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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安康市寧陝縣人民法院(2018)陝0923刑初8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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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寧陝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陝0923刑初8號

2019年7月10日

公訴機關寧陝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聶電周,曾用名:聶電舟,男,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生於1970年5月3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陽縣,現住洛陽市老城區,豫CXXXXX號客車投資人及管理者之一,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寧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寧陝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寧陝縣看守所。

辯護人姚暉,河南金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趙向偉,河南金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崔樂民,男,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生於1963年2月25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門峽市澠池縣,現住址同上,豫CXXXXX號客車投資人及管理者之一,2017年8月2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寧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寧陝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寧陝縣看守所。

辯護人羅先才,陝西滕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董雙全,男,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生於1967年5月1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現住址同上,豫CXXXXX號客車投資人及管理者之一,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寧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寧陝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寧陝縣看守所。

辯護人黨育民,陝西秦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海波,男,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生於1971年5月27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陽縣,現住洛陽市西工區,豫CXXXXX號客車投資人及管理者之一,2017年8月20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寧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寧陝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寧陝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留安,河南明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高水立,男,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生於1964年5月21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現住洛陽市洛龍區,系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六分公司經理助理,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寧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寧陝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寧陝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新,陝西理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仁偉,男,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生於1970年2月23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現住洛陽市瀍河區,系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錦遠汽車站副站長,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寧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寧陝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寧陝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健,陝西理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閆紀爭,男,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生於1974年10月28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現住址同上,系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六分公司經理助理,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寧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寧陝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寧陝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平,陝西理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玉香,陝西理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程濤,男,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生於1974年1月23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現住址同上,系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六分公司副經理,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寧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寧陝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寧陝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波,陝西理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海濤,男,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生於1968年3月8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現住址同上,系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六分公司經理,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寧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寧陝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寧陝縣看守所。

辯護人朱明,陝西理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龍兵徠,男,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生於1973年11月19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現住址同上,系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八分公司副經理,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寧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寧陝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寧陝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勇,陝西理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學治,男,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生於1972年6月10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陽縣,現住洛陽市,駐站員,2017年8月1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寧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寧陝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寧陝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曹漢軍,陝西奇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秦波,男,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生於1983年4月21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現住址同上,系四川省富臨客車出站檢查員,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寧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寧陝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寧陝縣看守所。

辯護人謝正陽,四川英特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鄒登學,四川公生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景川,男,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生於1965年8月19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現住址同上,系四川富臨運業集團成都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處處長,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寧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寧陝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寧陝縣看守所。

辯護人余浩,四川英特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呂家紅,陝西秦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任建,男,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生於1964年6月2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現住址同上,系四川富臨運業集團成都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寧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寧陝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寧陝縣看守所。

辯護人趙紹波,四川英特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劉剛,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聶電周、董雙全、張海波、崔樂民、高水立、李仁偉、閆紀爭、程濤、李海濤、龍兵徠、李學治、秦波、景川、任建重大責任事故一案,由寧陝縣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字(2018)第6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陝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曾朝輝、檢察員周阿勇、折慧出庭支持公訴,上述14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寧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所屬的川AXXXXX號客車經營洛陽至成都客運班線。2017年8月9日,川AXXXXX號客車到達洛陽後因故障需要維修,不能繼續發車。該車輛承包人聶電周、張海波、崔樂民三人遂決定由掛靠在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六分公司經營的豫CXXXXX客車頂班從洛陽錦遠汽車站發往成都,並確定該集團公司客運八分公司駕駛員馮某某、王某甲為駕駛員。2017年8月10日豫CXXXXX到達四川省XX城XX中心,隨後於下午14時載客返回河南省洛陽市。23時30分,當該車行駛至陝西省安康市XX公路XX號隧道南口1164公里867米處時,正面衝撞隧道洞口端牆,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533餘萬元。

1.被告人聶電周系豫CXXXXX號、川AXXXXX號投資者及管理者之一。2017年8月9日聶電周到客運六分公司找高水立辦理豫CXXXXX號的頂班手續,並說由聶電周、董雙全、張海波三人駕駛車輛,讓張海波具體負責辦理。在取得頂班營運許可後,聶電周明知「路途超過800公里應該安排三名司機,六分公司車輛只能由本公司司機駕駛」的安全規定,王某甲長期跟車出行導致休息不充分存在疲勞駕駛風險,仍安排王某甲、馮某某2人在當日駕駛豫CXXXXX客車。

2.被告人崔樂民系豫CXXXXX號、川AXXXXX號投資者和管理者之一。2017年8月9日崔樂民明知馮某某因色盲於2016年10月被成都運輸四公司取消該公司運營線路的駕駛資格,王某甲長期跟車出行導致休息不充分存在疲勞駕駛風險,且本次頂班駕駛員人數不符合規定,仍默許、放縱王某甲、馮某某違規上車駕駛。

3.被告人董雙全系豫CXXXXX號投資者之一。2017年8月9日董雙全在豫CXXXXX客車未進行安全例檢的情況下,騙取了錦遠車站的車輛安全例檢合格單。在取得頂班營運許可後,董雙全明知聶電周安排王某甲、馮某某兩人駕駛豫CXXXXX客車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且與XX室XX路單上的駕駛員不符,仍默許、縱某某王某甲、馮某某兩人違規上路行駛。

4.被告人張海波系豫CXXXXX號投資者及管理者之一,川AXXXXX號投資者及管理者之一。2017年8月9日張海波用聶電周、張海波、董雙全三人的駕駛資質依次在客運六分公司、錦遠汽車站調度室、洛陽市運管局駐錦遠汽車站駐站監督室辦理頂班手續。在取得頂班營運許可後張海波未按照客運六分公司、運管局駐站監督室、錦遠汽車站調度室所批准的駕駛員名單上車駕駛,放縱王某甲、馮某某違規上車駕駛。

