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5:電信服務規範——無線尋呼業務
附錄5:電信服務規範——無線尋呼業務
5.1無線尋呼業務的服務質量指標
5.1.1無線尋呼業務的經營者應向尋呼用戶說明本企業無線發射信號覆蓋範圍,以及聯網服務覆蓋範圍。
5.1.2尋呼機恢復開通時限
平均值≤12小時,最長為24小時。
尋呼機恢復開通時限指用戶辦理恢復開通手續,歸屬電信業務經營者收到有關費用時起,至尋呼機恢復開通所需要的時間。
5.1.3尋呼話務員應答時限最長為15秒。
尋呼話務員應答時限指尋呼用戶撥號完畢,自聽到回鈴音時起,至話務員應答所需要的時間。
5.1.4尋呼話務員應準確、及時發送尋呼信息。
5.1.5尋呼台要向用戶說明為尋呼用戶保留尋呼信息的方式。採用按條保存尋呼信息的尋呼台要為用戶至少保留最新10條尋呼信息;採用按時間保存尋呼信息的尋呼台要為用戶至少保留最近10天的尋呼信息。
5.1.6對要求變更業務或者復台查詢信息的用戶,尋呼話務員應驗證其密碼或者採取其他安全保密措施。
5.1.7尋呼用戶號碼凍結時限最短為90日。
尋呼用戶號碼凍結時限指該號碼被註銷時起,至重新啟用止的時間間隔。
5.1.8尋呼用戶提出終止接受尋呼服務時,尋呼業務經營者應退還尋呼用戶預繳服務費的剩餘部分。
應退金額以月為單位計算,不足一個月時,小於15天不計,大於等於15天計1個月。
5.2無線尋呼業務的通信質量指標
5.2.1系統響應時延
當用戶位於尋呼接收機的歸屬尋呼區內時,系統響應時延平均值≤6秒;
當用戶位於尋呼接收機的非歸屬尋呼區內時,系統響應時延平均值≤10秒。
自動尋呼系統的系統響應時延指主叫用戶撥號終了或移動用戶按發送鍵發出尋呼消息的最後字符,至其接收到尋呼系統接受或不接受該消息的證實之間的時間間隔。
5.2.2系統接通率
系統接通率≥95%(適用於人工台和自動台)。
系統接通率是主叫用戶通過入中繼接入到尋呼系統得到有效處理次數與總次數之比。其呼損部分指尋呼系統的中繼呼損。
5.2.3消息傳輸時延
本地呼叫,一級平均值≤60秒,消息長度≤400字符;
本地呼叫,二級平均值≤90秒;
異地呼叫,平均值≤7分鐘;
跟蹤呼叫,平均值≤7分鐘;
漫遊呼叫,平均值≤10分鐘。
消息傳輸時延指尋呼系統發給主叫用戶尋呼證實消息,至該消息傳送到指定的尋呼區的時間間隔。不同的尋呼優先權級別具有不同的消息傳輸時延。
5.2.4無線呼通率
無線呼通率≥95%。
無線呼通率指在無線覆蓋區內尋呼接收機尋呼成功的次數與全部尋呼次數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