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保護總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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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保護總體規劃
文物保發〔2019〕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
2019年1月23日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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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編制背景[編輯]

長城是我國現存規模最大的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的精神象徵,在中華文明史和中華傳統文化發展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價值與地位。1961年起有關重要點段被分批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1987年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為真實、完整地保護長城及其所承載的歷史文化價值,傳承與弘揚長城精神、偉大愛國主義精神、偉大抗戰精神和偉大長征精神,貫徹《長城保護條例》關於「國家實行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制度」的有關規定,更好地發揮長城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的獨特作用,編制本規劃。

第2條 指導思想[編輯]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落實中央關於「堅定文化自信,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繁榮興盛」重大政策部署,緊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按照高質量發展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着力提升長城保護管理和展示利用整體水平。

堅持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長城的總體要求,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落實《長城保護條例》「科學規劃、原狀保護」原則和「整體保護,分段管理」要求,科學統籌設計長城管理、保護、展示、宣傳教育、參觀遊覽與研究等各項措施。

第3條 規劃依據[編輯]

法律法規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正)《長城保護條例》(2006年)《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2006年)等。

國際公約、憲章等:《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年)《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2017年修訂)《國際古蹟保護與修復憲章》(1964年)等。

政策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2016年)《國家「十三五」時期文化發展改革規劃綱要》(2017年)《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2017年)《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2018年)等。

行業標準、規範性文件:《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2015年)《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2003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要求》(2004年)《文物保護單位開放服務規範(GB/T 22528-2008)》(2008年)《田野考古工作規程》(2009年)《文物保護單位遊客承載量評估規範(WW/T 0083-2017)》(2017年)《古建築修繕項目施工規程(試行)》(2018年)等。

專項行業標準、規範性文件:《長城資源要素分類、代碼與圖式(WW/T 0029-2010)》(2010年)《長城「四有」工作指導意見》(2014年)《長城保護維修工作指導意見》(2014年)《長城執法巡查辦法》(2016年)《長城保護員管理辦法》(2016年)《長城保護規劃編制指導意見(試行)》(2016年)等。

其他相關文件:國家文物局發布的關於各省(區、市)長城認定的批覆文件及附件(2012年)以及《中國長城保護報告》(2016年)等。

第4條 規劃範圍[編輯]

本規劃範圍為經過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我國境內各歷史時期長城分布區域,涉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15個省(區、市)。

第5條 保護對象[編輯]

本規劃保護對象為經過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具備長城認定編碼的長城牆體、壕塹/界壕、單體建築、關堡、相關設施等文物本體,長城文化景觀構成要素,以及其他與長城直接關聯的景觀風貌和生態環境。其中,秦漢長城、明長城主線列為本規劃重點。

第6條 規劃期限[編輯]

本規劃的實施期限為2019-2035年。

第一章 概況與價值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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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簡要綜述[編輯]

長城,作為中華民族的精神象徵,自春秋戰國(公元前7世紀)至明代(公元17世紀),歷經2000多年的持續營造,現為我國乃至全世界體量最大、分布最廣的具有線性特徵的軍事防禦體系遺產,是人類歷史上宏偉壯麗的建築奇蹟和無與倫比的歷史文化景觀。1987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認定符合世界遺產的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和第6條標準,具有突出普遍價值,批准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成為我國首批世界文化遺產。

長城的修築,源起於我國春秋戰國時期(公元前7世紀)部分諸侯國在其邊界處修築連續性防禦牆體的傳統。在秦漢時期(公元前3世紀至公元3世紀)和明代(公元14世紀至17世紀),因農業和游牧兩大文明之間的衝突而促成了兩次最大規模的興建活動。期間,又伴隨我國各歷史時期的疆域變遷和功能更替,發生過數次小規模修築、改建或增建,最終形成人類歷史上罕見的大型線性軍事防禦體系遺產。

長城主要分布在我國北方農牧交錯地帶。此外,公元12世紀,在興安嶺一線修築了金界壕;自西漢始,在玉門關以西以烽火台沿沙漠南北交通線路往西延伸,至唐代則主要沿天山南北的交通線路向西大規模伸展,形成散布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全境交錯縱橫的烽火台、戍堡網絡。

抗日戰爭期間,1933年我國軍民在東起山海關西至八達嶺明長城一線的義院口、冷口、喜峰口、古北口、南口長城等戰略要衝之地英勇抗擊侵華日軍。這是「九一八」事變以後,我國軍隊在華北地區進行的第一次大規模抗戰(史稱「長城抗戰」)。「長城抗戰」極大地激發了全民族的愛國主義精神和抵禦外敵、視死如歸的民族精神。自此,長城成為中華民族精神的象徵。

紅軍長征期間,1935年9月毛澤東同志等率領陝甘支隊進入甘肅,在榜羅鎮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會後,紅軍以「不到長城非好漢」的英雄氣概,越過長征路上最後一座高山——六盤山,抵達陝北;1936年10月紅軍三大主力會師,取得長征勝利。紅軍行經甘肅、陝西期間,在長城沿線也留下了戰鬥足跡和無數英勇事跡。長城是紅軍長征偉大勝利和偉大長征精神的重要見證。

第8條 長城概況[編輯]

(一)分布範圍[編輯]

經過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我國境內各歷史時期長城分布範圍涉及我國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共15個省(區、市)的404個縣(市、區)。

(二)類型與數量[編輯]

長城文物本體包括長城牆體、壕塹/界壕、單體建築、關堡、相關設施等各類遺存,總計43000餘處(座/段)。

長城牆體:含土牆(夯築、堆土、紅柳加沙、蘆葦加沙、梭梭木加沙、土坯或土塊壘砌等)、石牆(毛石干壘、土石混築、砌築等)、磚牆(包土、包石、磚石混砌等),以及木障牆、山險牆、山險、水險和其他牆體等遺存,共計10000餘段。長城牆體主要包括牆體設施、牆體和牆基,其中牆體設施包括垛口、礌石孔、瞭望孔、射孔、女牆和排水設施等。

壕塹/界壕:含溝塹、擋牆等,共計1700餘段,牆壕遺存總長度2.1萬千米。

單體建築:含城樓、敵台、馬面、水關(門)、鋪房、烽火台(也稱烽燧、墩台、烽堠、煙墩、狼煙臺、狼煙墩)等,共計近30000座。

關堡:含關、堡(也稱城障、障城、鎮城、障塞、城堡、寨、戍堡、邊堡、軍堡、屯堡、民堡)等,共計2200餘座。

相關設施:含擋馬牆、品字窖和壕溝等,共計近200處。

(三)歷史分期概況[編輯]

長城在2000多年的營造史中,先後歷經了我國古代的春秋戰國、秦、漢、唐、明等12個歷史時期。

1.秦漢長城

秦漢長城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大一統時期的重要產物,見證了公元前3世紀至公元3世紀我國北方農耕文明與游牧文明之間第一輪大規模衝突、交流與融合,自此產生了一整套國家軍事防禦制度以及與之相應的工程技術體系。其中:秦長城東起遼東,西至甘肅臨洮;漢長城東起遼東,西至甘肅玉門關。現存秦漢牆壕遺址總長近3700千米,呈東西走向,分布於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等6個省(區)。玉門關以西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市,連綿分布有漢代烽火台遺存。

秦漢長城現存牆壕遺存2100餘段,單體建築遺存近2600座,關、堡遺存近300座,相關設施遺存約10處,另有成體系的漢代烽火台遺存。其工藝以土牆、石牆為主,甘肅西部等地以蘆葦、紅柳、梭梭木加沙構築方式較常見,烽火台除黃土夯築外,還有土坯或土塊壘砌做法。

2.明長城

明長城在工程技術、整體規模等方面較之以前各歷史時期有了顯著提升,展現了我國古代在軍事防禦體系建設方面的最高成就,見證了公元14世紀至17世紀我國北方農耕、游牧、漁獵、畜牧等不同文明、文化之間的又一次大規模衝突、交流與融合。

明長城東起遼寧虎山,西至甘肅嘉峪關。現存牆壕遺址總長8800餘千米,呈東西走向,分布於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等10個省(區、市)。現存牆壕遺存5200餘段,單體建築遺存約17500座,關、堡遺存約1300座,相關設施遺存140餘處。東部地區明長城以磚牆(包土、包石、磚石混砌等)、石牆(毛石干壘、土石混築、砌築等)為主,西部地區則多為夯築或堆土構築。

3.其他時代長城

春秋戰國長城是我國統一國家形成之前部分諸侯國之間衝突的產物,見證了公元前7世紀至公元前3世紀我國北方農耕地區的地緣政治及其變化情況。其中,最早的長城遺存主要包括戰國齊長城、秦長城、楚長城、燕長城、趙長城、魏長城、中山長城等,牆壕遺址總長約3100千米,主要分布於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山東省、河南省、陝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等省(區)。現存牆壕遺存近1800段,單體建築遺存近1400座,關、堡遺存約160座,相關設施遺存30餘處,多以毛石干壘、土石混築、砌築或夯土構築。

金界壕(又稱「金長城」)是我國歷史上金代為抵禦蒙古高原游牧部落侵擾的產物,見證了我國東北地區公元12世紀游牧與漁獵兩種不同生業、不同部落之間的衝突、交流與融合。金界壕始築於公元12世紀初,牆壕遺址總長4000餘千米,主要分布於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黑龍江省等3省(區)。現存牆壕遺存1390餘段,單體建築遺存近7700座,關、堡遺存近390座,多以土石混築、砌築或夯土構築。

北魏、北齊、隋、唐、五代、宋、西夏、遼等歷史時期均不同程度修築、改建或增建過長城,或在局部地區新建了具備長城特徵的防禦體系。現存牆壕遺存1270餘段,單體建築遺存450餘座,關、堡遺存近200座。

第9條 保存環境[編輯]

長城主要沿我國內蒙古高原東、南邊緣的農牧交錯地帶向天山南北和塔克拉瑪干沙漠南北的綠洲沿線分布,自東向西連接了大興安嶺、燕山、太行山、陰山、賀蘭山、六盤山、祁連山和天山山脈,形成一條東西狹長的、具有重要地理分界線意義的弧形地帶。

秦漢長城與明長城主要分布區域為我國內蒙古高原南緣和東北平原南緣。該區域以中溫帶乾旱氣候、中溫帶半乾旱氣候的農牧交錯地帶為主,東部兼有少部分暖溫帶亞濕潤氣候和中溫帶亞濕潤氣候的農耕-漁獵交錯地帶。歷史特徵主要表現為農耕民族與游牧、漁獵民族的衝突、交流與融合。

漢唐烽火台主要分布區域為我國塔里木盆地、吐魯番盆地和準噶爾盆地邊緣。該區域以暖溫帶乾旱氣候、中溫帶乾旱氣候的綠洲農業和畜牧業為主。歷史特徵主要表現為我國漢唐時期中央政權對西域地區的管理與經營。

春秋戰國長城主要分布區域為我國古代中原及鄰近地區。該區域以暖溫帶半濕潤氣候和暖溫帶半乾旱氣候的中原典型農耕區為主,包括中溫帶半乾旱氣候的部分農牧交錯地帶。歷史特徵主要表現為公元前7世紀至公元前3世紀諸侯國之間的衝突、交流與融合。

