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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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制定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9月27日於北平市
(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上)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章
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決定》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

一、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都定於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爲北京。

二、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紀年採用公元。今年爲一九四九年。

三、全體一致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爲國歌。

四、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爲紅地五星旗,象徵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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