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
劉少奇
1954年9月15日於北京市
(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1975年修憲報告
1954年9月15日,劉少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的報告。

  各位代表!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我國國家生活中,是一件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事情。我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首要任務,就是制定我國的憲法。

  現在提交大會的憲法草案,是經過了鄭重的起草工作而完成的。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成立了以毛澤東同志為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憲法起草委員會在一九五四年三月接受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出的憲法草案初稿,隨即在北京和全國各大城市組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八千多人,用兩個多月的時間,對這個初稿進行了認真的討論。應當說,這八千多人都是憲法起草工作的參加者。以這個初稿為基礎經過修改後的憲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公布,交付全國人民討論。全國人民的討論進行了兩個多月,共有一億五千多萬人參加。廣大的人民群眾熱烈地擁護這個憲法草案,同時提出了很多修改和補充的意見。根據這些意見,憲法起草委員會對原來的草案再度作了修改,並且經過一九五四年九月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討論通過,這才產生了現在提交大會的這個草案。

  現在,我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向大會作關於憲法草案的報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是歷史經驗的總結

[編輯]

  我們制定憲法是以事實做根據的。我們所根據的事實是什麼呢?這就是我國人民已經在反對帝國主義、反對封建主義和反對官僚資本主義的長期革命鬥爭中取得了徹底勝利的事實,就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已經鞏固地建立起來了的事實,就是我國已經建立起社會主義經濟的強有力的領導地位、開始有係統地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去的事實。

  從這些事實出發,我們制定的憲法當然只能是人民民主的憲法。這是屬於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而不是屬於資產階級類型的憲法。

  我們提出的憲法草案,是中國人民一百多年以來英勇鬥爭的歷史經驗的總結,也是中國近代關於憲法問題和憲政運動的歷史經驗的總結。

  中國人民曾經長期生活在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黑暗統治下面。一百多年以前,外國資本主義開始侵略中國,暴露了當時中國的封建皇朝完全沒有能力保衛自己的國家。外來的侵略和壓迫愈來愈厲害,國內的政治也愈來愈黑暗。從那個時候起,中國這樣一個大國,在對外關係上實際喪失了獨立國家的地位,廣大人民過著非常痛苦的日子。但是,就在那個時候,中國人民開始進行了英勇的反對外國資本主義和本國封建主義的革命鬥爭。許多的先進人物,為了救中國,為了改變自己國家的命運,努力去尋找真理。他們努力學習西方資產階級的政治和文化,以為西方資產階級的那些東西很可以救中國。他們在學了這些東西以後,就企圖按照西方資產階級國家的模型來改變中國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

  六十年以前,以康有為為首的改良派的變法運動,就是這種企圖的一次嘗試。他們希望使中國有一個不要根本改變封建制度而可以發展資本主義的憲法。他們的主張在當時受到了許多人的讚成和擁護。他們雖然是改良派,但在當時的條件下,他們的變法運動還是有進步意義的,因此引起了反動派的仇視。他們的活動,在一八九八年受到以慈禧太後為首的反動派的鎮壓而失敗了。

  康有為一派人的變法運動失敗了,中國人民仍然堅持地進行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鬥爭。在清朝末年,出現了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派。這一派和改良派不同,他們抱著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理想而進行推翻清朝統治的革命鬥爭,這就比改良派大進了一步。

  清朝的統治,在革命勢力迅速發展的情勢下,已經不能維持下去。為了維持自己的統治,為了欺騙人民和抵制人民的革命,在將近五十年前,清朝統治者宣布了「預備立憲」,並且公布了一個「憲法大綱」。這個「憲法大綱」的主要目的是要保存封建專制制度,雖然在表面上不能不許諾人民一些要求,但是人民不相信這種許諾是真的,不相信這種「立憲」能使中國進步。人民抵制了這種騙人的「立憲」。這個時候,對於這種「立憲」,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派採取了堅決反對的立場,而以康有為為首的改良派採取了擁護的立場。因此,改良派也受到了革命派的反對,並為人民所拋棄。

  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派,堅決主張經過革命來實現他們所期望的民主憲政,也就是資產階級性質的民主憲政。就當時的歷史條件來說,他們這樣做是正確的,他們代表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要求。在他們的領導下,終於爆發了具有偉大歷史意義的辛亥革命。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統治,結束了中國兩千多年來的封建帝制,產生了中華民國和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的南京臨時政府,並產生了一個臨時約法。這個臨時約法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的性質,是有進步意義的。辛亥革命使民主共和國的觀念從此深入人心,使人們公認,任何違反這個觀念的言論和行動都是非法的。但是當時的革命派是有缺點的。他們沒有一個徹底的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綱領,沒有廣泛地發動和組織可以依靠的人民大眾的力量,因此他們不能取得對於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徹底勝利。這次革命終於失敗了,袁世凱領導的反動派篡奪了國家權力。從此中國就進入各派北洋軍閥統治的時期,臨時約法被撕毀,「中華民國」變為名不副實的空招牌。孫中山領導的革命派進行了反對北洋軍閥政府的鬥爭,但是沒有得到成功。

  在北洋軍閥的統治下,中國的狀況越來越壞。世界上所有主要帝國主義國家都在中國進行爭奪,它們支持中國的各派軍閥連年不斷地進行內戰,使中國陷入極端混亂的局面。一個軍閥接著一個軍閥掌握當時的北京政權。北洋軍閥中最後一個所謂大總統曹錕,為了繼續維持軍閥的統治,在一九二三年公布了一個騙人的「憲法」。這個「憲法」也立即為當時的人民所否認,孫中山領導的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都反對了這個「憲法」,認為是偽憲。這個偽憲公布以後只有一年,曹錕的政府就垮臺了。

  在辛亥革命以前和辛亥革命以後的若干年間,中國一切有志救國的人還只能按照資本主義的方向去尋找中國的出路。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和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以後,中國人開始看到了西方資本主義的日趨沒落,並且看到了社會主義的萬丈光芒。一九一九年五月四日,中國發生了偉大的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革命運動。在這個時候,中國工人運動開始高漲起來。中國人民中的先進分子開始確信,能夠解決中國問題的不是資本主義的道路,而是社會主義的道路。

  先進分子的這種正確的信念,很快地變成了廣大群眾的信念。一九二一年,中國建立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工人階級的政黨——中國共產黨,從此就開辟了中國革命的新局面,使中國革命成為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革命,即新民主主義革命,成為世界社會主義革命的一部分,並且得到社會主義的蘇聯的援助。

  在這個時候,偉大的革命家孫中山,從多年奮鬥的經驗中,認識了要達到救國的目的,「必須喚起民眾,及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奮鬥」。他終於勇敢地採取了聯蘇、聯共、扶助工農的三大政策,同中國共產黨建立了反帝反封建的聯盟,展開了新的革命鬥爭。

  一九二七年,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聯合進行的北伐革命戰爭正在走向勝利的時候,蔣介石國民黨背叛了孫中山的政策,背叛了革命。從此以後,中國革命的領導責任就完全由中國工人階級和它的政黨中國共產黨單獨擔負起來了。從此,中國革命所表現的深刻性、徹底性和廣大的群眾規模,為以前一切革命運動所完全不能比擬。中國人民經過土地革命戰爭、抗日戰爭和人民解放戰爭,逐步地創造了堅強的人民革命軍隊和廣大的革命根據地,並在革命根據地裏面建立了統一戰線的人民民主政權,進行了各種社會改革,得到了豐富的革命經驗。長期的革命鬥爭證明,中國共產黨指出的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道路是唯一能夠救中國的道路。這條道路在全國人民中樹立了極高的信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中國人民終於戰勝了美國帝國主義支持的蔣介石反動派,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

