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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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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
劉少奇
1950年6月14日於北京市
(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一九五〇年六月三十日《人民日報》載

各位委員、各位同志們!

  人民政協共同綱領規定:要「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爲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在去年冬季,人民政府在華北的城市近郊和若干地區,在河南的一半地區,總共約有二千六百萬農業人口的地區實行了並且完成了或在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一般地說來,去年冬季所實行的土地改革,已經沒有出大的偏差,進行得比較順利,很少有破壞的事件發生。人民,特別是分得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的農民,對於這種土地改革是滿意的。

  除此以外,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軍又在廣大的新解放區進行了肅清土匪、反對惡霸和減租運動,並在許多地區建立了農民協會。據華東和中南兩區同志報告:兩區農民協會已有約二千四百萬會員,並有民兵約一百萬。在運動開展的地區,普遍地召集了縣、區、鄉三級的人民代表會議和農民代表會議,農民積極分子已大批產生,已有三萬八千多個鄉政權實行了改造,農民群衆的覺悟水平已經很快地提高。華東和中南兩區並準備在今年冬季以前訓練約十八萬幹部去進行土地改革。因此,我們認爲在這些農民運動業已開展並有準備的地區,在今年冬季可以開始實行土地改革。

  現在全中國業已完成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區約有農業人口一億四千五百萬(總人口約一億六千萬),尚有約二億六千四百萬農業人口的地區(總人口約三億一千萬)沒有進行土地改革。各地請求在今年冬季實行土地改革者,約有一億農業人口的地區:計華北三百五十萬,西北八百萬,華東三千五百萬到四千萬,中南四千七百萬到五千六百萬。總共約有三百多個縣。這是要請求全國委員會討論並請求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施行的。除此以外,中國還有約一億六千四百萬農業人口的地區不準備在今冬進行土地改革。其中大部份可在一九五一年秋後進行,一小部份可在一九五二年秋後進行。最後剩下一小部份地區,其中主要是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則留待以後再說。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除東北朝鮮人地區和蒙古人地區已經實行土地改革及其他若干地區少數民族中已有多數群衆要求進行土地改革得予進行外,其餘少數民族約二千萬左右人口的地區在什麼時候能夠實行土地改革,今天還不能決定。這要看各少數民族內部的工作情況與群衆的覺悟程度如何,才能決定。我們應該給予各少數民族以更多的時間去考慮和準備他們內部的改革問題,而決不可性急。我們提出的土地改革法草案亦規定不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這就是說,我們準備從今年冬季起,在兩年半到三年內,只是在基本上完成全國的土地改革,而不是全部地完成全國的土地改革。這是我們的一個大體的計劃。這個計劃如果能夠實現,那就是中國人民一個極爲偉大的歷史性的勝利。那就不能算是很慢、而算是很快地完成了中國革命中一個最基本的歷史任務。

  確定這樣一個大體的計劃,是有必要的,可使各新解放區的人民政府與人民團體按照這樣的計劃去準備和進行工作。我們要求:在今年決定不進行土地改革的那些地區,就不要去進行土地改革,如有農民自發地起來進行土地改革,亦應說服農民停止進行;而在那些決定今冬進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則應集中力量在夏秋兩季進行準備,以便在秋收以後,在迅速完成徵收公糧的任務之後,即行開始土地改革,並力求在今年一個冬季在基本上正確地完成一萬萬農業人口地區的土地改革。如果在某些地區開始土地改革後,發生了某些偏向,並引起了某種混亂狀態,而不能迅速糾正時,則應該停止這些地區的土地改革,以便在糾正偏向並進行更多的準備工作之後,到明年再去進行。

  總而言之,我們在今後的土地改革中,不能容許混亂現象的發生,不能容許在偏向和混亂現象發生之後很久不加糾正,而必須完全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所頒佈的法令及其所決定的方針、政策和步驟,有領導地、有計劃地、有秩序地去進行。因爲我們今後的土地改革是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土地改革,只有這樣,才能符合最大多數人民的利益。