金界壕主要分布區域為我國內蒙古高原東部。該區域以中溫帶半乾旱氣候的游牧地區為主,東北部兼有少部分中溫帶亞濕潤氣候的漁獵地區。歷史特徵主要表現為我國東、北部地區漁獵民族與游牧民族的衝突、交流與融合。

第10條 長城價值[編輯]

(一)承載中華民族堅韌自強民族精神的價值[編輯]

長城,在2000多年的持續營造過程中,展現了中華民族不畏艱難險阻、頑強不屈、吃苦耐勞的精神特質。在中華民族抵禦侵擾、維護和平的歷史上,長城不僅具有舉足輕重的戰略地位,更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別是抗日戰爭期間,「長城抗戰」激發了全民族團結統一、眾志成城的愛國精神,激勵了堅韌不屈、自強不息的民族精神。作為中華民族的精神象徵,長城已深深融入了中華民族的血脈,成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對於中華民族的過去、現在和未來均具有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

(二)堅定中華民族文化自信的歷史文化價值[編輯]

長城,以其上下兩千年、縱橫數萬里的時空跨度,成為人類歷史上宏偉壯麗的建築奇蹟和無與倫比的歷史文化景觀,具有無可比擬的突出普遍價值。1987年成為我國首批世界文化遺產後,長城為全世界人民所熟知,具有巨大的影響力和號召力。長城已成為中國和中華民族的代表性符號,成為向世界展示中華文明歷史文化價值的重要窗口,對於提升中華文明、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國際影響力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政府在長城保護管理中凝聚的「中國智慧」和形成的「中國經驗」,在國際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具有開創性和示範性,為我國推動世界文明共同進步作出了重要貢獻。

(三)展現古代軍事防禦體系的建築遺產價值[編輯]

長城,包含了我國春秋戰國、秦、漢、唐、明等12個歷史時期的珍貴文化遺產。這些累世形成的古代軍事防禦體系遺產,包括規模宏大的連續牆體、壕塹、界壕,數量巨大的敵台、敵樓、關隘、堡寨、烽火台,合理利用各類自然要素形成的山險、水險,以及與之相輔的戍守系統、屯兵系統、烽傳系統、軍需屯田系統等等。長城古代軍事防禦體系,反映了我國古人因地制宜、尊重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規劃思想,體現了我國古人自成體系、不斷發展、日臻完善的磚石、夯土建築營造技藝及建築工程管理的完善體制,展現了我國古代軍事防禦體系的縝密設計與完備功能,是人類歷史上偉大建築奇蹟的物質見證和人類創造精神的傑作。

(四)承載人與自然融合互動的文化景觀價值[編輯]

長城,維護了我國北部地區長期穩定、安寧與和平,保障了沿線地區交通運輸與通關互易,促進了沿線地區農業開發與城鎮發展,推動了各民族文明、文化交流與融合,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安全保障功能。長城歷經2000多年的歲月錘鍊,成為我國規模最大的文化景觀遺產之一。長城與沿線地區廣袤的山嶺、草原、森林、戈壁、沙漠、農田、綠洲等地貌融合,形成雄渾、壯麗的獨特景觀。長城與沿線地區底蘊深厚的多元地域文化相互融合,共同展現了我國古代歷史上農耕與游牧兩個生業之間,以及農耕與漁獵、畜牧、綠洲農業等不同生業之間,及其所承載的文明、文化之間的交流與融合的文化特徵。

第二章 現狀與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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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是古建築與古遺址兩種遺存形態並存、以古遺址遺存形態為主的文化遺產,並具有突出的文化景觀特徵。長城這種獨特的遺存形態是在2000多年不間斷的歷史演進過程中,人類活動與自然侵蝕共同作用的結果,是長城保存的歷史狀態,也是現實狀態。

第11條 保存現狀與評估[編輯]

(一)文物本體保存現狀[編輯]

長城文物本體歷經千百年來的自然侵蝕和社會變化,長城牆體遺存保存現狀可分為5種狀態:

牆體設施保存比例為1/2以上,牆基、牆體留存比例為3/4以上的,屬於保存現狀較好的長城點段,約占總數的12.3%。

牆體設施留存比例為1/2以下,牆基、牆體留存比例為1/4-3/4的,屬於保存現狀一般的長城點段,約占總數的18.1%。

牆體設施無存,牆基、牆體留存比例為1/4以下的,屬於保存現狀較差的長城點段,約占總數的18.4%。

牆基、主體僅留地面痕跡,牆體遺址瀕臨消失的,屬於保存現狀差的長城點段,約占總數的27.1%。

地表未見原有牆體、壕塹/界壕、單體等的,屬於保存現狀為已消失的長城點段,約占總數的24.1%。

(二)歷史環境保存現狀[編輯]

長城分布帶上基本保持了農牧交錯地帶的地理環境特徵。部分段落受到城鎮建設、農業開墾、開礦取石等生產生活的影響較為明顯。

(三)背景環境保存現狀[編輯]

1.自然生態環境

長城分布範圍覆蓋了我國北方地區農牧交錯地帶,沿線地區有平原、高原、丘陵、盆地、山地等不同地形種類和地貌類型,主要受溫帶季風氣候和溫帶大陸性氣候影響。在長期發展過程中積累的生態環境問題,近年來呈高發態勢,影響着長城點段的保存環境。

2.城鄉建設發展

長城所在地各省(區、市)城鄉人口密度、資源環境、產業結構、經濟與社會發展水平具有不平衡性。根據經濟發展特徵可分為東北地區、東中部地區、西部地區三個區域。

東北地區:包括吉林省、遼寧省、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等4個省(區),自然資源豐富,傳統農業、畜牧業經濟占主導地位,資源密集產業集中,自然資源、土地資源、環境資源大量開發利用是影響該區域長城保護的主要因素。

東中部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山東省、山西省等6個省(市),經濟相對發達,其中京津冀地區人口大量聚集、旅遊業快速發展,晉魯豫地區傳統農業生產和礦業過度開發是影響該區域長城保護的主要因素。

西部地區:包括陝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甘肅省、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5個省(區),位於「絲綢之路經濟帶」沿線,投資增長較快,基礎設施建設等是影響該區域長城保護的主要因素。

3.土地利用

秦漢長城點段主要沿草原-水田、裸露地-水澆地、戈壁-鹽殼及鹽鹼地-水澆地、沙漠-草坡過渡地帶分布。明長城點段主要沿旱地-林地、草原-旱地過渡地帶分布。春秋戰國長城點段主要沿旱地-林地、旱地-水澆地、旱地-草原過渡地帶分布。金界壕遺址等主要沿旱地-林地、草原-林地過渡地帶分布。

土地利用情況與當時相比已發生變化。但隨着我國土地管理不斷加強,土地利用現狀較為穩定。僅在部分地區因農業、林業、畜牧業發展,致使部分長城周邊景觀風貌和生態環境發生改變,對長城點段及文化景觀要素帶來潛在威脅。

4.人口密度現狀

秦漢長城、明長城點段位於「胡煥庸線」東南的部分,周邊區域人口密度約50-300人/平方千米;位於「胡煥庸線」西北的部分,周邊區域人口密度約10-300人/平方千米;從總體上看,秦漢長城、明長城受人類活動影響和干擾較大。

漢唐烽火台均位於「胡煥庸線」西北,周邊區域人口密度約10-100人/平方千米;漢唐烽火台受人類活動影響和干擾較小。

春秋戰國長城點段大部分位於「胡煥庸線」東南,周邊區域人口密度大於50人/平方千米,其中東部人口最為密集的區域,人口密度達到約300-1000人/平方千米,受到的人類活動影響和干擾較突出。

金界壕遺址基本沿「胡煥庸線」分布,分布區域人口密度約10-50人/平方千米,受到的人類活動影響和干擾較小。

(四)主要破壞因素[編輯]

1.自然破壞因素

自然破壞因素主要來自不同地理區域的地質營力作用,包括內力地質作用和外力地質作用。

東北地區、東中部地區的長城點段多受到雨水沖刷、水土流失、沙漠化、動物活動和植物生長等自然侵蝕影響,西部地區的長城點段多受到風蝕、沙漠化、鹽鹼、凍融、動物活動和植物生長等自然侵蝕影響。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遼寧省、吉林省、山東省、陝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11個省(區、市)均有部分長城點段分布於地震帶,受到地震災害威脅。

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外的14個省(區、市)均有部分長城點段分布於泥石流災害區。其中,陝西北部長城點段位於泥石流極強活動和強烈活動地區,甘肅省東南部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南部長城點段位於泥石流中等活動和弱活動地區,以上長城點段容易受到泥石流災害威脅。

2.人為破壞因素

人為破壞因素包括旅遊開發、城鎮建設、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居民生產生活和不當干預等。

在長城文物本體以及在緊鄰長城的周邊區域進行農林作物耕種、灌溉、挖土取石等,造成長城文物本體直接破壞或導致遺址體風化侵蝕加速等,對長城保護構成較大威脅。此外,在已闢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點段,長城歷史環境受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影響的壓力比較突出。

從地域分布來看,位於東中部地區的長城點段,面臨的人為破壞因素以建設壓力為主,尤其是長城關、堡等面臨居民生活、城鎮建設、旅遊開發等多方面威脅;位於東北地區、西部地區的長城點段,面臨的人為破壞因素以交通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威脅為主。

第12條 管理現狀與評估[編輯]

自1987年長城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來,我國政府始終堅持認真履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不斷加強長城保護專項法規建設,逐步建立起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長城保護條例》為主體,地方性法律法規為補充的法規體系,以及以文物保護單位為核心,統一要求、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長城保護管理體制。長城保護管理體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為大型線性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積累了有益的「中國經驗」。

(一)管理工作現狀[編輯]

1.依法確定保護身份

截至目前,國務院已陸續將32處長城重要點段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依法陸續公布了一批長城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2.「四有」(有保護範圍,有標誌說明,有記錄檔案以及有保管機構)工作全面展開

保護範圍:自《長城保護條例》公布以來,國家文物局陸續出台《長城「四有」工作指導意見》《長城保護規劃編制指導意見(試行)》,針對長城分布的不同環境提出了具有指導意義的劃定原則與綜合考慮要求。

長城所在地部分省(區、市)人民政府結合本行政區域內長城特點和保護管理情況,劃定公布了長城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其中保護範圍由長城文物本體兩側外擴10米-500米,建設控制地帶自保護範圍外擴100米-2500米。

長城所在地部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長城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的保護管理規定。

檔案記錄: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長城點段記錄檔案和長城資源調查檔案已全部建立。

保護機構:尚未設立國家級長城保護中心;各省(區、市)長城保護機構的建立和責任落實工作正在推進;已闢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點段,設立專門保護/管理機構情況較好。

保護標誌:省級以上長城文物保護單位多已樹立了保護標誌,其他經過認定的長城點段有一部分樹立了保護標誌。

3.隊伍建設持續推進

目前,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主要承擔了本行政區域內長城保護實施工作。長城保護、管理機構性質和職能各異,保護、管理人員專業背景差異大,涉及行政管理、文物保護、博物館、考古、規劃建設、旅遊、經營等多個領域。