  在過去相繼統治中國的幾個反動政府中,蔣介石國民黨政府是最後的一個反動政府,它是從來不要憲法的。但當它垂死的時候,也想用一個偽憲來救自己的命。這個偽憲受到中國共產黨、中國各民主黨派和全國人民的堅決反對,結果和過去的反動政府一樣,在蔣介石公布他的偽憲以後不到三年的時間,他的統治就徹底垮臺了。同時,擁護這個偽憲的中國青年黨、國家社會黨等反革命黨派也受到了人民的唾棄。這件事,在座的各位代表都是清楚地記得的。

  一百多年以來,中國革命同反革命的激烈的鬥爭沒有停止過。這種激烈的鬥爭反映在國家制度的問題上,就表現為三種不同的勢力所要求的三種不同的憲法。

  第一,就是從清朝、北洋軍閥、一直到蔣介石國民黨所製造的偽憲。這些封建買辦階級的反動統治者是連資產階級民主也反對的。他們本來不要任何憲法,所以總是要拖到他們的反動統治在革命力量的打擊下搖搖欲墜,他們的末日已經臨近的時候,才製造一種騙人的「憲法」,其目的是想利用一些資產階級憲法的形式裝點門面,使他們的反動統治能夠茍延殘喘。他們的這種目的,當然不可能達到。

  第二,就是中國民族資產階級在以往多年所盼望的憲法,也就是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憲法。這種憲法,除了辛亥革命所產生而隨即被袁世凱撕毀了的那個臨時約法以外,中國從來沒有產生過。

  世界上有過許多民族,在脫離封建主義之後,建立了資產階級的共和國。但是這種資產階級共和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始終只是一種幻想。中國資產階級既然沒有能力領導人民戰勝外國帝國主義和本國反動派的聯合力量,它就不可能使中國變為資產階級共和國,也就不可能使中國出現資產階級性質的憲法。

  第三,就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共和國的憲法,這就是現在我們所要制定的憲法。

  毛澤東同志早已指出:在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革命勝利以後,不會建立資產階級專政的共和國,而一定要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這個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人民共和國只會把中國引向社會主義,而不會把中國引向資本主義。

  事情就是這樣:封建買辦階級的反動統治者幾次用來騙人的偽憲,都不能使人民上當,都受到人民的抵制。而參與製造和積極擁護這種偽憲的人們,也被人民所拋棄。果然,幾批反動統治者都接著偽憲的宣布迅速垮臺,而這些所謂「憲法」都變成了廢紙。同時,幾十年來,在中國雖然有過不少的人為實現資產階級的憲政做過各種各樣的努力,但是一點成就也沒有。在中國出現的真正的憲法,畢竟只能是人民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憲法,只有這種憲法,才是適合於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而為最廣大人民群眾所歡迎的。

  所以我們說,我們現在提出的憲法草案乃是對於一百多年以來中國人民革命鬥爭的歷史經驗的總結,也是對於中國近代關於憲法問題的歷史經驗的總結。

  當然,我們的憲法草案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新的歷史經驗的總結。

  一九四九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了一個共同綱領。這個共同綱領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這個共同綱領總結了過去革命的經驗,特別是人民革命根據地的經驗,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確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當實現的各方面的基本政策。這個共同綱領,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堅決地執行了。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雖然只有五年的時間,我們國家的變化卻是巨大的。

  第一,我國已經結束了在外國帝國主義統治下的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地位,成了一個真正獨立的國家。毛澤東同志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開幕的時候,莊嚴地宣告:「佔人類總數四分之一的中國人從此站立起來了。」一百多年以來,中國人民作了無數的犧牲,以求擺脫外國帝國主義的統治,這個目的已經達到了。從一九五○年起在全國范圍內發動的偉大的抗美援朝運動,繼續加強了我國的獨立地位。我國已經以世界大國的身份出現在國際舞臺上。我國已經同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一起,成為保衛世界和平的堅強堡壘。

  第二,我國已經結束了年代久遠的封建主義的統治。封建主義的剝削制度曾經是我國停滯不振、落後和被斯侮的根源,這種根源已經由全國規模的群眾運動在我國絕大多數地區內完全消滅了。

  第三,我國已經結束了長期的混亂局面,實現了國內和平,造成了我國全部大陸空前統一的局面。我國各民族之間已經結束了過去那種互相歧視和互不信任的情況,而在反對帝國主義和反對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的基礎上,在民族平等和友愛互助的基礎上,親密地團結起來了。

  第四,我國已經在極廣泛的范圍內結束了人民無權的狀況,發揚了高度的民主主義。經過土地改革及其他社會改革,經過鎮壓反革命和抗美援朝等廣大的群眾運動,人民群眾已經組織起來。無數平日對國事漠不關心的人,也積極地起來參加國家的政治生活了。全國廣大人民群眾已經深切地體驗到,人民代表大會是管理自己國家的最好的政治組織形式。

  第五,由於解放後的人民在勞動戰線上表現出驚人的熱情和創造能力,加上我們的偉大盟國蘇聯的援助,我國已經在很短的時間內,恢復了被帝國主義和國民黨反動派所破壞了的國民經濟,開始了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的事業。社會主義經濟在實際生活中,已經無可懷疑地證明了它比資本主義經濟具有極大的優越性,它已日益壯大,並且日益鞏固自己在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地位。我們的國家關於社會主義事業所採取的具體步驟和具體措施,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從一九五三年起,我國已經按照建設社會主義的目標,實行了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劃,並且已經獲得了成就。

  這一係列的情況,說明了我們的國家五年以來已經大踏步地前進了,說明了國家權力一旦掌握在有組織有領導的人民手裏,便能發揮無敵的力量,使人民從悲慘的生活中解放出來,使我們的國家有飛躍的進步,使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得到改善。這一係列的情況,也說明了我們的國家和政府為什麼會這樣得到全體人民的支持和信任,並得到全世界愛好和平的人民的同情和支持。

  我國近代歷史中,人們曾經長期爭論過的一個根本問題——中國的出路是什麼,是資本主義呢,還是社會主義?對於這一個問題,五年以來我國發生的巨大變化已經作了生動的解答。五年以來的生活充分證明,由目前復雜的經濟結構的社會過渡到單一的社會主義經濟結構的社會,即由目前的新民主主義社會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是我國應當走的唯一正確的道路。

  現在來看,中國是不是還有什麼其他的路可走呢?

  美國帝國主義和蔣介石賣國集團向我們說:我國應當回到殖民地和封建統治的老路上去。據說我國人民正處在「黑暗生活」中,他們應當來「解放」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當推翻,他們的反動統治應當復辟,那就是說,我國人民應當再回到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血腥統治下面去。大家知道,經過一百多年的鬥爭才得到了解放的全國人民是決不會允許我國再退回到這條悲慘的老路上去的。但是美國帝國主義和蔣介石賣國集團以及大陸上的特務反革命分子,卻堅持要使我國走這條老路。現在美國帝國主義還侵佔著臺灣,蔣介石賣國集團還盤踞在臺灣繼續作惡,並且時刻企圖回到大陸上來。反動派的復辟仍然是一個實際的危險。如果有人看輕這種危險,那就要犯錯誤。因此,全國人民必須經常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必須努力加強我們的國防力量,並為解放臺灣,徹底消滅蔣介石賣國集團而進行堅決的鬥爭。

  我國是否還可以走資本主義道路,發展資本主義,變成資本主義國家呢?或許還有一些落後分子作這種幻想,但這是一種很錯誤而且很危險的幻想。毛澤東同志說過,「資產階級的共和國,外國有過的,中國不能有」。在工人階級領導下的今天的我國人民,決不會容許資本主義在我國泛濫,更決不會容許把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變為資產階級專政。世界資本主義已經沒落,世界上所有資本主義最發達的國家都已走到了絕路,而社會主義的蘇聯和其他人民民主國家已經繁榮強大起來。我國人民在工人階級領導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面貌正在改變,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正在逐步提高。在這樣的國際國內的局勢下,中國人民難道會願意拋棄自己社會主義的光明幸福的前途,而走到資本主義的苦痛的道路上去嗎?當然是不會的。所以,凡有這種幻想的人必須迅速拋棄這種幻想。如果還有人不願拋棄並且堅持這種幻想的話,那他們就有可能走到帝國主義所指引的危險的道路上去。因為他們既然堅持要使中國走資本主義的道路,就勢必要同帝國主義國家聯係起來,而帝國主義者卻不會讓中國成為獨立的資本主義的國家,只會使中國成為帝國主義和封建買辦階級統治的殖民地。這正是蔣介石賣國賊所走的道路。

