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居四伴銘
外觀
閑居四伴銘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
書載道,渠載書。書爲筌蹄,況於渠。〈右書丌〉
大於壺,小於甕。小大之間,適其用。虛能受,貯以酒。下有禁,禁過飮。〈右酒樽〉
枕用木二寸二分。憑而睡,物化紛紜。周耶蝶耶,請質於君。〈右木枕〉
其形也,隅可反。其長也,身有半。鋪而坐,獨酌也,獨吟也。藉而夢,江湖也,山林也。雖有文茵錦席,吾不易也。〈右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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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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