近年來,國家文物局多次組織長城保護管理人員培訓。長城所在地部分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也組織開展了針對文物資源調查與保護的專項培訓。長城保護隊伍能力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

4.長城保護員制度初步建立

長城保護員制度自2003年起在河北省秦皇島市試點,至2006年《長城保護條例》公布施行後,以法律條文形式正式確認該項制度。

2016年國家文物局印發《長城保護員管理辦法》,對長城保護員隊伍的建設與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至2017年,在冊長城保護員數量超過3000人,覆蓋了偏遠地區的長城點段。

5.建立完善執法督查機制

國家文物局與公安部建立打擊、防範破壞長城違法行為的聯合長效機制,推動長城所在地開展跨省區、跨部門的聯合執法行動。國家文物局「12359」文物違法舉報熱線開通長城專線。

2016年、2017年,國家文物局開展《長城保護條例》實施情況專項督察及「回頭看」工作,全面督察長城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履行長城保護法定職責情況,將涉及長城的違法案件列為「文物法人違法案件專項整治行動(2016-2018)」查處重點。

北京、天津、河北三地文物主管部門簽訂《京津冀長城保護管理框架協議》,共建三省長城保護協調機制,開展長城聯合執法巡查。河北、山西等省文物、公安部門聯合開展打擊盜賣長城磚專項行動。

(二)管理主要問題[編輯]

1.責任主體問題

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對長城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責任落實、工作措施不到位,部分長城點段缺少必要的管理人員,直接影響長城「屬地管理」責任落實。

2.保護區劃問題

長城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實際劃定率不高,區劃界線針對性、合理性較差,保護管理規定不夠細化、缺乏具體控制指標等,導致保護區劃和保護管理規定執行情況不理想。

長城周邊土地使用性質不盡合理,緊鄰長城區域開展的農業、林業、畜牧業生產活動等,也給長城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及其保護管理規定的落地執行帶來了極大挑戰。

3.保護身份問題

目前,各省(區、市)依法公布長城文物保護單位情況不一。仍有相當一部分長城點段未依據《長城保護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公布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導致相關長城點段保護力度無法與長城的價值、地位和重要性相匹配。

4.保護機構問題

由於目前尚未形成層級完備的長城保護機構體系,保護機構、人員編制與工作裝備、設備問題突出。特別是日常巡查養護能力薄弱,現有保護管理人員編制明顯不足。長城保護員數量及能力不能滿足長城保護需求。

5.管理運行問題

在基礎工作方面,省級及其他長城保護單位記錄檔案尚不完善。長城保護標識數量仍較少,且分布不平衡。特別是地表文物不明顯、受人類活動影響較大的長城點段,普遍缺乏必要標誌、標識,難以滿足向社會公示和安全保護要求。

在隊伍建設方面,保護機構人員中專業人員匱乏,人員專業水平相對薄弱,保護理念、法律知識、執法能力、保護技術、研究能力等亟待提升,系統化、長期化長城保護專業培訓亟待加強。

在日常管理方面,針對長城規模大、分布廣且多數分布在崇山峻岭等人跡罕至區域的特點,面向保護機構人員和長城保護員關於日常巡查、監測預警、保養維護等工作的基本規範和要求亟待明確。

在執法督察方面,基層文物執法隊伍建設工作進展緩慢,執法能力、設備保障等亟待提升,對破壞長城行為的處罰力度偏弱。

第13條 保護現狀與評估[編輯]

(一)保護現狀[編輯]

1.全面掌握長城保護現狀

2006年至2010年,國家文物局組織完成了我國長城資源調查工作。採用考古學方法,結合現代測繪技術,獲取了長城保存狀況、自然與人文環境、保護管理狀況的第一手資料,摸清了長城的家底,並建立了長城資源數據庫。

2.實施長城保護維修項目

2005至2017年,中央財政撥付文物保護專項資金超過23億元,組織實施了一批長城保護維修項目,涉及春秋戰國、秦、漢、金、明等各個時代長城,實施範圍覆蓋了長城點段分布的全部15個省(區、市),儘可能保留了不同時期的重要文物和信息,消除了一批長城點段突出的安全隱患,有效改善了遺產保護狀況和環境景觀。

長城保護維修項目涉及日常保養、防護加固、現狀整修、環境治理、重點修復、綜合性工程等類型。項目實施基本遵循《長城保護維修工作指導意見》等文物保護工程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要求,不斷提高技術方案設計、專業技術審核、相關實施管理的規範性、科學性,提升長城保護維修項目質量。

3.不斷積累長城保護經驗

長城保護維修項目按照不改變原狀、最低程度干預等原則,針對長城文物本體、歷史環境、自然環境的不同特點,進行了分類保護嘗試,形成了一部分磚石質、土質長城保護優秀案例。此外,組織開展了長城保護技術、保護材料科學研究,在充分尊重傳統工藝前提下,合理恰當地運用現代技術,積累了大量長城保護維修成功經驗。

4.啟動長城監測體系建設

國家文物局在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設立「長城保護工程」項目管理小組、長城保護研究室、「中國世界文化遺產監測中心」等專門機構,共同承擔長城宏觀監測管理職責。目前,已啟動長城監測體系研究及試點工作,為長城監測平台及監測體系建設奠定基礎。中國科學院、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等專業機構也探索將科技手段應用於長城監測相關專題研究工作。

(二)保護主要問題[編輯]

1.日常維護問題

尚未建立起長城預防性保護工作機制,日常保養維護制度、流程、標準、規範不健全,未能充分發揮日常保養維護在長城保護中的基礎性作用。

2.保護維修問題

長城保護維修任務繁重。相關標準、規範的針對性、可操作性仍需加強,保護技術要求尚不明確,不當干預、過度開發、項目管理不規範等問題時有發生。

3.防災減災問題

各類自然災害,特別是地質災害、極端天氣和植被破壞等,對長城保護構成的威脅仍長期存在,防災減災長期策略和具體應對措施尚不完善。

4.安全監測問題

長城監測體系建設尚未進入實施階段,亟需開展需求和可行性分析、目標設計、閾值設定、框架搭建和系統研發等工作,並採取有效的技術手段與保障措施。

第14條 展示現狀與評估[編輯]

(一)展示現狀[編輯]

長城,以其非同一般的宏偉壯麗景觀和蘊含深厚的文明歷程,承載着極為豐厚多樣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成為我國著名的文化旅遊目的地,對中外遊客具有強烈吸引力。

自1952年起,居庸關、八達嶺等長城點段修復後陸續向公眾開放。八達嶺、慕田峪、金山嶺、九門口、鎮北台、嘉峪關等長城點段已成為長城旅遊代表性目的地,在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獨特的作用。

長城參觀遊覽區包含以長城展示為核心的專門景區、專題博物館、陳列館。此外,長城旅遊與絲綢之路、沙漠、草原旅遊有機結合,帶動了紅色、研學、鄉村旅遊發展,有力擴大了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推動了區域經濟增長及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的實施。

長城成為世界了解古代中國與現代中國的金色名片,僅八達嶺已接待各國元首、政府首腦500多位。

(二)展示主要問題[編輯]

1.價值闡釋體系問題

尚未構建起長城整體價值闡釋體系。長城價值研究起步較晚,尚未形成全面、系統、富有深度的價值研究成果。缺乏展示模式、展示技術專題研究,開放模式單一,未能對不同時空、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長城價值進行全面展示。

尚無針對長城參觀遊覽區特點的展示闡釋與遊客服務配套設施的專項標準規範,相關設施由各景區自行建設,在設計、內容、選址方面存在不夠規範、統一問題,重複建設情況突出,不能滿足長城價值整體展示需要。

2.遊客管理問題

已闢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點段均有遊客管理制度,但在制度有效執行方面尚需進一步加強。對於尚未闢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點段(即「野長城」),缺乏有效管理依據、手段和措施,存在無序攀登、踩踏、亂刻亂畫等不規範遊覽行為。

多數長城參觀遊覽區未開展遊客承載量研究,特別是欠缺長城文物本體上遊客承載量規定,缺乏遊客監測、引導和限流措施。部分熱門長城景點旺季旅遊壓力大,存在極度擁擠、影響參觀體驗、威脅長城及遊客安全情況。

3.長城參觀遊覽區評估問題

長城點段闢為參觀遊覽區存在備案程序不規範問題,備案執行情況不佳。闢為參觀遊覽區前,普遍缺乏全面、系統的可行性評估,未明確可承載利用強度,未明確參觀遊覽區定位,未制定參觀遊覽相關管理規定和控制措施。

第15條 研究現狀與評估[編輯]

(一)研究現狀[編輯]

隨着長城資源調查的開展,長城歷史、藝術、科技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取得豐碩成果,長城保護技術、管理策略、地理信息技術等研究日益受到重視。

國家文物局推動長城相關資料和研究報告出版。目前,各省(區、市)陸續編輯、出版省級調查報告12部。北京、天津、內蒙古、吉林、山東、河南、陝西、寧夏、新疆等省(區、市)結合資源調查、規劃編制、保護維修等,編輯、出版長城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報告21部。

針對長城形制、材料、技術和外部自然環境的不同特點,開展了相應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維修試驗的科學研究。中國科學院利用遙感技術對消失於地表的明長城開展了無損探測研究,成功獲取了試點區域明長城空間位置和沿線環境與景觀格局的變化信息。

(二)研究主要問題[編輯]

1.考古研究問題

長城考古缺乏統一部署和長期計劃,各省(區、市)工作進展、業務能力和工作保障差距較大。長城研究缺乏統一組織,研究力量較為分散,多學科交叉的綜合性長城研究還未開展。

2.價值研究問題

長城突出普遍價值專題研究亟待深入,斷代研究、形制研究等基礎性研究工作相對滯後,影響了長城歷史文化內涵闡釋和保護管理政策制定,導致公眾對長城歷史價值、當代價值的理解和認識不足。

3.保護管理研究問題

缺少針對不同材質、不同環境條件長城特點的文物保護、展示利用、環境整治的理念探討和關鍵技術研究。缺少針對長城大型、線性文化遺產和文化景觀特點的宏觀管理、協調機制等專題研究。

第16條 保障措施現狀與評估[編輯]

(一)保障措施現狀[編輯]

1.長城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在宏觀層面初步建立

長城保護專項法律法規體系已初步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長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為長城保護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其中,《長城保護條例》明確了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長城保護的法定職責,確定了長城認定、保護、管理、利用等基本制度,這是國務院首次就單項文化遺產保護制定專門性法規。

2003年,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長城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就長城保護管理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與《長城保護條例》相配套,國家文物局出台了《長城資源要素分類、代碼與圖式》(2010年)《長城保護維修工作指導意見》(2014年)《長城「四有」工作指導意見》(2014年)《長城執法巡查辦法》(2016年)《長城保護員管理辦法》(2016年)等一系列行業標準指導意見和規範文件,對《長城保護條例》內容進行了細化,提升了長城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和規範性。

