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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加強航運安全管理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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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縣人民委員會布告
辦字第0022號
1962年1月18日

近來,有些地區的運輸船、農用船、渡船、漁船,不能嚴格遵守安全規定,違章超載、搶渡、強渡、搶行,有的漁民在航道上攔河設網、扎屏捕魚,嚴重地影響了運輸安全。為加強航運管理,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作如下規定:

一、各種運輸船、農用船、渡船、漁船,必須向當地航運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核定船行(作業)區域及裝載定額,並標示在船舶明顯處,方准航行。

二、不是專門擺渡的船,不准擺渡。質量不合規格,安全設備不全的各種船舶,立即停航,待有了安全設備,才能使用。

三、各種船舶均須遵守航行規章,嚴禁超載、搶渡、搶越輪船的違章行為。遇有大風、急流、濃霧,必須小心行駛,並在船的明顯處置燈光信號。

四、運輸船、農用船、渡船、漁船必須按定額配備固定船工。船工必須由政治可靠、身體強壯和駕船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嚴禁隨意頂替或由乘客自行撐船。

五、交通部門必須加強渡口、碼頭秩序的管理。乘客必須遵守渡口規則,聽從渡口管理人員和船工的指揮,並協助維護渡口秩序。嚴禁爭先、強渡。在節假日渡運任務繁忙時,公安機關或人民公社應派人維護渡口秩序。

六、漁船不得在正航道上設置漁具。夜間捕魚時,應掛白色環照燈;拉網捕魚時,應增設燈光。

七、為保持航道的暢通,任何部門不得在航道和河兩岸設置障礙物,如系特別需要,必須有明顯標誌。

此布

縣長:王逸雲

1962年元月1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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