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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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
(2016年9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規範管理,發揮窗口、示範、輻射和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開發區規劃面積為13.5平方公里。其四至範圍:東至阿拉爾市區西北約8公里處西一幹渠;南至阿塔公路;西至原九團新灌區;北至塔北二干排渠。
第三條 開發區的建設、發展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市場主導、產業聚集、內引外聯、產城融合的原則,有效利用區位優勢,優化產業結構,提升綜合競爭實力,重點發展農副產品精深加工和紡織服裝產業集聚區。
第四條 投資者在開發區內的投資、財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阿拉爾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經濟管理權限和行政管理職能,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六條 管委會應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必要的職能部門,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在開發區的貫徹實施,制定開發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和專項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各類投資項目;
(四)負責開發區招商引資、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
(五)負責開發區財政事務、國有資產管理、投資、融資工作;
(六)負責開發區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七)負責開發區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八)協調配合規劃、國土資源、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設在開發區內派出機構的工作;
(九)行使開發區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管委會負責開發區建築市場和建築活動的監督,受委託辦理建設項目的建設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管委會對開發區內的國土資源進行依法監督,受委託行使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土地儲備和土地出讓、轉讓的受理、報批,辦理相關權證。開發區土地出讓收益主要用於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開發區財政納入阿拉爾市財政預算管理,實行獨立核算,條件成熟可以設立國庫。
開發區財政收入,除按有關規定上繳外,應當用於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對引進的重大項目、企業科技進步、自主創新、人才引進等扶持鼓勵。
第十一條 管委會實行政務公開,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網站或者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收費事項、辦事程序、辦理時限和服務信息等,對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舉行聽證。
第十二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優化行政許可和服務流程,推行一個窗口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為投資者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第十三條 管委會所屬的職能部門受阿拉爾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權。
第十四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解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映的問題。
第十五條 投資者在開發區內投資興辦企業事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產業政策、產業導向和技術先進的新興企業。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利用科研成果、專利技術,到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開發區內的企業可以設立技術研發中心、工程實驗室、博士後工作站。
第十六條 開發區應當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准入條件,對進入開發區內的企業和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企業和項目,不得進入。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
第十七條 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開辦各類企業事業項目,按規定權限審核批准後,依法辦理工商、稅務、質量監督等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設立會計賬簿,按規定向管委會報送統計、會計報表,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變更、歇業或者終止經營,應當履行工商、稅務等相關手續,並向管委會備案。
第二十條 鼓勵在開發區內設立金融、保險、法律、會計、評估、諮詢、知識產權交易、人力資源等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應用和保護機制,設立專利資助資金,用於資助開發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開展科技創新、申請專利及實施專利。
第二十二條 管委會建立知識產權轉化獎勵機制,對經濟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知識產權項目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內的各類企業享受國家、自治區、兵團及阿拉爾市規定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 鼓勵各類科技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到開發區工作、創業,享受國家、自治區、兵團及阿拉爾市對引進人才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從業人員在落戶、子女入學入托、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與阿拉爾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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