  我國是否還有什麼別的道路可走呢?或許有人想到一條維持現狀的道路,即既不是資本主義的道路,也不是社會主義的道路,而是既有社會主義,又有資本主義,將我們現在所處的狀態維持下去。大家知道,我國正處在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過渡時期。在我國,這個時期也叫做新民主主義時期,這個時期在經濟上的特點,就是既有社會主義,又有資本主義。有一些人希望永遠保存這種狀態,最好不要改變。他們說:有了共同綱領就夠了,何必還要憲法呢?最近幾年,我們還常常聽見「鞏固新民主主義秩序」這樣一種說法,這種說法就是反映了維持現狀的思想。這究竟是否可能呢?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相反的生產關係,在一個國家裏面互不幹擾地平行發展,是不可能的。中國不變成社會主義國家,就要變成資本主義國家,要它不變,就是要使事物停止不動,這是絕對不可能的。要變成資本主義國家,我在前面已經說過,此路不通。所以我國只有社會主義這條唯一的光明大道可走,而且不能不走,因為這是我國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

  由此可見,我國走社會主義的道路,是確定不移的。除此以外,沒有其他的路可走。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已經走上了社會主義的道路。憲法草案序言中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社會主義社會建成,這是一個過渡時期。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從一九五三年起,我國已經按照社會主義的目標進入有計劃的經濟建設時期,因此,我們有完全的必要在共同綱領的基礎上前進一步,制定一個象現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這樣的憲法,用法律的形式把我國過渡時期的總任務肯定下來。

  在我國實現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是一個十分艱巨復雜的任務。必須動員全國人民的力量,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正確的和高度統一的領導之下,克服各種困難,才能實現這樣的任務。因此,一方面,我們必須更加發揚人民的民主,擴大我們國家民主制度的規模;另一方面,我們必須建立高度統一的國家領導制度。為了這樣的目的,我們也有完全的必要制定一個比共同綱領更為完備的象現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這樣的憲法。

  全國人民在討論中熱烈地稱讚我們的憲法草案,因為這個憲法草案正確地總結了我國的歷史經驗。這個憲法草案是我國人民利益和人民意志的產物,是我們國家發生了巨大變化的產物。

  人民稱讚這個憲法草案,還因為它正確地吸收了國際的經驗。憲法起草委員會在從事起草工作的時候,參考了蘇聯的先後幾個憲法和各人民民主國家的憲法。顯然,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先進國家的經驗,對我們有很大的幫助。我們的憲法草案結合了中國的經驗和國際的經驗。我們的憲法草案不只是我國人民革命運動的產物,而且是國際社會主義運動的一個產物。

  以上是關於我國憲法的歷史意義的說明。

二、關於憲法草案基本內容的若干說明

[編輯]

  現在,我對憲法草案的基本內容分為以下四個問題作一些說明。

第一、關於我們國家的性質問題

[編輯]

  憲法草案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憲法草案在序言和其他許多條文的規定中都表明,在我國的人民民主制度下,還存在著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

  只有依靠工人階級的領導,我國人民才能從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壓迫下獲得解放,這個真理早已由過去長期的歷史事實證明了。在人民獲得勝利以後,出現了新的問題:工人階級領導國家建設是不是也和過去一樣有本領和有把握呢?對於這一點,如果有些人在開始的時候採取了等等看的態度,那麼,五年以來的事實已經充分證明了工人階級領導國家的非凡的才能。為著鞏固我國人民已經取得的勝利果實,必須繼續鞏固和加強工人階級對於國家的領導。我們的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的事業,離開工人階級對於國家的領導,是不能設想的。

  不斷地鞏固和加強工農聯盟,是工人階級的領導能夠得到勝利的基本保證。這在我國過去的革命戰爭中和現在的國家建設中都是一樣的。在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革命戰爭中鍛煉出來的我國的工農聯盟,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不是削弱了,而是更加加強了。在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過程中,農民是要起變化的,這種變化現在已經開始了,這就是從經濟生活不穩定的個體農民逐步變化為社會主義的合作化的農民。只有由工人階級領導農民走合作化的道路,才能不斷地改善農民的生活情況,才能使工農聯盟更加密切和更加鞏固。

  在勞動人民中,除工人農民外,我國還有為數不少的城市和鄉村的個體手工業者和其他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他們是依靠勞動過活的,或者是主要地依靠勞動過活的。工人階級必須如同團結農民一樣,很好地團結這些勞動人民共同建設社會主義。團結這些勞動人民,是屬於工農聯盟的范疇之內的。

  工人階級領導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標志著我們國家的根本性質。這就表明我們的國家是人民民主國家。人民民主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兩類國家。在資本主義國家裏,無論怎樣標榜「民主」,終究只是佔人口中極少數的資產階級居於國家的統治地位。在我們這裏,最大多數的人民才真正是國家的主人。

  我國的知識分子,在過去的革命運動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在今後建設社會主義的事業中將起更加重要的作用。知識分子從各種不同的社會階級出身,他們本身不能單獨構成一個獨立的社會階級。他們可以同勞動人民結合而成為勞動人民的知識分子,也可以同資產階級結合而成為資產階級的知識分子,還有極少數的知識分子同被推翻了的封建買辦階級結合而成為反動的知識分子。除開極少數堅持反動立場並進行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活動的知識分子以外,我們的國家必須注意團結一切知識分子,幫助他們進行思想改造,發揮他們的能力,使他們為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服務。毛澤東同志早已說過:「一切知識分子,只要是在為人民服務的工作中著有成績的,應當受到尊重,把他們看作國家和社會的寶貴的財富。」

  憲法草案序言說:「今後在動員和團結全國人民完成國家過渡時期總任務和反對內外敵人的鬥爭中,我國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將繼續發揮它的作用。」這就表明,在我國過渡時期,工人階級領導的包括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具有重要的作用。這是以工農聯盟為基礎而又較工農聯盟更為廣泛的聯盟,即勞動人民同可以合作的非勞動人民之間的一種聯盟。有人以為既然要建設社會主義,這種聯盟就不可能存在,也沒有存在的必要,這種看法是錯誤的。

  我國在過渡時期還有民族資產階級。人們知道,在社會上有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存在的時候,階級鬥爭總是存在的。但我國原來是被外國帝國主義壓迫的國家,由於我國這樣的特殊歷史條件,工人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之間就不但有鬥爭,還曾經有過並且現在還存在著聯盟的關係。民族資產階級過去曾經在工人階級領導下參加了民族民主革命,五年以來又在國家領導下參加了愛國運動和經濟恢復的工作。經過「三反」「五反」的嚴重鬥爭,許多資本家提高了覺悟,他們表示願意接受社會主義改造。這樣,我們的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就有可能採取逐步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政策,並且正在進行這種改造。在過渡時期,民族資產階級在國民經濟中還有重要的作用。他們在擴大生產、接受社會主義改造、改進企業管理和生產技術、培養和訓練技術工人和技術人員等方面,對國家還可以作出一定的貢獻。在過渡時期,民族資產階級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