5.被告人高水立系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六分公司經理助理,負責經營科工作。2017年8月9日高水立在審批豫CXXXXX號客車的頂班手續時,既未核實申報駕駛員聶電周、董雙全、張海波三人是否具有駕駛本公司車輛的資格,也未讓駕駛人員簽訂安全責任書,在未取得經理李海濤審批同意的情況下,越權辦理手續,併到客運總公司加蓋印章,隨後又將材料交給張海波由其到運管處、錦遠車站辦理後續手續。

6.被告人李仁偉系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錦遠汽車站副站長,主管車輛調度。2017年8月9日張海波在洛陽市錦遠汽車站辦理豫CXXXXX客車頂班手續時,車站調度人員發現張海波的頂班手續存在違規之處,予以拒絕。張海波遂電話聯繫李仁偉。李仁偉通過電話向工作人員了解了情況,在聽取了工作人員的拒絕意見後,仍要求工作人員在豫CXXXXX客車的臨時線路申領表上加蓋了錦遠車站的調度章,導致豫CXXXXX客車違規取得車輛頂班手續。

7.被告人閆紀爭系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公六分公司經理助理,負責安全科工作。2017年8月10日晚閆紀爭在公司GPS監控室值班時,嚴重不負責任,未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對豫CXXXXX客車進行認真值守、巡查,未及時發現豫CXXXXX客車的超速及疲勞駕駛情況並予以提示、警示及聯繫。當晚11時豫CXXXXX客車在監控上「掉線」,閆紀爭沒有按照規定聯繫該車,反而離開監控工作崗位,直至次日凌晨4時接到公司電話才得知豫CXXXXX客車發生事故。

8.被告人程濤系洛陽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六分公司副經理,主管公司安全生產,分管安全科和GPS監控室。在其履職期間,不認真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組織監控人員開展崗位培訓,相關人員未經考核即上崗工作,對公司車輛例檢、監控值班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導致2017年8月9日豫CXXXXX客車未經安全例檢便載客運行,8月10日公司對該車監控落空,未能有效發揮監控的警示作用。

9.被告人李海濤系洛陽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六分公司經理,屬於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其履職期間,未嚴格依照《安全生產法》對公司安全生產實行有效管理,特別是對客車營運、駕駛員管理、安全教育管理監督監管不力,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安全事故隱患排查不力。導致2017年8月9日豫CXXXXX客車承包人違規經營、駕駛員違規駕駛車輛、公司部門違規審批頂班手續。

10.被告人龍兵徠系洛陽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八分公司副經理,主管公司安全工作。在其履職期間,未能認真履行駕駛員日常教育培訓管理職責,對王某甲長期違反相關安全規定的行為未能及時作出處理,同時對駕駛員違規跨公司駕駛車輛的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導致2017年8月9日八分公司駕駛員王某甲、馮某某兩人違規駕駛六分公司的豫CXXXXX客車。

11.被告人李學治系川AXXXXX客車投資者和經營者之一,其在XX城XX中心駐站期間,明知馮某某是色盲,已被取消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的駕駛資格,仍不制止,放任馮某某駕駛車輛。2017年8月10日豫CXXXXX客車到XX城XX中心報班後,李學治在站內攬客19名,並帶領該19名未實名購票的乘客違規進入車站乘坐豫CXXXXX客車。

12.被告人秦波系四XX城XX中心客車出站檢查員,承擔車輛出站前核實載客人數、核驗當班駕駛員資質的職責。2017年8月10日14時,豫CXXXXX客車從四川省XX城北客運站載客出站,車輛報班人數18人,實際載客38人。秦波在車輛出站檢查時,未認真履職,在既未清點該車實際載客人數,也未核驗當班駕駛員資質的情況下,違規放豫CXXXXX客車出站。

13.被告人景川系四川富臨運業集XX城XX中心安全處處長,在其履職期間,履職不到位、監管不力,致使車輛安全例檢工作流於形式,對客運中心車輛安全例檢、乘客驗票進站、客車非法攬客等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特別是2017年8月10日,公司安全處工作人員在未對豫CXXXXX客車進行安全例檢操作的情況下,提供了例檢合格單,導致車輛違規報班。車輛出站時,出站檢查人員在未審驗駕駛員資質及實際載客人數的情況,違規放豫CXXXXX客車出站運行。

14.被告人任建系四川富臨運業XX城XX中心副總經理,主管公司安全工作。在其履職期間,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監管不力,XX城XX中心無專門安全管理機構,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輛安檢、進站驗票等崗位人員不足。對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不到位,導致客運中心例檢工作人員不能正常例檢出站車輛,安全例檢工作流於形式;未有效推行道路客運實名制管理工作,導致乘車人員車上購票,客車非法攬客,站內驗票形同虛設。致使2017年8月10日豫CXXXXX客車在車站安檢人員未安檢的情況下,搭載38名旅客(19名未實名購票)違規出站運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聶電周、董雙全、崔樂民、張海波、李學治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未能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被告人秦波、高水立、閆紀爭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被告人任建、景川、李海濤、程濤、龍兵徠、李仁偉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因而造成了36人死亡,12人受傷的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庭審中,公訴機關根據查明的事實,認為被告人李海濤、程濤、龍兵徠、景川、任建、閆紀爭、張海波、李學治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屬於自首,應對上述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聶電周辯稱:我是豫CXXXXX號客車的出資人之一,但是沒有參與車輛的管理,也沒有找高水立去辦理頂班手續,那天早上去修車去了。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我表示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聶電周雖是豫CXXXXX客車承包合同的簽訂人,但是沒有參與該車的日常管理,也沒讓張海波去辦頂班手續。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於多種原因綜合造成的後果,是多因一果,應適當確定被告人聶電周的責任。