  爲了有領導有秩序地去進行今後的土地改革,中央人民政府必須頒佈一個土地改革法及其他若干文件。中共中央已經起草了一個土地改革法草案提交全國委員會,請全國委員會審查和討論,以便取得共同一致的意見,然後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建議,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頒佈施行。爲了說明這個草案並說明在今後土地改革中若干應該注意的事項,我想提出以下一些問題來加以說明:

一、爲什麼要進行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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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改革的基本內容,就是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這樣,當作一個階級來說,就在社會上廢除了地主這一個階級,把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爲農民的土地所有制。這樣一種改革,誠然是中國歷史上幾千年來一次最大最澈底的改革。

  爲什麼要進行這種改革呢?簡單地說,就是因爲中國原來的土地制度極不合理。就舊中國一般的土地情況來說,大體是這樣:即佔鄉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方和富農,佔有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們藉此殘酷地剝削農民。而佔鄉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貧農、雇農、中農及其他人民,卻總共只佔有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們終年勞動,不得溫飽。這種情形,經過了最近十餘年來的抗戰和人民解放戰爭之後,是有了一些變動,除開已經實行了土地改革的地區不說外,有一些地區的土地是更加集中在地主的手中,例如四川及其他地區,地主佔有土地約佔百分之七十至八十。而在另外一些地區,例如長江中游和下游地區,土地佔有情況則是有一些分散的。根據我們最近在華東及中南一些鄉村的調查材料來看,一般的情況大體是這樣:地主佔有土地及公地約佔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富農佔有土地約佔百分之十至十五,中農、貧農、雇農佔有土地約佔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小土地出租者佔有土地約佔百分之三至五。鄉村中全部出租土地約佔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富農出租土地約佔百分之三至五,富農自耕土地約佔百分之十。這就是說,鄉村中百分之九十的土地是中農、貧農及一部分雇農耕種的,但他們只對一部分土地有所有權,對大部分土地則沒有所有權。這種情況,仍然是很嚴重的。這就是我們民族被侵略、被壓迫、窮困及落後的根源,是我們國家民主化、工業化、獨立、統一及富強的基本障礙。這種情況如果不加改變,中國人民革命的勝利就不能鞏固,農村生產力就不能解放,新中國的工業化就沒有實現的可能,人民就不能得到革命勝利的基本的果實。而要改變這種情況,就必須按照土地改革法草案第一條所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爲新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這就是我們要實行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

  孫中山先生很早就提出了「平均地權」的口號,後來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號。中國的工業化必須倚靠國內廣大的農村市場,沒有一個澈底的土地改革,就不能實現新中國的工業化,這個道理是很明顯的,無須多加解釋。

  明確地說明土地改革的這一個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現在仍然是必要的。因爲這個基本理由與基本目的可以駁倒一切反對土地改革、對土地改革懷疑、以及爲地主階級辯護等所根據的各種理由。而現在各種反對與懷疑土地改革的意見,實際上仍然是有的。

  土地改革的這一個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說明了過去地主階級所造成的歷史罪惡,是根源於過去的社會制度。因此,除對極少數犯了重大罪行的地主,即罪大惡極的土豪劣紳及堅決反抗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應由法庭判處死刑或徒刑而外,對於一般地主只是廢除他們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廢除他們這一個社會階級,而不是要消滅他們的肉體。所以在土地改革法草案上規定,在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之後,仍分給地主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活,並在勞動中改造自己。地主在經過長時期的勞動改造之後,是可以成爲新人的。

  土地改革的這一個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是區別於那些認爲土地改革僅僅是救濟窮人的觀點的。共產黨從來就爲勞動的窮苦人民的利益而奮鬥,但共產黨的觀點從來就區別於那些慈善家的觀點。土地改革的結果,是有利於窮苦的勞動農民,能夠幫助農民解決一些窮困問題。但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不是單純地爲了救濟窮苦農民,而是爲了要使農村生產力從地主階級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縛之下獲得解放,以便發展農業生產,爲新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只有農業生產能夠大大發展,新中國的工業化能夠實現,全國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夠提高,並在最後走上社會主義的發展,農民的窮困問題才能最後解決。僅僅實行土地改革,只能部分地解決農民的窮困問題,而不能解決農民的一切窮困問題。