長城所在地各省(區、市)針對本地區實際情況,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陸續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長城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其中,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頒布《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頒布《河北省長城保護辦法》,山西、內蒙古等省(區)出台長城保護政策性文件,甘肅、山東等省啟動了長城保護地方性立法工作。

2.長城保護規劃編制工作全面展開

長城保護規劃編制是保護維修重要前期工作,近年來取得了重大進展,全國15個省(區、市)的省級長城保護規劃已初步編制完成。已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嘉峪關、玉門關、雁門關等18處長城重要點段也陸續編制了文物保護規劃。

3.長城保護經費多元化投入機制逐步完善

長城保護資金投入包括地方財政撥款、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旅遊等經營收入和社會贊助等多方面來源。長城是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投入最多的項目,資金支持方向包括長城資源調查、文物保護、規劃編制以及世界文化遺產監測管理體系建設等。

4.長城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穩步推進

長城資源初步實現了數字化管理。國家文物局已在長城資源數據庫基礎上,建立了長城資源管理信息系統,開通了「中國長城遺產」網站(www.greatwallheritage.cn),向社會發布了長城資源、保護管理和歷史文化等基本信息。

2005至2015年,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宣傳教育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志願者組織發起大型長城宣傳保護活動近400次,直接參與人數超過190萬人次,舉辦各類長城專題展覽200多個。

部分長城點段被公布為愛國主義、國防教育、教學實踐等各類教育基地,將長城有關內容選編入中小學語文教材,開展長城公開課、長城主題夏令營等校外主題教育活動,針對青少年開展以長城為主題的愛國主義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

(二)保障措施主要問題[編輯]

1.法律法規實施問題

針對《長城保護條例》實施過程中反映出來的保護原則落實不到位問題,以及用地性質、開放管理、保護員管理、社會參與機制以及人為破壞長城行為處罰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尚未開展專題研究,提出有效的對策建議。

2.經費保障問題

長城文物本體保存現狀、環境條件、維護難度以及所在地的社會經濟文化條件差異較大,各省(區、市)保護經費收支情況不一。一些地方政府長城保護責任不落實、工作措施不到位,長城日常保護經費,特別是巡查管理經費、保養維護經費缺口較大,影響保護實效。

3.規劃銜接問題

長城分布範圍涉及各類資源保護區、城鄉建設區的,文物保護規劃與相關專項規劃在保護對象、保護區劃、保護原則和管理規定等方面存在差別,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綜合性規劃的銜接尚不充分。

4.管理協商問題

缺乏國家層面的長城研究、保護、管理機構,缺乏有效的長城保護管理協調機制。特別是涉及跨行政區域分布的長城點段,相關地方缺乏必要溝通、協商,對長城點段保護帶來不利影響。

5.宣傳教育問題

尚未建立面向公眾的文物保護教育長效機制,對長城保護宣傳教育的廣度與深度不足,面向公眾的長城保護意識、保護理念、保護知識宣傳教育亟待加強。

第三章 規劃思路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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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規劃目標[編輯]

(一)總體目標[編輯]

建立、健全長城保護規劃體系,實現長城價值及其真實性、完整性整體保護,全面提高長城保護管理水平,促進長城所在地社會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實現長城永續保護和長城精神的傳承弘揚,發揮文化遺產保護在堅定文化自信、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作用。

1.傳承弘揚長城精神

傳承弘揚長城歷經千百年所蘊含的偉大精神價值,包括團結統一、眾志成城的愛國精神,堅韌不屈、自強不息的民族精神,守望和平、開放包容的時代精神。採取多種手段擴大長城精神在全社會的影響力,使長城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中發揮強大的精神力量。

2.宣傳推介長城文化

向全世界人民宣傳推介長城的歷史文化內涵,展現長城的壯美文化景觀,不斷提升長城的國際影響力。向世界各國宣傳推介我國政府在長城保護管理方面開展的大量工作,詮釋新時代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先進理念,展示全面、真實的古代中國和現代中國。

3.保護長城建築遺產

保護長城作為人類創造精神的傑作和我國古代軍事防禦工程傑出遺產的價值,保護各歷史時期長城文物本體的形制、結構、材料、營造技術與工藝,保護古人充分利用自然環境構築的山險、水險等其他構成要素,保護各類長城所承載的我國古代北方軍事防禦制度等歷史信息,減少各種自然和人為因素對長城的影響。

4.延續長城文化景觀

保護長城在2000多年營造過程中與周邊地理環境共同形成的獨特而壯美的文化景觀,保護與長城軍事防禦功能相關的生態環境和景觀風貌,保護長城周邊與長城修築、管理相關的生業方式、民族習俗,合理控制長城周邊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協調長城保護與生態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

(二)分期目標任務[編輯]

1.近期目標任務(2019-2020年)

督促長城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科學劃定公布長城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完成率達到100%。

編制完成並公布實施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省級長城保護規劃,完成率達到100%,並逐步制定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保護規劃。

實施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長城保護維修項目,消除重大安全隱患,並重點推進一批長城保護展示示範項目。

開展長城保護、展示、監測等技術研究,開展5至10個長城重要點段監測試點工作,加強長城監測體系建設。

推動長城保護各利益相關方締結長城保護聯盟,推進長城公募保護項目,促進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長城保護。

落實長城保護屬地管理責任,明確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長城保護職責。

加大長城專項執法督察力度,嚴格責任追究,讓「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長城保護管理的新常態。

鼓勵、支持有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專業機構、團體發揮自身優勢,參與長城保護研究。

2.中期目標任務(2021-2030年)

加強長城保護宏觀管理,壯大各級長城保護力量,加強保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完成現有長城博物館、陳列館展陳提升,以及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展示標識系統建設,完成率達到100%。

完成5至10個文物保護好、環境治理好、展示闡釋好、服務水平好的長城參觀遊覽示範區建設。

強化長城日常養護,及時消除人為因素可能造成的安全隱患,推動長城搶救性保護向預防性保護轉變。

加強長城考古調查和基礎研究,形成一批具有影響力的長城研究成果,加大專業人才培養力度。

不斷拓寬長城保護經費渠道,鼓勵相關各省(區、市)運用社會資本設立長城保護公益基金,吸引社會力量投入長城保護與展示領域。

加大《長城保護條例》執行力度,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進一步細化、完善長城保護制度規定。

推動長城保護納入所在地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將長城保護空間性管理內容等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3.遠期目標任務(2031-2035年)

建成一批長城國家遺產線路,使長城成為我國北部地區文化長廊、生態長廊、景觀長廊和健康長廊。

完善社會參與長城保護相關政策與措施,提升全社會的長城保護意識和保護理念,形成全社會長城保護自覺。

充分發揮長城在開展國防和愛國主義教育、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提升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等方面的獨特作用。

第18條 總體原則[編輯]

(一)價值優先,整體保護[編輯]

長城保護應堅持價值優先、整體保護原則,注重各類長城文物本體與長城防禦體系的價值關聯,保護長城防禦體系作為線性文化遺產的完整性,關注長城文化景觀的生業特徵和審美價值。

(二)預防為主,原狀保護[編輯]

長城保護應堅持預防為主、原狀保護原則,妥善保護各時代遺蹟,避免不當干預,不得重建或借保護名義「新建」長城,真實、完整地保存長城承載的各類歷史信息和滄桑古樸的歷史風貌。

(三)因地制宜,分類保護[編輯]

長城保護應根據保護需求和客觀條件,針對文物本體類型功能豐富性、形制材料多樣性、保存狀況差異性和地理-文化環境複雜性,實施分級、分類保護,因地制宜,制定個性化保護管理措施。

(四)屬地管理,加強協調[編輯]

長城管理應堅持「屬地管理」,落實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和管理使用單位的直接責任,注重加強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協調。

(五)適度開放,合理利用[編輯]

長城開放利用應以文物保護為前提,以傳承長城精神為目標,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推動有條件的長城點段逐步向社會開放,探索、創新展示利用模式,推動長城保護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良性互動。

第19條 主要任務[編輯]

(一)管理工作主要任務[編輯]

劃定公布長城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確定長城保護機構,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提升長城點段保護級別,完善「四有」基礎工作;以日常巡查為重點,加大監管和執法督察力度;加強保護隊伍建設,開展專項培訓,加強專家諮詢,鞏固保護員隊伍。

(二)保護工作主要任務[編輯]

建立國家級、省級和重要點段長城保護規劃體系;推動長城保護向預防性保護轉變,及時消除人為破壞因素、緩解自然威脅因素;針對長城文物本體和環境分別制定、實施科學合理的保護措施,建立防災減災機制;加強長城保護維修項目監管。

(三)監測工作主要任務[編輯]

建設多級聯動、覆蓋全線、重點突出的長城監測機制,建設國家級長城監測總平台,對長城文物本體、環境、管理等情況進行動態監管,形成適合國情和長城特點的監測機制和監測技術,逐步實現技術監測與人工監測有機結合。

(四)展示工作主要任務[編輯]

深入挖掘長城歷史文化內涵,多角度闡釋長城整體價值,傳承弘揚長城精神;制定長城展示標識規範,完善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展示標識系統;規範參觀遊覽區申報管理,加強非參觀遊覽區管理,鼓勵開展生態博物館建設試點,探索建立長城國家遺產線路。

(五)研究工作主要任務[編輯]

持續開展長城考古等專題研究工作,深入挖掘長城內涵,闡釋長城價值和長城精神,突出長城在中華文明歷史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的獨特作用;開展大型線性遺產保護、管理、監測、展示、開放等理論、對策與技術專題研究,加強研究成果轉化。

(六)管理保障主要任務[編輯]

完善法律規劃體系,加強相關規劃銜接,推動長城保護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進一步鞏固保護管理經費保障,加強長城宣傳與教育,擴展公眾參與長城保護途徑,實現全民參與長城保護的良好局面,推動以長城文化為代表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走出去。

第20條 規劃體系[編輯]

依據《長城保護條例》第十條「國家實行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制度」要求,設立三級長城保護規劃體系: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省級長城保護規劃和重要點段長城保護規劃。

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是省級長城保護規劃和重要點段長城保護規劃的上位規劃。省級長城保護規劃和重要點段長城保護規劃不得違背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確定的原則和要求,並應將規劃指導思想、保護利用方針和空間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到具體規劃內容中。

(一)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編輯]

長城保護總體規劃重點貫徹國家對長城「整體保護」的宏觀要求。規劃內容包括研究長城整體價值、評估保護管理現狀,明確長城保護的總目標、總原則和主要任務,提出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原則和管理規定製定原則,明確長城管理、保護、展示開放、研究等總體要求,確定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遴選要求及管理原則,明確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等。

(二)省級長城保護規劃[編輯]

省級長城保護規劃是長城所在地省(區、市)長城點段保護專項規劃,重點貫徹國家對長城保護的「分段管理」要求,編制深度應按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要求》執行。規劃主要內容包括各省(區、市)長城自身特點及其對長城整體價值的支撐作用,評估保存現狀,劃定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制定管理規定,提出管理、保護、展示開放、研究措施和任務目標,明確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組成,提出省級長城重要點段名單和擬闢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點段清單,提出與相關規劃銜接措施,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分期實施計劃和保障措施。