  在我國社會中,特別在各少數民族中,還有屬於其他階級成份的愛國的人士,國家也要很好地團結他們。

  由此可見,我國現在的統一戰線仍然具有廣泛的基礎。

  中國共產黨早已指出,在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國人民的革命大團結,不只是對於我國人民民主革命是需要的,對於實現社會主義事業也同樣是需要的。因為在我們面前還站著帝國主義。同時,在我國給人們選擇的道路,實際上只有兩條,或者是重新受帝國主義的奴役,或者是實現社會主義。中國要獨立、民主和富強,只有走社會主義一條路。在這種情況下,凡是不願意做殖民地奴隸的愛國的人們,就有在工人階級領導下團結起來接受社會主義道路的可能。在繼續鞏固工人階級領導和工農聯盟的前提下,在可能的范圍內,人民中間的團結越廣,對於社會主義事業就越有好處。所以,我們的憲法應當是一個全國人民大團結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憲法。

第二、關於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步驟問題

[編輯]

  憲法草案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靠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保證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

  為了貫徹第四條規定的方針,憲法草案在總綱的其他一些條文中又作了許多規定。這些規定既表明了建設社會主義社會這一個總目標,也表明了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具體步驟。

  我國在過渡時期還有多種經濟成份。就目前來說,我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主要的有: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國家的任務是盡力鞏固和發展前兩種所有制的經濟成份,即社會主義的經濟成份,所以國家要「保證優先發展國營經濟」,特別要注意逐步建立社會主義主要經濟基礎的重工業,同時要「鼓勵、指導和幫助合作社經濟的發展」。

  憲法草案的這些規定當然不是空想出來的,而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社會經濟關係的變化和廣大群眾的經驗為根據的,因此都是行得通的。關於這些規定,我想說一說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是關於過渡形式的問題。我們知道,實現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是一種很艱巨的任務。我們決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完成這種改造。我們必須根據群眾的經驗和覺悟程度,根據實際的可能性,逐步前進。我們的經驗已經證明,不論在農業、手工業或者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都可以有過渡的形式,而採用靈活的多樣的過渡形式又是完全必要的。

  在對農業和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主要的過渡形式是勞動群眾部分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社,如象幾年來我國農村中已經開始發展起來的以土地入股和統一經營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在我國的歷史條件下,我們逐步地和廣泛地運用這種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經濟的過渡形式,就可以引導廣大的個體勞動者比較順利地走向勞動群眾的集體所有制。

  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中,過渡形式是國家資本主義。在我國的歷史條件下,我們可能通過各種不同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逐步實現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在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國家管理下的國家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統治下的國家資本主義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質。這就是列寧所說的「我們能夠加以限制、我們能夠規定它的界限的一種資本主義」。在國家資本主義經濟中,一方面,資本家的所有制還沒有廢除,資本家還是有利可得,另一方面,資本家已經不能為所欲為地唯利是圖。經過國家資本主義這種過渡形式,就可以為將來用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家所有製造成有利的條件。

  憲法草案把這些過渡形式明確地規定下來,對於我國的社會主義改造事業是有重要意義的。

  其次,我要說一下通過和平道路來建成社會主義社會的問題。在人民的討論中有不少的人問:為什麼憲法草案序言中說我國的人民民主制度能夠保證我國通過和平的道路來消滅剝削,建成社會主義社會呢?

  在我國,封建主義的剝削制度,除少數地方外,已經在革命戰爭和土地改革的過程中完全消滅了。為要建成社會主義社會,還要消滅資本主義的剝削制度。這是進一步的社會變革。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工人階級和其他勞動群眾要實行這種社會變革,必須經過推翻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制度的革命。但是,我國現在的政治經濟狀況,是同資本主義國家完全不同的。我國已經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的國家制度。我國已經有了日益強大的社會主義的國營經濟,這種國營經濟已經成為整個國民經濟的領導力量,而資本主義經濟在我國已經不佔統治地位。因此,我國的社會主義革命也就同資本主義國家不相同。在我國,不存在推翻資產階級的國家制度這樣的問題,我們可以依靠現在這樣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來逐步地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同時,如前面所說,在我們國家內,工人階級同民族資產階級存在著聯盟的關係,因此,在我國消滅資本主義的剝削制度,也可以不採取象一九五○年到一九五二年實現土地改革那樣的方式,即在一個短時間內發動一次廣大的群眾運動,一下子就把封建的土地制度消滅了。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將經過一個相當長的時間,並通過各種不同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來逐步實現。我們將讓資本家們有一個必要的時間在國家和工人階級的領導下逐步接受改造。當然,鬥爭是一定會有的,現在有,將來還會有。現在就有一部分資本家進行各種違法活動,有一些人並對社會主義改造採取抵抗態度。所以憲法草案規定:「國家禁止資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的一切非法行為。」那種認為我國已經沒有階級鬥爭了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對於那些違法和進行破壞活動的資本家,是應當加以處罰的。由限制資本主義剝削到消滅資本主義剝削,不可能設想沒有復雜的鬥爭,但是可以通過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國營經濟的領導和工人群眾的監督,用和平的鬥爭方式來達到目的。資本家只要明白了大勢所趨,願意接受社會主義改造,不違法,不破壞人民的財產,那麼,他將得到國家的照顧,將來的生活和工作將得到適當的安排,他的政治權利也不會被剝奪。這和我們對待封建地主階級的政策是大有區別的。所有這些,即工人階級的國家領導權和工農的鞏固聯盟,社會主義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地位,國內統一戰線的關係,並加上有利的國際條件,就是我國所以能夠通過和平道路消滅剝削制度、建成社會主義社會的必要條件。

  至於各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主義改造,更要充分注意各民族發展的特點。對於這個問題,我在以後還要說到。

  其次,關於富農問題。在人民的討論中有不少的人問:憲法草案規定「國家對富農經濟採取限制和逐步消滅的政策」,應當怎樣了解?我們認為富農經濟是農村中的資本主義經濟,富農是農村中最後的一個剝削階級。在我國,富農經濟原來就不發達。在土地改革中,富農出租的那一部分土地已被分配。在土地改革後,由於農村中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的發展,由於國家執行了對糧食和其他主要農產品的統購統銷政策,富農經濟已大大地受了限制。農村中雖然又產生了少數新富農,但是一般說來,富農經濟不是上升,而是下降的。現在富農每人平均佔有的土地比一般農民佔有的土地只多一倍。過去的富農現在多已不僱工人或很少僱工人,放高利貸的減少了,經營商業的也受到了很大限制。所以,在我國,可以用合作化和限制富農經濟發展的辦法,逐步消滅農村中的資本主義。當然,鬥爭是不可避免的,富農的破壞活動是不可忽視的。在許多地方都發現有富農抵抗統購統銷和破壞互助合作的事實。對於有破壞行為的富農分子,必須加以處罰。但是根據我國的整個政治經濟情況來看,今後可以不需要發動一次象土地改革那樣的特別的運動來消滅富農。將來對於那些已經放棄剝削行為的原來的富農,可以在當地農業生產合作社已經鞏固的前提下,根據一定的條件,並在取得農民的允許以後,讓他們分別參加合作社,繼續加以改造。

  其次,在人民的討論中還有不少的人問:憲法草案一方面規定,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資本家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另一方面又規定,要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要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家所有制,這豈不是互相矛盾麼?

