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山島特區海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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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山島特區海口管理規定
長山島特區公安局
1950年11月17日
長山島特區現屬於煙臺市長島縣

1.各島之漁船與貿易船隻及外來船隻,各鄉應根據不同之情況,自行確定停泊地點。

2.來往之船隻及本島外口之船隻,一律規定退報制度,有派出所之海口由派出所負責,無派出所者由村團負責,但需掌握提高責任心,防止感情用事和違反政策的現象發生。

3.外國之船隻,一律不准在本地區之海口登陸,否則將人、船一律扣留,交海防委員會進行處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放走或處理。

4.出入口船隻需有一定之識別記號,規定用紅綠布各一塊,做成長一尺五寸,寬一尺之紅綠旗。出口貿易船掛紅旗,掛在後面,漁船掛綠旗,掛在後面,入口貿易船掛綠旗,掛在前面,漁船掛紅旗,掛在前面,晚間入口一律掛燈在前面,出口一律掛燈在後面。

5.來往客商人員,不經檢查一概不准隨意下地,在檢查時應有重點,如發現來路不明之分子或可疑分子應詳細審查,如確有問題者,即由公安局負責處理。

6.密切公安機關與當地駐軍及人武部三者之間的聯繫,做到及時介紹情況,研究分析情況,每月十五日以公安局為首召開治安會議一次。由公安局、人武部、駐軍十三團、情報站、巡防區等部門參加。

長山島特區公安局

195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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