(三)長城重要點段保護規劃[編輯]

長城重要點段保護規劃僅針對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編制,編制深度應按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要求》執行。規劃主要內容包括在省級長城保護規劃基礎上,針對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的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管理、保護、展示開放、研究具體措施和相關考核指標。

第四章 行政管理專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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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宏觀管理責任[編輯]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長城整體保護工作,協調、解決長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檢查、指導、督促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長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等國際公約、憲章等所規定的長城保護責任。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長城保護重大政策,開展長城認定,制定長城保護管理相關標準規範,進一步加強長城保護宏觀管理,建立國家級長城檔案和長城資源信息平台,組織長城重大保護展示項目方案技術審核、工地檢查、竣工驗收等工作,指導長城所在地各省(區、市)開展長城保護、管理、展示、利用、開放等工作。

第22條 屬地管理責任[編輯]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長城保護承擔主體責任,負責起草或制定本地區長城保護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視實際情況確定或設立專門機構負責長城具體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長城保護規劃,並將長城保護納入地方政府行政考核體系。

長城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長城保護承擔監管責任,監督相關法律法規規劃實施,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商,受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長城保護展示項目方案技術審核、工地檢查、竣工驗收等工作,指導長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開展長城保護、管理、展示、利用、開放等工作。

長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長城保護承擔監管責任,長城管理使用者對相關長城點段保護承擔直接責任,負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劃落實長城保護措施,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商,實施長城日常巡查、預防性保護和保護維修項目。

第23條 保護區劃總體要求[編輯]

(一)劃定依據[編輯]

長城的保護區劃(即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統稱)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長城保護條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和《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等的相關要求劃定。

(二)屬地管理[編輯]

長城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長城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作出標識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將上述工作實施情況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三)整體保護[編輯]

長城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與管理是實施長城及其價值整體保護的主要手段。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滿足長城文物本體及文化景觀要素的價值、真實性、完整性保護要求。

(四)區劃邊界[編輯]

長城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的邊界應根據長城點段的價值及構成要素,結合長城點段的區位特徵、分布特徵、地形地貌特徵和人類生產生活情況等因素,參照可明顯識別的穩固地標物(如山谷、峰巒、河流和道路等)劃定。

(五)分級劃區[編輯]

長城保護區劃設定為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兩級,建設控制地帶可根據長城文物本體與環境的保護需求予以分類。屬世界文化遺產範圍的長城點段,其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劃定應與世界文化遺產的遺產區、緩衝區相銜接。

(六)區劃銜接[編輯]

長城位於省(區、市)行政區域交界地區的,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專題溝通、協商,合理劃定相關長城點段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並做好區劃銜接。

第24條 保護範圍劃定要求[編輯]

長城保護範圍劃定應滿足長城點段文物本體的安全性和文化景觀的完整性要求,綜合考慮長城點段的長城文物本體類型、價值特徵、保存現狀、城鄉區位等因素,按照下列要求劃定:

(一)原則要求[編輯]

長城牆體(含界壕、壕塹、山險、水險)保護範圍原則上以長城牆體及依附於牆體的敵台、馬面、關堡和相關遺存牆基外緣為基線向兩側各擴不少於50米作為邊界。

獨立於長城牆體之外的敵台、關堡、烽火台和相關遺存等保護範圍原則上以單體建築基礎外緣為基線,四周各外擴不少於50米作為邊界。

(二)綜合考慮因素[編輯]

凡位於山脊或崖頂的,長城牆體保護範圍原則上應以崖底、谷底、坡底為邊界。

凡位於荒野草原、戈壁、荒漠等開闊地帶的,長城點段保護範圍原則上應儘可能滿足長城文化景觀的完整性要求。

凡位於開發建設活動壓力明顯的農田和城鎮建成區的,長城點段保護範圍的劃定應統籌考慮文物保護需求和可行性。

凡間距較近、共同構成防禦體系的長城文物本體應儘可能劃入同一保護範圍。

凡屬於山險類型的,原則上應根據緊鄰山險的人工牆體選線及分布特點,將具有明確防禦功能、與人工牆體共同構成防禦體系的山體、河流、溝壑等自然地物的適當範圍劃入保護範圍。

凡屬於水險類型的,原則上應將相關河道段落以河道岸線為邊界的適當範圍劃定為保護範圍。

第25條 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要求[編輯]

長城建設控制地帶劃定應滿足長城點段周邊生態環境、景觀風貌保護的完整性、協調性要求,綜合考慮長城點段所在地的城鄉區位、地形地貌和視線通廊保護實際需求等因素,按照下列要求劃定:

(一)原則要求[編輯]

凡位於城鎮建成區的,長城建設控制地帶原則上以長城保護範圍邊界外擴不少於100米為邊界。

凡位於農村和郊野地區的,在保護歷史文化景觀的前提下,長城建設控制地帶原則上以長城保護範圍邊界外擴不少於500米作為邊界。

凡地面原有牆體等已消失且未開展考古調查、發掘工作探明地下文物分布情況的,原則上僅酌情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凡被認定為山險、水險類型但相關自然地物不明確或其分布範圍不明確的,原則上僅酌情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二)綜合考慮因素[編輯]

凡位於山脊或崖頂的,長城牆體建設控制地帶原則上應以相鄰山體的山脊、崖頂或谷底、坡底、崖底為邊界。

凡位於人跡罕至的荒野草原、戈壁、荒漠等開闊地帶且不具備旅遊開發潛在壓力的,長城點段保護範圍已滿足長城點段周邊生態環境、景觀風貌保護要求的,原則上可不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凡位於開發建設活動壓力明顯的農田和城鎮建成區的,長城點段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統籌考慮完整性、協調性與可行性。

凡屬於同一防禦體系的,相鄰長城文物本體的建設控制地帶應儘可能保障防禦設施要素間的視線通廊及其與環境的依存關係。

對於同一地形內連續分布的烽火台等,可劃定相連的建設控制地帶,保護防禦功能體系的完整性。

第26條 保護區劃管理規定[編輯]

長城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的管理規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長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

長城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長城文物本體安全,並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長城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工程建設,不得破壞長城的歷史風貌,並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和《長城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繞過長城。無法繞過的,應當採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過長城;無法挖掘地下通道的,應當採取架設橋梁的方式通過長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工程建設,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

長城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長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依據具體保護管理需求和地方實際做進一步細化。

長城位於城鎮建成區的,其保護範圍土地原則上宜調整為文物古蹟用地,有關控制要求應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長城位於非建設用地的,其保護範圍土地原則上不得變更為建設用地。

長城位於農業、畜牧業區域的,對於占壓長城並造成長城破壞或緊鄰長城對長城保護構成直接威脅的耕地,可結合退耕還林還草工程,優先實施相關耕地退耕還草。長城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屬荒山荒地的,原則上不新闢為耕地。

長城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用地,在納入儲備土地庫管理前,應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重點做好先期實施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相關建設項目在實施前應嚴格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並將其對文物/遺產的影響降至最低。

長城點段屬世界文化遺產的,位於其遺產區、緩衝區範圍的建設項目應按照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要求,徵求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意見;重大項目須在實施前徵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和世界遺產委員會意見。

第27條 資源調查認定[編輯]

長城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持續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進行調查,並根據《長城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並公布。

第28條 明確保護等級[編輯]

根據《長城保護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核定長城保護等級。

對於已經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的長城點段,應依法核定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對於調查新發現長城點段,應儘快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並自認定之日起1年內將其依法核定公布為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新發現長城點段已經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但暫未公布為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其保護管理相關工作應參照本規劃相關內容執行。

第29條 樹立保護標識[編輯]

應依據《長城保護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樹立長城保護標識。

長城保護標識(含保護標誌碑、保護界樁、保護說明牌)的選址、樹立應以經過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的長城牆體、城堡、關隘、烽火台、敵樓等單體建築、其它相關設施為基本單元。

長城保護標識的位置、數量、形式、內容和格式等應參照《文物保護單位標誌(GB/T 22527-2008)》和國家文物局《長城「四有」工作指導意見》相關要求執行。

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的保護標識應符合《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標誌說明、記錄檔案和保管機構工作規範(試行)》規定。

第30條 完善記錄檔案[編輯]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建立長城檔案,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長城檔案並報上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長城檔案參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標誌說明、記錄檔案和保護機構工作規範(試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工作規範(試行)》和《長城「四有」工作指導意見》相關要求建立。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至少每年對長城檔案進行一次續補,對長城保存、保護、管理、展示、利用、開放等信息進行必要更新,並將更新信息等報上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力量對長城檔案進行數字化處理。

長城檔案(含數字檔案)保存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長城檔案的建立、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31條 建設信息平台[編輯]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建立、維護長城資源信息總平台。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以及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積極推動長城點段歷史文化信息、保護管理信息、人文及自然資源信息向社會公開、共享。

長城資源信息平台管理、使用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長城資源信息平台建立、維護、信息發布等工作中依法履行相關手續並做好保密工作。

第32條 管理運行[編輯]

(一)管理重點[編輯]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以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省級長城保護規劃和長城重要點段保護規劃為指導,科學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長城保護管理策略和計劃。

長城保護管理策略、計劃和長城管理運行應以日常監管為重點,充分發揮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管作用,並加大對保護維修項目跟蹤檢查、指導力度,有效掌控項目進度和實施情況,確保項目質量。

(二)保護機構[編輯]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在進一步加強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中國世界文化遺產中心和長城保護研究室隊伍建設的基礎上,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儘快啟動相關可行性研究,進一步加強長城保護宏觀管理,提升長城研究、保護、監測、管理、展示以及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整體水平。

長城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點段確定保護機構;長城點段有利用單位的,該利用單位可以確定為保護機構。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城保護相關工作。

長城保護機構、保護人員及其變動情況應報上一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三)協調機制[編輯]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長城保護重大政策。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在涉及長城保護相關事項中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商,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長城位於行政區域邊界處的,相關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相關長城點段保護工作,並通過聯席會議等方式明確相關長城點段的管理銜接問題。

長城位於行政區域邊界處且保護、管理、展示、利用、開放、規劃等工作存在爭議的,在相關工作實施前,應由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協商並形成一致意見。

長城位於行政區域邊界處的,相關保護、管理、展示、利用、開放、規劃等項目或事宜依法履行審批、審核、備案手續過程中,應將地方人民政府協商一致的文件一併報審。

(四)管理設施[編輯]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為擔負長城保護責任的文物主管部門、長城保護機構配備必要的現場保護管理設施/設備,包括通訊、交通、日常保養維護、災害應急和監測設施/設備/材料等。

長城保護管理監測工作中可探索利用無人機等新技術、新設備,對人員難以到達的長城進行巡查,並充分利用長城資源信息平台進行信息化、精細化管理。

擔負長城保護責任的文物主管部門、長城保護機構應制定設備管理辦法,對設備的維護、使用、保養等進行監管,並定期組織培訓或派員參加培訓,提高保護管理設備使用效率。

第33條 執法監督[編輯]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等的要求,加強長城文物行政執法工作。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善執法巡查工作制度,確定專人負責長城文物執法工作,明確其工作職責和義務,並充分藉助綜合執法部門或文化市場執法部門力量,強化長城執法監督力度,嚴厲打擊涉及長城的違法犯罪行為。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可組織專業機構積極研發和應用適於長城安全防範與執法監督的現代科學技術措施;在具備條件和必要性的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適當設置視頻監控和防止入侵設施/設備,與人工巡查相結合,並綜合評估其實施效果。

