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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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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制定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
1949年9月27日
(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上)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章
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決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彙編(一九四九——一九五〇)
《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彙編(一九四九——一九五〇)》一五頁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
《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彙編(一九四九——一九五〇)》一五頁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

一、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都定於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爲北京。

二、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紀年採用公元。今年爲一九四九年。

三、全體一致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爲國歌。

四、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爲紅地五星旗,象徵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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