  如果說這裏有什麼矛盾的話,那麼,這正是反映著客觀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在我國過渡時期,既有社會主義,又有資本主義,這兩種所有制的矛盾就是客觀存在的矛盾。同時,資本主義工商業在現階段一方面有它的有利於國計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又有它的不利於國計民生的作用,這又是資本主義工商業本身客觀存在的矛盾。我們解決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矛盾的政策,就是一方面允許資本家所有制存在,利用資本主義工商業有利於國計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限制資本主義工商業的不利於國計民生的作用,採用過渡辦法,準備條件,以便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家所有制。憲法草案所規定的關於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一些具體步驟,就是為了要正確地解決這種矛盾。

  在我國的具體條件下,我們認為我們所採取的建設社會主義的方針和方法是正確的。這個真理,還可以從反面,就是從敵人的叫喊中和某些外國資產階級報紙的評論中得到證實。

  帝國主義者和臺灣蔣介石賣國集團非常不喜歡我們建設社會主義,他們每天都在攻擊我們。這有什麼奇怪呢?原來我們是做對了。

  有些外國資產階級報紙失望地發現,在我們的憲法草案中所宣布的道路,「就是蘇聯所走過的道路」。是的,我們所走的道路就是蘇聯走過的道路,這在我們是一點疑問也沒有的。蘇聯的道路是按照歷史發展規律而為人類社會必然要走的道路。要想避開這條路不走是不可能的。我們一向認為馬克思列寧主義是普遍的真理。

  為了破壞我們的社會主義事業,狡猾的敵人還特別雇用了一些人,如象托洛茨基陳獨秀分子,他們裝成「左」的面孔,攻擊我們的社會主義改造事業的具體步驟和具體措施。他們說,我們做得「太不徹底」,「太妥協」,「離開了馬克思主義」。他們想用這些胡說混淆人們的視聽。他們要我們破裂同民族資產階級的聯盟,立即剝奪民族資產階級。他們又嫌我們的農業政策「太慢了」,他們要我們破裂同農民的聯盟。這些難道不是完全的胡說嗎?我們如果照這樣作,當然只有帝國主義和蔣介石賣國賊最為高興。

  我國人民既有建設社會主義的堅定目標,又有切實可行的具體步驟,這就不能不使我們的敵人大大地不高興了。敵人最不高興的事情,就是對我國人民最好的事情,這是用不著說的。

第三、關於我國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權利和義務

[編輯]

  憲法草案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個規定和其他條文的一些規定表明我們國家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我國人民革命根據地政治建設的長期經驗,並參照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的經驗,在五年以前,我們的共同綱領就確定了我們國家的這種政治制度。憲法草案總結了五年以來國家機關工作的經驗和各級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經驗,對我們國家的政治制度作出了更加完備的規定。我們採用這種政治制度,是同我們國家的根本性質相聯係的。中國人民就是要用這樣的政治制度來保證國家沿著社會主義的道路前進。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所以能夠成為我國的適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為它能夠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權力,能夠便利人民群眾經常經過這樣的政治組織參加國家的管理,從而得以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顯然,如果沒有一種適宜的政治制度使人民群眾能夠發揮管理國家的能力,那麼,人民群眾就不能很好地動員和組織起來建設社會主義。

  我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在普選的基礎上產生的。憲法草案規定,凡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由於現在的各種具體條件,我國在選舉中還必須依照法律在一定時期內剝奪封建地主和官僚資本家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還必須規定城市和鄉村選舉代表名額的不同的人口比例,實行多級選舉制,並且在基層選舉中多數是採用舉手表決的方法。我國的選舉制度是要逐步地加以改進的,並在條件具備以後就要實行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制度。但是現行的選舉制度是適合於我國目前時期的情況的,對於人民最便利,並且能夠照顧各少數民族和各民主階級,使他們有適當的代表名額。從這樣的選舉中產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能夠充分代表人民的意志,所以這是具有高度民主性質的人民代表機關。

  依照憲法草案的規定,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完全統一地行使最高的國家權力,而我們的國家行政機關,從國務院到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樣的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受它們的監督,並可以由它們罷免。所以,我們的國家行政機關決不能脫離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違背人民代表大會的意志而進行活動。適應我國的實際情況,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建設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經驗,我們的國家元首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結合起來行使。我們的國家元首是集體的國家元首。同時,不論常務委員會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都沒有超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

  我們國家的大事不是由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來決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既規定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問題就都應當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討論,並作出決定。全國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和決定,在它閉會期間,經過它的常務委員會討論和決定;地方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和決定。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就是這樣能夠對重大問題作出決定並能夠監督其實施的國家權力機關。

  憲法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我們經過人民代表大會制統一和集中行使國家的權力,就說明了我們的民主集中制。在香港出版的反動刊物說我們「這種人民代表大會制乃是中央集權的制度」。這些反動分子自以為發現了一種什麼理由可以用來攻擊我們。可是我們馬克思列寧主義者早就公開地宣布過,我們是主張集中制的。問題是什麼樣的集中:是少數大封建主或大資本家的專制的集中呢,還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人民大眾的民主的集中呢?這兩種集中制度,當然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情。正如憲法草案中所規定的,我們在這裏是把高度的集中和高度的民主結合在一起的。我們的政治制度有高度的集中,但是這種高度的集中是以高度的民主為基礎的。

  人民當自己還處在被壓迫地位的時候,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和力量充分地集中起來。中國人民在過去被人譏笑為「一盤散沙」,就是因為這個原故。革命使得人民的意志和力量集中起來了。而當人民已經得到解放並建立了自己的國家以後,當然就要把自己的意志和力量充分地集中到國家機構裏去,使國家機構成為一個堅強的武器。人民的國家機構越是堅強,它就越有能力保衛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保障社會主義的建設。

  毛澤東同志在「論聯合政府」一書中說到我們國家政治制度的時候,清楚地指出:「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說,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就是我們的原則。

  有不少的人,常常錯誤地把民主和集中看做是絕對對立而不能互相結合的兩回事。他們以為,有了民主就不能有集中,有了集中就不能有民主。他們看到我們國家機關中的人民的政治一致性,看到全國高度的統一領導,就企圖證明在我們這裏「沒有民主」。他們的錯誤在於他們不了解人民民主,也就不能了解建立於人民民主基礎上的集中。

  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統一意志,是人民代表大會和一切國家機關工作的出發點。因此,在這一切國家機關中,也就能夠在民主的基礎上形成人民的政治一致性。但是,不能因為政治上的一致性而取消或者縮小批評和自我批評。恰恰相反,批評和自我批評是我們民主生活的一種極重要的表現。在我們的一切國家機關中,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總是有的,因此,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會議上,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會議上,在一切國家機關的會議上和日常活動中,都要充分地發揚批評和自我批評。我們必須運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來推動國家機關的工作,不斷地改正缺點和錯誤,反對脫離群眾的官僚主義,使國家機關經常保持同群眾的密切聯係,正確地反映人民群眾的意志。如果沒有充分的批評和自我批評,也就不能達到和保持人民的政治一致性。壓制批評,在我們的國家機關中是犯法的行為。

  從資產階級的觀點出發,是不能理解我們國家的政治制度的。許多外國資產階級的報紙評論了我們憲法草案中的政治制度。有一些人因為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擁有廣泛的權力而感到奇怪,說什麼「尤其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強大,不得不令人吃驚」。另有一些人卻在那裏爭論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地位是象法國的總統呢,還是象美國的總統。這些評論家總想用資產階級國家的政治制度來衡量我們的制度,或者根據他們主觀上一些奇奇怪怪的想法說這樣那樣。但可惜的是他們還沒有看到最大的和最根本的事情,他們還沒有看到中國歷史上已經發生的巨大變化,這個變化就是以工人階級為首的中國人民已經當了中國的主人。

  還有一些外國資產階級的評論家攻擊我們國家的集中制和人民的集體主義,並且根據這點說,在我國「沒有個人自由」,「忽視個人利益」。因此,我想說一下高度的集中和人民的集體主義是不是妨害人民群眾的個人利益和個人自由的問題。

  在憲法草案的許多條文中,規定了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自由和權利。憲法草案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並且規定國家要供給必需的物質上的便利,以保證公民享受這些自由。憲法草案還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法院決定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不受逮捕。」「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憲法草案又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受教育的權利、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和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並且規定國家要逐步擴大現在還不充分的物質條件,以保證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此外,憲法草案還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我們的國家所以能夠關心到每一個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當然是由我國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來決定的。任何資本主義國家的人民群眾,都沒有也不可能有我國人民這樣廣泛的個人自由。

  有些外國評論家看到我們一方面要保衛人民的民主自由權利,另一方面要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他們就覺得奇怪。當然,如果有人希望我們在憲法中去保障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活動的自由,那就只能使他失望。對於意圖奴役我們的外國帝國主義者和帝國主義的走狗們,我們的憲法和一切法律是永遠也不會讓他們得到一點方便的。難道不正是因為我們剝奪了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的自由,人民才有了真正的自由麼?

