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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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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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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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陝西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

(2012年1月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制度與機制

第三章 扶貧開發對象

第四章 專項扶貧

第五章 行業扶貧

第六章 社會扶貧

第七章 項目與資金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1.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推進農村扶貧開發,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加快脫貧致富,縮小發展差距,實現共同富裕,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扶貧開發概念〕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通過各項措施,幫助農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提高自我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本條例所稱的貧困地區包括連片特困地區、貧困村。

第三條 〔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活動。

第四條 〔方針原則目標〕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幫扶與發揮農民主體作用相結合、普惠政策與特惠政策相配套、扶貧開發與社會保障相銜接的原則,實現貧困地區發展速度、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幅度高於本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務達到全省平均水平。

第五條 〔政府及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活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農村扶貧開發有關具體工作。縣級以上扶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專項扶貧開發工作,具體協調行業扶貧、社會扶貧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行業扶貧工作。

第六條 〔表彰獎勵〕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對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及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1. 制度與機制

第七條 〔扶貧體制〕扶貧開發堅持省負總責、市包推進、縣抓落實、鄉鎮實施的管理體制,建立片為重點、工作到村、扶貧到戶的工作機制。

第八條 〔規劃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扶貧開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扶貧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農村扶貧開發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或者修訂行業發展規劃時,應當與扶貧規劃相銜接,將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產業開發、公共事業和社會保障等作為規劃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財政投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穩定增長機制,保證逐年增加。省級財政每年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不低於中央財政投入本省專項扶貧資金的30%。各設區的市及有扶貧任務的縣(市、區)每年按照不低於地方財政收入2%的比例安排專項扶貧資金。縣級以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優先安排貧困地區的項目,保證對貧困地區的投入不低於對本行政區域投入的平均水平。

第十條 〔貧困影響評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出台重要政策、審批重大項目前,對貧困地區發展和貧困人口生產生活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組織開展貧困影響評估,確定扶助補償辦法。未進行貧困影響評估或者未明確扶助補償辦法的,不得出台重要政策、審批重大項目。貧困影響評估和扶助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責任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扶貧開發責任,建立農村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實施考核。

第十二條 〔定點對口幫扶〕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按照扶貧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開展定點幫扶工作。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轄區內相對發達地區對口幫扶貧困地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可以自願或者根據扶貧行政主管部門的安排開展定點對口幫扶。

第十三條 〔政策導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人才到貧困地區創業就業,吸引項目、資金、技術支持貧困地區建設。

第十四條 〔統計監測〕縣級以上統計部門和扶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統計監測體系及統計監測制度,加強對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貧困家庭生活狀況的監測。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監測所需數據和資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監測情況,適時調整扶貧對象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

第十五條 〔人大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適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農村扶貧開發的專項工作報告,並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1. 扶貧開發對象

第十六條 〔扶貧開發對象〕農村扶貧開發對象包括連片特困地區、貧困村和貧困戶。連片特困地區是指國家和本省確定的扶貧開發重點區域。貧困村是指貧困戶比例較大、農民人均純收入水平較低的行政村。貧困戶是指農民人均純收入在政府確定的農村扶貧標準以下、家庭主要成員具有勞動能力的農戶。

第十七條 〔扶貧標準〕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農村扶貧標準,確定和調整本省的農村扶貧標準。本省農村扶貧標準不低於國家農村扶貧標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高於省級農村扶貧標準的本地農村扶貧標準。農村扶貧標準和確定的扶貧對象,應予公告。

第十八條 〔連片特困地區確定〕省人民政府在國家連片特困地區的基礎上,確定省級連片特困地區。國家連片特困地區和省級連片特困地區是本省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重點區域。

第十九條 〔貧困村確定〕貧困村按照下列程序確定:

(一)村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自接到審查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鄉鎮人民政府。經確定的貧困村,應當逐級報設區的市、省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貧困戶確定〕農村貧困戶按照下列程序確定:

(一)農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自收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評議結果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審核結果應當公示,徵求村民意見;

(四)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公示要求〕貧困村、貧困戶確定過程中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瞞報收入、騙取相關扶貧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條 〔信息檔案〕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對象信息管理系統,服務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1. 專項扶貧

第二十三條 〔扶貧規劃〕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陝南秦巴山區、陝北白於山區和黃河沿岸地區等連片特困地區區域經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落實省級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任,統籌整合項目資源,集中實施重點建設項目和扶貧項目,加快連片特困地區發展。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扶貧開發規劃,落實本級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責任,集中解決致貧的突出問題,推進扶貧開發深入開展。

第二十四條 〔移民搬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結合鄉鎮建設,科學編制移民搬遷實施方案,對地質災害頻發區、資源匱乏區、地方病區等生存條件惡劣地區和生態保護區的農戶,有計劃地實施移民搬遷、就近改建等,幫助貧困人口改善生存和發展條件。移民搬遷在過渡期內,享受政策性補貼;過渡期滿後,原土地、山林在承包期內的,經營權不變。

第二十五條 〔整村推進〕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貧困村整村推進規劃,整合涉農資金和社會幫扶資源,調整村莊布局、加強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特色產業,實現整村脫貧致富。

第二十六條 〔產業扶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優先向符合條件的貧困地區安排重點建設項目,引導勞動密集型產業向貧困地區轉移。扶貧行政主管部門採取貼息、直補、建立互助資金等方式,扶持貧困戶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運輸業、服務業等,支持貧困地區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能力建設〕扶貧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培訓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對貧困戶中的勞動力進行實用技術培訓和生產技術指導,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生產技術水平和就業創業能力。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對貧困家庭的大學生實施助學,幫助其完成學業。

第二十八條 〔外資扶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扶貧開發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廣泛開展減貧項目合作,引進境外項目、資金、技術,參與農村扶貧開發,並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責任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特點,把改善貧困地區發展環境和條件作為行業規劃的內容,在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方面向貧困地區傾斜,保證完成行業扶貧任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行業農村扶貧開發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條 〔基礎設施建設〕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水利、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優先實施貧困地區道路、農田灌溉、安全飲水、危房改造、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於易地扶貧搬遷建房需求,合理安排貧困地區小城鎮建設和產業聚集區建設用地。

第三十一條 〔產業開發〕農業、林業、旅遊等部門應當支持貧困地區發展各類專業合作社,合理開發利用貧困地區優勢資源,加快建設特色農業,興辦農副產品加工業,發展鄉村旅遊業,壯大縣域經濟實力,提高貧困人口收入水平。商務、工商部門和供銷社應當支持貧困地區建立健全商業網點、營銷渠道,通過多種方式為貧困地區提供信息服務,幫助農民出售農副產品、特色產品,加快貧困地區的物流體系建設。

第三十二條 〔科技扶貧〕科技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新型科技服務體系,組織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扶貧,創建科技扶貧示範村、示範戶,培養科技致富帶頭人,加快先進實用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三十三條 〔教育扶貧〕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貧困地區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實施城市教師到貧困地區支教制度,提高貧困地區的教育水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部門應當引導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

第三十四條 〔文化建設〕文化、廣播電視、體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基層文化站和隊伍建設,推進貧困地區廣播電視村村通、農村電影放映、文化信息共享、農家書屋和體育設施等惠民工程建設,豐富貧困地區群眾文體生活。

第三十五條 〔衛生扶貧〕衛生部門應當加強貧困地區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和隊伍建設,建立貧困地區醫療衛生人員到城市醫院進修和城市醫療衛生人員到貧困地區開展巡回醫療制度,改善貧困地區醫療衛生條件。

第三十六條 〔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等部門應當完善與農村扶貧制度相銜接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對因災因病等陷入暫時性貧困人口提供救濟救助;對沒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七條 〔人才保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主管部門對長期在貧困地區工作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稱評審方面給予傾斜。相關部門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貧困地區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有計劃地安排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為貧困地區培養人才。

