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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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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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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長沙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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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2001年8月29日長沙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本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和依法受委託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同)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的監督。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執法監督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其法制工作機構辦理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的國家公務員;

(二)取得大專以上法律專業學歷,或者大學本科以上非法律專業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三)按照國家、省的規定、經法律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監督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聘請具有較高政治素質、熟悉法律的人員擔任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參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法定職責的履行;

(五)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使用的合法性。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對被監督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進行檢查,制止和調查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被監督機關及其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違法行政行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止執行。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其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文件發布後三十日內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文件發布後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接受備案機關審查發現規範性文件有下列問題之一的,應當依法作出撤銷或者限期修改的決定:

(一)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

(二)越權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第九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作出的責令企業停產停業、吊銷企業許可證或者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接受備案機關發現行政處罰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依法責令改正。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對舉報投訴案件,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處或者依法交有關機關查處;審查發現舉報投訴案件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舉報投訴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處情況答覆舉報投訴人;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不得超過九十日。

舉報投訴人要求保密的,受理機關應當為其保密。被舉報投訴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打擊和報復舉報投訴的當事人。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檢查制度,每年應當對其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考核評議制度。對其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核評議。對成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考核評議不合格的,責成限期改進行政執法工作,並應當責成將不稱職人員調離行政執法工作崗位。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其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發出《督辦通知書》,責成限期履行或者糾正;對逾期沒有糾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不當的;

(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的;

(五)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適當的;

(六)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十四條 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有違法行為的,交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對執法人員,由發證機關暫扣或者收繳其行政執法證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不按規定報送備案的;

(二)打擊報復舉報投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

(三)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隱匿或者毀滅證據的;

(四)不提供執法案卷、不接受調查取證的;

(五)不執行《督辦通知書》、不執行依法對違法行政行為作出的變更或者撤銷決定的;

(六)其他拒絕、阻撓行政執法監督的行為。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濫用行政執法監督權,利用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身份牟取私利或者進行其他違法違紀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由發證機關收繳其行政執法監督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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