第34條 隊伍建設[編輯]

(一)保護管理人員[編輯]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長城的保護級別、資源數量、保存現狀和實際需求,確定長城保護機構的組織架構,合理配置人員編制。

長城保護機構應加強多專業、高學歷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建設能夠承擔長城文物本體保護、管理監測、展示利用、考古研究等各類工作的保護管理人才隊伍。

(二)專家諮詢制度[編輯]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落實長城保護管理專家諮詢制度,可酌情組建由多學科專家、學者組成的專家組。

在長城保護規劃編制審批、相關標準規範制定、保護展示項目方案設計、項目實施、檢查驗收,以及長城保護有關其他重大事項政策過程中,應由專家組出具書面意見或建議,作為相關政策的依據。

(三)職業培訓[編輯]

面向管理人員的實用性培訓:按照中央、地方分級管理的要求,培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長城保護管理的人員,注重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重點加強執法培訓,增強執法人員掌握運用法律制度的能力,強化執法力度。

面向技術人員的綜合性培訓:推進保護維修、考古研究等方面的專業培訓,建立跨專業領域綜合性培訓框架,提高技術人員的複合型技能。

跨行業跨地區經驗技術交流:總結國內外同類型遺產保護管理優秀案例,開展跨省、跨地市經驗交流和先進技術宣傳、推廣;推動長城保護機構與國內外文物保護、研究機構建立合作和人才交流機制。

第35條 社會參與[編輯]

(一)長城保護員[編輯]

地處偏遠、沒有利用單位的長城段落,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可以聘請長城保護員,並研究、探索設立公益性崗位,對長城保護員給予必要的經費補貼。

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編制長城保護員名錄,制定長城保護員管理相關工作制度,在《長城保護員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規定長城保護員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技術要求等具體內容。

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應針對長城保護員特點,開展長城保護員專題培訓,增強其保護技能,特別是日常巡查和預防性保護技能。

(二)志願者及社會團體[編輯]

鼓勵關心、愛好長城的個人以志願者身份或通過參加相關社會團體,合理運用社會現有的資源,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長城相關公益服務,相關服務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志願者或社會團體應在《長城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開展長城相關公益服務,不得擅自搬動、搬遷散落長城構件,不得擅自修繕長城及其附屬文物,避免威脅甚至破壞長城文物本體。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參與本地區長城相關社會公益服務的志願者或社會團體進行管理。如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應立即依法依規處理。

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在《長城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為志願者或社會團體開展長城相關社會公益服務等提供便利,並給予法律知識、專業技能指導。

第五章 保護維修專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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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保護目標[編輯]

長城保護的目標是實現「整體保護」,即對長城價值、真實性、完整性的全面保護。保護內容主要包括長城防禦體系、長城文物本體、長城文化景觀,及其所反映的選址布局、形制結構、材料工藝、功能制度等方面特徵,以及長城周邊的生態環境和景觀風貌。

第37條 保護原則[編輯]

(一)不改變原狀原則[編輯]

長城保護維修應堅持原狀保護,全面保護長城在歷史過程中形成的價值及體現這種價值的狀態,有效地保護文物古蹟的歷史、文化環境,並通過保護延續相關文化傳統。

(二)最低程度干預原則[編輯]

長城保護維修必須把干預限制在保證長城安全的程度上,以緩解損傷為主要目標,嚴格控制各類干預措施的實施範圍和工程量,妥善保護長城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滄桑古樸的歷史風貌。

(三)預防為主原則[編輯]

為減少對長城的干預,應堅持預防性保護為主,加強巡查監測和保養維護,採取適當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降低突發破壞的可能性與破壞程度。只在預防性保護措施不能解決安全問題的情況下,才能採取工程干預措施。

(四)分類保護原則[編輯]

針對長城文物本體類型、形制、材質的不同類別,以及各類材質所受到的病害類型、破壞因素、破壞速度,分別制定科學、合理的預防性保護措施或工程干預措施。

(五)分級保護原則[編輯]

依據長城保存程度制定分級保護措施,包括保養維護、搶險加固、修繕等。保存程度應依據《長城資源調查工作手冊》中「長城資源保存程度評價標準」劃分。

第38條 文物本體保護[編輯]

依據《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並充分考慮到長城點段自身特點,長城保護維修項目可分為保養維護項目、搶險加固項目、修繕項目、保護性設施建設項目和載體保護項目5種類型。

第39條 歷史環境保護[編輯]

保護長城文化景觀構成要素,保持長城文物本體之間的空間關係及視線通廊,保護長城所在區域的山形、水系、地形、地貌等歷史環境要素。

保護並修復長城所在區域生態環境,加大草原保護、濕地保護、土地沙化防治和環境衛生治理力度,保障長城保存環境安全。

做好長城文化景觀整體風貌保護修復,環境綠化應堅持本地化、自然化,避免園林化、景觀化傾向,避免大規模人工綠化等改變長城周邊整體風貌。

整治對長城景觀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的建/構築物,合理控制長城周邊開發建設強度,維持長城所在地城市地域環境特色。

長城保護範圍涉及自然保護區,整治修復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40條 防災減災措施[編輯]

定期開展涉及長城的災害專項調查與危險性評估,加強綜合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和監測系統、維護管理長效機制建設,有針對性地制定防災減災專項應急預案。

加強災害多發地區的重點監控,做好災害風險點日常巡查和設備、材料儲備,採取必要的預防性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在科學評估前提下,可考慮在災害多發地區的長城點段,建設防災減災類保護性設施。相關設施的規模、體量和外觀等應與長城文化景觀整體風貌相協調。

第41條 安防消防防雷[編輯]

長城安防、消防、防雷措施與相關應急預案應納入省級長城保護規劃、重要點段長城保護規劃並予以統籌考慮。

長城點段位於森林、草原等火險等級較高區域的,應將相關消防防雷措施納入長城所在地人民政府防火專項規劃。

必須先期開展長城安防、消防、防雷措施可行性、必要性評估,根據評估結論科學決策、合理制定設計方案並依法履行審批程序。

第42條 保護維修項目類別[編輯]

保養維護項目是指針對長城文物本體輕微損害所採取的日常性、季節性的養護性措施。保養維護項目應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分工責任、工作標準、工作程序、培訓要求。

搶險加固項目是指長城文物本體面臨突發嚴重危險時,由於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對長城採取可逆性臨時加固措施。搶險加固項目應針對險情及時開展現場勘察評估,科學制定應急處理措施,避免險情擴大,確保文物安全。

修繕項目是指為確保長城文物本體安全所開展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項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修復。修繕項目應以消除或緩解破壞性外部因素對長城的影響,保護並提高長城在破壞性外部因素作用下的穩定性為目的,避免不當干預。

保護性設施建設項目是指為保護長城文物本體而附加具有可逆性但非臨時性安全防護設施的項目。保護性設施建設項目應經過充分的前期調研、勘察評估,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相關設施的規模、體量和外觀等應與長城文化景觀整體風貌相協調。

載體保護項目是指為保護長城文物本體穩定而對直接關係到長城文物本體安全的下部岩土體及周邊環境實施的加固維護項目、防洪項目及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載體保護項目應經過充分的前期調研、勘察評估,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並嚴格控制實施的範圍和工程量。

第43條 保護維修項目管理[編輯]

長城保護維修項目應符合《國際古蹟保護與修復憲章》《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等國際文件和《古建築修繕項目施工規程(試行)》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並將價值研究貫穿於保護的全過程。

長城保護維修項目管理(含項目計劃、勘察設計、項目施工和檢查驗收)應符合相關法規規範的規定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相關要求。

長城所在地各省(區、市)應在省級長城保護規劃中確定長城保護維修項目計劃。

長城保護維修項目啟動前,應採取技術手段進行必要的監測、檢測、評估和試驗,保護維修政策應以科學、詳實的數據為基礎。

長城保護維修應保持長城原形制、原結構,優先使用原材料、原工藝。新型保護材料和技術施用前,應開展室內實驗和不少於3年的現場試驗,確認其保護效果。

長城保護維修項目業主方應保障前期勘察、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經費,提供完整考古資料。

長城保護維修項目設計方案技術審核過程中,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儘可能組織專家現場評審、核實。

長城保護維修項目應通過設計單位駐場等方式,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斷深化現場勘察,跟進完善設計、施工方案,確保設計、施工、監理環節有效銜接,鼓勵開展「設計施工一體化」模式探索。

長城保護維修項目應嚴格按照批覆意見、設計方案、施工圖紙實施。確有必要進行設計變更的,須依法依規履行洽商、備案/報審程序。

長城保護維修項目應加強施工期間的試驗、檢驗及階段性技術檢查、驗收,特別是對於隱蔽部位,要重點做好監測、記錄。工程檔案整理、歸檔應符合《文物保護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範(WW/T 0024—2010)》。

長城保護維修項目施工應設置施工組織部門,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施工人員,做好施工人員文物保護理論、保護技術措施、安全生產等入場教育培訓工作。

長城保護維修項目施工前期清理過程應組織專業考古人員參與,做好堆積情況記錄、建築構件編號和管理。記錄方式包括文字、測繪和影像等。

長城保護維修項目施工前期清理過程中如發現具有歷史價值的遺址、遺蹟或遺物,應立即停工並上報文物主管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和保護方案,並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考古發掘項目需另行填報考古發掘申請書。

第44條 分類保護總體要求[編輯]

建築形態保存較為完整的長城點段(其中多數屬於磚石質長城,西部地區也有少部分土質長城保存狀態較好),按照古建築保護原則進行保護,保護目標是確保其形制、功能的完整,可以進行適當的結構加固或局部修復。

已呈現為遺址形態的長城點段(其中多數屬於歷史上局部損毀、坍塌或已經全部毀壞並處於穩定狀態的土質長城),按照遺址保護原則進行保護,保護目標是保護其位置、分布,避免或延緩消失,可以進行適當的局部加固,不宜進行大規模修復。

第45條 磚石質長城保護要求[編輯]

磚石質長城保護維修項目所用石材的岩性、規格應與維修段長城原石材一致。岩性鑑定及定名方法可參照《岩石和岩體鑑定和描述標準(CECS 239:2008)》和《岩石分類與命名方案(GB/T 17412—1998)》有關規定執行。石材的質量及檢測和加工工藝要求可參照《文物建築維修基本材料 石材(WW/T 0052—2014)》有關規定執行。

磚石質長城保護維修項目所用磚的材質、規格應與維修段長城原磚一致。磚的質量及檢測和生產工藝要求可參照《文物建築維修基本材料 青磚(WW/T 0049—2014)》有關規定執行。

