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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縣蒙古族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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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縣蒙古族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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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阜新蒙古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蒙古族教育條例 ===

(2006年1月7日阜新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促進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蒙古族教育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蒙古族教育,是指自治縣境內興辦的在教學用語、教學用書、教學內容、師資隊伍、學校(班)的設立和管理等方面具有蒙古族特點的教育。

第三條 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縣蒙古族教育工作。

民族、財政、人事、編制等相關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蒙古族教育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配備兼通蒙、漢文的領導成員分管蒙古族教育工作;由專門工作機構和專職人員具體負責蒙古族教育工作。

蒙古族學校的行政主要領導,應當由兼通蒙、漢文的蒙古族公民擔任。

設立蒙古族學生教學班或蒙古語文教學班的中、小學校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一名蒙古族公民分管蒙古族教育工作。

第五條 自治縣蒙古族教育實行七年制小學教育,加強初中教育,普及高中教育,發展職業技術教育。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採取特殊政策,扶持蒙語授課教育。

第六條 自治縣從實際出發,統籌規劃,合理設置蒙古族學校。蒙古族居住分散、生源不足的村和鄉(鎮)可以跨行政區域集中辦學,設立以寄宿制為主的公辦蒙古族小學和中學,保障蒙古族學生享受優質教育。

設立、撤併蒙古族學校,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蒙古族學校應當重視對學生進行本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教育,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

第八條 自治縣蒙古族教育推行蒙語、漢語、外語授課的「三語」教學。

蒙語授課為主的學校,在保證蒙古語文教學質量的同時,要加強漢語文教學和外語教學。

漢語授課為主的蒙古族中、小學校和普通中、小學校設立的蒙古族學生班和蒙古語文教學班應加強蒙古語文教學。

蒙古族幼兒園(班)應當加強蒙語會話教學。

第九條 自治縣積極扶持蒙古族高中教育,保證符合條件的蒙古族學生入學。

第十條 自治縣設立蒙古族教育研究培訓機構,開展蒙古族教育的科學研究工作,提高蒙古族教育師資水平。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採取措施,擇優錄用符合任職條件的畢業生,充實蒙古族教育教學隊伍,改善和提高蒙古族學校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對從事蒙古語文教學和蒙語授課的教師,給予崗位補貼。

蒙古族學校(班級)的教師職數應按上級有關規定配備。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保證蒙古族教育正常經費支出;設立蒙古族教育專項補助資金,並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

對蒙古族教育各項專用資金和臨時補助專款,任何部門不得扣減、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頂替正常經費。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積極籌措資金,改善蒙古族學校的辦學條件,保證蒙古族學校的辦學條件不低於當地同級同類學校的標準。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團體、個人資助蒙古族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採取措施,保證家庭貧困的蒙古族學生完成學業。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新建、擴建的蒙古族學校要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並減免城鄉建設相關稅費。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從事蒙古族教育事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定期召開蒙古族教育工作總結表彰會議。

第十七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可視其情節,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實施。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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