  有些外國評論家看到我們一方面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另一方面懲辦那些形式上披著宗教外衣而實際上進行反革命活動的帝國主義分子和叛國分子,他們就覺得奇怪。當然,如果有人希望我們去保護那些對於我國人民民主政權進行顛覆活動的帝國主義分子和叛國分子的自由,那就同樣只能使他失望。根據憲法草案的規定,我們的國家將如同過去一樣切實地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但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保障反革命活動自由,是絕對不能混同的兩件事,我們的憲法和一切法律同樣是永遠不會讓那些披著宗教外衣進行反革命活動的分子得到一點方便的。這種道理也沒有任何難於理解的地方。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國家只是保障剝削階級極少數人的利益和自由,而剝奪極大多數人的利益和自由。在我們這裏,恰恰相反,我們絕不容許任何人為了個人或者少數人的利益和自由而妨害大多數人的利益和自由,妨害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因為這種理由,所以憲法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國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財產破壞公共利益。」在我們這裏,妨害公共利益的所謂「自由」,當然要受到限制和禁止。但是,我們的國家是充分地關心和照顧個人利益的,我們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不能拋開個人的利益;社會主義,集體主義,不能離開個人的利益;我們的國家充分保障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這種公共利益正是滿足人民群眾的個人利益的基礎。

  我們的國家能夠鼓舞廣大的人民群眾積極地參加國家和社會的公共生活,並且使人民群眾從集體主義的觀點出發,在公共生活中自覺地遵守他們對社會、對國家應盡的各項義務,這是我們的人民民主制度符合人民利益的證明。人民群眾是否因為有了集體主義,盡了對於社會、對於國家的義務,就會喪失個人利益和個人自由呢?當然不是的。在人民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群眾能夠體驗到國家與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是不可分的,是一致的。在人民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有了完全的民主權利,同時也不完全的義務。人民既然完全地行使了國家權力,也就會以主人的身份盡完全的義務。

  在我們的國家裏,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人不會是只盡義務,不享受權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受權利,不盡義務。憲法草案規定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並且規定公民有愛護和保衛公共財產的義務,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憲法草案又規定,「保衛祖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憲法草案所規定的這些義務都是每一個公民無例外地必需遵守的。憲法草案的這些規定,將進一步地提高人民群眾對於我們偉大祖國的莊嚴的責任感。因為我們的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人民就自然要把對國家的義務看做自己應盡的天職。任何人如果企圖逃避這些義務,就不能不受到社會的指責。

  我國人民願意貢獻自己的力量來保衛我們的祖國,來不斷地加強人民民主制度,來參加偉大的社會主義事業,當然也就是因為我們的祖國越是強盛,我們的人民民主制度越是強有力,我們的社會主義席事業越是向前發展,人民的自由和權利也就越有保障,越能夠擴大。

第四、關於民族自治問題

[編輯]

  憲法草案的序言和其他許多條文規定了國內各民族間平等友愛互助的關係,保障了各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已經廢除了民族壓迫制度,建立了國內各民族平等友愛互助的新關係,各少數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事業開始逐步發展,人民生活開始逐步改善。我國已經成為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憲法草案總結了這方面的經驗,對於民族區域自治,對於各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建設,作了比共同綱領更進一步的規定。

  我們的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國家,並且正向著建成社會主義社會的目標前進,所以我們的國家能夠用徹底的民主主義和民族平等的精神來解決民族問題,建立國內各民族之間的真正合作。我們堅決地認定,必須讓國內各民族都能積極地參與整個國家的政治生活,同時又必須讓各民族按照民族區域自治的原則自己當家作主,有管理自己內部事務的權利。這樣,就能夠消滅歷史上殘留下來的民族間的隔閡和歧視,不斷地增進各民族間的相互信任和團結。

  憲法草案明確地規定,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一律都享有平等的權利,並且宣布,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在我國都是不合法的。憲法草案還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憲法草案把我們國家在民族問題上所遵守的人民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原則以及根據這種原則所應當採取的具體措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來了。

  憲法草案反映了我國各民族利益的一致性。一百多年以來,我國各民族,包括漢族和各兄弟民族在內,共同遭受了外國帝國主義的壓迫。帝國主義者曾經進行各種陰謀,破壞我國各民族間由於長遠的歷史而形成的聯係,企圖實現他們的「分而治之」的侵略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使中國各民族都從帝國主義壓迫下得到了解放,但是帝國主義者仍舊在處心積慮,妄想分離我國各民族,藉以達到他們的重新奴役我國各民族的目的。面對著帝國主義者的這種侵略陰謀,我國各民族都必須提高警惕,不要給帝國主義者進行這種陰謀以任何機會。我國各民族都必須加強和鞏固我們祖國的統一,必須緊緊地團結在一起,共同為建設偉大的祖國而努力。憲法草案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並宣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顯然,這樣的規定是完全必要的,是完全符合我國各民族的共同利益的。

  憲法草案通過各種規定,保證各少數民族在聚居的地方,都能真正行使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不僅行使一般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而且能夠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地方的財政,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組織本地方的公安部隊,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適應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形式,可以依照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數人民的意願去規定。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要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在只有一個鄉的民族聚居地區內,雖然不可能也不需要建立自治機關行使上述各種自治權,但也要設立民族鄉,以適應聚居的民族成份的特殊情況。

  必須指出,大民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都是錯誤的。這種思想,對於我國各民族的團結和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行,都是有害的。我們從憲法草案的序言中可以看到,為著繼續加強民族的團結,不僅要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也要反對大民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

  漢族在我國人口中佔有極大的多數,由於歷史條件的關係,漢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在國內各民族中也發展得較高,但是決不能因此就以為漢族可以享受任何一點特權,就可以在其他兄弟民族面前表示任何一點驕傲。恰恰相反,漢族倒有特別的義務去幫助各兄弟民族的發展。各少數民族雖然已經獲得了民族平等的權利,但是如果僅僅依靠他們自己的條件和力量,就還不能迅速地克服原來經濟上和文化上的落後狀況。因此,漢族的幫助對他們是很重要的。漢族人民,特別是派到各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漢族幹部,必須時時刻刻為少數民族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設想,全心全意為少數民族服務,並且要耐心地幫助當地民族幹部逐步地成長起來,以便由他們自己擔負本地區的各種領導工作。由於過去反動統治階級的影響,在漢族人民中,以至在漢族幹部中,還存在一種大漢族主義思想。例如:不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尊重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不承認少數民族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不承認少數民族有管理自己內部事務的權利,在少數民族地區工作而不尊重少數民族幹部,不同他們商量辦事,不相信他們能夠在實際工作中提高自己管理各種事務的能力等等。毫無疑問,這種大漢族主義的思想和行為,必然會起破壞民族團結的作用,也完全是我們的國家制度所不允許的。漢族人民和漢族工作幹部必須隨時注意克服大漢族主義思想。另一方面,在各少數民族中存在著一種地方民族主義思想。這種地方民族主義和大漢族主義同樣是長期歷史的遺物。應當指出,這種地方民族主義的思想和行為,同樣足以妨害各民族間的團結,而且完全有害於自己民族的利益,所以同樣是應當克服的。

  建設社會主義社會,這是我國國內各民族的共同目標。只有社會主義才能保證每一個民族都能在經濟和文化上有高度的發展。我們的國家是有責任幫助國內每一個民族逐步走上這條幸福的大道的。

  但是各民族有不同的歷史條件,決不能認為國內各民族都會在同一時間、用同樣的方式進入社會主義。憲法草案序言中說:「國家在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的過程中將照顧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會主義改造的問題上將充分注意各民族發展的特點。」這就是說,在什麼時候實行社會主義改造以及如何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等等問題上,都將因為各民族發展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這一切問題上,應當容許各民族人民群眾以及在各民族中同人民群眾有聯係的公眾領袖們從容考慮,並按照他們的意願去作決定。

