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灰湯地熱資源保護條例
長沙市灰湯地熱資源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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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灰湯地熱資源保護條例
(2009年12月29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則
第三章 勘查
第四章 開採
第五章 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灰湯地熱資源的保護,保障灰湯地熱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灰湯地熱資源勘查、開採、利用中的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
灰湯地熱資源是指長沙市寧鄉縣灰湯鎮、偕樂橋鎮、楓木橋鄉等行政區域內的地熱資源。
第三條 灰湯地熱資源的保護堅持統一規劃、科學保護、合理開採和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寧鄉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灰湯地熱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大對灰湯地熱資源保護的投入。
第五條 寧鄉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灰湯地熱資源的統一保護,具體保護工作可委託寧鄉縣人民政府派出的灰湯地熱資源保護機構負責。
水利、環保、公安、旅遊、林業、工商等部門和灰湯地熱資源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灰湯地熱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規劃
第六條 寧鄉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原則和要求制定灰湯地熱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七條 灰湯地熱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應當注重資源的保護和持續利用,注重地質環境、區域水環境和地表風貌的保護。
第八條 編制、修訂灰湯地熱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或者拒不執行已經批准的灰湯地熱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已公布的規劃,如需調整或者變更,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序報批。
勘查
第十條 灰湯地熱資源的勘查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灰湯地熱資源探礦權人必須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勘查範圍內開展地熱資源勘查活動,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灰湯地熱資源探礦權人完成勘查任務後,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寫地熱資源勘查報告,並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交地熱資源勘查成果資料。
第十二條 灰湯地熱資源探礦權人應當遵守有關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鑽孔或採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地熱勘查工程占用場地的原貌。
第十三條 從事灰湯地熱資源勘查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條件。
開採
第十四條 灰湯地熱資源開採,應當按照地熱資源自然賦存狀況、地質條件和灰湯地熱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實行總量控制和限量開採,任何單位都不得超限量開採。
現已開採礦區限額開採量之外的地熱資源和回灌新增的地熱資源,在保障原批准的採礦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以資源為基礎,以規劃為依據,按照縣人民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統一開採,促進資源高效利用。
第十五條 申請灰湯地熱資源開採,應當先取得寧鄉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取水許可,方可依法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灰湯地熱資源開採申請。
第十六條 灰湯地熱資源的開採實行日限額、限時開採制度。
長沙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開採規模和灰湯地熱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灰湯地熱資源採礦權人應當安裝開採計量設施。
第十八條 灰湯地熱資源採礦權人應當按照批准的開採方案和保護利用規劃進行開採,不得變更井位、熱儲層和開採限量進行開採。確需改變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九條 在適合回灌的採礦區內開採地熱資源,採礦權人應當根據需要,按照灌采平衡原則實行回灌。
採礦權人應當制定回灌方案,經科學論證後實施,並報寧鄉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回灌水應當經環保部門認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回灌。回灌應當裝表計量。
第二十條 灰湯地熱資源採礦權人應當採用先進設備和工藝進行開採,不得破壞地熱資源和有觀賞價值的地熱地質景觀。
第二十一條 灰湯地熱資源採礦權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並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灰湯地熱資源採礦權人應當建立技術檔案,加強對地熱井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避免浪費地熱資源。
第二十三條 灰湯地熱資源採礦權人應當對地熱資源的壓力、溫度、流量、沉降、動靜水位、水質、回灌效果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測,並作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四條 灰湯地熱資源採礦權人應當定期向寧鄉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礦產資源開發情況統計報告。
利用
第二十五條 灰湯地熱資源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十六條 灰湯地熱資源經營者使用地熱資源應當裝表計量。
第二十七條 灰湯地熱資源經營者應當利用節水節能設施或者先進設備和工藝,提高地熱資源利用率。
第二十八條 鼓勵灰湯地熱資源經營者在醫療保健、地熱採暖、溫室種植、水產養殖等方面梯級利用和綜合利用地熱資源。
第二十九條 灰湯地熱資源利用後產生的污水應當進行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方可排放。
第三十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或者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排放、輸送、存貯地熱污水。
禁止在灰湯地熱資源保護規劃範圍內設立製紙漿、印染、染料、製革、電解電鍍、煉油、農藥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
禁止私接地熱管網竊取地熱,破壞地熱井及地熱動態監測設施。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由寧鄉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採,並可依法由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取破壞性開採方法開採地熱資源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處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百分之五十的罰款,並可依法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採礦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開採中不依照本條例規定裝表計量的,由寧鄉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提交地熱資源勘查成果資料和礦產資源開發情況統計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私接地熱管網竊取地熱、破壞地熱井及地熱動態監測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地熱資源利用後的污水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寧鄉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灰湯地熱資源勘查、開採和利用的保護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原批准的採礦權人合法權益是指合法的採礦權、財產權、地熱資源開採方式和經營管理模式。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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