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行區法律援助中心重大事項決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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閔行區法律援助中心重大事項決策辦法
滬閔司〔2020〕26號
2020年9月4日
發布機關:上海市閔行區司法局
信息公開

為進一步推動閔行區法律援助中心民主集中制管理、規範決策程序,提高科學決策水平,為閔行法律援助管理工作健康穩定有序發展提供制度保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要求

(一)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凡屬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項,都應充分發揚民主,通過集體討論、用會議形式作出決定,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中心主任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行使,防止權力濫用。

(三)凡屬重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和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二、重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凡涉及閔行區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改革、發展和穩定,關係全體人員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於重大事項的範圍,主要內容包括: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和落實,需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2、黨的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問題;

3、涉及本中心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4、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5、涉及中心全體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除;

6、推薦申報區級及以上集體或個人的綜合性榮譽稱號;

7、年度財政預決算以及年度專項經費使用和調整事宜:經費開支1萬元以下中心主任審批;經費開支1萬元(含)以上由中心會議決策決定,並報局辦公會審批;

8、討論全區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群糾案件的處置方案;

9、其他應當由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問題。

三、決策機制和程序

(一)集體決策機制和分工

本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全面負責閔行區法律援助中心的業務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集體會議討論決定事關本中心全局的重大問題。

(二)參與集體決策的範圍

出席集體會議的成員為中心主任、副主任、負責中心財務的工作人員及相關業務代表。

(三)決策機構議事規則

1、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會議決策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3、會議出席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表決有效。

4、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首先由負責同志報告情況,如遇特殊情況,由其他同志代替。

5、集體決策議決事項,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作處理決定,採取表決制。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以贊成人數應超過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為通過。

6、對於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後,再提交會議議決。

7、集體決策議決事項,要充分聽取意見。

8、重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並存檔備查。

四、重大事項決策的監督和實施

(一)監督辦法:

1、為加強對重大事項決策、執行的有效監督,中心重大事項決策應邀請局執行行政重大事項決策制度監督小組成員代表列席。

2、除按規定需要保密外,重大事項決策的內容,應在本中心進行公開,接受監督。

(二)工作制度:

1、會前報告。召開重大事項決策會議時,提前2個工作日填寫《閔行區法律援助中心重大事項決策報告單》,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報告局政治處。

2、情況反饋。監督人員應在相關重大事項決策全部結束後,對會議決策程序執行情況進行現場講評和詢問,並在會議記錄本上簽名,同時填寫《閔行區法律援助中心重大事項決策會議監督情況反饋表》,於會後3個工作日內報局政治處。

3、發布通告。重大事項決策會議後3個工作日內,本中心將發布通告,公開會議決策的內容、程序、結果、監督情況以及監督電話等。

4、評估考核。本中心執行重大事項決策辦法的情況列入局黨風廉政責任制、執行黨內監督制度、幹部日常考核中。

五、責任追究

凡屬下列情況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重大事項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採取措施糾正的;

3、其他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附件1:《閔行區法律援助中心重大事項決策報告單》

附件2:《閔行區法律援助中心重大事項決策會議監督情況反饋表》

上海市閔行區司法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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