被告人崔樂民辯稱:馮某某的事情只是李學治給我打了一個電話說了,我並沒有看見相關體檢證明,關於司機休息一事,我給王某甲和馮某某都說過,讓他們休息,他們自己休息不夠。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我表示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崔樂民雖是豫CXXXXX號客車的出資人和管理人之一,但是他對安排駕駛員、行車線路、是否需要頂班,沒有決定權,只是聽從車主的安排進行具體工作的,而且在此次事故中,司機王某甲也不存在疲勞駕駛。至於馮某某是色盲一事被取消駕駛資格,其責任也不在崔樂民,他沒有權力縱某某王某甲和馮某某上路行駛。被告人崔樂民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較小,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董雙全辯稱:我是豫CXXXXX號客車的出資人之一,但是我沒有參與車輛的管理,對於辦手續的許多事情並不知情。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我表示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董雙全不具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認定其明知責任缺乏事實依據,取得的《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沒有用於申報臨時線路牌報班和出站,與此次交通事故無關。本案屬於多因一果,被告人董雙全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涉案的情節較輕,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海波辯稱: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前並沒有人和我商量頂班事宜,聶電周安排我辦理頂班不是事實,頂班一事我不清楚,我平常沒有在豫CXXXXX號客車車站上班,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我表示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海波雖是豫CXXXXX號客車的出資人之一,但是沒有參與車輛的管理,也無權決定安排頂班車的司機,是根據聶電周的安排到高水立處領取頂班手續,張海波到洛陽錦遠汽車站報班,是駕駛員的正常履職行為,沒有違規。讓川AXXXXX客車專線司機駕駛豫CXXXXX號客車,是服從了崔樂民的決定,並不是默許和縱某某行為。且被告人張海波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高水立辯稱:我們在日常工作中,為了節省時間,便於及時辦理簽了一些空白的申請表,當時發車時間太緊張,所以就用了空白的表,我並沒有越權辦理。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我表示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認為發生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國務院的調查報告已明確認定,這些原因與被告人高水立的行為沒有直接關係,王某甲也不是高水立申報的駕駛員,豫CXXXXX號客車的技術指標、安全狀況也是合格的。被告人高水立沒有審批權,只有申報職責,高水立有疏忽之責,但不存在越權。XX道XX號客車的駕駛員被調換,應由車站核對,而不能讓高水立負責。事故發生後,洛陽交運集團積極賠償,同死者家屬及傷者達成了賠償協議,被告人高水立工作表現較好,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態度較好,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李仁偉辯稱:車輛的安全合格證不是錦遠汽車站辦理的,我說過手續辦全才能辦,調度主任給我打過電話,他不同意我也沒權利同意。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我表示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認為辦理車輛頂班業務不是李仁偉工作職責,李仁偉對違規辦理報班手續不負有直接責任,指控李仁偉強令工作人員辦理報班手續的證據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認定其存在違規缺少事實依據,李仁偉當天是在休假不在現場,調度主任完全獨立、自主的辦理了頂班手續。同時,違規發車同發生交通事故二者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而且在事故發生後,洛陽交運集團積極賠償,同死者家屬及傷者達成了賠償協議,被告人李仁偉有自首情節,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閆紀爭辯稱:在平時的工作中我能夠認真負責,落實各項規定,嚴格按照規定負責安全科的工作,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我表示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閆紀爭沒有參與豫CXXXXX號客車頂班運營、經營管理活動,且事前並不知情。被告人閆紀爭在GPS監控室值班期間,盡到了監控職責,雖未及時聯繫掉線客車,但不屬於「嚴重不負責任」。洛陽交運集團總公司在車輛動態監控技術、制度及管理上的疏忽,不能歸責於監控執行者閆紀爭的履職責任。被告人閆紀爭犯罪情節輕微,且系初犯、偶犯,洛陽交運集團積極賠償,同死者家屬及傷者達成了賠償協議,被告人閆紀爭平時工作表現較好,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程濤辯稱:我平時也是組織了相關人員進行了培訓,培訓是總公司培訓,有專業人員進行培訓,值班中安全排查總公司都是通過的,在開會時要求過對安全隱患排查,8月4日至8月12日我在休息。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我表示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認為程濤在日常工作中盡到了安全監管職責,教育培訓到位。相關車檢設施不足,程濤已經向主管領導多次匯報解決,GPS監控人員未經培訓上崗責任在於總公司培訓監管失職,本次重大事故也發生在被告人程濤請假期間,程濤過失責任顯著輕微。程濤已請假,對工作也進行了妥善安排,本次事故發生與第六分公司和程濤所分管的工作因果關聯性不大。本次事故有關的間接原因也是加大事故死亡人數和財產損失數額嚴重後果的的重要原因,應當減輕對被告人的刑事處罰。案發後,被告人積極採取施救措施,認罪態度較好,屬於初犯,並具有自首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事後已對受害人及家屬進行了足額理賠,及時平息了因此給社會造成的不安定因素,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李海濤辯稱:對於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我表示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認為客運六公司及承包人並不存在違規經營的問題,也不存在違規審批手續的問題,只是違規申請頂班手續的問題。駕駛事故車輛的駕駛員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亦有間接因素,這是一起多因一果的重大責任事故。車輛承包人不惜犧牲駕駛員的休息,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勞動法的規定,造成疲勞駕駛是本次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公司安全制度並未落實、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被告李海濤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而且認罪態度很好。事故發生後,被告人李海濤及公司積極施救,積極做好死者及傷者家屬的賠償,已全部與死者及傷者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取得了死者、傷者家屬的諒解,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龍兵徠辯稱:當時駕駛員王某甲給我請假了,請假後沒有開車,一直在家休息,後來開車沒有我不清楚。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我表示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認為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查報告,認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從人、車、路三個方面分析了事故原因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間接原因中第3條明確指出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洛陽錦遠汽車站的問題,這些問題均發生在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六分公司、錦遠汽車站甚至是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與洛陽客運八分公司無關,所反映的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未能履行安全生產、管理、檢查、監督職責的行為,均與龍兵徠在客運八分公司的職責無關。龍兵徠有責任但責任較小、且情節輕微。本案所涉及到承包車輛的「以包代管」,駕駛員由車輛承包人雇用,工資由車輛承包人發放,導致客運公司對駕駛員的管理「空洞化」問題,這一問題在國內客運行業普遍存在,這不是洛陽交運集團能夠解決的,也不是龍兵徠能夠解決的。違規辦理車輛頂班手續,後又讓王某甲、馮某某頂替,對此八分公司和龍兵徠是不知情的。被告人龍兵徠工作及社會表現良好。主觀惡性程度小,而且認罪態度很好。事故發生後,公司積極施救,積極做好死者及傷者家屬的賠償,已全部與死者及傷者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取得了死者、傷者家屬的諒解,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李學治辯稱:對於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我表示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認為認定被告人李學治明知馮某某是色盲的依據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李學治也沒有看見有具體馮某某被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取消駕駛資格書面證據,而且馮某某持有洛陽交通運輸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駕駛資格(准駕卡)應當是符合企業規定的,是具有符合駕駛資格的,不存在違規。被告人李學治違反規定攬客19人,這種行為是違反旅客在車站實名購票的規定,該車核准座位是51個坐位,車上總人數並沒有超員,此行為是存在過錯,並不構成犯罪。被告人在犯罪後能夠認罪悔罪,認罪態度是好的,又是初犯,請根據被告人李學治在這起重大責任事故中責任大小實際情況,對被告人李學治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秦波辯稱: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我表示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謝正陽認為被告人秦波犯罪的主觀惡意極小,雖履職工作中存在瑕疵,但因暑運高峰客車日均出站數量為六、七百輛之多,日均工作時間十四、五小時之長,造成被告人秦波心存僥倖但又心有餘而力不足情形下,放行豫CXXXXX客車。關於出站時實際載客人數除了李學治的筆錄外,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屬於孤證,不能認定。而且在車站車輛出站檢查也不止被告人秦波一個環節,不應由其一人承擔。秦波在公安機關詢問時,如實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屬於坦白。且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極小、社會表現一貫良好,當庭認罪、悔罪,建議對被告人秦波從輕、減輕處罰。辯護人鄒登學認為指控被告人秦波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證據不足,出示的證據也嚴重存疑,並且完全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請求判決秦波無罪。