磚石質長城城樓、敵樓、鋪房等木結構建築維修應按照《古建築木結構維護與加固技術規範(GB 50165—92)》有關規定執行。磚石質長城保護維修項目所用木材的質量及檢測要求可參照《文物建築維修基本材料 木材(WW/T 0051—2014)》有關規定執行。

第46條 土質長城保護要求[編輯]

土質長城保護維修應依據《土遺址保護工程勘察規範(WW/T 0040—2012)》《土遺址保護試驗技術規範(WW/T 0039—2012)》和《乾燥類土遺址保護加固工程設計規範(WW/T 0038—2012)》開展勘察、試驗和設計工作。

土質長城保護維修勘察應基於保存現狀,結合考古工作評估遺址價值,查明賦存環境、建築形制、營造技術與工藝、材料特性、病害類型及其分布特徵,揭示病害的影響因素、形成機制及發展趨勢。原土體分層取樣分析包括顆粒分析、成分分析、物理性質測試及力學性質測試,作為選擇夯築土料和夯築、灌漿質量評判依據。其中,在傳統勘察手段不能滿足需求時,應開展相關專項研究。

土質長城保護維修設計應根據勘察結論確定工程性質,根據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藝,明確技術措施和材料,並開展室內實驗和現場模擬試驗,監測評估技術措施和材料的適應性、有效性、可行性,合理確定實施範圍和工程量。

土質長城保護維修項目實施前應開展不少於1年的試驗段研究,根據持續監測數據和試驗效果,組織專家進一步評估並完善技術措施、材料配比和施工工藝。保護維修項目進度過半前,應安排不少於1次工地檢查。

土質長城保護維修項目所用土料應通過顆粒分析測試,選擇與維修段長城原土性質相匹配的土料。土料測試方法可參照《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 50123—1999)》有關規定執行,土料鑑別與定名可參照《岩土工程勘察規範(GB 50021—2001)》有關規定執行。土料含水率、易溶鹽和有機質含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測試方法可參照《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 50123—1999)》有關規定執行。

第47條 監測機制[編輯]

建立長城分級監測體系。

國家級長城監測機構/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或指定專業機構/部門,負責設立長城監測總平台,明確長城監測指標,制定監測工作規程,指導長城所在地省(區、市)開展長城監測工作,並做好長城監測總平台與中國世界文化遺產監測總平台銜接。

省級長城監測機構/部門:長城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指定專業機構/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市縣開展長城監測工作,匯總、整理、分析各市縣提交的長城監測數據,並及時將相關數據、分析結果及處置情況提交長城監測總平台。

縣級長城監測機構/部門:長城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指定專業機構/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城日常監測工作,維護監測設備設施,採集報送監測數據,開展日常巡查,實施預警事件處置,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報上級文物主管部門。

屬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的,由其保護機構負責相關日常監測工作。

第48條 監測內容[編輯]

本體監測:對長城本體(含山險、水險等)及長城文化景觀構成要素的位置走向、保存狀況、病害等進行監測。其中,長城點段已實施保護維修的,應對其相關措施實施效果進行監測。

環境監測:對與長城關係密切的景觀風貌、生態環境和環境衛生等情況,以及長城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生產生活活動、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情況進行監測。

管理監測:對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保護機構所制定的相關制度規定、規劃計劃、政策措施等實施情況進行監測。

負責日常監測的機構/部門應對長城文物本體病害及環境風險因素進行現場勘察,明確各類病害的具體位置、分布範圍,製作病害清單及病害分布圖,深入分析病害產生根源及發展趨勢,評估文物受病害影響情況,並對管理工作風險點進行評估,為制訂科學合理的監測措施提供依據。

負責日常監測的機構/部門應建立監測記錄檔案,做好監測資料的保存、管理、使用,並定期提交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監測記錄檔案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保密工作的要求。

第49條 監測手段[編輯]

應在做好人工巡查、測繪分析等人工監測的基礎上,逐步實現技術監測與人工監測的有機結合。

應科學選擇監測設備,合理控制使用數量,加強管理維護,提升使用效率,降低設備成本。對於經過評估認定為重大安全隱患部位或災害風險點的,應開展結構穩定性監測、安防消防監控。

自然環境監測應充分利用當地環保、氣象等部門的監測數據,避免重複建設造成浪費。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監測應與當地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合作,充分利用年度地理國情監測成果,並積極探索航空影像、衛星影像、小型無人機等科技監測手段。

應加強各類監測數據分析,制定分析利用方案,明確監測數據採集標準和分析研究方法,開展相關專題研究,確定監測預警指標,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應與專業研究機構開展合作,提高保護機構的監測數據分析能力和利用效率。

第50條 監測類型[編輯]

日常監測:針對長城本體、環境、管理情況,開展持續、不間斷的日常巡查記錄、數據採集、數據分析、預警處置、檔案建設等工作。日常監測由長城所在地縣級長城監測機構/部門、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保護機構實施。

定期監測:每年對日常監測情況進行一次梳理和總結,每6年對長城保護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評估,並定期通過遙感監測等手段對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保護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定期監測由國家級長城監測機構/部門指導省級長城監測機構/部門、縣級長城監測機構/部門和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保護機構實施。

反應性監測:針對威脅長城安全或造成長城毀損的人為或自然事件,實時組織專業機構或專家赴現場開展反應性監測。反應性監測由國家級長城監測機構/部門會同或指導省級長城監測機構/部門實施。

第51條 監測保障[編輯]

長城保護機構應建立監測工作制度,編制監測工作手冊,明確監測責任分工、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監測工作流程、監測內容和重點、監測標準和處置措施、監測平台及設備管理使用要求。

長城保護機構應加強相關人員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和預警處置能力。

第六章 宣傳教育專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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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挖掘傳承弘揚長城精神[編輯]

加強長城精神和長城所承載的豐厚優秀傳統文化的挖掘闡釋,推動長城文化與時代元素相結合,煥發新的生機活力,將為新時代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提供強大動力。應將長城蘊含的偉大愛國主義精神、偉大抗戰精神、偉大長征精神作為整理挖掘、研究闡釋和宣傳教育工作的重點。

推動長城文化元素進社區、進校園、進企業,以長城精神、長城文化為主題開展豐富多彩的實踐體驗活動,廣泛吸引社區居民、中小學生、企業職工等關注、支持、參與。鼓勵各類學校開設長城相關文化教育課程,支持各地根據實際需要編寫適合中小學生特點、具有地方特色的讀本讀物,打造一批長城精神、長城文化傳承教育實踐基地,積極開展各類研學活動。

提升現有長城相關博物館、陳列館展示水平。確有必要新建專題博物館、陳列館的,應在充分論證、科學布局、合理規劃的基礎上,按照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程序報批。推動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長城大遺址保護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工作。鼓勵價值突出、景觀優美、條件成熟的長城點段,開展長城國家遺產線路、沿線古村落生態博物館、社區博物館建設試點。

統籌用好長城沿線各級各類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古城古村古鎮古街等文化空間,充分利用數字語音、全景影像、三維影像以及虛擬現實、增強現實等科技手段,推進「互聯網+」建設,配套建設解說、引導、服務等設施,形成特色突出、互為補充的博物館綜合展示體系,提升長城整體展示水平。

第53條 探索建立長城國家遺產線路[編輯]

國家遺產線路見證了我國在漫長歷史時期內不同地域間人口流動、文化交流、經濟貿易、政治來往等活動,代表了中華民族的共同記憶,是構成多元一體中華民族的核心文化要素。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專家學者開展長城國家遺產線路內涵、認定標準、認定程序、建設內容、設施規範、評價標準等相關專題研究。

鼓勵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借鑑國內外經驗基礎上,開展長城國家遺產線路試點,在學術交流、保護整治、設施建設、宣傳推廣、旅遊發展等方面進行探索。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在相關專題研究和各地試點基礎上,制定長城國家遺產線路建設相關標準、規範、制度,加強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溝通,爭取對長城國家遺產線路保護利用給予重點支持。

第54條 大力促進中外人文交流[編輯]

長城是各民族各地區多元文明、文化交流融合的紐帶,也是中外文明交流互鑒的前沿地帶,對中外文明、文化發展都產生了深遠影響,是中華民族為全世界創造的寶貴遺產。強化長城精神和長城文化闡釋宣傳,弘揚長城時代價值,深化國際交流互鑒,是中外人文交流的重要領域和平台。

鼓勵以展示全面、真實的古代中國和現代中國,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為目標,以闡釋長城價值、宣傳長城文化、弘揚長城精神為主要內容,開展長城相關中外人文交流活動,講好長城保護「中國故事」,推介長城保護「中國經驗」。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專業機構和專家學者,編制多語種宣傳推介材料,藉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等相關國際組織平台,介紹長城歷史文化知識、保護理念和保護維修、監測管理、展示利用優秀案例。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組織或會同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組織和專家學者,編制介紹本行政區域內長城文化遺產資源、歷史文化知識以及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自然資源等多語種宣傳推介材料,組織開展跨國跨地區長城專題展覽、展播、展演等文化交流活動。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組織等開展專題研究,與相關國際組織和國際專業機構開展交流、合作,在國際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語境下,宣傳推介長城歷史文化知識和長城保護維修、監測管理、展示利用優秀案例,充分利用新媒體等多種手段,針對不同受眾,進行長城精神和長城文化宣傳推介的具體傳播方法、傳播內容和傳播渠道探索,推進國際傳播能力建設。

第七章 參觀開放專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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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參觀遊覽區申報管理[編輯]

長城參觀遊覽區申報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長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文物保護單位開放服務規範(GB/T 22528—2008)》等標準規範的要求。

省級長城保護規劃應根據實際情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四十二條和《長城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的基礎上,細化本省(區、市)長城參觀遊覽區的開放條件,提出擬闢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點段清單。

長城點段闢為參觀遊覽區前,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開展長城點段保存現狀、開放及攀爬可行性、可承載的利用類型及強度等專項評估,制定參觀遊覽區管理規定,明確涉及長城各類行為管理要求以及禁止事項清單,並將上述工作實施情況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56條 參觀遊覽區開放強度[編輯]

長城參觀遊覽區主管部門應按照長城保護的要求,科學核定並向社會發布長城本體和周邊區域的遊客承載量,編制遊客管理應急預案及遊客疏導方案,併合理控制長城參觀遊覽區遊客數量。

長城本體遊客承載量(包括遊客最大日容量、最大瞬時容量等遊客承載量指標等)以長城本體安全為前提,參照《文物保護單位遊客承載量評估規範(WW/T 0083—2017)》設定。

長城周邊區域遊客承載量(包括遊客最大日容量、最大瞬時容量等遊客承載量指標等)應以景觀風貌和生態環境保護為前提,參照《風景名勝區規劃規範(GB 50298—1999)》設定。

應根據長城保護要求和參觀遊覽品質提升需求,結合旅遊監測數據及相關評估結果,定期更新並發布遊客承載量指標。

第57條 參觀旅遊區基礎設施[編輯]

(一)展示與旅遊基礎設施主要類別[編輯]

展示與旅遊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博物館、陳列館、保護標識、導覽解說系統等展示設施,遊客中心、信息諮詢服務設施、休憩設施、醫療救護設施、安全防護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游步道系統、停車場等交通設施。

