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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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
[編輯](2005年1月7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11月27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陝西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保障和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本省遵守和執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省的重大措施;
(三)本級和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地方政權建設、基層群眾自治等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大事項;
(四)涉及全省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部分變更;
(六)省本級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和決算;
(七)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而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重大問題;
(八)授予或者撤銷省級榮譽稱號;
(九)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法律、法規規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做出決議或者決定:
(一)法律、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
(三)省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四)省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五)人口與計劃生育、土地、環境保護和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護的重要工作情況;
(六)給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大污染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七)審判工作、檢察工作、司法改革、社會治安、行政監察的重要情況;
(八)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案件的處理情況;
(九)與外國地方締結省際友好關係;
(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一次;其他重大事項,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報告。
第六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
(二)省人民政府匯總的下一級財政總預算;
(三)本省行政區劃調整情況;
(四)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訴案件、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的審理結果;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備案重大事項的報告,實施該事項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八條 決定、報告、備案重大事項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審議、審查,提出報告,再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重大事項的報告,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印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三)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大備案事項的報告,印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審查。
決定、報告、備案重大事項的具體程序,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進行。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重大事項時,提請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參閱材料,其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必須貫徹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並按要求報告執行結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重大事項報告的審議意見和建議,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告辦理結果。
第十一條 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有關國家機關擅自做出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銷有關決定;擅自做出決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程序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並可參照本規定製定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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