  土地改革的這一個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是着眼於生產的。因此,土地改革的每一個步驟,必須切實照顧並密切結合於農村生產的發展。正由於這個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所以中共中央提議在今後的土地改革中保存富農經濟不受破壞。因爲富農經濟的存在及其在某種限度內的發展,對於我們國家的人民經濟的發展,是有利的,因而對於廣大的農民也是有利的。

  這就是我對於爲什麼要進行土地改革這個問題的簡單的解釋。

二、土地的沒收和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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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改革法草案上規定應該沒收和徵收的土地是:(一)地主的土地;(二)祠堂、廟宇、寺院、敎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三)工商業家在農村中的土地;(四)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的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土地和半地主式的富農出租的土地。除此以外,富農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一般不動,中農、貧農、雇農及其他農村人民自有的土地及其他財產均不動。

  在這裡,我們是容忍了小塊的出租土地不加徵收。這對於農村生產是有一些不利影響的,但沒有大的不利。因爲我們估計這種小塊的出租土地總數,不超過耕地總數的百分之三至五。而照顧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以及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少量土地者,乃是必要的。因爲在中國對於失業及喪失勞動力的人員還沒有社會保險,而這些土地很多又是各人勞動所得購置者,故保留這一部分土地,並由其繼續出租或自耕,是有一些好處的。

  對於富農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財產,在土地改革法草案第六條上是規定得很明白的。

  第一,富農所有的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加以保護,不得侵犯。因爲只有這樣,才能保存富農經濟。

  第二,富農所有的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動;但在某些特殊地區,經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徵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因爲富農出租的小量土地一般不多,爲了確實地中立富農,並保護中農和小土地出租者,保留富農這一部分出租土地,也是有必要的。但在某些特殊地區,則有不同的情況,富農出租的土地相當的多,如不徵收富農這一部分出租土地,貧苦農民就不能分得適當數量的土地。因此,在這些地區,經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徵收富農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以解決這樣的問題。

  第三,是有少數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者,對其出租的土地則是應予徵收其一部或全部的。例如富農出租土地超過其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數量時,這就已經不是一種單純的富農,而是一種半地主式的富農了,所以土地改革法草案規定:半地主式的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的數量者,應徵收其出租的土地。

  此外,在地主家庭中,也有人自己常年參加主要農業勞動,耕種一部分土地,而以主要部分土地出租者。對於地主家庭中的這種人亦應給以照顧,其自耕部分的土地在適當地加以抽補後,應在基本上予以保留,其餘部分土地則應沒收。

  沒收地主土地的同時,應沒收地主的耕畜、農具、多餘的糧食及其在鄉村中多餘的房屋。房屋中的傢具應隨房屋沒收分配,但爲了使用方便,可加以調整。所謂多餘的糧食是指地主在減租、交納公糧並留下地主自己足夠食用之外的糧食。所謂多餘的房屋是指地主及其家屬足夠住用之外的房屋。這種多餘的糧食及多餘的房屋傢具和耕畜、農具,連同土地一起沒收,並加以分配,同樣也留給或分給地主一份,是必要的。因爲這些都是進行農業生產必要的生產資料,農民在分得土地後,必須有這些生產資料,才能進行生產。當然,農民僅僅分得地主的這些生產資料還是很不夠的,這須要農民自己努力並實行互助,再加政府的幫助才能加以解決。

