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愛國衛生條例
陽泉市愛國衛生條例 制定機關:陽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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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泉市愛國衛生條例
(2018年12月27日陽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3月22日經山西
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衛生環境,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每年四月全省愛國衛生活動月期間,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集中組織開展全市愛國衛生活動。
第五條 鼓勵社會力量和社會資金參與和支持愛國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所屬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愛國衛生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指導。
第七條 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履行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職責,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四)協調開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災害的衛生防疫工作;
(五)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第八條 市、縣(區)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相關單位組成,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衛生健康、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國家、省和市制定的標準,搞好本單位的環境衛生。
第十條 公民有參加本單位和社區組織的愛國衛生活動、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環境的義務。
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規劃,加強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的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的工作網絡。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科技、體育、文化和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宣傳普及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開展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特定群體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衛生健康知識宣傳工作。
第十三條 車站、商場、廣場、公園、影劇院、賓館、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開展健康教育宣傳。
第四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環境衛生治理規劃,完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立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活動。
第十五條 愛衛會應當督促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旅遊景區、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建築工地、校園周邊、農貿市場、背街小巷、閒置空地、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公共場所等區域的環境衛生進行重點治理。
第十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治理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 城市主次幹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乾淨,照明完善,環境整潔;
- 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齊全,運輸體系完善,收集運輸設備設施密閉化,垃圾日產日清;
- 公共廁所設置規範、布局合理、數量足夠,保持清潔、衛生和設備設施完好;
- 城市水面、綠地定時進行養護清潔,保持整潔美觀;
- 集貿市場衛生管理規範,環衛設施齊全,配備衛生管理和保潔人員,活禽經營有相對獨立的區域;
- 建築工地符合國家衛生和環保標準,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圍擋規範;
- 居民區庭院、樓道保持乾淨衛生。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推進農村改水、改廁、污水治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處理等各項衛生工作,改善農村生產、生活衛生條件,逐步實現垃圾無害化處理。
農村公廁、戶廁建設應當符合無害化標準。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醫療垃圾的收集、運輸管理和處置設施建設,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和控制制度,採取措施消除蒼蠅、蚊子、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鼓勵個人和家庭搞好家居衛生,積極參與病媒生物滅殺活動。
第二十條 飲用水水源地、集中式供水場所、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飯店、單位食堂、公園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農貿市場、建築物管線、廢品收購站、公共廁所、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置病媒生物防治設施,配備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會衛生行為規範,不得有下列行為:
- 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 亂扔瓜果皮、紙屑、煙蒂、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隨意傾倒垃圾、污水、糞便,丟棄動物屍體;
(四)從房屋內和行駛的車輛上向外拋灑廢棄物;
(五)在城市道路、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張貼;
(六)在規定地點外堆放建築垃圾,廢棄家具、家電等物品;
(七)不及時清除所飼養寵物的糞便;
(八)攜帶除工作犬外的犬、貓等寵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
(九)其他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五章 煙草煙霧危害控制
第二十二條 愛衛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各行業的控制吸煙工作。
衛生健康、教育、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體育、煙草專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機構、學校、公共交通工具、互聯網服務場所、旅館、餐飲服務經營場所以及文化、娛樂、公共體育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二)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三)體育場、健身場的比賽區和坐席區;
(四)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
第二十四條 禁止吸煙場所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誌,不得放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禁止吸煙標誌的製作標準以及張貼規範,由市愛衛辦統一規定。
第二十五條 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工作。
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和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六章 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體系,並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考核。
第二十七條 愛衛會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愛國衛生工作監督考核結果,並根據監督考核結果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表彰獎勵或者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愛衛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管理信息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完善「陽泉隨手拍」等平台,受理愛國衛生工作建議和投訴。
第三十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予以制止並向愛衛辦舉報。愛衛辦應當及時受理、調查舉報事項,或者轉交有關部門處理,處理結果向舉報單位或者舉報人反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場所的管理者未按照規定配備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設備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禁止吸煙場所未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誌的,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範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和區域吸煙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愛衛會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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