被告人景川辯稱:在日常工作中,我每天上班都會巡視、檢查並考核,故我還是認真的履職。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我表示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認為其未完全履職對於「8.10」事故原因是微乎其微。不完全履職行為與「8.10」事故的發生沒有必然性。肇事車輛與成都公司無關,駕駛員也與成都公司無關,那麼無論是對肇事車輛駕駛員還是對車輛成都公司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進行監管和承擔責任,被告人景川也更沒有這種權利和義務。被告人景川履職雖不完全,但事出有因,是由於公司的機構設置,物資設備及人員配置等方面存在缺陷和不完備,從而致使被告景川無法完全履職。被告人景川雖名為安全處長,實際上是一崗多職,不僅要管安全,還要管其它事務。在案發時,被告人景川在出公差,就沒有在成都公司,不存在不履職的情形。被告人景川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而且認罪態度很好,平時表現良好。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任建辯稱:我是公司分管安全的,對於人力資源安排這方面是沒有責任的。平時我們對安全生產方面是很重視的,發現了問題也會及時解決,畢竟車是從我們車站發出去的。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我表示自願認罪。其辯護人認為作為副總經理的被告人任建,又身為安全負責第二責任人,任建的工作性質及崗位導致其無法有效的監督及管控個別員工每一次的違規、違章行為。實名制管理在四川才開始推行,並正在進行推廣中,且實名制工作是由經營處管理,而經營處並不歸被告人任建管理,故這個責任不應由被告人任建承擔。在客觀方面,XX城XX中心在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減員增效,裁減部分職工後,企業本身面臨員工人員少、工資福利待遇低、加上又面臨關停(已於2017年9月底關停)的情況下,部分員工工作積極性差、與企業有牴觸情緒,不嚴格遵守規章制度的情況時有發生。被告任建的犯罪行為所承擔的是領導責任,本身並無主觀惡性,任建一貫表現良好,無不良記錄或犯罪記錄,事故發生後認罪態度較好,犯罪情節較輕,依法應予從輕、減輕處理。

經審理查明:(一)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所屬的川AXXXXX號客車經營洛陽至成都客運班線。2017年8月9日,川AXXXXX號客車到達洛陽後因故障需要維修,不能繼續發車。該車輛承包人被告人聶電周、崔樂民及張海波三人遂決定由掛靠在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六分公司經營的豫CXXXXX客車頂班從洛陽錦遠汽車站發往成都,在頂班手續上申報的駕駛員為聶電周、董雙全、張海波,但實際發車時確定由該集團公司客運八分公司駕駛員馮某某、王某甲為駕駛員。2017年8月10日豫CXXXXX到達四川省XX城XX中心,隨後於當天14時載客41人從XX城XX中心發車返回河南省洛陽市。晚23時30分,此時車上實載49人,當該車行駛至陝西省安康市XX公路XX號隧道南口1164公里867米處時,正面衝撞隧道洞口端牆,造成司機馮某某、王某甲及乘客共36人死亡、1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533餘萬元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被告人聶電周系豫CXXXXX號客車、川AXXXXX號客車投資者及管理者之一。2017年8月9日聶電周到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分公司找高水立辦理豫CXXXXX號的頂班手續,並說由聶電周、董雙全、張海波三人駕駛車輛,讓張海波具體負責辦理。在取得頂班營運許可後,聶電周明知「路途超過800公里應該安排三名司機,六分公司車輛只能由本公司司機駕駛」的安全規定,王某甲長期跟車出行導致休息不充分存在疲勞駕駛風險,仍安排王某甲、馮某某2人在當日駕駛豫CXXXXX客車。

