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的補充規定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的補充規定 制定機關: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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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
實施《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的
補充規定(修訂)
(2007年1月24日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的條例》 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2019年1月8日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轄區內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發揮世界遺產的教育、科研和展示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本補充規定所稱世界遺產,是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審議通過,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保護區、緩衝區。
第三條 自治州轄區內各類世界遺產資源調查、評估、申報和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規劃、建設、監測、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補充規定。
第四條 自治州對世界遺產實行嚴格保護、統一管理、科學規劃、永續利用的原則,確保世界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世界遺產地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遺產保護管理體系,成立世界遺產管理委員會,建立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承擔世界遺產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監督、協調工作。
第六條 自治州轄區內世界遺產由州、縣(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在世界遺產地按規模設立世界遺產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世界遺產,由世界遺產地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世界遺產管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的行政執法權。
第八條 世界遺產保護規劃編制前,涉及風景名勝或者自然保護區的部分,可以依據其規劃並遵照遺產保護等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鄉(鎮)、村(社區)規劃應當與世界遺產保護規劃相銜接。
世界遺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世界遺產保護規劃編制農房建設專項規劃或者農房建設實施方案。
第九條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建設等活動應當符合世界遺產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群眾的房屋、院壩、牲畜圈舍等生活設施因故損毀,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可以原址、原規模重建。
其他建設項目應當由自治州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依法辦理建設手續。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修建公路、鐵路、電力、纜車、索道、大型水庫等重大建設項目,應當編制項目對世界遺產的影響評估專題報告,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請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並經省人民政府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建設項目有關規定報批。
世界遺產管理機構應當配合世界遺產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設項目的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和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
第十條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農房建設(包括改造、維修和加固)應當體現地域特點和民族特色,依法辦理建設手續,按照農房建設專項規劃或者農房建設實施方案建設。
嚴禁無規劃或者違反規劃進行農房改建、擴建、新建。
第十一條 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超過世界遺產保護規劃確定的容量接待遊客的;
(二)非法侵占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土地、林地、草場、溪流、湖泊的;
(三)在禁止區域內吸煙、生火以及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火情的;
(四)損壞生態、景觀、遺蹟、遺址以及破壞環境衛生的;
(五)非法砍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植物的;
(六)在世界遺產核心保護區、保護區範圍內開山、採石、墾荒、開礦、取土、放牧等破壞地表、地貌的;
(七)其他損害或者破壞世界遺產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未經世界遺產管理機構同意,禁止在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實施以下行為:
(一)放飛無人機、航拍儀、熱氣球的;
(二)穿越世界遺產保護範圍的;
(三)遊覽觀光線路以外區域的;
(四)張貼商業廣告,從事遊園、娛樂或者影視拍攝的;
(五)其他損害或者破壞世界遺產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行為。
第十三條 世界遺產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和損毀的,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科學論證實施保護與修復。
世界自然遺產的修復,堅持自然修復為主、人工治理為輔,生物措施為主、工程措施為輔,逐步恢復世界遺產重要生態環境功能,確保世界遺產突出普遍價值不受影響。
世界自然遺產修復項目對世界遺產的影響評估專題報告,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報省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世界遺產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世界遺產保護所需經費,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助、國際援助、門票收入、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妥善處理保護和管理世界遺產同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因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對當地居民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可以適當給予補償。
世界遺產管理機構和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勞務用工,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世界遺產保護範圍內的當地居民。
第十六條 世界遺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批准的保護範圍標明界區,設立界碑,作出準確的標誌說明,在醒目位置設置世界遺產徽志。
第十七條 世界遺產行政主管部門、世界遺產管理機構違反本補充規定的,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違反本補充規定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本補充規定未作規定的,按照《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執行。
第十九條 本補充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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