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農村集體五荒資源治理開發管理條例
陝西省農村集體五荒資源治理開發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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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陝西省農村集體五荒資源治理 =
開發管理條例
[編輯](1999年4月1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10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五荒資源使用權的轉讓
第三章 五荒資源的治理開發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村集體五荒資源的管理,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五荒資源使用權的轉讓和五荒資源的治理開發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五荒資源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灘、荒沙、荒水等。
第四條 治理開發農村集體五荒資源,應當堅持合理規劃的原則,治理和開發相結合的原則,以小流域為單元進行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使用權等多種方式並舉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五荒資源的治理開發,負責規劃、協調、服務、監督、指導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林業、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五荒資源的治理開發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五荒資源的治理開發。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五荒資源治理開發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五荒資源使用權的轉讓
第八條 五荒資源使用權的轉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的原則。
第九條 五荒資源使用權轉讓前,應當明確權屬,劃清地界;權屬、地界不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後方可進行轉讓。
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國有土地變為集體所有,轉讓其使用權。
第十條 五荒資源使用權的轉讓方:農民集體所有的五荒資源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為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為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 五荒資源使用權受讓方: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依法取得受讓資格的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
農村集體五荒資源使用權的轉讓,在同等條件下,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五荒資源使用權之前,應當廣泛徵求村民意見,成立有村民代表參加的轉讓機構,負責轉讓的具體工作。
轉讓機構應當擬定轉讓方案,內容包括:轉讓範圍、方式、程序、估價標準、治理開發要求、轉讓年限等,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
轉讓方案實施前二十日,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拍賣五荒資源使用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託轉讓機構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五荒資源使用權拍賣方案;
(二)審查競標人的資格和治理開發方案,確定競標人;
(三)收取競標人繳納的保證金;
(四)組織競標人現場踏查,明確轉讓五荒資源使用權的範圍和相關事宜;
(五)召開競標會議,公開決標;
(六)組織轉讓方與中標人簽訂拍賣合同;
(七)競標結束後,七日內如數退還未中標人的保證金;中標人的保證金可折抵為轉讓金。
拍賣活動應接受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
拍賣合同簽訂後,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五荒資源使用證。
第十四條 以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五荒資源使用權的,其程序參照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五荒資源使用權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五荒資源現狀;
(二)使用權轉讓期限;
(三)治理開發目標、內容、進度、標準;
(四)轉讓金的支付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治理開發前和合同期滿後,財產的處置;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五荒資源使用權的轉讓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十年。
第十六條 轉讓文書等有關材料應當及時整理,一式三份,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別存檔。
第十七條 受讓人完成治理開發目標任務30%以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以轉讓五荒資源使用權,依法簽訂再轉讓合同。
第十八條 五荒資源使用權依法抵押、繼承和再轉讓,年限不得超過原合同的剩餘年限,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和抵押登記手續。
五荒資源使用權的受讓人、繼承人,應當履行原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承包、租賃、拍賣合同期滿後,或者依法收回,或者土地滅失時,轉讓合同即行終止。
承包、租賃、拍賣合同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原受讓人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條 因國家建設徵收、徵用已轉讓的五荒資源,可依法變更、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條 五荒資源使用權轉讓的收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利水保等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私分、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條 五荒資源使用權的轉讓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第三章 五荒資源的治理開發
第二十三條 五荒資源開發應當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並重,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保土耕作措施相結合,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綜合治理、合理開發,以促進五荒資源的持續利用。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水土保持規劃,制定五荒資源治理開發規劃,經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五荒資源使用權的受讓方應當依據鄉(鎮)五荒資源治理開發規劃,提出治理開發方案。方案應當包括五荒資源四至、面積、治理開發目標、措施、達標期限。
第二十六條 五荒資源使用權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有治理開發和生產經營的自主權。對五荒資源開發後新增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享受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制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五荒資源使用權受讓人在治理開發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覺維護五荒資源使用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為其治理開發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認真履行合同規定,不得因承辦人和負責人的變動而隨意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條 五荒資源治理開發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二)毀壞道路、水利水保和其他公用設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三)進行其他違法開發。
第三十條 水利、水保、土地、農業、林業等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五荒資源治理開發方案,提供信息、技術、資金、生產資料和法律政策諮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指導、監督五荒資源治理開發活動,並組織驗收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理,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受讓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罰款金額在三千元以上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執行本條例的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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