被告人崔樂民系豫CXXXXX號客車、川AXXXXX號客車投資者和管理者之一。2017年8月9日崔樂民明知馮某某因色盲於2016年10月被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取消該公司運營線路的駕駛資格,王某甲長期跟車出行導致休息不充分存在疲勞駕駛風險,且本次頂班駕駛員人數不符合規定,仍默許、放縱王某甲、馮某某違規上車駕駛。

被告人董雙全系豫CXXXXX號客車投資者及管理者之一。2017年8月9日董雙全在豫CXXXXX客車未進行安全例檢的情況下,騙取了洛陽錦遠車站的車輛安全例檢合格單。在取得頂班營運許可後,董雙全明知聶電周安排王某甲、馮某某兩人駕駛豫CXXXXX客車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且與XX室XX路單上的駕駛員不符,仍默許、縱某某王某甲、馮某某兩人違規上路行駛。

被告人張海波系豫CXXXXX號客車投資者及管理者之一。2017年8月9日張海波用聶電周、張海波、董雙全三人的駕駛資質依次在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分公司、洛陽錦遠汽車站調度室、洛陽市運管局駐錦遠汽車站駐站監督室辦理頂班手續。在取得頂班營運許可後張海波未按照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分公司、運管局駐站監督室、洛陽錦遠汽車站調度室所批准的駕駛員名單上車駕駛,縱某某王某甲、馮某某違規上車駕駛。

被告人高水立系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六分公司經理助理,負責經營科工作。2017年8月9日高水立在審批豫CXXXXX號客車的頂班手續時,既未核實申報駕駛員聶電周、董雙全、張海波三人是否具有駕駛本公司車輛的資格,也未讓駕駛人員簽訂安全責任書,在未取得經理李海濤審批同意的情況下,越權辦理手續,併到客運總公司加蓋印章,隨後又將材料交給張海波由其到運管處、錦遠車站辦理相關手續。

被告人李仁偉系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錦遠汽車站副站長,主管車輛調度。2017年8月9日張海波在洛陽市錦遠汽車站辦理豫CXXXXX客車頂班手續時,車站調度人員發現張海波的頂班手續存在違規之處,予以拒絕。張海波遂電話聯繫李仁偉。李仁偉通過電話向工作人員了解了情況,在聽取了工作人員的拒絕意見後,仍要求工作人員在豫CXXXXX客車的臨時線路申領表上加蓋了錦遠車站的調度章,導致豫CXXXXX客車違規取得車輛頂班手續。

被告人閆紀爭系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公六分公司經理助理,負責安全科工作。2017年8月10日晚閆紀爭在公司GPS監控室值班時,嚴重不負責任,未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對豫CXXXXX客車進行認真值守、巡查,未及時發現豫CXXXXX客車的超速及疲勞駕駛情況並予以提示、警示及聯繫。當晚11時豫CXXXXX客車在監控上「掉線」,閆紀爭沒有按照規定聯繫該車,反而離開監控工作崗位,直至次日凌晨4時接到總公司電話才得知豫CXXXXX客車發生事故。

被告人程濤系洛陽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六分公司副經理,主管公司安全生產,分管安全科和GPS監控室。在其履職期間,不認真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組織監控人員開展崗位培訓,相關人員未經考核即上崗工作,對公司車輛例檢、監控值班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導致2017年8月9日豫CXXXXX客車未經安全例檢便載客運行,8月10日公司對該車監控落空,未能有效發揮監控的警示作用。

被告人李海濤系洛陽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六分公司經理,屬於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其履職期間,未嚴格依照《安全生產法》對公司安全生產實行有效管理,特別是對客車營運、駕駛員管理、安全教育管理監督監管不力,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安全事故隱患排查不力。導致2017年8月9日豫CXXXXX客車承包人違規經營、駕駛員違規駕駛車輛、公司部門違規審批頂班手續。

被告人龍兵徠系洛陽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客運八分公司副經理,主管公司安全工作。在其履職期間,未能認真履行駕駛員日常教育培訓管理職責,對王某甲長期違反相關安全規定的行為未能及時作出處理,同時對駕駛員違規跨公司駕駛車輛的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導致2017年8月9日八分公司駕駛員王某甲、馮某某兩人違規駕駛六分公司的豫CXXXXX客車。

被告人李學治系川AXXXXX客車投資者和經營者之一,其在XX城XX中心駐站期間,明知馮某某是色盲,已被取消四川汽運成都四公司的駕駛資格,仍不制止,放任馮某某駕駛車輛。2017年8月10日豫CXXXXX客車到XX城XX中心報班後,李學治在站內攬客19名,並帶領該19名未實名購票的乘客違規進入車站乘坐豫CXXXXX客車。

被告人秦波系四XX城XX中心客車出站檢查員,承擔車輛出站前核實載客人數、核驗當班駕駛員資質的職責。2017年8月10日14時,豫CXXXXX客車從四川省XX城北客運站載客出站,車輛報班人數18人,實際載乘客38人,駕駛員2人,乘務員1人。秦波在車輛出站檢查時,未認真履職,在既未清點該車實際載客人數,也未核驗當班駕駛員資質及駕駛員是否相符的情況下,違規放豫CXXXXX客車出站。

被告人景川系四川富臨運業集XX城XX中心安全處處長,在其履職期間,履職不到位、監管不力,致使車輛安全例檢工作流於形式,對客運中心車輛安全例檢、乘客驗票進站、客車非法攬客等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特別是2017年8月10日,公司安全處工作人員在未對豫CXXXXX客車進行安全例檢操作的情況下,提供了例檢合格單,導致車輛違規報班。車輛出站時,出站檢查人員在未審驗駕駛員資質及實際載客人數的情況,違規放豫CXXXXX客車出站運行。

