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代表辦法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代表辦法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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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聯繫代表辦法
[編輯](1989年1月31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0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大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聯繫省人大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接受省人大代表的監督。
省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省軍區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解放軍選舉產生的省人大代表。
省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代表聯繫工作。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列席會議;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其選舉產生的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情況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情況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前,根據會議的議題,可以邀請部分省人大代表座談或者發函徵求意見。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座談,聽取代表的意見。
第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代表提出的重大問題,組織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同有關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見面,向代表通報情況,直接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經常聯繫省人大代表,進行視察或者調查研究時,可以邀請所在地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參加,也可以走訪代表或者邀請代表座談。
第八條 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要加強同代表的聯繫。在審議議案,聽取匯報,進行調查研究時,可以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參加或者座談。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列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前,可以根據會議議題,徵求所在地的全國人大代表或者省人大代表的意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會議結束後,可以向所在地的全國人大代表或者省人大代表傳達會議內容。
第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建立接待代表來信來訪制度。全國人大代表或者省人大代表來訪時,根據代表要求,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應當及時接待,聽取代表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協助下,代表可以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
代表小組應當學習和宣傳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討論法律、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開展就地視察和調查研究;聽取群眾的意見,向有關部門反映。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要積極協助代表小組開展活動,為他們提供方便。並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代表小組活動情況。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應及時印發代表。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編印的有關材料、資料,要及時分送代表。
第十三條 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接受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參加原選舉單位及其常委會安排的活動,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四條 省人大代表除參加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會議外,脫產進行視察、參加代表小組活動、聯繫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時間每年一般為二十天。
第十五條 全國人大代表的活動經費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撥付。省人大代表的活動經費,由省財政廳撥付。代表執行職務期間,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3月2日,陝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省人民代表聯繫的試行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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