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良宇受賄、濫用職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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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良宇受賄、濫用職權案
2009年2月15日
發布於2009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09]第1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被告人陳良宇,男,1946年10月24日出生,原系中共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曾任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2007年7月26日,因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逮捕。

  被告人陳良宇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7年7月23日立案偵查。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將案件經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移交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2007年10月27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告知了陳良宇有權委託辯護人等訴訟權利,並在法定期限內訊問了陳良宇,聽取了陳良宇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該案經申請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後,於2008年1月24日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陳良宇犯罪事實如下:

  一、受賄罪

  1988年至2006年,被告人陳良宇利用擔任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上海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香港財捷投資有限公司和香港錦盈發展有限公司、申花俱樂部、上海互感器廠、上海新黃浦公司等企業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有關企業或企業負責人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2391492.68元。

  1. 1988年至1999年,被告人陳良宇利用擔任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香港財捷投資有限公司、香港錦盈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楊崧才的請託,為香港財捷投資有限公司在合作經營上海閩江大酒店和獲得閩江大酒店拆遷補償款人民幣2100萬元,以及在香港錦盈發展有限公司延長合資經營北京崑崙飯店期限等事宜上提供了幫助。為此,陳良宇於1996年12月至2002年5月,先後五次收受楊崧才給予的港幣23萬元、人民幣10萬元。

  2. 1994年11月至1999年12月,被告人陳良宇利用擔任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董事長郁知非的請託,為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獲得黃浦區人民政府財政支持人民幣4238萬元提供了幫助。為此,陳良宇接受郁知非關於其子陳維力掛名擔任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副總經理並領取「薪酬」的安排。自1996年10月至1999年12月,陳維力在未實際工作的情況下,先後從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獲取「薪酬」共計人民幣136560元。

  1998年6月,應被告人陳良宇要求,郁知非安排申花俱樂部財務人員為陳維力辦理了一張內存有人民幣10萬元的長城信用卡,後陳維力將此事告知陳良宇,並將此卡用於個人消費。

  3. 被告人陳良宇利用擔任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上海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於1996年12月,通過其妻黃毅玲接受上海互感器廠廠長、上海MWB互感器有限公司總經理邱長清的請託,為上海互感器廠免交人民幣252890元住宅建設配套費和310平方米公建配套房提供了幫助。為此,陳良宇接受邱長清關於黃毅玲的人事檔案放在上海MWB互感器有限公司而不實際工作並領取「薪酬」的安排。自1995年9月至2006年9月,黃毅玲先後從上海MWB互感器有限公司領取「薪酬」共計人民幣446419.36元。2006年5月,黃毅玲還接受邱長清提供的赴北歐旅遊費用人民幣6萬元,並告知陳良宇,陳良宇表示同意。

  4. 1998年初,被告人陳良宇利用擔任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上海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上海新黃浦公司解決其開發的「外灘京城」樓盤閒置問題及提高該樓盤知名度提供了幫助。1998年3月,陳良宇向上海新黃浦公司董事長吳明烈提出,由上海新黃浦公司提供一套條件較好的住房,與其父陳更華承租多年的住房進行調換。後陳良宇選定上海新黃浦公司擬購買的上海市盧灣區順昌路10號經緯公寓18層B座商品房,且明知該房屋價格高於其父原住房價格。1998年6月,吳明烈安排上海新黃浦公司下屬公司出資人民幣1459710元購買了該商品房,為陳更華辦理了產權登記,將陳更華原住房調換給上海新黃浦公司下屬公司承租。陳更華原住房產權評估價格為人民幣500500元,扣除陳更華對新房按房改名義已交付的費用,折算陳更華原住房按房改政策應當交付的費用,其調換房屋獲取差價為人民幣946825.32元。

  2003年下半年,吳明烈因為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收購新黃浦公司能夠給其帶來利益,為促成收購,通過陳維力向被告人陳良宇提出請託,陳良宇為之提供了幫助。2005年上半年,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完成了上述收購。2006年春節期間,經吳明烈安排被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收購的上海新黃浦公司出資供黃毅玲和陳維力等陳良宇家人到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旅遊,黃毅玲將此事告知了陳良宇,陳良宇表示同意。上海新黃浦公司為陳良宇家人支付旅遊費用共計人民幣356131.50元。