被告人任建系四川富臨運業XX城XX中心副總經理,主管公司安全工作。在其履職期間,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監管不力,XX城XX中心無專門安全管理機構,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輛安檢、進站驗票等崗位人員不足。對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不到位,導致客運中心例檢工作人員不能正常例檢出站車輛,安全例檢工作流於形式;未有效推行道路客運實名制管理工作,導致乘車人員車上購票,客車非法攬客,站內驗票形同虛設。致使2017年8月10日豫CXXXXX客車在車站安檢人員未安檢的情況下,搭載38名旅客(19名未實名購票)違規出站運行。

另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海濤、程濤、龍兵徠、景川、任建、閆紀爭、張海波、李學治在尚未受到公安機關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

上述犯罪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一、公共部分的證據

1、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局關於陝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報告。證實了此次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車輛駕駛人王某甲行經事故地點時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致使車輛向道路右側偏離,正面衝撞秦嶺1號隧道洞口端牆。事故的間接原因是:事故現場路面視認效果不良,車輛座椅受衝擊脫落,有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洛陽交運集團及相關分公司、富臨運業成都公司),地方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洛陽市人民政府落實道路運輸安全領導責任不到位。以及事故發生的經過、事故的相關情況。

2、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屍體檢驗意見書,證實了交通事故現場的具體地點、方位、現場所遺留的痕跡以及本次事故共造成了36人死亡,13人受傷的後果,

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實了駕駛員王某甲的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致使車輛向道路右側偏離等交通違法過錯行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由駕駛員王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4、「8.10」道路交通事故費用統計表,證實了本次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為3533餘萬元。

二、被告人聶電周、董雙全、張海波、崔樂民、高水立、李仁偉、閆紀爭、程濤、李海濤、龍兵徠、李學治、秦波、景川、任建的犯罪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被告人聶電周、董雙全、張海波、崔樂民、高水立、李仁偉、閆紀爭、程濤、李海濤、龍兵徠、李學治、秦波、景川、任建的戶籍證明。證實了十四名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豫CXXXXX大型客車承包合同及補充合同、川AXXXXX大型客車承包合同。證實了被告人聶電周系豫CXXXXX大型客車承包合同的簽訂人、崔樂民系川AXXXXX大型客車承包合同的簽訂人。聶電周、崔樂民、張海波系豫CXXXXX客車、川AXXXXX客車的投資人和車輛管理者,董雙全系豫CXXXXX客車的投資人和車輛管理者。

3、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公司包車加班安全責任書、客運總公司情況說明,證實了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公司准駕卡規定及里程與司機設定規定,800公里以上配備3名司機,駕駛員必須辦理准駕卡,本公司司機只能駕駛本公司車輛的事實。

4、豫CXXXXX客車臨時線路牌辦理手續、臨時客運標誌牌申領表、聶電周、董雙全、張海波駕駛證、行業資格證複印件,證實了肇事車輛辦理臨時線路牌時申報的車輛駕駛員與實際的車輛駕駛員不符的事實。

5、王某甲、馮某某駕駛員檔案資料、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分公司駕駛員名單,證實了王某甲、馮某某是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八分公司駕駛員,具有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八分公司准駕卡。聶電周、董雙全、張海波不是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分公司駕駛員,不具有駕駛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分公司車輛的資格。

6、馮某某體檢報告,證實了馮某某經過體檢屬於色盲的事實。

7、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超長線路派車單、四川城北客運站出站記錄、國務院安監總局的調查報告,證實了王某甲7月3日至8月9日的38天僅休息2天,處於嚴重疲勞狀態。長期出車,休息不充分,具有疲勞駕駛的風險。

8、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分公司組織機構圖、洛陽交運集團洛交運客六(2017)3號文件,證實了被告人高水立系該公司經理助理,工作職權範圍主管經營科、調度室。

9、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河南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局文件、洛陽交運集團客運經營管理規定,證實了洛陽交運集團規定包車加班車由汽車站總調度室安排,應優先使用集團的車輛,安排原單位線路運營車輛,安排各分公司的事實。

10、河南省交通廳道路運輸局文件(豫交客運(2006)1號),證實了關於規範包車、臨時標誌牌申領程序的通知:由始發客運站調度部門統一安排加班、頂班車輛。

11、洛陽交運集團客運總公司關於進一步加強營運車輛管理工作的通知,證實了客運總公司的包車加班車由所在汽車站總調度室安排。嚴禁長期不進站或長期異地經營的客車辦理包車、臨時客運標誌牌。

12、豫CXXXXX臨時線路牌辦理手續及提取扣押文書、臨時客運標誌牌申領表、洛陽交運集團包車、加班標誌牌發放、使用安全責任書、洛陽交運集團包車、加班標誌牌發放、使用安全責任書及提取扣押文書,證實了被告人高水立辦理肇事車輛臨時線路牌的經過。以及未核實駕駛員資質、未簽定安全責任書、未取得經理審批同意的事實。

13、王某甲、馮某某駕駛員檔案資料、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六分公司駕駛員名單,證實了王某甲、馮某某是客運八分公司駕駛員,具有八分公司准駕卡。董雙全、聶電周、張海波不是客運六分公司司機的事實。

14、洛陽交運集團文件洛交運黨(2015)19號、錦遠車站領導機構人員組成及分工,證實了被告人李仁偉的工作職權範圍負責調度工作。

15、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調度室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報班制度、洛陽交運集團客運經營管理規定,證實了洛陽交運集團包車加班車由汽車站總調度室安排,優先使用集團車輛,安排原單位線路運營車輛,安排各分公司的事實。