  除開這些以外,地主的其他財產,包括地主所經營的工商業在內,不予沒收。自然,由於地主的多年剝削,多數地主是還有許多其他財產的。根據過去的經驗,如果沒收和分配地主這些財產,就要引起地主對於這些財產的隱藏分散和農民對於這些財產的追索。這就容易引起混亂現象,並引起很大的社會財富的浪費和破壞。這樣,就不如把這些財產保留給地主,一方面,地主可以依靠這些財產維持生活,同時,也可以把這些財產投入生產。這對於社會也是有好處的。在今後的土地改革中,對於地主這樣處理,和過去比較,是要寬大得多了。但地主中的許多人還是可能要堅決反對與破壞土地改革的,還是可能要堅決反對與破壞人民政府的。對於這些堅決的反動的地主分子,就應該堅決地加以懲辦,而不應該寬容和放縱。

  地主階級中的某些人,在土地改革中並在土地改革以前,是會要進行許多破壞工作的,例如宰殺或弄死耕畜,砍伐樹木,破壞農具、水利、建築物、農作物和傢具等。各地方的人民政府應即擬定詳細辦法加以嚴禁。其仍在地主手中者,應責令地主妥善地加以保護,不得破壞、隱藏、分散和出賣。如有違犯,應即責令其賠償或予以處分。除地主階級外,其他的人如有破壞這些財產者,亦須予以處分。

三、保存富農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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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改革法草案對於富農的土地及其他財產的各項規定,其目的就是要保存富農經濟,並在土地改革中,在政治上,中立富農,更好地保護中農和小土地出租者,以便孤立地主階級,團結全體人民有秩序地實現土地改革,廢除封建制度。

  爲什麼在過去的土地改革中我們曾經允許農民徵收富農多餘的土地財產,而我們現在又主張在今後的土地改革中保存富農經濟呢?這主要的是因爲現在中國的政治和軍事形勢已經根本不同。

  在過去,在兩年以前,人民革命力量與反革命力量還處在殘酷的戰爭中,人民力量還處於相對的劣勢,戰爭的勝負誰屬還沒有確定。一方面,富農還不相信人民能夠勝利,他們還是傾向於地主階級和蔣介石一邊,反對土地改革和人民革命戰爭;另一方面,人民革命戰爭又要求農民付出極大的代價(出兵、出公糧、出義務勞動)來支援戰爭,爭取戰爭的勝利。而爭取戰爭的勝利,則是全國人民最高的利益,一切都是應該服從於它的。正是在這種時候,我們允許了農民徵收富農多餘的土地財產,並對地主的一切財產也加以沒收,以便更多一些地滿足貧苦農民的要求,發動農民的高度革命熱情,來參加和支援人民革命戰爭,打倒美帝國主義所支持的蔣介石政權。這在當時,是必要的和正確的。在當時,如果在解放區沒有一個最澈底的土地改革,不能充分滿足貧苦農民的要求,就很難克服當時所遇到的困難。

  現在的形勢已經與過去根本不同。人民革命戰爭在大陸上已基本結束,蔣介石匪幫的最後滅亡已經毫無疑問,要求農民出兵役、出義務勞動這兩項鉅大任務已經完全沒有了,出公糧一項任務也比過去減少一些了。現在全國人民的基本任務,是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經濟建設,恢復與發展社會經濟。打台灣還是一項重大任務,但人民解放軍已有足夠力量去擔負。現在我們所遇到的困難的性質,已經不同於我們在過去戰爭中所遇到的困難,現在的困難主要是在財政經濟方面的困難,是恢復、改造與發展社會經濟上的困難。同時,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革命大團結,已經在政治上和組織上形成,富農的政治態度,一般的也比以前有了改變,如果人民政府實行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一般的是能夠爭取富農中立的,並且能夠更好地保護中農,去除農民在發展生產中某些不必要的顧慮。因此,在目前的形勢下,在今後的土地改革中,採取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不論在政治上和經濟上就都是必要的,是比較地對於克服當前財政經濟方面的困難,對於我們的國家和人民爲有利些。

