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與蘇聯政府的談判的中蘇公報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與蘇聯政府的談判的中蘇公報 1952年9月16日 |
(原載1952年9月16日《人民日報》) |
蘇聯部長會議主席約·維·斯大林、蘇聯外交部部長安·揚·維辛斯基、蘇聯對外貿易部部長巴·尼·庫米金一方,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周恩來率領並包括政務院副總理陳雲、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李富春、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蘇聯特命全權大使張聞天、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副總參謀長粟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一方之間,最近在莫斯科擧行了談判。在談判過程中,討論了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聯兩國關係的重要政治與經濟問題。談判是在友好的互相諒解和誠懇之氣氛中進行的。這次談判證明了雙方都決心努力使兩國之間的友誼與合作進一步鞏固與發展,同時用一切辦法維護和鞏固和平與國際安全。
在談判過程中,雙方同意着手進行各種措施,以便蘇聯政府在一九五二年年底以前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於該鐵路的全部財産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完全歸其所有。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周恩來和蘇聯外交部部長安·揚·維辛斯基已就延長共同使用中國旅順口海軍根據地期限的問題互換照會。
上述換文和中蘇關於中國長春鐵路的公告公佈如下:
中蘇關於中國長春鐵路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公告
[編輯]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業已建立的友好合作關係,兩國曾於一九五零年二月十四日在莫斯科簽訂了關於中國長春鐵路協定,規定蘇聯政府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於該路的全部財産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完全歸其所有。依上述協定,中國長春鐵路移交之實現應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蘇聯政府業已着手進行實現該項協定的措施,並爲此目的已協議成立中蘇聯合委員會。
中蘇聯合委員會應於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中國長春鐵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移交完畢。
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外交部部長關於延長共同使用中國旅順口海軍根據地期限的換文
[編輯]去文
[編輯]敬愛的部長同志:
自從日本拒絕締結全面和約並與美利堅合衆國以及其他若干國家締結片面和約後,日本因此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聯訂立和約,看來也不願意訂立和約,這樣就造成了危害和平事業的條件,而便利於日本侵略之重演。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爲保障和平起見,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友好同盟互助條約,茲特向蘇聯政府提議,請同意將中蘇關於旅順口協定第二條中規定蘇聯軍隊自共同使用的中國旅順口海軍根據地撤退的期限予以延長,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和蘇聯與日本之間的和約獲致締結時爲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上項提議,如獲蘇聯政府同意,本照會和您的覆照即成爲一九五零年二月十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於旅順口海軍根據地協定的組成部份,並自本照會互換之日起生效。
部長同志,請接受本人最崇高的敬意。
此照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外交部部長安·揚·維辛斯基同志
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五日
周恩來
覆文
[編輯]敬愛的總理兼部長同志:
接獲您本年九月十五日照會內開:
「自從日本拒絕締結全面和約並與美利堅合衆國以及其他若干國家締結片面和約後,日本因此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聯訂立和約,看來也不願意訂立和約,這樣就造成了危害和平事業的條件,而便利於日本侵略之重演。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爲保障和平起見,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友好同盟互助條約,茲特向蘇聯政府提議,請同意將中蘇關於旅順口協定第二條中規定蘇聯軍隊自共同使用的中國旅順口海軍根據地撤退的期限予以延長,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和蘇聯與日本之間的和約獲致締結時爲止。」
等由,蘇聯政府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上項提議,茲特表示同意,並同意您的照會以及本覆照成爲上述一九五零年二月十四日關於旅順口海軍根據地協定的組成部份,並自本照會互換之日起生效。
總理兼部長同志,請接受本人最崇高的敬意。
此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周恩來同志
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五日
安·揚·維辛斯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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