鄰縣域長城的走向關係。
(3)長城價值:本段長城在整個長城中的地位、作用,建造工藝、材料等方面進行價值評估和描述。
第五章 長城記錄檔案
[編輯]5.1 程序要求
[編輯]1、尚未完成長城記錄檔案建檔的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組織長城所在地文物部門在本指導意見印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長城記錄檔案建檔工作。
2、長城記錄檔案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基本單元建檔,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備案。
5.2 長城記錄檔案要求
[編輯]1、長城記錄檔案參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標誌說明、記錄檔案和保護機構工作規範(試行)》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工作規範(試行)》執行。
2、長城記錄檔案還應在上述規定基礎上增加如下內容:
(1)單獨設立長城資源調查資料檔案卷。按照《長城資源調查資料檔案工作規範(試行)》的要求,製作長城資源調查檔案,納入長城記錄檔案。
(2)增加長城認定檔案。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4.1主卷.文字卷中,增加4.1.17「長城認定檔案」,包括認定申報文件和認定批覆文件。
(3)定期更新長城巡檢和維護保養記錄檔案。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4.7「文物保護工程及防治監測」中增加日常巡檢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檔案。
(4)應在圖紙卷和電子文件中分別提供長城保護範圍、控制地帶和保護標識位置的圖形數據,其數學基礎為:平面坐標係為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高程基準為1985國家高程基準。
3、長城記錄檔案建設應納入國家級長城資源管理信息系統。
4、長城記錄檔案應至少每年續補一次,及時對長城年度記錄檔案進行補充和完善。
第六章 長城保護機構和人員
[編輯]6.1 程序要求
[編輯]1、長城沿線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長城,並指定專人負責長城保護管理工作。
2、尚未設置長城專門保護管理機構和人員的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組織長城所在地政府和文物部門在本指導意見印發之日起1年內完成長城專門保護管理機構和人員設置工作,並將相關情況匯總後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3、長城專門保護管理機構和人員備案信息如發生變更,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應於變更後1個月內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6.2 保護機構職責
[編輯]長城保護機構主要負責所管轄長城區域的長城調查研究、日常養護、巡視監測、社會宣傳和群眾組織等工作,建立保管日誌,並應協助實施保護修繕等工作。
6.3 充實長城保護機構
[編輯]6.3.1 加強長城保護管理隊伍建設
[編輯]長城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長城保護機構建設,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裝備和設施,並加強業務培訓。
6.3.2 建立健全長城保護員制度
[編輯]1、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長城保護。長城沿線縣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長城保護員制度。縣級人民政府與長城保護員應以書面形式簽訂長城保護管理協議,就雙方的職責、權利、考核、補助等內容做出規定。
2、長城沿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保護志願者工作制度,開展志願者的組織、指導和培訓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編輯]本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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