  在一九四六年七月至一九四七年十月這一時期內,華北、山東及東北許多地區的農民群衆和我們的農村工作人員,在實施土地改革中,沒有能夠按照中共中央在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頒發的基本上不動富農土地財產的指示,而按照他們自己的意志行動,將富農的土地財產和地主一樣地沒收了。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爲這一時期,是中國人民和國民黨反動派雙方鬥爭最緊張最殘酷的時期。土地改革中發生偏差,也以這一時期爲最多,侵犯了一部分中農的利益,破壞了一部分農村中的工商業,並在一些地方發生了亂打亂殺的現象。發生這些現象的原因,主要是由於當時緊張的政治形勢和軍事形勢,同時,也由於我們的大多數農村工作人員沒有土地改革的經驗,他們不知道正確地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方法,劃錯了一部分人的階級成份,將某些富農當成了地主,將某些中農當成了富農。鑒於此種情況,中共中央乃於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頒發了土地法大綱,將富農和地主加以區別,但允許徵收富農多餘的土地財產。同年冬季,中共中央頒發了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文件,毛主席發表了《關於目前形勢與任務》的文告,任弼時同志也發表了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演說。從這時起,農村中發生的某些混亂現象就停止了,土地改革走上了正軌。爲了使我們的同志今後在各新解放區進行土地改革工作中不要重複過去的錯誤,指出過去的經驗是有必要的。我們現在是處在完全新的情況下,我們建議的土地改革法,採取了消滅封建制度保存富農經濟的方針,也是完全必要的。

  我們所採取的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當然不是一種暫時的政策,而是一種長期的政策。這就是說,在整個新民主主義的階段中,都是要保存富農經濟的。只有到了這樣一種條件成熟,以至在農村中可以大量地採用機器耕種,組織集體農場,實行農村中的社會主義改造之時,富農經濟的存在,才成爲沒有必要了,而這是要在相當長遠的將來才能做到的。

  這就是我們現在爲什麼主張保存富農經濟的理由。

  自然,在那些土地改革業已完成的地區,是不能容許富農藉此向農民收回土地的,如有此種事件發生,必須堅決地加以禁止。

四、關於分配土地中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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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如何分配土地的問題中,首先需要加以說明的,是在原耕基礎上用抽補調整方法來分配土地,以及適當地照顧原耕農民的問題。

  因爲在原耕基礎上用抽補調整方法來分配土地,可以避免過多的不必要的土地變動,而這是對於生產有利的。在抽出原耕農民租入的土地分配給別人時,應給原耕農民以適當的照顧。應使原耕農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連同其自己的土地在內,適當地稍多於當地無地少地農民在分得土地後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農民保持相當於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土地爲原則。因爲過多地抽出原耕農民租入的土地,可能使原耕農民受一些損失,給原耕農民以上述規定的照顧,可以使原耕農民不受或少受損失,而這是必要的。此外,在土地改革後,仍有一部分土地是要出租的,這些土地可以租給那些抽出土地過多的原耕農民,作爲調整和補償。對於原耕農民最好的那一部分土地應該不抽或少抽。根據經驗,在這樣適當地照顧了原耕農民之後,他們是滿意的。因爲他們原來租入的土地,現在已變成自己的土地了,不要交租了,不要去奉承地主了,他們在社會上的地位提高了,他們所分得的土地又比別人要多一些,他們還是比別人要好一些,所以他們是高興的。

  在分配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時,對於鄉村中無地少地人口中若干特殊問題應當加以妥善處理。有一些人在土地情況許可的條件下應多給他們一些土地,例如只有一口人或兩口人而有勞動力的貧苦農民。有一些人是可以少分甚至可以不分土地的,例如鄉村中的手工業工人、小販、自由職業者及其家屬,家住鄉村的人民政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而有薪資收入者,家住鄉村而本人在外從事其他職業者等。這些人凡有收入足以維持生活者不應分土地。但有些人不能經常維持生活,或不夠維持生活,因此,應當分給他們若干土地,但可以少於農民所分得的土地。這些問題的適當處理,是要根據鄉村中的和各人的具體情況,經過農民和這些人的協商與討論來具體決定。

  在土地改革法草案中所說的烈士家屬,應包括辛亥革命以來歷次爲革命陣亡和死難烈士的直系親屬及抗日陣亡將士和人民解放戰爭中陣亡將士的直系親屬在內。烈士本人計算在家庭人口之內分得一份土地,作爲對於烈士家屬的一種撫恤,是有必要的。

