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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6:電信服務規範——信息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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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6:電信服務規範——信息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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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進行各種形式的業務宣傳時,在宣傳業務內容和使用方式的同時應公示相應的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和終止服務方法。

6.2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向用戶提供任何有償信息服務時,應事先徵得用戶同意。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向用戶提供無償信息服務時,用戶予以拒絕的,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應停止提供。

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提供短信息服務時,包月類、訂閱類短信服務,必須事先向用戶請求確認,且請求確認消息中必須包括收費標準。若用戶未進行確認反饋,視為用戶撤消服務要求。

在用戶撥打接入碼接入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的語音信息服務業務平台後,業務平台應免費向用戶說明收費標準,並在得到用戶確認後開始計信息服務費。

6.3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應遵照與用戶的約定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未得到用戶許可,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服務內容和服務頻次,不得擅自改變收費方式和降低服務質量。對分條計費的信息,如因傳輸容量等原因需要回送多條信息內容的,只能收取一條相應信息的信息費。

6.4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提供語音信息服務時不得通過故意插播廣告性或者宣傳性廣告信息以延長服務時間,人工信息諮詢員不得談論與用戶所提問題無關的話題,不得故意拖延時間。

6.5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採集、開發、處理、發布信息時,應對信息的內容進行審查,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不得提供國家明令禁止傳播的信息。信息準確率應達到95%以上。

6.6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提供訂製類信息服務業務時,應明示方便用戶退訂的途徑,短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應開通方便用戶選擇退訂服務的「0000」、「00000」短信退訂功能,並保證退訂途徑的暢通。

用戶提出停止服務時,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應及時接受並停止計費。

6.7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應保存信息服務計費原始數據,短信息服務系統應當自動記錄並保存短信息的發送與接收時間、發送端和接收端的電話號碼,保存期限至少5個月。在計費原始數據保存期限內,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應根據用戶需求提供信息服務收費清單。

6.8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在向用戶提供電話業務收費單據時,若存在為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代收的信息費,應同時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的名稱、代碼和代收金額,並註明「代收費」字樣。

6.9用戶對信息費產生異議或對服務質量不滿意時,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均應遵循「首問負責」的原則,共同協商處理,不得互相推諉。

6.10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應開通客戶服務熱線電話,並對社會公布。

http://www.miit.gov.cn/art/2008/05/24/art_4702_44100_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