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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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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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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長沙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8月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 長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

(2020年6月24日長沙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和分類運輸

第六章 分類處理

第七章 保障和監督

第八章 區域協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保障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分類管理、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四條 生活垃圾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不同屬性、處理方式分為下列類別:

(一)可回收物,是指紙類、塑料器具、金屬、玻璃、織物等可資源化利用的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汞燈管,家用化學品,含鉛、汞、鎘電池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

(三)廚餘垃圾,是指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易腐爛、含有機質的廢棄物。並根據廚餘垃圾產生在家庭、餐飲服務、農貿市場等場所的不同,分為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項之外的廢棄物,包括大骨頭、餐巾紙、衛生間用紙、紙尿褲、塑料袋、花盆、陶瓷等。

家具、家用電器等整體性強、體積超過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廢棄物,稱為大件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目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理利用需要予以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加大生活垃圾管理財政投入,統籌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生活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等工作的組織落實和指導、監督。

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協助做好本區域內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不得混合投放和隨意丟棄、拋撒、傾倒、焚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對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不得混合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

第八條 本市按照法律規定的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將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等作為重要內容。

第十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生活垃圾管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管理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管理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收集、轉運、處理、資源化利用等生活垃圾管理相關設施的布局,規劃實施保障等內容。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生活垃圾管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管理相關設施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補建)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相關設施建設年度計劃所需資金、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預算和土地供應計劃。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生活垃圾管理相關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設計規範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驗收。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在本期主體工程完工前建成。

現有住宅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分類收集要求的,依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改造或者確定生活垃圾收集站(點)。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阻礙生活垃圾管理相關設施的建設,不得損壞和擅自拆除、關閉、遷移生活垃圾管理相關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現有生活垃圾管理相關設施相關手續不完善的,由環境衛生、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完善。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通過採取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措施,鼓勵、督促單位和個人踐行綠色健康生產生活方式,減少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生活垃圾的產生。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階梯式計費和跨區域處理環境補償等制度,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和一次性杯具,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提倡無紙化辦公。

政府採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採購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複使用產品。

第十六條 企業的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製造,應當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設計方案和材料,減少廢棄物的產生,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企業應當遵守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避免過度包裝。

電子商務、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使用可循環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

快遞企業應當優先使用電子運單和可回收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包裝物。

第十七條 餐飲經營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設有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

賓館、酒店等經營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消費者主動要求提供的,可以實行付費消費。

第十八條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超市、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等的管理,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

第十九條 倡導個人少用或者不用一次性日用品。

倡導消費者購物時自帶購物袋。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散居區域的廚餘垃圾一般應當就近就地進行資源化利用。

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回收產品包裝物和舊產品。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和農村集中居住點,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物業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三)車站、碼頭、機場、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為管理責任人。

(四)在建建設工程的施工區域,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大型群眾性活動,場地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本市技術規範和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容器,並保持其整潔、衛生:

  1. 在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投放容器。
  2. 在住宅小區樓棟附近設置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投放容器,在適當位置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和大件垃圾投放點。
  3. 在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投放容器;廚餘垃圾產生量多的公共場所增加設置廚餘垃圾投放容器。

農村集中居住點的生活垃圾投放容器,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設置。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1. 將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投放容器;
  2. 將可回收物投放至相應的投放容器,或者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預約其上門收集;
  3. 將大件垃圾自行投放或者預約管理責任人協助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點,或者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預約其上門收集。

住宅小區和農村集中居住點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公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投放容器設置地點和大件垃圾投放地點,公布可回收物和大件垃圾回收服務點的地址、聯繫方式。

逐步推進住宅小區定點、定時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建築垃圾(含裝飾裝修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市政污泥、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不得投入本條例規定的生活垃圾投放容器。