16、河南省交通廳道路運輸局文件豫交客運(2006)1號,證實了關於規範包車、臨時標誌牌申領程序的通知:由始發客運站調度部門統一安排加班、頂班車輛。

17、錦運車站公章使用登記表、豫CXXXXX臨時線路牌辦理手續,證實了被告人李仁偉安排他人違規為肇事車輛在臨時線路申請表上加蓋車站公章的事實。

18、洛陽交運集團文件洛交運客六(2017)3號、客運六分公司組織機構圖,證實了被告人閆紀爭的工作職權範圍負責安全科工作。

19、客運六分公司《分控中心操作人員職責》、《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洛陽交運集團客運總公司關於進一步加強營運車輛管理工作的通知,證實了客運公司GPS值班員在值班期間如發現出現超員、超速、疲勞駕駛等違章應及時短信、電話警告,出現故障第一時間匯報分控中心主任、安全經理及總中心的事實。

20、客運總公司8月10日晚GPS監控操作記錄表、客運六分公司GPS違章處理台賬登記表、豫CXXXXX號客車2017年8月10日的GPS軌跡、王某甲、馮某某通話記錄,證實了被告人閆紀爭當晚違反規定未認真履職,離開GPS監控工作崗位的事實。

21、中共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文件洛交運黨(2013)13號,證實了被告人程濤的身份及工作職權範圍。

22、中共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文件洛交運黨(2015)23號、2017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證實了被告人李海濤身份及工作職權範圍。

23、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洛陽交運集團客運經營管理規定,證實了洛陽交通運輸集團規定,公司包車加班車由汽車站總調度室安排,應優先使用集團車輛,安排原單位線路運營車輛,安排各分公司的事實。

24、河南省交通廳道路運輸局文件(豫交客運(2006)1號),證實了客運公司關於規範包車、臨時標誌牌申領程序的通知:由始發客運站調度部門統一安排加班、頂班車輛的規定。

25、洛陽交運集團客運總公司關於進一步加強營運車輛管理工作的通知,證實了客運公司規定,包車加班車由所在汽車站總調度室安排。嚴禁長期不進站或長期異地經營的客車辦理包車、臨時客運標誌牌。GPS值班期間如出現超員、超速、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應及時短信、電話警告,出現故障第一時間匯報分控中心主任、安全經理及洛陽交運集團客運總公司總中心。

26、洛陽市運管局道路旅客運輸行業日常檢查表(2017.8.1)、安全檢查記錄。證實了駕駛員安全例會漏會,體檢人員未達標。監控人員未持證上崗,車輛安全設施檢查台賬不全,駕駛員檔案不完善的事實。

27、客運八分公司組織結構圖、洛陽交運集團文件洛交運黨(2017)26號、客運八分公司情況說明,證實了被告人龍兵徠任客運八分公司副經理,主管安全生產。

28、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洛陽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規定、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客運八分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王某甲、馮某某駕駛員檔案資料、客運八分公司駕駛員信息檔案管理制度,證實了被告人龍兵徠對本公司駕駛員的日常監督管理不力的事實。

29、客運八分公司駕駛員安全教育談話記錄,證實了被告人龍兵徠對本公司駕駛員尤其是王某甲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監管不力的事實。

30、四川城北客運站證明及洛陽交運集團11分公司證明,證實了被告人李學XX城XX中心車站駐站人員的身份及職責。

31、四川省交通運輸廳四川省公安廳關於做好道路客運實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馮某某體檢報告、成都四公司的通知,證實了駕駛員馮某某系色盲,已被成都公司註銷駕駛資格並通知車主及駐站人員的事實。

32、XX城XX中心客運班車豫CXXXXX行車路單、四川城北客運站的視頻監控,證實了被告人李學治違規攬客帶領未購票乘客乘車的事實。

33、被告人秦波的身份證明,證實了被告人秦波的工作崗位時XX城XX中心出站檢查員。

34、XX城XX中心出站檢查操作流程、XX城XX中心出站檢查操作規程、XX城XX中心出站檢查員職責、XX城XX中心客運班車豫CXXXXX客車行車路單、城北客運中心客運出站檢查豫CXXXXX客車登記表、豫CXXXXX客車臨時客運標誌牌申領表,證實了被告人秦波違反公司安全管理、操作流程規定,未嚴格審查豫CXXXXX客車的駕駛員資質及客車駕駛員與行車路單是否相符、未認真核對車輛的乘客人數情況下放行肇事車輛豫CXXXXX客車出站的事實。

35、四XX城XX中心安全管理人員台賬富臨運業集團執照、任建任職文件、景川任職文件、安全處處長安全生產職責,證實了被告人任建為公司副總經理、景川為安全處處長以及工作職責範圍。

36、四川省交通運輸廳四川省公安廳關於做好道路客運實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第十三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成都北客站出站檢查員職責、XX城XX中心出站檢查操作流程、XX城XX中心出站檢查登記表,證實了被告人景川、任健對車站出站檢查制度執行落實不到位、旅客實名購票制度監管不力的事實。

37、成都市交通委員會道路運輸管理處城北管理所整改通知,XX城XX中心存在有安撿人員未上車檢查,且上車檢查只有十幾秒的事實。

38、成都市交通委員會道路運輸管理處整改通知、約談通知,XX城XX中心存在安檢人員不足、安全例檢、實名檢票落實不到位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焦某某、張某甲、王某乙的證言:川AXXXXX客車的股東有聶電周、張海波、催樂民、李學治、焦某某等十一人,李學治、焦某某輪流在錦遠車站、XX城北客運站駐站。豫CXXXXX客車的股東有聶電周、張海波、催樂民、董雙全、焦某某等十人。在股東中說話算數的是聶電周、崔樂民負責安排工作並管錢。證實了三人與四被告人同為豫CXXXXX大型客車的投資人,但是平時並不參與車輛的經營和管理的事實。

2、證人陳某甲證言:2017年8月9日董雙全來辦例檢手續,我問車呢他說堵車,先給加班包車線路申領牌蓋個章子,我就蓋了章。他們報班前還應再檢查一次,我在車輛例保檢查登記本上簽字,並刷智能安檢報班卡他們才能報班。結果我沒簽字,沒有刷卡,車還是從車站發出了,我也不知道。證實了肇事車輛未經安全例檢情況下董雙全辦理了車輛安全例檢手續。

