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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淨月潭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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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淨月潭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長春淨月潭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長春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8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8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長春淨月潭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

2015年8月31日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5年9月16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8年4月27日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的《長春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淨月潭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淨月潭風景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淨月潭風景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

第三條 長春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淨月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負責淨月潭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淨月區管委會可以在淨月潭風景區實行綜合執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淨月潭風景區具體範圍為:北起石碑嶺—淨月潭大壩,南至南大頂子—馬家嶺,西起甘大山—邰家屯水庫—長清公路,東至石碑嶺—前羅全背—淨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與雙陽區邊界,面積為96.38平方公里。

第五條 淨月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在淨月潭風景區內設置封閉管理區域和非開放區域。

第六條 淨月潭風景區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淨月潭風景區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淨月潭風景區生態環境保護的經費投入。

第八條 淨月潭風景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總體規劃報批前,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詳細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經批准的淨月潭風景區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經批准的淨月潭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確因修改淨月潭風景區規劃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條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淨月潭風景區邊界外延600米區域為規劃控制區。

規劃控制區內規劃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等應當與淨月潭風景區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相協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規劃控制區內進行開礦、採砂等破壞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十一條 規劃控制區的規劃建設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淨月區管委會、二道區人民政府、雙陽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規劃控制區內的規劃建設進行銜接,並對污染源、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水土流失等隱患的排查、治理實行聯防聯控。

第十二條 淨月潭風景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淨月潭風景區規劃,並與景觀相協調,不得污染環境、妨礙遊覽。

在淨月潭風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護好周圍景物、景觀、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確需臨時改變的,應當在建設完成後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 禁止違反淨月潭風景區規劃,在淨月潭風景區內建設賓館、培訓中心、療(休)養院、養老院、度假山莊、會所、住宅以及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已經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淨月潭風景區規劃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逐步遷出;應當依法補償的,先予補償。

第十四條 淨月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淨月潭風景區規劃,合理利用淨月潭風景區資源,開發冰雪、休閒、運動等旅遊和體育項目,建設和改造環潭路、木棧道、堤壩等基礎設施,並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淨月區管委會應當在淨月潭風景區內設置風景區標誌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

第十五條 淨月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淨月潭風景區規劃,在淨月潭風景區內為徒步健身者設置徒步路線及相應設施,並引導徒步健身者按照徒步路線行走,增強安全意識,遵守森林防火和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淨月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淨月潭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建設機動車停車場。

第十七條 淨月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有計劃地實施退耕(村、企)還林、還濕、還草和礦山復綠、林相改造工程,提高森林、綠地覆蓋率。

第十八條 淨月區管委會應當對淨月潭風景區內林業有害生物和林木病蟲害進行監測。發現林業有害生物危害和林木病蟲害嚴重的,應當依法報告市林業主管部門,共同採取緊急防治措施,控制災情。

第十九條 淨月潭風景區內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淨月區管委會應當完善防火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制,組建火災撲救隊伍,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和設備,制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淨月區管委會、二道區人民政府和雙陽區人民政府應當共同建立毗鄰林地的防火救災機制,及時排查並消除各類火災隱患。

淨月潭風景區及毗鄰林地範圍內常駐單位和居民應當遵守淨月潭風景區和毗鄰林地森林防火規定,禁止攜帶火種進入林區。

第二十條 淨月區管委會應當保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珍貴植物的生存環境,促進生長繁衍,恢復與保持生態穩定性和生物多樣性。

未經檢疫部門檢疫合格的動物、植物和應施檢疫的植物產品,不得進入淨月潭風景區。

第二十一條 淨月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淨月潭風景區內水體保護制度,明確保護要求,落實保護責任。在水環境安全、水生態修復與水資源保護方面採取措施,防治水體污染。除按淨月潭風景區規劃的要求外,應當維護水體自然狀態,不得改變。

第二十二條 淨月潭風景區內屬於風景名勝資源的紀念性建築、文物古蹟、歷史遺址、雕塑等人文景物、景觀,應當嚴格保護。

第二十三條 遊客、徒步健身者和淨月潭風景區內常駐單位工作人員、居民等應當遵守淨月潭風景區管理規定,憑有效票(證)進入淨月潭風景區封閉管理區域。

第二十四條 除搶險、救災、救護和執法等車輛執行任務外,禁止機動車、畜力車進入淨月潭風景區封閉管理區域。

淨月潭風景區封閉管理區域內常駐單位和居民的機動車、畜力車,應當經淨月區管委會批准並辦理通行證後,方可憑證進入,並按指定路線行駛,不得在淨月潭風景區封閉管理區域內進行載客遊覽、觀光等活動。

淨月潭風景區封閉管理區域內,應當使用清潔能源的觀光遊覽車輛。

第二十五條 淨月潭風景區內禁止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在淨月潭風景區內舉辦大型賽事或者遊樂等活動的單位和組織,應當向淨月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在淨月潭風景區內從事旅遊服務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在淨月區管委會指定的地點和劃定的範圍內,依法經營。

第二十六條 淨月區管委會應當確定淨月潭風景區的環境容量,制定遊客、徒步健身者流量控制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淨月潭風景區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禁止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 在淨月潭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裝物和其他雜物,隨地便溺;

(二)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張貼物品;

(三)攜帶犬類等可能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動物;

(四)在非指定區域露營過夜;

(五)在非指定區域騎自行車,使用輪滑、滑板;

(六)進入非開放區域;

(七)超標準排放噪聲;

(八)破壞圍欄、雪雕、冰雕,擅自進入冰面;

(九)野浴、垂釣或者破壞水生植物,跨越護欄涉水、取水;

(十)向水域內排放污水、傾倒垃圾;

  1. 取土,採摘果實、採藥;

  2. 攀爬、折損樹木以及在樹木上栓掛物品;

(十三)攜帶火種,吸煙、野炊、燒紙錢、燒荒、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開墾、圈占林地、修墳立碑;

(十五)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挖沙;

(十六)其他破壞淨月潭風景區環境、設施,影響淨月潭風景區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淨月區管委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監督常駐單位做好下列環境衛生工作:

(一)污水處理達標排放;

(二)垃圾及時清運、處置;

(三)酒店、賓館等安裝使用油煙淨化設備;

(四)空調、鍋爐、油煙淨化設備以及其他機電設備採取降噪、隔噪措施;

(五)其他環境衛生工作。

第三十條 淨月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淨月潭風景區保護管理信息化建設,對風景名勝資源實行動態監控,編制評估報告,建立公共服務平台,發布公共信息,受理諮詢、投訴、舉報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淨月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未採取有效措施的,由淨月區管委會責令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淨月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遊客、徒步健身者未憑有效票(證)進入淨月潭風景區的,由淨月區管委會予以批評教育,責令補票;情節嚴重的,可處一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淨月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淨月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淨月區管委會責令恢復原狀或者現場清理,並處五十元的罰款。違反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規定的,由淨月區管委會進行批評教育、勸阻、責令改正;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第(十四)項規定的,由淨月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五)、(十六)項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淨月區管委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環境容量接納遊客和徒步健身者的;

(二)未設置淨月潭風景區標誌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三)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活動的;

(四)審核批准不符合淨月潭風景區規劃建設活動的;

(五)違反淨月潭風景區規劃進行違章建設、損毀景物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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