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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中醫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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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中醫藥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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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陝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4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陝西省中醫藥條例

(2020年1月9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四章 中醫藥教育與科研

第五章 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傳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建設中醫藥強省,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對外交流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傳承精華,守正創新,堅持中西醫並重,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系和服務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中醫藥教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人才培養,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推廣應用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加強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技術挖掘。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藥資源保護利用,推進中藥材規範化種植養殖,促進中藥工業轉型升級,構建現代中藥材流通體系,推動中藥質量提升和產業高質量發展,鼓勵支持圍繞本省道地中藥材、特色藥材和優勢藥品,打造中藥秦藥品牌。

第八條 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組織開展行業交流,可以接受政府委託從事中醫藥相關工作。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中醫藥機構、學術團體及專業技術人員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省內外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標準的中醫醫療機構。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和中醫病床。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置中醫館等中醫綜合服務區,配備中醫醫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保障措施,加強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中醫藥設備配置和中醫藥人員配備,增強中醫藥服務的能力。

第十一條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遵守醫療機構管理有關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備案範圍內開展執業活動。

第十二條 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徵求上一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設區的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縣級中醫醫療機構合併、撤銷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意見應當抄送省中醫藥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事業,舉辦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准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待遇。

鼓勵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藥品經營企業開辦中醫門診部、診所。對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診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區域衛生發展規劃不作布局限制。

第十四條 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支持中醫醫療機構設置中醫(專長)醫師崗位。

具有資質的中醫醫師可以按規定多點執業。

第十五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衛生技術人員的比例和中醫藥人員占衛生技術人員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和執業醫師運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等新型中醫醫療服務。

在醫療活動中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

第十七條 縣(市、區)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指導幫助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開展中醫藥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組織中醫藥人員到社區服務站、村衛生室開展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等多種形式的醫療服務和技術協作。

支持中醫醫療機構牽頭組建或者參與各類醫療聯合體建設。中醫醫療聯合體內醫療機構可以通過臨床帶教、業務指導、科研和項目協作等多種方式,提升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運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建立中醫藥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網絡和應急救治工作協調機制,提高中醫藥應急救治和重大傳染病防治能力。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按照省衛生健康部門發布的固定處方,可以預先調配或者集中代煎預防性中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慢性病中醫藥監測與信息管理制度,推動建立融入中醫藥內容的社區健康管理模式,開展高危人群中醫藥健康干預,提升基層中醫藥健康管理水平。

鼓勵運用中醫非藥物療法,發揮其在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獨特作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醫療機構開展中醫藥預防、保健服務,支持醫療機構開展中醫健康諮詢、健康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統籌實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醫院康復科室建設,支持康復醫院設置中醫藥科室,配備中醫康復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提升中醫藥康復服務能力。

第二十二條 支持有條件的中醫醫院採取融醫療、康復、預防保健、養老服務等於一體的醫院發展模式。

鼓勵中醫醫院、中醫醫師為養老機構、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諮詢、調理和藥膳等技術支持。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推廣普及中醫養生保健知識和易於掌握的理療、推拿等中醫養生保健技術與方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人員、技術、服務、產品等管理,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

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登記經營範圍應當使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的表述。

第二十四條 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經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布中藥藥品廣告,應當經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未經審查批准,不得發布。

發布的中醫醫療和中藥藥品廣告內容應當與經審查批准的內容和藥品說明書相符合,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中醫藥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訓,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範,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藥服務的監督檢查,並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一)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醫師是否超出規定的範圍開展醫療活動;