  在某些少數民族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事業,將比漢族地區開始得晚一些,而且他們的社會主義改造所需要的時間也會長一些。當這些少數民族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時候,社會主義事業可能在全國大部分地區內已經有了很大的成效,這些少數民族將來的社會主義改造事業也就會有更為順利的條件,因為在那個時候國家會有更多的物質力量去幫助他們。少數民族的廣大人民,由於看到全國范圍內社會主義勝利的好處,也會願意走這條路。即使還有少數人擔心社會主義改造會損害自己個人的利益,國家也會採取必要的政策,妥當地安頓他們的生活。所以社會主義改造,在少數民族地區,可以用更多的時間和更和緩的方式逐步地去實現。現在還沒有完成民主改革的少數民族地區,今後也可以用某種和緩的方式完成民主改革,然後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在我們國家內,在各少數民族中,任何人只要擁護人民民主制度,團結在祖國大家庭裏,就都有自己的光明前途,在社會主義社會中都有自己的出路,這是一定的。

  以上是關於憲法草案基本內容的說明。

三、關於全民討論中提出的對憲法草案的意見

[編輯]

  全國人民群眾在討論憲法草案的時候,提出了很多修改和補充的意見,也提出了一些問題。對於這些意見和問題,有一部分我在前面已經作了回答,現在我要說到人民群眾在討論中對憲法草案所提出的另外一部分意見和問題。

  人民群眾提出的意見,憲法起草委員會都作了考慮。在這些意見中,有一部分意見所涉及的問題不是屬於憲法的內容。而是屬於其他各種法律的內容,這一部分意見應當在制定其他法律的時候去處理。

  由於採納了群眾的意見,憲法草案已經有了若干改動,有些是內容的改動,有些是文字和修辭上的改動。在這裏,不需要把現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經過修改了的這個憲法草案當中的第一點修改都列舉出來,我只舉出以下幾點比較重要的修改,並加以說明。

  一、關於憲法草案第三條第三款的修改。這一款規定:「各民族都有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的自由。」這原來是採用共同綱領同一內容的條文。有人建議,在這一款裏,不只應當規定各民族都有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而且還應當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又有人提出,憲法草案第八十八條既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那這一款關於保持或者改革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就是重復的,建議刪去。憲法起草委員會認為這些建議是正確的,因此將第三條第三款改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二、關於憲法草案第五條的修改。這一條所敘述的是我國現有的各種生產資料所有制。有人主張應當寫明,在這一條內列舉的四種所有制,即國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和資本家所有制,只是我國現有的主要的所有制,而不是全部的所有制。提出這個修改意見的人認為,我國現在除了在這一條內列舉的四種所有制以外,還存在另外的一些所有制,因此,如果不在這一條的原文中增加「主要」二字,那是有缺點的。

  憲法起草委員會認為這個意見符合我國現在的實際情況。按照實際情況,在我國的若干少數民族地區內,現在存在著封建所有制,甚至還存在著比封建所有制更加落後的所有制。憲法草案第七十條第四款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這裏所說的「經濟特點」就包含了若干少數民族地區各種特殊的所有制的問題。當然,這些所有制,在我國整個國民經濟中,只佔極少的份量。此外,在尚待解放的臺灣省,美國帝國主義和蔣介石賣國集團現在還對臺灣人民進行著殘酷的壓迫和掠奪,在那裏,外國帝國主義者所有制、官僚資本家所有制和地主所有制不只是存在,而且還佔統治地位。上述這些所有制都不是第五條列舉的四種所有制能包括的。因此,憲起草委員會採納了這個意見,在第五條上加了「主要」二字。

  第五條的另一個修改是寫明了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這個修改使合作社所有制的含義更加明確了。

  三、憲法草案第八、第九、第十各條的第一款都做了修改。這幾款的原文是分別規定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手工業者和其他個體勞動者以及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所有權。憲法草案原來的這些規定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內容上是有重復的,因為第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這個規定包括了全體公民,「包括了生產資料以外的一切財產的所有權。現在我們把第八條第一款改為「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所有權」;把第九條第一款改為「國家依照法律保護手工業者和其他非農業的個休勞動者的生產資料所有權」;把第十條第一款改為「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這一款裏的「其他資本」,是指資本家的除生產資料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資本,例如商業資本。經過這樣的修改,就避免了前後條文內容的重復。

  四、憲法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原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直轄市、少數民族、軍隊和華僑選出的代表組成」,現在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軍隊和華僑選出的代表組成」。因為在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時候,少數民族並不是一種選舉的單位,只有自治區才是同省、直轄市同樣的區域性的選舉單位。所以應當作這樣的修改。

  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各少數民族的代表不只是從自治區產生,而且更多的是從各省和直轄市產生,因此各省和直轄市在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時候,必須注意到使少數民族有適當名額的代表。為此,我們把第二十三條的第二款也作了修改,修改後的條文特別指出,在選舉法中應當規定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事實上,一九五三年三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就已經是這樣做的。

  五、憲法草案的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作了修改,這兩條是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設立的各種委員會的規定。

  依照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預算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委員會。這些委員會都是經常性的組織。它們的任務是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根據工作情況,民族委員會和法案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還要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而預算委員會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就只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才進行工作。為了表明這兩類委員會工作情況的區別,對第三十四條的第二款作了一點修改,寫明「民族委員會和法案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著調查特定問題組織的委員會。這種委員會是臨時性的組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了監督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而組織的一種委員會,所以這種委員會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委員會具有不同的性質。因為原文對這種委員會的性質和任務規定得不明確,所以作了修改。又依照憲法草案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責任監督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為著實行這種監督,常務委員會應當也有權組織這種調查特定問題的委員會。所以修改後的第三十五條把原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各種委員會」,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這樣,就把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兩種委員會的區別表明出來了,並且把常務委員會也可以組織這種委員會的權限補充規定上去了。

  六、憲法草案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增加了「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的規定。由於我國的地區大,人口多,許多地區交通還很不方便,如果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不符合於實際狀況的。為了便於糾正審判工作中可能發生的錯誤,實行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的制度,根據我國建國以來法院工作的經驗和從我國現時的條件來看,這是比較適當的。

  七、憲法起草委員會對於憲法草案中有關檢察機關的各條的規定作了較大的修改,其中主要是對於第八十一條到第八十四條這四條的修改。從修改後的條文可以看出,我國的檢察機關將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除了設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以外,並且設立檢察委員會。檢察委員會是在檢察長領導下處理有關檢察工作的重大問題的組織。在人民檢察院內設立這樣的合議組織,可以保證集體地討論問題,使人民檢察院能夠更加適當地進行工作。我們認為,在檢察機關採取這種制度是比較適合於我國目前的實際狀況的。

  以上是我們考慮了人民群眾的意見以後對於憲法草案所作的一些較重要的修改。

  我在這裏還要說到經過憲法起草委員會考慮認為不應當採納的一些意見。當然,在這個報告中把這些意見全部列舉出來,是不可能的。我只說到以下幾點。

  一、有些人提議在序言中詳細地敘述我國的革命歷史,例如,更多地說明在我國革命歷史中的中國共產黨的作用,工農聯盟的作用,統一戰線的作用,更多地說明一百多年以來革命先烈的奮鬥經過,更多地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各方面的成就等等。這一類意見,憲法起草委員會沒有採納。

  有些人對序言提出了兩種相反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說到共產主義社會的遠景,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當說到現在還沒有實現的東西。這兩種意見也沒有採納。

  為什麼以上這些意見不應當採納呢?

