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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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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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陝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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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陝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

(1997年5月31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0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發展繼續教育事業,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知識技能的補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四條 繼續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學用結合,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全省繼續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本轄區內繼續教育的指導、協調、評估和監督。

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協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繼續教育工作。

第六條 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管理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工作,根據全省繼續教育規劃,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計劃的制訂和實施。

無主管部門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記設立的機關的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繼續教育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繼續教育計劃和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計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和工資、獎金、福利待遇,按規定提供必要的學習經費和其他條件;

(三)登記、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上報有關的統計資料;

(四)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督。

政府部門、行業組織應將歸口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繼續教育工作納入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標。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享有下列權利:

(一)每年脫產接受繼續教育的學習時間累計不少於80小時,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周期內,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二)連續脫產半年以內、半脫產一年以內接受繼續教育享有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單位與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享受所在單位提供的學習費用和其他條件;

(四)有權就侵害其接受繼續教育權利的行為向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繼續教育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服從所在單位的安排,完成學習任務;

(三)由所在單位提供學習費用,連續脫產學習半年以上、半脫產學習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往國外進修,應當與所在單位簽訂書面合同,除經批准的外,接受繼續教育後應返回原單位工作。

第十條 繼續教育的內容應當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結合現代科學技術發展,根據本單位工作需要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業務水平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以參加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組織的學習和有考核的自學為主。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還可以通過以下形式:

(一)參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培訓機構舉辦的進修班、研修班和培訓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實習;

(三)參加相應的學歷教育或攻讀學位;

(四)參加國內外學術講座、學術會議;

(五)出國進修;

(六)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應當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大中型企業的培訓機構,建立繼續教育基地;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或聯合舉辦培訓機構。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繼續教育事業。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培訓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按照管理權限,定期對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考核,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訓資格。

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實行證書登記制度。企業、事業單位和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在繼續教育證書上登記,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晉升的必備條件。

繼續教育證書的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實行評估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兩年對各系統、各行業和無主管部門的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繼續教育情況進行一次評估,有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每兩年對歸口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一次評估。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經費應由政府、單位和個人合理承擔。

繼續教育經費通過多種渠道投入和籌集: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繼續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企業、事業單位的繼續教育經費,按照職工教育經費的規定,應不低於專業技術人員工資總額的1.5%,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和進行課題研究的繼續教育費用,可在管理費用和項目資金中安排;

(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學歷教育或攻讀學位,除單位與個人另有約定以外,應以個人出資為主;

(四)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面向社會進行有償性教學服務,所得收入應當用於繼續教育;

(五)政府部門、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依法建立繼續教育基金;

(六)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行業組織,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對侵害其接受繼續教育權利的行為提出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組織應在接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有條件履行而不履行實施繼續教育職責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責令改正;直接責任人屬國家工作人員的,視其情節,由任命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所在單位視其情節,可追償學習費用,緩聘、解聘其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命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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