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陝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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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陝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
(2013年5月29日陝西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地下管線規劃
第三章 地下管線建設
第四章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
第五章 地下管線維護
第六章 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檔案信息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概念界定﹞ 本條例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於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照明、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管線(含附屬設施)、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及其相關的地下空間設施。
本條例所稱的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於容納多種公用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屬設施)的構築物。
第四條 ﹝基本原則﹞ 城市地下管線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部門職責﹞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水利、公安、人防、廣播電視、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城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工作。城市城建檔案館或者城建檔案室(以下簡稱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更新、維護工作。
第六條 ﹝城市政府職責﹞ 城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城市地面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地下交通設施、地下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資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管線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研究解決有關地下管線重大事項。
第七條 ﹝管線單位職責﹞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管線管理使用單位(以下簡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及時修復破損、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八條 ﹝投訴舉報﹞ 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
第九條 ﹝支持創新﹞ 政府鼓勵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提高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十條 ﹝鼓勵民資﹞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企業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等設施,可以採用成立特許經營公司的方式,投資、建設和經營地下管線。
地下管線規劃
第十一條 ﹝規劃編制﹞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二條 ﹝規劃編制要求﹞ 地下管線規劃編制應當具有前瞻性,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用地布局、產業布局等需求設計相應容量的管線。
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要求,並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並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合併建設;
(三)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配套管線和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四)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正式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幹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執行。
第十三條 ﹝規劃許可﹞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委託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現狀資料﹞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五條 ﹝放線驗線﹞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並辦理規劃驗線手續,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無誤後方可動工。
第十六條 ﹝竣工測量﹞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竣工測量所需費用納入管線工程造價。
第十七條 ﹝規劃核實﹞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竣工測量資料,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地下管線建設
第十八條 ﹝道路管線建設計劃﹞ 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劃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並互相銜接。
編制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劃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徵求社會意見,並重點徵求道路沿線單位的意見。
第十九條 ﹝道路管線建設年度計劃﹞ 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劃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發展與改革、財政等部門,擬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設計劃,並通知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根據年度城市道路建設計劃,制定本單位年度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並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服從城市道路建設計劃的原則,兼顧地下管線系統運行需求,統籌安排城市道路建設和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批准下達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安排進行建設。
城市道路範圍外的地下管線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計劃,配套建設。
第二十條 ﹝挖掘禁止﹞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後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須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預留管道﹞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
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預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預留至城市道路規劃紅線一米範圍以外。
第二十二條 ﹝施工許可﹞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委託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三條 ﹝審批和要求﹞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最短時間內完工,併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減少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應當合理設置臨時通道,保證行人安全通行。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綠地、河道等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四條 ﹝道路建設單位職責﹞ 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道路設計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事先通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線的監護工作;
(三)督促和檢查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五條 ﹝管線建設單位職責﹞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做好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職責﹞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單位按照國家與地方的技術規範要求進行地下管線的勘察、測繪、設計。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規定時間以及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置地下管線警示標誌,並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並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特別職責﹞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在原有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進行探測,掌握實際情況後方可施工;施工中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等可能造成影響的,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監督。
因施工損壞有關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工,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遷移改建管線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和整治道路需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有關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告知遷移或者改建的設計要求,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改建,並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遷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線所需費用由道路建設單位給予補償。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二十九條 ﹝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組織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管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地下管線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 ﹝遷移變更管線﹞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的,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一條 ﹝廢棄管線處理﹞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向城市規劃、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將廢棄的地下管線予以拆除。
對產權單位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四章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
第三十二條 ﹝新區域建設﹞ 城市新區建設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幹道路時,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採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技術;無法採用的,應當為地下管線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
第三十三條 ﹝舊城區改造﹞ 城市舊城區改造,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採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技術;尚不具備條件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將架空線路改造為地下管線,並在改造工程完工後三十日內拆除地上線路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四條 ﹝規劃和設計﹞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各項專業規劃相協調。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規劃區內的管線規劃,應當與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相銜接。已明確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不再保留另外建設的管線位置。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規劃設計應當充分考慮區域開發與改造時公用設施容量的需要,按照綜合管廊建設標準,為管廊內管線的新建、改建、擴建預留足夠空間容量。
第三十五條 ﹝建設和使用﹞ 各類地下管線在規劃中採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技術的,應當以綜合管廊的形式與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設。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另行審批已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建設工程。
納入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各類管線單位,以租賃或者購買的方式取得綜合管廊的使用權。具體指導價格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維護管理﹞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專業機構,或者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取維護管理單位進行。
第三十七條 ﹝制度制定﹞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具體實施規範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地下管線維護
第三十八條 ﹝應急預案﹞ 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綜合預案。
各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各行業安全應急處置預案,並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運行維護職責﹞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制度,開展日常巡護和定期維護,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
(三) 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可能產生其他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所涉及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保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安全運行;
(四)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五)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後,按照預案組織實施搶修,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六)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故障搶修﹞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可以先行破路搶修,並同時通知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第四十一條 ﹝禁止行為﹞ 地下管線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六章 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條 ﹝原則和責任﹞ 城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堅持標準統一、互聯互通、資源整合、綜合利用的原則。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部門、各專業系統的城市地下管線檔案信息資源,為城市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四十三條 ﹝管線信息系統﹞ 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建立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輸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 ﹝管線信息標準﹞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的交互格式、標準及信息共享目錄清單。
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數據,建設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四十五條 ﹝行業信息系統﹞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建立各自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時,應當符合本省規定的信息標準和要求,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並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 ﹝建檔手續﹞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辦理地下管線工程建檔手續。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後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四十七條 ﹝檔案預驗收﹞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驗收合格的,取得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
第四十八條 ﹝檔案移交﹞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向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含竣工測量成果)和包含測量數據的電子檔案,符合規定的,取得工程檔案接收和移交證明書。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第四十九條 ﹝檔案信息納入﹞ 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歸檔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將其納入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十條 ﹝竣工備案查驗﹞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的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工程檔案接收和移交證明書。
第五十一條 ﹝檔案補交﹞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未建檔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規劃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規劃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查明未建檔管線的性質、權屬,責令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測定其坐標、標高及走向。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將測量的材料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五十二條 ﹝變更檔案移交﹞ 地下管線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將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並自地下管線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修改後的專業圖及有關檔案向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五十三條 ﹝檔案移交要求﹞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向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塗改、偽造。
第五十四條 ﹝管線普查﹞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本市地下管線普查實施方案,編制管線普查工作的技術規程、規範和標準,並組織相關部門及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五年進行一次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地下管線普查成果在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十五條 ﹝檔案查閱﹞ 城市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屬於基礎測繪成果或者屬於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無償提供。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查閱、利用信息系統中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查閱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規劃許可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竣工測量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建設計劃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或者未按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安排進行建設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施工許可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管線單位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批准的時間以及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地下管線工程施工的;
(三)監理單位未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並做好管位監理記錄的。
第六十一條 ﹝竣工驗收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地下管線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遷移變更管線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拆除責任﹞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拆除廢棄管線、封填管道及其檢查井,或者架空線路改為地下管線後三十日內未拆除地上線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城市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檔案移交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報送測量資料,或者移交有關檔案的,由城市規劃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 ﹝檔案真實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產權、管理單位向城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由城市規劃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者產權、管理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 ﹝援引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聽證規定﹞ 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八條 ﹝公職人員責任﹞ 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參照和排除﹞ 鎮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軍事專用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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