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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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通知
長府辦發〔2005〕71號
2005年12月6日
發布機關: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現將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實施範圍與統籌層次

(一)實施範圍。長春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包括中省直、市直、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市及市以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二)統籌層次。市本級(含城區)為一個統籌單位;各縣(市)、雙陽區各為一個統籌單位。

二、關於生育保險基金籌集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0.7%。單位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單位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記入繳費基數。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無法認定工資總額的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市直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機關、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0.4%,從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中劃撥。各城區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0.4%。

生育保險費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

三、關於生育保險待遇

(一)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辦法。女職工在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普通病房住院費和藥費根據正常分娩和非正常分娩,分別按1500元和2800元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給女職工生育定點醫療機構,今後隨着醫療費的變化定期調整。

(二)女職工懷孕後的圍產期檢查費、醫療費實行對女職工生育定點醫療機構定額補貼辦法,4個月以內的標準為90元;4個月以上的標準為180元,今後隨着醫療費的變化定期調整,超出標準的部分由個人承擔。

(三)職工計劃生育醫療費實行對女職工生育定點醫療機構定額補貼辦法,補貼標準為:實施長效節育手術的標準為 1500 元;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標準為120 元;實施復通手術的標準為 2000元;中止妊娠(流產)的標準妊娠12周以內的為 200 元,妊娠13周到27周的標準為1000元,妊娠28周以上的為1500元,今後隨着醫療費的變化定期調整。

四、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計劃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費用;

(二)第二次及以上終止妊娠的費用(一個生育保險年度內);

(三)因自殺、自殘、鬥毆、酗酒、吸毒、他傷、其他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造成妊娠終止的費用;

(四)在零售藥店購買避孕藥、避孕工具等費用;

(五)使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手段發生的除分娩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外的費用;

(六)涉及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七)超出生育保險規定範圍和標準的其他費用。

五、關於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管理。生育保險定點醫院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和年審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女職工妊娠期間由所在單位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進行登記,並選定一家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圍產期診斷、檢查和分娩,沒有進行登記和在非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不予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六、長春市生育保險業務規程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制定並負責執行。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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