(二)展示與旅遊基礎設施設置原則[編輯]

文物安全性:展示與旅遊基礎設施不得對長城本體、長城文化景觀及周邊地形地貌造成破壞。

價值引領性:展示內容應圍繞長城價值,做到科學、準確、通俗、深入,兼顧知識性與趣味性。

形式統一性:展示設施形制應統一、規範。鼓勵各參觀遊覽區使用統一的長城保護徽標。

景觀協調性:展示與旅遊基礎設施的設置應規模適當,功能合理,應儘量採用地方傳統材料,並與長城整體景觀風貌相協調。

材料可逆性:長城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應儘可能減少固定設施和永久設施,提倡使用易於安裝、移動或拆除的活動設施。

第58條 參觀遊覽區管理要求[編輯]

(一)規範參觀遊覽行為[編輯]

以確保文物安全和遊客生命財產安全為目標,制定長城參觀遊覽區管理規定,明確參觀遊覽行為規範和處罰規定。

合理設置參觀遊覽路線,加強遊客參觀遊覽行為監測,制定並嚴格執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遊客疏散、引導措施。

樹立醒目、規範的警示標誌,在必要的地點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緊急救助設施並安排專人值守。

(二)提升展示闡釋水平[編輯]

加強業務培訓,提高解說人員闡釋長城歷史文化知識、價值內涵、文物保護理念的能力和水平。

靈活運用互聯網思維,充分藉助新媒體傳播渠道,合理使用增強現實、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手段,提供高品質的長城價值展示闡釋產品。

第59條 非參觀遊覽區的管理[編輯]

嚴格執行《長城保護條例》相關規定,禁止有組織地在非參觀遊覽區的長城點段舉行活動。

長城點段保護機構應在非參觀遊覽區且人為活動較頻繁的長城點段附近樹立警示標誌、保護標誌和保護說明牌,宣傳法律法規、長城知識和保護理念。

長城點段保護機構應在日常巡查中加強對非參觀遊覽區的長城點段巡查。一旦發現可能威脅長城安全的攀爬、挖掘、搬運等行為時,應立即制止。

長城點段保護機構發現非參觀遊覽區的長城點段因攀爬、挖掘、搬運等行為或其他活動遭到破壞的,應立即向屬地公安機關報案,並配合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非參觀遊覽區長城點段滿足本規劃第56條「參觀遊覽區申報管理」相關要求的,可依法申請闢為參觀遊覽區。

第八章 專題研究專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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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條 研究工作要求[編輯]

探索長城多學科、多領域協同研究,鼓勵文物考古、歷史地理、遺產保護、城市規劃、社會經濟等領域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組織和專家學者參與或合作開展長城相關專題研究。

長城相關人文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研究應秉持科學精神,以深入挖掘、闡釋長城價值,傳承、弘揚長城精神為出發點和目標,合理確定研究內容,科學規範研究行為。

第61條 文物考古研究[編輯]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制定長城文物考古工作計劃,並徵求相關研究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考古發掘項目需另行填報考古發掘申請書。

長城文物考古研究應重點解決部分長城文物本體斷代問題,長城防禦體系的系統性、完整性問題,以及已消失長城點段的位置、走向、結構、範圍等問題。

對符合條件的考古發掘項目予以補助。對考古工作水平較為落後的地區,加大考古工作者系統培訓力度,鼓勵開展經驗、技術交流,提高考古工作者技術及研究水平。

長城文物考古研究應探索運用遙感、物探等新技術手段,拓展研究視野,增加研究深度和廣度。

第62條 歷史文化研究[編輯]

長城歷史文化研究應在文物考古研究的基礎上,從人類文明角度,重點深化對長城精神、偉大愛國主義精神、偉大抗戰精神、偉大長征精神的理解和認識,深化對長城建築遺產價值、景觀價值、文化價值的整理和挖掘,進一步提煉和闡釋長城的突出普遍價值。

長城歷史文化研究應針對長城歷史沿革、社會背景、規劃思想、營造技術與工藝,長城體系選址、構成、功能、防禦技術,長城抗戰、長征相關重要歷史人物、重要歷史事件、文學作品、傳統習俗等開展專題研究。

第63條 保護技術研究[編輯]

應重點深化病害成因、破壞原理研究,分析病害與長城文物本體保存狀況之間關係,為長城保護維修技術、監測技術等研究提供堅實基礎。

應在病害研究的基礎上,加強長城保護材料、保護工藝專題研究,分類制定磚石質、土質長城保護技術標準,研究頂部防水、新老牆體銜接、牆體植被處理、牆體空鼓整治等保護維修關鍵技術。

第64條 保護管理研究[編輯]

應梳理國外先進的遺產保護、管理理念,匯總國內外文化遺產保護優秀案例,開展長城保護管理規程、管理運行機制,特別是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協調管理機制等專題研究。

應開展現代科學技術應用於長城監測、管理、展示,以及長城國家遺產線路、考古遺址公園、生態博物館、社區博物館建設,以及周邊村鎮整合利用等專題研究。

第65條 研究成果轉化[編輯]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引導長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各類專題研究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進行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加快編制出台相關標準規範。

長城田野考古工作結束後,考古發掘單位應及時編寫、發表發掘報告,多年發掘的長城大型遺址應及時發表階段性報告。考古發掘單位應創造條件,推動考古調查、發掘資料共享,儘可能使公眾了解考古工作成果。

長城保護維修項目竣工驗收後,對長城點段文物價值突出、營造技術與工藝特殊、修繕工藝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的,業主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抓緊編制技術報告,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年內發表。

鼓勵參與長城研究工作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組織和專家學者等開展相關學術交流活動,採取多種渠道和形式發布研究成果,向社會宣傳普及長城歷史文化知識和保護理念。

第九章 重要點段專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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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條 重要點段遴選要求[編輯]

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從世界文化遺產構成要素,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組成部分,或部分價值突出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組成部分的長城點段中遴選。

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應在長城點段文物本體的形制、結構、材料、功能、技術、工藝、位置、走向、景觀要素等方面符合真實性、完整性要求。

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遴選,應以價值標準為核心,統籌考慮其他重要關聯標準。其中,必須滿足本規劃69價值標準1至7中的任意一條。滿足本規劃第69條重要關聯標準1、2中任意一條的,可予優先考慮。

第67條 重要點段遴選程序[編輯]

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會同長城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遴選、公布,並由省級長城保護規劃確定其文物組成情況。

第68條 重要點段遴選標準[編輯]

價值標準1:作為長城抗戰、長征及相關歷史事件紀念地的長城代表性點段。

價值標準2:作為邊貿、互市等民族交流與融合歷史見證及其他歷史事件紀念地的長城代表性點段。

價值標準3:體現牆體、壕塹/界壕、關隘、堡寨、烽火台、山險、水險等規劃、建築特點的長城代表性點段。

價值標準4:體現土牆、石牆、磚牆、木障牆、山險牆、山險、水險和其他牆體獨特營造技術與工藝的長城代表性點段。

價值標準5:體現屯兵系統、烽傳系統、軍屯系統等邊疆防禦制度與古代建制的長城代表性點段。

價值標準6:位於大興安嶺、燕山、太行山、陰山、賀蘭山、六盤山、祁連山、天山等我國北方地理分界線相關重要地理單元的長城代表性點段。

價值標準7:位於平原、高原、丘陵、盆地、山地等農牧交錯地帶典型地理單元、具有景觀審美價值的長城代表性點段。

重要關聯標準1:與「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和設立河北雄安新區等重大決策部署關係緊密的長城點段。

重要關聯標準2:屬地保護管理能力好、保護維修項目質量好或展示詮釋水平高的長城點段。

第69條 重要點段管理要求[編輯]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作為監管重點,切實落實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管理使用單位的責任。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原則上應為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設置或確定保護機構,並接受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管和業務指導。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需要,重點推進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的法規規劃、保護維修、巡查監測、開放展示及文物安全等工作。

應根據文物本體保存狀況,面臨的旅遊等開發建設壓力,以及服務於「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等重大國家戰略和設立河北雄安新區等重大決策部署的需要,按照輕重緩急原則制定工作計劃,有序推進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保護工作。

第十章 保障措施專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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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條 法律體系[編輯]

(一)完善長城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編輯]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長城保護條例》實施情況調研評估,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商有關部門推動《長城保護條例》細化、完善工作。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長城保護條例》規定的職責,並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長城保護管理實際情況,加強長城保護地方性立法工作。

(二)完善長城保護標準規範體系[編輯]

編制長城保護維修相關標準規範,明確長城保護維修項目管理、保護理念、工作流程、設計施工、監測評估、關鍵技術等具體要求。

編制長城「四有」工作相關標準規範,明確規定長城樹立保護標識、建立記錄檔案、設置保護機構、配備保護人員等具體要求。

編制長城保護規劃相關標準規範,明確各省級長城保護規劃的規劃範圍、編制深度、框架體例、主要內容等具體要求。

編制長城展示開放相關標準規範,明確參觀遊覽區開放管理、展示利用、安全保衛、遊客管理以及非參觀遊覽區管理等具體要求。

(三)建立健全管理運行工作制度[編輯]

制定長城保護機構相關管理工作制度,明確管理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崗位職責、獎懲辦法等具體內容。

制定長城日常巡查養護相關工作制度,在《長城執法巡查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巡查養護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技術要求等具體內容。

第71條 規劃銜接[編輯]

應做好長城保護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交通專項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生態保護區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銜接。

應將長城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及其管理規定列為國土空間規劃等強制性內容。涉及長城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的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必須嚴格遵守《長城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

鼓勵將長城生態環境和景觀風貌保護確定為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的實施目標。相關項目在實施前應做好與長城保護規劃的銜接。

長城分布區域涉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應做好與相關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合理銜接。

第72條 經費保障[編輯]

統籌利用現有資金渠道,完善投入機制,積極支持長城保護管理,促進保護管理責任與資源的平衡。

中央財政加大支持力度,保障長城保護重點工程實施,尤其要加大對長城沿線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支持力度。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長城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長城日常管理和預防性保護。

長城參觀遊覽區經營性收入要優先用於長城保護,具體比例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長城保護機構要加強資金管理,嚴格遵守財務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長城保護工作,用於長城保護、管理、展示、利用、開放等工作,其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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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條 規劃制定及公布實施[編輯]

依據《長城保護條例》第十條要求,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長城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確定的各項任務、目標,組織制定實施省級長城保護規劃。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保護規劃,按程序報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實施前應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74條 規劃實施監測及評估[編輯]

開展長城保護規劃體系執行情況動態監測及評估,對規劃實施效果作出綜合評價,為相關規劃調整、修編或制定新一輪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定期對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測及評估,指導、督促長城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落實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確定的各項任務、目標,並酌情組織開展長城保護總體規劃修編工作。長城保護總體規劃修編過程中應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意見,並報請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長城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定期對省級長城保護規劃和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保護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測及評估。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各級長城保護規劃確定的各項任務、目標。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定期或不定期對省級長城保護規劃和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保護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各級長城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第一輪定期監測及評估應於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2021年以後,至少每五年對各級長城保護規劃中遠期目標實施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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