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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城市綠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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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城市綠化條例
制定機關: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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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長沙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8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8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長沙市城市綠化條例

(2018年6月27日長沙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根據 2019年6月26日長沙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宜居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化,是指植樹、種草、栽花、育苗以及園林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生態優先、建管並重、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市綠化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多渠道籌集建設、保護和管理資金,加大對城市綠化的投入。

第五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工作。

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負有城市綠化工作相關職責的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區縣(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市)綠化委員會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捐資、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受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投資、捐資、認養綠地、樹木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城市綠化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發展節約型綠化,組織開展綠化科學知識普及工作,增強市民的綠化意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損壞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給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向社會公布。 

城市綠化規劃在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化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各類城市綠地範圍的控制線(以下稱綠線),將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城市綠化規劃確定的各類綠化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綠線管理。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其規劃要求的已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不得改建和擴建,應當逐步遷出或者拆除,並依法予以補償。

城市綠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變更。因城市綠地布局調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變更或者調整城市綠線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共同編制調整方案,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調整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調整綠線減少局部規劃綠地的,應當在同一或相鄰地塊重新落實不少於原有面積的規劃綠地。

第十二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市城市綠化規劃,提出各類用地的綠地率控制指標方案。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按規定程序報經批准後實施。

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未經批准,不得降低原有的綠化指標。

第十三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嚴格控制國家重點公園周邊影響其景觀和功能的建設項目及公園地下空間的商業性開發。綜合性公園四周應當規劃建設城市道路,相鄰地塊的新建建築物一般應當通過城市道路與綜合性公園相隔離。

第十四條 利用城市綠地進行地下空間複合利用和地面防災避險設施建設的,有關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設方案時,應當徵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在綠地範圍內進行地下設施建設的,地下設施上面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建設規範留有確保樹木正常生長和綠地正常使用的覆土層。

第十六條 城市綠地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措:

(一)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的財政性資金;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投資;

(三)開發建設單位納入綜合開發計劃的建設資金;

(四)其他渠道。

第十七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氣候、土壤等自然條件,編制符合本市地域特點的樹種規劃。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樹種規劃時,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城市綠化應當遵循本市樹種規劃,合理配置市樹、市花。不得在公園綠地、道路綠地等公共綠地使用規劃外樹種。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的綠地率安排配套綠化建設資金,並在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中統一安排,由建設單位專項使用。

第十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城市綠化工程項目在規劃設計階段,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聽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需要砍伐或者移栽樹木的,在規劃設計階段進行論證時,還應當有園林、林業領域的專家參加。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確需改變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並不得減少綠地率指標。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在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及施工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前,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後,從事城市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機構應當出具質量監督報告,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六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地理氣候特徵,制定立體綠化的技術規範,編制技術應用手冊,對立體綠化進行指導和服務。

室外停車場具備條件的,應當配植庇蔭喬木、綠化帶,鋪設植草地坪。

第二十七條 綠道建設應當依託自然資源和人文特色,堅持生態化、本土化、多樣化、人性化的原則,對原有林木和草地等儘量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條 城市林蔭道路建設、城市道路綠化隔離帶、道路分車帶的綠化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喬木種植比重、密度。

道路綠地的坡向、坡度應當符合排水要求並與城市排水系統結合,防止綠地內積水和水土流失。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公園綠地、城市道路附屬綠地及其附屬設施等,由市、區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確定的管理責任人負責;

(二)園區內的城市公園綠地、城市道路附屬綠地、防護綠地及其附屬設施等,由園區負責;

(三)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由產權人負責;

(四)居住區綠地由業主負責;已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五)生產綠地由其經營者負責;

(六)鐵路、公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綠地,由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七)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的綠地保護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綠化管理制度;

(二)落實城市綠化保護管理費用;

(三)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實施養護並做好記錄;

(四)做好防火和防治病蟲害工作,保持良好的生態和景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三十一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和行業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養護定額標準,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

市、區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實施養護管理,定期對其養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三十二條 公共綠地養護資金的投入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綠化養護管理定額標準執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綠地養護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因建設需要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超過兩年。臨時占用城市綠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積範圍。

經批准臨時占用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臨時占用期滿之日起開展綠地恢復工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檢查監督,規定恢復期限。

第三十四條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占用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公示牌,公示占用單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單位、時間及恢復方案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等,將符合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功能、服務功能突出,具有長期保護價值的城市綠地,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確定為永久保護綠地。

永久保護綠地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範圍和用途,不得擅自砍伐、變更其主要樹種。禁止將永久保護綠地用於經營性開發建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綠地區域設置顯著標識予以公示。

因國家、省、市重大公用設施建設等原因,確需改變永久保護綠地範圍和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通過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後確定調整方案。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濕地等自然生態區域的保護和修復,對破損山體應當增加植被覆蓋,減少山體裸露。

第三十七條 禁止經營性開發項目占用公園綠地。禁止改變公園綠地用地性質。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栽樹木。

因工程建設需要移栽公共綠地中的樹木,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同一個工程項目需要移栽樹木十株以上或者胸徑十五厘米以上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專家和所在社區等方面的意見。

確定移栽的樹木應當按照移栽技術規範移栽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綠地中,並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建檔管理。

第三十九條 無移栽價值的樹木,可以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砍伐。但是,城市規劃區內依法由林業、鐵路、公路等主管部門管理的林木需要採伐的,應當向相應主管部門申請採伐。

第四十條 對城市道路進行改造時應當制定對原有行道樹妥善保留的實施方案,禁止隨意更換樹種、砍伐和移栽行道樹。

更換城市主次幹道行道樹樹種的,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道路綠化工程實施單位提出實施方案;

(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

(三)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報刊、網站等媒體上公開徵求意見;

(四)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四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偷盜樹木花草;

(二)擅自採摘花果枝葉、採收種條、採挖種苗等;

(三)對樹木折枝剝皮、在樹幹上刻劃、釘釘子、纏鐵絲、拴系拉線等損傷樹木的行為;

(四)擅自在綠地內採石取土、種菜,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圍圈樹木,就樹搭棚或以樹木作支撐物,設置廣告牌;

(五)設置損害樹木的強光燈,在綠地內焚燒物品、堆放雜物、丟棄廢棄物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六)破壞樹木支架、綠化帶欄杆、綠籬、花基、座椅、園燈、園林小品、景石、公益指示標誌、水景設施和綠化給排水等設施;

(七)其他損害城市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定級,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落實管護責任人,進行重點保護。

古樹名木應當原址保護,嚴禁毀損、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栽。

各級政府每年應當對轄區內的古樹名木養護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

古樹名木和樹齡大於五十年的樹木的保護與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有關規定處置。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占用綠地或者經批准占用綠地到期未退還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恢復原狀,按照實際占用時間處以每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處以每日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種被擅自砍伐的同種同質樹木,可以並處擅自砍伐樹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行為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行為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砍伐、擅自移栽以及其他行為導致古樹名木損壞或者死亡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按照損失的評估值賠償,並處以損失的評估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由相關綜合執法部門行使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本市規劃區以外具備實施條件的區域,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3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的《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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