  取有城市人民政府或工會的證明文件回到鄉村的失業工人及其家屬,要求分地而又能從事農業生產者,在當地土地情況允許的條件下,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這樣可以安插一部分失業工人,對社會是有利的。

  鄉村中的僧、尼、道士、敎士及阿訇,鄉村中的逃亡地主及曾經在敵方工作現已還鄉的人員及其家屬,有勞動力,願意從事農業生產,而無其他職業維持生活者,應分給與農民同樣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因爲如果不這樣做,他們就要成爲無業遊民,擾亂社會治安,對人民極爲不利。

  家居鄉村業經人民政府確定的漢奸、賣國賊、戰爭罪犯、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及堅決破壞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本人不得分給土地,以示懲罰。這些人,有些已經確定,有些尚待在土地改革中加以確定,應由地方人民政府加以審查,愼重處理。

  依照土地改革法草案,所有規定收歸國有的土地及其他財產,如係無人經營管理者,當地人民政府應即派人管理經營之,不使其遭受破壞或荒廢。如有人經營管理,在國家不需用這些土地時,可由原經營者繼續經營之,但原經營者不得以之出租、出賣或荒廢,如不需用這些土地時,必須交還給國家。

  各地名勝古蹟,歷史文物,如無人管理而又需要派人管理者,當地人民政府必須注意派人管理,不使破壞。

  這些就是對於分配土地中若干問題的說明。

五、在進行土地改革時若干應該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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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改革是一場系統的激烈的鬥爭。我們在今後土地改革中的總路綫,應該是倚靠貧農、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農民協會應該成爲土地改革隊伍的主要組織形式和執行機關。各級農民代表大會、農民協會委員會和各級人民代表會議,應該成爲土地改革中活動的中心。正派的農民中的積極分子和上面派到鄉村中的土地改革工作幹部,應該成爲土地改革中的骨幹。進行土地改革的各省的高級領導機關應該與鄉村中架通電話,與下級密切聯系,並逐級派負責人或巡視團下去,切實地掌握運動的領導。從鄉起,均應事先作成土地改革的步驟和計劃,並呈報上級批准之後再執行。下級如有問題發生不能解決者,應報告上級請示,上級機關應即派人下去幫助解決。應該首先解決那些完全成熟、情況完全明瞭、關係最大多數人的主要問題,而把那些情況尚不明瞭、尚有爭執的少數人的問題推到後來去解決,以免被少數人的難問題牽制多數人的問題不能解決。這些都是各級指導土地改革工作的幹部所應該注意的問題。

  在普遍進行土地改革之前,縣以上的領導機關應在少數區鄉進行典型試驗,以便取得成熟的經驗,作爲訓練幹部和指導土地改革之用。

  各級農民協會的領導成份應該是純潔的,不純潔的地方應該發動群衆加以改選。這裡所謂純潔,不是說對雇農、貧農、中農中之犯有某些錯誤者採取關門態度,拒絕他們入會。相反,應當歡迎他們入會,加以敎育,團結他們。這裡所謂純潔,是指不要讓地主富農及其代理人加入農會,更不要讓他們充當農民協會的領導人員。農民協會中的主要領導成份應該由貧農雇農中挑選,但必須切實地聯合中農,首先必須切實地保護中農(包括富裕中農在內)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受侵犯。同時,必須吸收中農積極分子參加農民協會的領導,規定各級農民協會領導成份中有三分之一的數目由中農中挑選,是完全必要的。除開農民協會外,不要再組織貧農團,在農村中也不要組織工會。爲討論貧農、雇農及手工工人的問題,在農民協會中可以召集貧農、雇農或手工工人的會議或代表會議,但這種會議應該允許中農的代表參加。

  農民協會應切實注意吸收農民家庭中的婦女來參加,並吸收婦女中的積極分子來參加領導工作。爲了保障婦女在土地改革中應得的利益和婦女在社會上應有的權利,並討論有關婦女的各種問題,在農民協會中召集婦女會議或代表會議,是必要的。