  在憲法草案的序言中表明這個憲法是中國人民革命勝利的結果,這是必要的。但是憲法所以需要序言這個部分,更重要的是因為要在序言中說明我國正處在過渡時期這個歷史特點,並且著重地指明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和實現這個總任務的內外條件。中國人民過去的一切革命歷史應當受到尊重,但是如果在憲法的序言中加上許多對憲法並不是必要的歷史敘述,那是不適當的。

  因為我們這個憲法是過渡時期的憲法,所以它同社會主義社會已經建成時期的憲法不能不有所區別。一方面,我國現在還沒有建成社會主義社會,另一方面,我國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著建設社會主義的事實,而且社會主義的建設正在一天一天地發展。憲法不去描畫將來在社會主義社會完全建成以後的狀況,但是為了反映現在的真實狀況,就必須反映正在現實生活中發生著的變化以及這種變化所趨向的目標。如果不指明這個目標,現實生活中的許多事情就不可理解。我們的憲法所以有一部分條文帶有綱領性,就是因為這個原故。

  由此可見,如果以為社會主義建設還沒有完成,在序言中就不應當提出建成社會主義社會這個目標,這是不對的。但是如果以為在序言中不僅應當提出建成社會主義社會這個目標,而且還應當說到建成社會主義社會以後的遠景,即為共產主義而奮鬥的目標,那也是不必要的。

  二、有些人提議在第五條中列舉我國現有的各種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時候,還應當提到國家資本主義。憲法起草委員會沒有採納這個意見。因為,目前在我們這裏,國家資本主義經濟有各種不同的形式,那就是國家所有制同資本家所有制在多種復雜形式下的經濟聯盟,而不能自成一種獨特的所有制。所以在指出各種所有制的第五條中不應當把國家資本主義列舉在內。

  三、有些人提議在憲法草案第二章第三節內具體地列出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的名稱。這個意見憲法起草委員會也沒有採納。因為隨著我國國家建設工作的發展,國務院的機構在一定的情況下需要有某些變動,所以在這一節內沒有具體列出國務院所屬各部門的名稱,以免一遇變動就要修改憲法。國務院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名稱,可以在國務院組織法內另行規定。

  四、有些人提出關於地方國家機關的一種修改意見。這種意見認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也應當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樣設立常務委員會。憲法起草委員會沒有採納這個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繁重,當然不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所能夠相比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的立法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沒有這方面的職權。而且越是下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因為地區越小,就越易於召集會議。所以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不需要在人民委員會以外再設立常務機關。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同時也行使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機關的職權。如果另外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機關,反而會使機構重疊,造成不便。

  五、有些人提議在憲法序言中增加關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地位和任務的規定。憲法起草委員會認為在憲法序言中可以不作這樣的規定。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我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它曾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這種職權今後當然不再需要由它行使,但是它作為統一戰線的組織將在我國的政治生活中繼續發揮它的作用。既然它是統一戰線的組織,所以,參加統一路線的各黨派、各團體,將經過協商,自行作出有關這個組織的各種規定。

  六、還有些人提議在憲法中增加規定我國疆域的條文。憲法起草委員會認為不需要在憲法中增加這樣的條文。憲法的基本任務,是用法律的形式規定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而描寫國家的具體疆域,並不是它的必要的任務。在聯邦國家的憲法中,有必要列舉聯邦中的各個單位,但我國並不是這種國家。在單一國家中,如果認為有必要把現行的行政區域的劃分固定下來,當然也可以在憲法中列舉各行政區域單位。但是,現在我國的經濟建設正在開始,國內各行政區域的劃分還不能說已經完全固定了。例如不久以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就曾決定合並了若干省的行政單位。所以,在憲法中按照現狀列舉各行政區域的名稱,並不是適宜的。當然,行政區域的劃分是不應當輕易變動的,所以憲法草案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劃分,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劃分也要由國務院來批準。

  人們提議增加有關疆域的條文,有一種用意,是為了要在憲法中肯定臺灣是我國領土中不可分的一個部分,這個用意是好的。但是憲法可以不為此而增加新的條文,因為臺灣是中國的神聖領土,是從來不發生疑問的。把臺灣從美國帝國主義和蔣介石賣國集團的統治下解放出來,達到我們全國的完全統一,這是中國人民一定要實現的任務。

  以上是對於人民群眾對憲法草案所提出的各種意見的簡要的回答。

四、結論

[編輯]

  各位代表!在全國人民的討論中,證明了我們的憲法草案是代表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的,是實事求是的。人民群眾在討論憲法草案的時候說:「憲法草案把全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和毛主席領導下作過的許多事情都寫上了;把現在已經開始做、以後應當做又能夠做的事情也寫上了。」「我們應當怎樣走到社會主義,一條一條地都擺出來了。」「憲法草案標志著各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將得到更大的發展。」廣大群眾認為我們起草的憲法是「幸福生活的保證」,認為憲法草案的「每一條都代表著人民的利益」。這是人民群眾對憲法草案所作的結論,顯然,這種結論是正確的。

  我們的憲法草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以後,將成為我國的國家根本法。這個憲法既然是表達了人民群眾的親身經驗和長期心願,它就一定能夠在我國的國家生活中起巨大的積極的作用,一定會鼓舞人民群眾為保衛和發展我們的勝利成果而鬥爭,為粉碎一切企圖破壞我國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敵人而鬥爭,為促進我國建設事業的健全發展和加速我國建設的進度而鬥爭。 憲法是全體人民和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及一切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是人民的勤務員,一切國家機關都是為人民服務的機關,因此,他們在遵守憲法和保證憲法的實施方面,就負有特別的責任。

  中國共產黨是我們國家的領導核心。黨的這種地位,決不應當使黨員在國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權利,只是使他們必須擔負更大的責任。中國共產黨的黨員必須在遵守憲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範作用。一切共產黨員都要密切聯係群眾,同各民主黨派、同黨外的廣大群眾團結在一起,為憲法的實施而積極努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頒布,不僅會使全國人民歡欣鼓舞,而且也會使我們在全世界一切國家中的朋友感到高興。人民的中國在國際間有很多的朋友。偉大的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是我們親密的朋友,全世界一切國家愛好和平的人民都是我們的朋友。我們在國際間的朋友對我們事業的支持,是我們取得勝利的主要條件之一。我們的朋友為我們的勝利而高興是可以理解的。中國革命的勝利具有偉大的世界歷史意義,中國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的勝利,同樣是具有偉大的世界歷史意義的。我們的憲法已經把我國在國際事務中的根本方針規定下來了,這個方針就是要為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我國已經得到的一切成就和將要得到的成就,都有助於全世界人民的和平與進步的共同事業。爭取世界的持久和平是我國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必要條件。

  我國憲法的頒布,是全國各族人民長期共同奮鬥獲得了偉大勝利的一個成果,但是這並不是說,憲法頒布以後,憲法所規定的任何條文就都會自然而然地實現起來。不是的。憲法一方面總結了我們過去的奮鬥,另一方面給了我們目前的奮鬥以根本的法律基礎,它在我們國家生活的最重要的問題上,規定了什麼樣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須執行的,又規定了什麼樣的事是非法的,必須禁止的。在憲法頒布以後,違反憲法規定的現象並不會自行消滅,但是憲法給了我們一個有力的武器,使我們能夠有效地為消滅這些現象而鬥爭。憲法規定我們的國家要建立社會主義社會,這當然不是說社會主義社會已經是現在的東西,也不是說我們可以坐著等它來到。我們面前還有遙遠的道路,在這條道路上必然會有艱難,有曲折,絕對不會是一帆風順的。憲法的意義是偉大的,憲法交給我們的任務尤其偉大。我們只有經過艱苦的奮鬥和頑強的工作,經過不斷的努力的學習,克服橫在我們面前的種種困難,才能達到我們的目的。我們一點也不要因為我們目前所已經得到的成就而驕傲自滿。驕傲自滿,對於任何個人,任何階級,任何政黨,任何民族,都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當我們慶祝憲法的制定和頒布的時候,我們全國各族人民必須按照憲法所規定的道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加強團結,繼續努力,為保證憲法的完全實施而奮鬥,為把我國建設成為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