(二)開展中醫藥服務是否符合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

(三)中醫醫療廣告發布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中醫藥事業發展實際,制定中藥保護利用和產業發展規劃,發揮區域中藥材資源優勢,推進生態種植,發展循環經濟,建設功能完備的中藥產業園,提高中藥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藥材資源、野生中藥材物種分級保護制度,設立本省瀕危野生藥用動植物保護區,加強秦嶺特有藥用動植物和珍稀瀕危野生藥用動植物品種保護、繁育和研究,鼓勵發展人工種植養殖,建立省級藥用動植物種質資源庫,加強中藥資源動態監測信息與技術服務體系建設。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舉辦中藥材科技園、博物館和藥用動植物園等保育基地。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藥材種植養殖基地規範化、規模化建設,推廣中藥材種植養殖技術,培育經營主體、推動農企聯結、引導股份合作,提升中藥材種植養殖產業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規範農藥、化肥、植物生長調節劑等的使用管理。禁止在中藥材種植養殖中使用劇毒、高毒及高殘留農藥或者超過標準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科技、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作好中藥材規範化種植養殖科學引導和技術指導,為中藥材產業發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條 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本省道地中藥材目錄和標準質量評價體系,支持發展本省道地中藥材優勢品種。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對本省道地中藥材進行品種選育和產地保護,鼓勵道地中藥材品種申報國家地理標誌保護,培育和保護區域中藥材知名品牌。

第三十一條 中藥材的採集、貯存、初加工和中藥飲片炮製等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管理規定。

縣級以上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中藥材質量監督管理,健全中藥材質量保障制度。

中藥材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和購銷記錄製度,並標明中藥材產地;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中藥材、中藥飲片進貨查驗記錄製度;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藥材、中藥飲片質量驗收制度,加強中藥材加工、炮製和中藥製劑配製的管理,保證中藥飲片和中藥製劑的質量,保障患者用藥安全、有效。

醫療機構炮製中藥飲片,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根據臨床用藥需要,醫療機構可以憑本醫療機構醫師的處方對中藥飲片進行再加工。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藥材專業市場建設,發展中藥材現代商貿服務,完善倉儲物流、電子商務、期貨交易等配套建設;建立中藥生產企業誠信評價體系和藥材種植養殖、加工、流通、使用等全過程質量管理、質量追溯體系,規範中藥材種植養殖種源及過程管理。

第三十三條 支持本省中藥生產企業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中藥新藥,支持中藥生產企業運用現代技術和工藝研究開發傳統中成藥,鼓勵進行二次開發研究,提升產品質量和療效。鼓勵企業研發藥食同源的產品。

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研製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中藥複方製劑和以中藥製劑為基礎的中藥新藥。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配製中藥製劑,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或者委託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其他醫療機構配製中藥製劑。省內醫療機構委託配製中藥製劑,應當向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製劑批准文號。僅應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向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配製,不需要取得製劑批准文號。

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藥製劑經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指定或者協議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備案的中藥製劑品種的不良反應監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備案的中藥製劑品種配製、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以下情形不作為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管理:

(一)中藥加工成細粉,臨用時由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藥傳統基質調配使用;

(二)鮮藥榨汁;

(三)受患者委託,按照醫師為該患者開具的處方應用中藥傳統工藝加工而成的製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中醫藥教育與科研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中醫藥教育體系,推進中醫藥院校教育、繼續教育、師承教育協同發展。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高等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支持有條件的職業技術院校開辦中醫醫療、中藥種植、中藥生產加工等專業。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醫藥人才政策,鼓勵高等、中等中醫藥院(校)畢業生到縣級以下醫療機構從事中醫藥工作,在崗位設置、工資待遇、職稱晉升、進修培養等方面給予優待、優先。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加強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教育培訓,全科醫生、鄉村醫生的繼續教育應當有中醫藥教學內容;中醫藥機構應當加強中醫藥學科帶頭人和中青年專業技術骨幹培養。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師承教育融入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和繼續教育,鼓勵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開展師承教育,建立覆蓋省、市、縣、鄉、村的中醫藥師承教育培養體系,實現師承教育常態化和制度化。