第三十八條 〔村自治組織建設〕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貧困地區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增強帶領村民脫貧致富的能力,健全服務組織,提高貧困地區村民自治的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服務機構增加貧困地區服務網點,利用金融產品支持貧困地區發展。貧困地區縣域金融機構應當將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留在當地使用,滿足發展生產的資金需求。

  1. 社會扶貧

第四十條 〔支持來陝扶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央國家機關和發達地區來陝開展定點扶貧和協作扶貧工作,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條 〔社團扶貧〕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僑聯、殘聯等社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參與幫扶。幫助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到貧困地區參與經濟建設,興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從事科技推廣、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勞務輸出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 〔專門組織扶貧〕支持扶貧基金會、老區建設促進會、扶貧協會、慈善協會以及其他從事扶貧的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扶貧濟困活動。

第四十三條 〔志願者網絡〕引導和支持志願者組織、高等院校建立扶貧志願者服務網絡,為志願者扶貧提供幫助。

第四十四條 〔個人扶貧〕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和境外人士向貧困地區、貧困家庭捐贈資金、物資以及提供其他扶助。

第四十五條 〔稅收優惠〕企業和個人捐資捐物扶貧的,可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六條 〔扶貧互動〕受助的貧困村、貧困戶應當主動配合開展扶貧開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共同實施農村扶貧開發項目。

第四十七條 〔服務協調機制〕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扶貧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服務協調機制,為參與農村扶貧開發活動的單位與個人提供便利和服務。

  1. 項目與資金管理

第四十八條 〔項目庫建設〕縣級以上扶貧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農村扶貧開發規劃,分級建立項目庫。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由扶貧開發對象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稱項目建設單位)申報,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確定的行業扶貧開發項目抄送同級扶貧行政主管部門。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庫向社會公開,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可以查詢選取資助的項目。

第四十九條 〔項目計劃〕農村扶貧開發年度計劃項目應當從項目庫中選取。專項扶貧項目年度計劃由縣級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設區的市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扶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項目年度計劃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單位批准。行業扶貧項目年度計劃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抄送同級扶貧行政主管部門。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年度項目計劃時,應當相互溝通、銜接。

第五十條 〔項目實施〕扶貧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專項扶貧項目、行業扶貧項目的組織協調。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大中型農村扶貧開發項目應當實行項目責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標制、質量和安全保證制。

第五十一條 〔檢查驗收管護〕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完成後,項目審批部門應當組織項目驗收。公益性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後,由主管部門指導幫助貧困村建立管護制度。

第五十二條 〔扶貧資金使用〕扶貧資金主要包括國家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扶貧貼息貸款以及社會捐贈扶貧資金等。扶貧資金按照下列用途安排: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支持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提高貧困人口就業和生產能力,實施扶貧移民等;

(二)扶貧貼息貸款重點用於扶持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貧困戶發展生產;

(三)社會捐贈扶貧資金按照捐贈者的意願使用。扶貧資金不得用於與農村扶貧開發無關的項目。

第五十三條 〔資金分配管理〕縣級以上扶貧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據扶貧開發任務、扶貧資金用途等,提出財政扶貧資金分配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和縣級報賬制,按項目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國庫集中支付、直達項目和受益對象。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套取。

第五十四條 〔監督考核〕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年度使用計劃、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應當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會同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績效考核評價,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社會扶貧捐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監督。

  1.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評估和補償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進行貧困影響評估或者未明確扶助補償辦法,出台重要政策或者審批重大項目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受助對象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弄虛作假、瞞報收入、騙取相關扶貧政策待遇的,扶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受助資格。

第五十七條 〔項目管理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扶貧項目年度計劃,或者項目建設單位擅自改變扶貧開發項目建設內容的,由項目批准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資金管理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公職人員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施行時間〕本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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