  農民協會應該吸收鄉村中貧苦的革命的知識分子及其他勞動人民來參加。同時,還必須在會外團結鄉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包括那些贊成土地改革的開明士紳在內,組成農村中反封建的統一戰綫,共同地來反對封建剝削制度。人民政府並應召集富農開會,向富農宣佈政策和解釋農民協會的行動,以安定富農的情緒。人民政府還應該召集地主講話,向地主宣佈政策法令,使地主也能了解土地改革的內容和辦法,並警告他們不要反抗和進行破壞活動,而應該老實地服從人民政府的法令和農民協會的決定,人民政府即依法寬待他們。只有對於那些企圖組織反抗並進行陰謀破壞活動的地主和特務反革命分子,才應該不留情地給他們以鎭壓,及時地粉碎他們的一切反抗。

  在土地改革時期,除開在農村中進行廣泛的宣傳解釋外,還應該在城市的各界人民中,在人民解放軍的部隊中,進行廣泛的宣傳解釋。應該在工人中,學生中,職員中,工商業者中,在部隊的指揮員和戰鬥員中,解釋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和法令,使他們了解,並同情農民,幫助農民,而不要去同情地主,幫助地主,更不要去庇護地主,庇護自己親朋戚友中的地主分子,應該告訴這些地主分子,要他們老老實實地服從人民政府的法令和農民協會的決定,而不要去進行反抗和破壞活動,以免遭受可以避免的打擊。這也是組成反封建統一戰綫中一項極爲重要的工作。

  在土地改革中,各民主黨派的幹部、城市中的敎職員及其他民主分子願意參加土地改革工作者,應吸收他們參加,並且不必要他們迴避本地,這可使他們和農民群衆都能獲得有益的考驗和敎育。

  爲了在土地改革中及時地鎭壓與處分惡霸分子、特務反革命分子及地主階級中的反抗與破壞活動,並處理農民對於這些分子的控訴,應該組織人民法庭來擔負這種任務。人民法庭對於普通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及特別複雜、需要長期偵察才能決定的案件,應交普通法庭和公安機關去處理,以便使自己能夠集中注意力去處理當前土地改革中各種違法的現行案件,保持農村的革命秩序。人民法庭應依照政府頒佈的條例來進行工作,不得任意處理罪犯。除開人民法庭和治安機關外,其他的人民團體和機關不得拘留、審判和處理罪犯。各級人民政府應用大的注意力去幫助人民法庭,並加強與訓練人民法庭的幹部,使人民法庭能夠擔負起自己的任務,否則,土地改革的秩序就有不能很好保持的危險。

  在土地改革中劃分農村中的階級成份,是一件複雜的而又極其重要的工作,各級領導機關必須根據中央人民政府頒佈的決定認眞地加以處理。由於地主階級成份關涉到他們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的沒收,必須更加愼重地劃分。但在農村中絕大部分人口的階級成份是明朗的,容易劃分的,也不會有多的爭論的,應將這些人的階級成份首先確定。另有一小部分人的階級成份是不明朗的,難於劃分的,有爭論的,應該擺在後面,多加研究,並請示上級,然後去劃分,不要急於去劃分這些人的階級,以至劃錯,引起他們不滿。總之,各人的階級成份不應該劃錯,劃錯了的,必須改正。

  爲了正確地執行以上各項以及土地改革中的其他工作,整頓我們幹部中的作風,特別是糾正命令主義的作風,是一個帶有決定性的關鍵。現在各地整風運動已在開始進行。這項工作如能進行得好,再加之以關於土地改革的學習也能進行得好,我想,今後大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是能夠有保障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法令有秩序地有步驟地有分別地去完成的。而這項工作的完成,就爲我們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創造了一個最根本的條件,就在政治上將廣大的農民群衆組織起來了,我們的國家和人民政府就能達到從來未有的強大和鞏固了。

  這就是我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請各位加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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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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