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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和增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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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和增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長府辦發〔2008〕64號
2008年10月30日
發布機關: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吉政發〔2007〕26號)和《關於在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中增加新生兒醫療費用支付項目的通知》(吉政發〔2008〕2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我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進行調整,並新增新生兒醫療費用支付項目。現將調整和新增的內容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在配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期間,可領取15天的生育護理補貼,補貼標準以我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二、給予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持圍產期保健手冊的妊娠婦女在懷孕中止後一次性圍產期補貼,補貼標準每人300元。

三、將基本醫療保險中宮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壓綜合症等支付項目改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並對定點醫院實行定額結算,定額結算標準由市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確定。對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職工,以上三項仍由原渠道支付。

四、增加新生兒醫療費用支付項目

(一)新生兒診療費用支付項目

1、新生兒住院診察費

2、新生兒護理(含新生兒洗浴、臍部殘端處理、口腔、皮膚及會陰護理);

3、新生兒特殊護理(包括新生兒干預、撫觸、肛管排器、呼吸道清理、藥浴、油浴);

4、新生兒監護;

5、新生兒復溫;

6、新生兒暖箱;

7、新生兒行為測定;

8、新生兒雙眼視覺檢查;

9、新生兒耳聲發射檢查;

10、新生兒疾病篩查;

11、嬰兒室人工餵養;

12、小兒頭皮靜脈輸液費;

13、新生兒輻射搶救治療;

14、氧氣吸入(包括低流量給氧、中心給氧、氧氣創面治療);

15、新生兒復甦;

16、大、中、小搶救。

(二)新生兒搶救用藥範圍

按照省勞動保障廳印發的《關於明確城鎮居民基本險用藥範圍、診療項目、住院服務設施標準的通知》(吉勞社醫字〔2007〕455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新生兒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新生兒醫療費用支付按實際發生額支付與最高支付限額兩個標準執行。新生兒醫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按實際發生額支付,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按最高支付限額支付。

新生兒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確定為:正常產新生兒醫療費用最高為600元;剖宮產新生兒醫療費用最高為1000元;新生兒搶救費用最高為3000元。

參保單位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新生兒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與《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第十六條規定相一致,按50%支付。

五、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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