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國醫大師、名老中醫和中醫藥專家、高年資中醫醫師的作用,鼓勵帶徒授業,開展中醫藥特色技術傳承人才培養,保證師承教育培養質量。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西醫結合教育,培養高層次的中西醫結合人才。

鼓勵西醫藥從業人員學習和運用中醫藥理論、中醫診療技術,倡導中、西醫藥從業人員共同研究中西醫結合理論和診療技術,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中醫藥科研體系,加強中醫藥科研機構、臨床研究基地和重點研究室、重點實驗室、重點學科建設,支持開展中醫藥理論、中醫臨床研究和技術創新,組織重大中醫藥科研課題研究。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學研究組織、驗收和評價體系。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醫藥科研創新發展,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療機構和企業等協同創新,完善中醫藥產學研一體化創新模式,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第四十四條 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針對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地方病和重大疑難疾病、重大傳染病開展中醫藥防治研究,形成和推廣療效顯著的防治方案、技術成果。

第五章 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四十五條 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遴選本省的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並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傳承人應當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收集整理並妥善保存相關學術資料。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傳承活動。

鼓勵符合條件的中醫藥傳承項目和傳承人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

第四十六條 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省中醫藥古籍文獻、著名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的整理、研究和利用,推進長安醫學研究發展和學術傳承。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發掘和整理本地中醫藥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秘方和傳統療法,搶救瀕臨失傳的珍稀、珍貴古籍文獻,推進中醫學術流派和名老中醫專家傳承工作室建設,做好傳統製藥、鑑定、炮製技術及老藥工經驗的發掘整理利用。加強對中醫藥老字號的保護。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省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和保護制度。開展中醫藥古籍文獻資源普查,推動中醫古籍數字化。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健全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權益保障機制,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中醫藥專利、地理標誌產品、中藥新品種、註冊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指導和幫助。

屬於中醫藥秘方、驗方的專有技術和科研成果等以及中醫藥技術秘密的,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作價出資,參與開發和分配。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健康理念宣傳,推動中醫藥進機關、學校、企業、社區、鄉村和家庭,普及中醫藥知識,提高公民中醫藥健康文化素養。

建立中醫藥文化宣傳、知識普及專家隊伍,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作品,宣傳推廣本省歷代中醫藥名家的學術成果和事跡。

第五十條 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誇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不得以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為由,變相發布中醫醫療廣告、中藥藥品廣告。

第五十一條 支持本省中醫藥機構、院校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其他地區國家相關機構開展中醫藥合作交流,發展中醫藥服務貿易。

鼓勵本省援外醫療項目與中醫藥健康服務相結合,宣傳中醫藥文化,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推介中醫藥產品。

推動中醫藥文化國際傳播,加大本省中醫藥在各類國際博覽會、會展和論壇的宣傳力度。

在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中醫藥資源和技術秘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醫藥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督促相關部門履行中醫藥管理職責,保障中醫藥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在衛生健康投入中統籌安排中醫藥發展資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中醫藥事業經費和中醫藥發展資金。

第五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價格管理權限,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並實行動態調整。

在確定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時,應當徵求中醫藥專家的意見。

第五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藥物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應當有中醫藥主管部門參加,注重發揮中醫藥的優勢,支持提供和利用中醫藥服務。

第五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具備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第五十七條 依法開展下列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鑑定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鑑定的專門組織,或者以中醫藥專家為主組織開展:

(一)中醫藥科研課題的立項、評審、驗收、成果鑑定和評獎;

(二)中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三)中醫醫療技術責任的鑑定;

(四)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機構的評審、評估;

(五)其他與中醫藥相關項目的評審、評估、鑑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管理、交流以及促進中西醫結合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捐獻或者發掘、整理、保護有價值的中醫藥學術文獻以及有特效的處方、診療技術的;

(三)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或者帶徒授業方面成績顯著的;

(四)長期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中醫藥工作成績顯著的;

(五)對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變相發布中醫醫療廣告、中藥藥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7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7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的《陝西省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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