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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城鎮辦理建築管理暫行辦法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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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縣人民委員會
關於城鎮辦理建築管理暫行辦法的布告

辦字第0147號
1959年2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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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使阜陽城鎮建築能夠有計劃地進行和保護各單位的基本建設權利,根據安徽省人民委員會規定的「城市建設管理規則」,結合阜城當前建設發展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阜陽城鎮建築統由阜陽縣城市建設局負責管理,凡駐城鎮之機關、部隊、工廠、企業、學校、團體和居民,均得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建築手續,交納建築規費。

第二章 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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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具有下列建築情形之一者,均得辦理建築手續

1.新建房屋及垣牆;

2.改建、翻修或拆除房屋及臨街垣牆;

3.增建或接高建築物;

4.臨街修砌台階、雨棚、陽台等工程;

5.修建上下水道設備及污水池井;

6.修建煙囪、水塔等重大工程及有關公共安全、衛生之建築物;

7.其他重大工程,須要進行管理和辦理建築手續的建築物。

(以上所指的房屋,包括樓房、瓦房、平台、席棚、草房等在內)。

第四條:如在屋內修砌間牆、粉刷內部、拆除院內垣牆、房屋等不影響市政建設之簡單工程,不在管理範圍,不辦理建築手續。

第三章 建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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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凡準備進行建築之機關、部隊、工廠、企業、學校、團體和居民,其建築物屬於本辦法規定之管理範圍者,均須事先到阜陽縣城市建設局領取建築申請書,逐項填寫,送城市建設局審查批准,發給建築許可證,方能動工興建。

第四章建築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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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征費的範圍和標準:

1.建築許可證:凡屬管理範圍,須(需)要發給建築許可證者,按建築工程總價千分之五收費,工程總價不足二百元者,以二百元計算,不足一百元者,只辦申請手續,免納建築規費。修建圍牆每十平方公尺收費五角,不足十平方公尺者,以十平方公尺計算。

2.建築申請書:凡屬管理範圍之建築物,均須(需)填寫建築申請書,每張收工本費五分。

3.建築延期或補領許可證,按延期時間以每月二元計算。補領建築許可證一次收費二元。

4.更改建築圖樣:凡更改已經市政建設局批准之建築圖樣者,每次每張收費四元。

第七條:雖屬管理範圍,凡系義務勞動之建築物,只辦建築手續,免納建築規費,以示獎勵。

第八條:軍事系統機關、部隊修建營房及其他軍事上的必要建築工程,只辦建築手續,免納建築規費。至於建築經營生產工程,仍應按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建築手續,交納建築規費。

第五章 獎懲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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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凡能積極執行維護本辦法,並報告檢舉違犯(反)建築章程有顯著成績者,應給與適當表揚或獎勵。

第十條:凡不辦理建築手續,就動工興建的違章建築,應視其情節,給予應納稅款一倍至五倍之罰金。若妨礙交通建設須要拆除而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者,或不聽勸解,對執行本辦法有抗拒行為者,報經人民法院於(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凡在本辦法公布之前動工或竣工之建築物,未辦建築手續和未交建築規費者,得以本辦法規定補辦建築手續和補交建築規費。

第十二條:各承建單位,對凡沒有發給建築許可證之建設單位,均應拒絕承包,以免給國家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第十三條:本辦法公布後望切實執行。

縣長:孫永熙

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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