第二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包括受管理責任人委託的服務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單位、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指導、監督。發現投放人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不作處理的,應當在15日內向管理責任人說明情況。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時,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第二十六條 倡導住宅小區和農村集中居住點管理責任人通過業主網絡交流平台、公開欄等方式公開居(村)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對成績突出的家庭,可以由居(村)民委員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由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清運或者轉運:

  1. 每日將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用專用車輛分類清運至本單位(含住宅小區)生活垃圾收集點或者公共生活垃圾收集站(點);
  2. 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數量等實際情況,適時預約收集、運輸單位收運,也可以將其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預約其上門收運。

第五章 分類收集和分類運輸[編輯]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禁止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及時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二)對廚餘垃圾實行每日收集、運輸;

(三)對其他垃圾實行每日或者定期收集、運輸。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不按時或者不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應當使用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專用車輛,執行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程,對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實行密閉運輸,並實施在線監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證件辦理、通行時間、通行路線等方面為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提供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場所位於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車輛停放的引導和管控,保障生活垃圾的及時清運。

第六章 分類處理[編輯]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理:

  1. 可回收物採取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理;

(二)有害垃圾採取高溫處理、化學分解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廚餘垃圾採取制沼、堆肥或者高壓脫水後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採取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經拆解的大件垃圾分別按照前款處理。其中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的拆解、利用和處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程,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處理,並定期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來源、類別、數量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循環經濟發展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產業發展導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項目和產業鏈建設。

商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快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第三十六條 鼓勵開展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工藝創新、企業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實施。

相關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標準的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在相關領域的推廣應用。

第三十七條 鼓勵對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通過發電、供熱等方式進行利用。

第七章 保障和監督[編輯]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環境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發布公益廣告、上門宣講、電子宣傳資料製作和推送、現場指導等措施,加強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提高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意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管理的良好氛圍。

環境衛生、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設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

電視、報刊、網絡、廣播等媒體應當持續開展生活垃圾管理知識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九條 教育、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等部門和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和其他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推動本行業、本系統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環境衛生、物業管理、旅遊旅館、餐飲烹飪、家政服務、再生資源、商業零售、物流等領域的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行業培訓和評價,共同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帶頭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並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等內容納入本單位工作人員日常教育的內容,督促工作人員帶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第四十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企業、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參與生活垃圾管理活動。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示範等活動。

第四十一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納入幼兒園、中小學校教育內容,指導和組織學生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實踐活動。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環境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支持住宅小區、農村集中居住點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職責,對成績突出的管理責任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三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對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通報監督檢查情況。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商務、農業農村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實行全過程監管。

第四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和住宅小區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邊土壤污染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保證正常作業。因設備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停止作業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及時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的相關運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管理情況分別納入績效評估、文明單位、綜合治理等考核內容。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通過12345熱線或者直接向相關單位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章 區域協作

第四十八條 根據長株潭兩型社會建設要求,市人民政府可以探索與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在適當區域統籌規劃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減少重複建設,提高區域生態環境質量。

長沙、株洲、湘潭三市跨區域協作處理生活垃圾的,由三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區域環境補償制度。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協同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符合各自城市功能、產業發展導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項目和產業鏈建設,避免重複投資,提高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產業化水平。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協同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推動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標準、工藝、產品等重大項目研究攻關,促進區域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十一條 因發生重大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設備設施停止作業的,三市可以開展生活垃圾處理協作。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協同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設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的宣傳教育,或者作為三市中小學生研學實踐教育活動場所,引導和培養中小學生形成良好的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意識和行為習慣。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協同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協作處理和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經驗推廣機制,提升長株潭兩型社會建設影響力。

第九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五十四條 環境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管理相應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容器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管理責任人未按規定分類清運或者轉運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時間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使用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專用車輛,或者未實行密閉運輸、未實施在線監管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生活垃圾處理單位不執行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程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了處罰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十章 附則[編輯]

第六十一條 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生活垃圾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散居區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相關規定,因地制宜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具體模式。

第六十三條 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市人民政府規定在本區域內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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