  二、濫用職權罪

  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陳良宇在擔任中共上海市委書記,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市長期間,違反規定,在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土地管理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方面,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國有企業股權被低價轉讓、其親屬違規獲取土地使用權、巨額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1. 2002年初,時任上海市人民政府代市長的被告人陳良宇在接受上海沸點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榮坤的宴請時,承諾為張榮坤收購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99.35%的國有股權提供幫助。此後,陳良宇要求上海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主任陳步林積極配合張榮坤收購上述國有股權的工作,並強調「審批程序要簡單、審批進度要加快、讓投資者有利可圖」。2002年3月14日,在上述國有股權未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已經擔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長的陳良宇,違反《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辦理制度》中關於重大事項決策程序的規定,未聽取主管副市長意見,也未經市政府會議研究,就擅自決定將上海路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99.35%的股權轉讓給張榮坤實際控制的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2002年4月至12月,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分三次向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實際支付人民幣10.15億元後,取得了價值為人民幣13.356億元的國有股權,給國家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206億元。

  2. 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陳良宇之弟陳良軍準備在上海市寶山區高境鎮開發土地。2002年8、9月間,中共上海市寶山區委書記薛全榮向時任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的陳良宇報告了此事,陳良宇明知陳良軍不具備開發土地的資質,沒有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因徇私情,違規同意薛全榮辦理。此後,薛全榮指示有關人員違規為陳良軍批地提供幫助。在陳良軍尚未實際取得土地使用權前,2003年7、8月間,中共上海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按照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有關部門的要求,對薛全榮幫助陳良軍違規批地的問題進行調查。已經擔任中共上海市委書記的陳良宇在上海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人向其匯報調查結果時,明知調查所做舉報失實的結論有誤,仍予以認可,致使陳良軍違法、違規開發土地的問題未被及時制止。2003年12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徵用537畝建設用地,後獲得批准,徵用的537畝土地中占用了183畝耕地。有關部門從該537畝土地中,為陳良軍新設立的上海境逸房地產有限公司辦理了354畝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其中部分土地系違規享受上海市舊區改造政策,被免除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增值收益,共計人民幣34414443元。2003年底至2004年11月,陳良軍以轉讓上海境逸房地產有限公司股權的方式將其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變相倒賣,非法獲利人民幣1.18億元。

  3. 2004年下半年,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王政向在該公司下屬公司工作的陳維力提出,請其幫助從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融資。陳維力就此兩次請秦裕(時任被告人陳良宇秘書)聯繫,秦裕遂將此事向時任中共上海市委書記的陳良宇做了匯報。陳良宇明知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社會保險基金不得擅自動用的相關規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小城鎮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的相關規定,卻兩次指示秦裕就此事與上海市社保局局長祝均一聯繫。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祝均一違反規定,以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上海市企業年金髮展中心的名義,與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中泰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將社會保險基金人民幣10億元提供給中泰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將該款用於償還貸款和收購企業股權,使得巨額社會保險基金處於重大風險之中。在有關部門對上海市社保局違規運營社保基金一事進行調查後,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於2006年9月將人民幣10億元歸還上海市社保局。

  2008年3月2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法庭審理認為:

  被告人陳良宇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使親屬收受、為親屬索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被告人陳良宇具有悔罪表現,退交全部受賄贓款,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違反規定,在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土地管理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方面,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國有企業股權被低價轉讓、其親屬違規獲取土地使用權、巨額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陳良宇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罪名成立。對陳良宇所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數罪併罰。鑑於陳良宇濫用職權導致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低價收購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給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206億元,為挽回損失,在案查封、凍結的紫金公司所有的房產和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權發還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

  2008年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陳良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

  二、追繳的受賄款人民幣、港幣共計折合人民幣2391492.68元上繳國庫。

  三、在案查封、凍結的財產發還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陳良宇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提出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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