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勞動力市場條例
陝西省勞動力市場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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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陝西省勞動力市場條例 =
(2000年3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4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動力市場行為,促進勞動者就業,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求職擇業、招用人員、從事職業介紹以及勞動力市場的管理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勞動力市場的活動應當遵循雙向選擇、平等競爭、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採取措施,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建立和健全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力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勞動力市場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商、公安、物價、財政、稅務及其他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在勞動力市場建設、管理、服務和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促進勞動者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求職擇業
第七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不因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視。
第八條 從事國家規定實行就業准入的職業,勞動者須經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就業上崗。
第九條 符合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的失業人員,應當持本人身份證件和有關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第十條 勞動者到職業介紹機構進行求職擇業登記或者通過其他合法渠道求職擇業時,應當如實介紹本人情況,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技術等級證及其他有關證明。
在職勞動者轉換工作單位時,應當依法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得擅自離職。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團體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和鼓勵本行政區域勞動者外出求職擇業,擴大勞務輸出。
第三章 招用人員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用人員的數量、條件和方式。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有特別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執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可以通過下列途徑:
(一)職業介紹機構;
(二)職業供需洽談會;
(三)大眾傳播媒體刊、播招用信息;
(四)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途徑。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出示本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招用人員簡章和經辦人居民身份證。
招用人員簡章應當明示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種、錄用條件、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從事國家規定實行就業准入職業的人員,應當從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禁止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用人信息;
(二)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
(四)收取報名費、登記費、培訓費、保證金、押金、集資款以及其他費用;
(五)質押勞動者身份證件和物品;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和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報名登記之日後十日內確定是否錄用。用人單位確定錄用的,自錄用之日起五日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招用勞務服務、家政服務人員,當事人之間應當書面或者口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未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 職業介紹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 職業介紹機構分為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和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包括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其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
本條例所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是指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辦,承擔公共就業服務職能的公益性服務機構。
本條例所稱其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是指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從事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活動的服務機構。
本條例所稱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是指由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舉辦,從事營利性職業介紹活動的服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範的機構名稱、章程、業務範圍和管理制度;
(二)有適應業務活動的固定場所和設施;
(三)有十萬元以上的註冊資金;
(四)有三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由縣(市)、設區的市、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領取《陝西省職業介紹許可證》,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商、稅務登記。
職業介紹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求職、用人登記;
(二)用人推薦;
(三)職業指導;
(四)收集、發布職業供需信息;
(五)組織勞動力供需雙方洽談;
(六)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
(七)國家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除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業務外,還可以提供下列服務:
(一)代理社會保險;
(二)保管勞動者檔案;
(三)從事勞動事務代理;
(四)免費向下崗職工、殘疾人、退出現役的軍人和其他就業困難群體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和諮詢服務;
(五)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使用全國統一專用標識。
第二十六條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撥付,其業務收入上繳本級財政部門。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開展業務活動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財政、物價行政部門核定。
第二十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合法證照、服務項目、收費項目和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號碼。
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核准的業務範圍;
(二)提供虛假信息;
(三)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進行職業介紹;
(四)出租、出借、轉讓、塗改職業介紹許可證;
(五)以欺詐、誘惑、脅迫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制定擴大就業的政策措施,全面實行勞動預備制度,開展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和就業能力,多渠道、多形式促進就業。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多種類型的勞動力市場,完善市場設施,實現勞動力供需信息資源共享,為勞動者就業和單位用人提供服務,並將勞動力市場及其信息網絡建設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力市場職業供需狀況分析制度,進行空崗信息採集和勞動力市場供需預測,定期向社會發布勞動力市場供需情況,引導勞動力合理流動。
設區的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確定各類職業、工種的指導價位,定期向社會發布,調節勞動力的市場價格。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發展街道、鄉鎮勞動服務組織和社區家政服務組織,完善就業服務體系,為勞動者就業服務。
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地點或者提供場所,對勞務服務、家政服務供需雙方洽談選擇提供便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管理,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陝西省職業介紹許可證》,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印製。
第三十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職業供需洽談會,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跨行政區域舉辦職業供需洽談會,由舉辦單位的共同上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舉辦全省性職業供需洽談會,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五條 勞動者、用人單位與職業介紹機構之間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第三十六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力市場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投訴和檢舉,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招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國家規定就業准入職業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違反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收取費用或者質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物品的,責令退還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勞動者未確定是否錄用,或者逾期未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陝西省職業介紹許可證》從事職業介紹經營活動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職業介紹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未到原審批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職業介紹機構服務場所未明示合法證照、服務項目、收費項目和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號碼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一,違法進行職業介紹活動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陝西省職業介紹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印製《陝西省職業介紹許可證》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沒收違法印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審批舉辦職業供需洽談會,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出停業整頓、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和罰款數額五千元以上的處罰決定,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四十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勞動力市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外國人來本省求職擇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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