3、證人雪某某證言:我是洛陽市運管局駐站工作人員,按照規定,應該是交運集團的人帶着前來辦理臨時線路牌的人攜帶車輛行駛證複印件、車輛例保例檢合格證、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原件和複印件、客運公司的線路許可證明、駕駛員和公司簽過字的安全責任書、被乘運人員責任險複印件、臨時線路牌申請表前來辦理,我通過審核資料有無問題,如果沒有問題我就為他們辦理臨時線路牌。2017年8月9日11時左右,張海波和董雙權和聶電周的拿着豫CXXXXX車輛行駛證複印件、車輛例保例檢合格證、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原件和複印件、客運公司的線路許可證明、安全責任書(公司簽過字,駕駛員沒有簽字)、被乘運人員責任險複印件、臨時線路牌申請表,我把需要審核的相關資料看了一下,就給他們辦理了從洛陽到成都的臨時線路牌。證人靳某某證言(洛陽交運集團客運總公司客運處副處長):辦理車輛臨時線路牌需要車輛當天的例保合格單、駕駛證複印件、從業資格證複印件、公司與駕駛員簽訂的安全責任書,審核合格後到駐站辦公室辦理臨時線路牌。當天高水力和一個姓賈的工作人員,來我這辦理豫CXXXXX臨時線路審批,我審核後,就在申領表上蓋了運管處的章。證實了豫CXXXXX客車臨時線路牌辦理程序及肇事車輛辦理的經過,辦理臨時線路聶電周申報司機為聶電周、張海波、董雙全,由張海波具體辦理的車輛頂班手續,董雙全辦理的車輛例檢手續。

5、證人李某甲證言:2017年8月9日10時左右,張海波來到我們調度室找我說給豫CXXXXX號車辦頂班手續,他拿着客運站公司客運處審批過的臨時路線申領表讓我在表上蓋調度室的調度章,我說我沒有權利給你蓋這個章,我就沒在理他了。然後他出了調度室,過了一會張海波又進來找我了,拿着他的手機讓我接電話,我問他是誰的電話,他說是李站長(李仁偉)的電話。我就接過電話,給他(李仁偉)說這個車不是我們站的車,我沒有給他蓋章。然後電話里李站長(李仁偉)說這個車在客運站處蓋過章的,可以給他蓋我們調度室的章。經過領導的同意後,我把電話還給張海波了。回過頭我還在調度室里給羅綺和張某乙說領導同意給這個車蓋章,同事還說那你得做好記錄。我接着就在張海波拿的那張臨時線路申領表上蓋了我們調度室的調度章,並在我們調度室的用章登記本上記錄本次蓋章的經辦人是李仁偉。

6、證人羅某某證言:8月9日10點我在報班,見張海波來調度室讓李某甲接電話,具體內容不清,只聽見李某甲說他車不是咱站上的,你同意加章我就加,然後就把電話給張海波了,李某甲即從柜子拿了印章,加蓋章作登記。

7、證人張某乙證言:我是調度員,2017年8月9日當天張海波到過我們調度室,當時他是要求用跑太原線路的班車與豫CXXXXX車頂班跑成都線路,當時我們主任李某甲說豫CXXXXX既不是我們公司的車,也不是同一條線路上的車,不能讓他的車去跑,然後張海波就出去了,就這樣,張海波反反覆覆好幾次來我們辦公室,就要求讓豫CXXXXX頂班成都線路,我們的主任李某甲始終不同意。等了一下子,張海波就拿着一個處於接通狀態的電話,讓李某甲接電話,說是錦遠汽車站副站長李仁偉的電話,然後李某甲就結過電話,我就只聽到李某甲在電話里對李仁偉說,張海波的車不是我們站上的車之類的話,對方不知道說的什麼。最後李某甲說了一句「你要讓蓋章我就蓋了」然後李某甲就把電話掛了,李某甲就把章給蓋了,再登記了一下,張海波就把蓋了章的幾張表給拿走了。

8、證人張某丙證言:我是洛陽長運站務有限公司錦遠客運汽車站負責人,歸洛陽市交通運輸集團公司管理。按照規定豫CXXXXX客車不是我們錦遠汽車站營運的車輛,是不能在我們站報班的,當時川AXXXXX客車在2017年8月9日已經在錦遠站報班了,我們站已經售票了,截止2017年8月9日12點已經售出43張乘客車票,按照我們站的規定應該是給旅客退票或者改乘,就是調度頂班車輛也應調度錦遠車站內有營運資格的車輛進行頂班,這輛豫CXXXXX這趟頂班是車主主動要求申請來頂AE0611的班次的,不是我們站調度安排的。具體的頂班排班手續審批都是李某甲辦理的,李仁偉副站長是分管調度的他應該知道,而且當時他們沒向我匯報,我也是事後才知道的。按照規定審核頂班手續的工作人員沒有嚴格把關。上述證言證實了被告人李仁偉安排他人違規為肇事車輛在臨時線路申請表上加蓋車站公章的事實。

9、證人楊某甲證言:我在客運總公司的GPS監控中心上班,監控總公司的客運車輛超速、超員、離線、黑屏等異常情況。8月10日豫CXXXXX客車在我的監控平台上,當晚該車有超速警報。疲勞警報是系統自動發送語音信息。當晚23時該車還是正常的,24時我倒表時,發現該車在23:25分離線,公司規定離線1小時通知分公司,11日凌晨1時該車還是離線,我將系統中的離線車輛登記完就給分公司打電話,2:17分給六分公司電話,回覆說所有車輛已經停運。證實了被告人閆紀爭當晚違反規定未認真履職,離開GPS監控工作崗位的事實。 10、證人陳某甲證言:程濤是我的直接上級,我負責對車輛進行例行檢查,合格後刷卡。2017年8月9日董雙全來辦例檢手續,我問車呢他說堵車,先給加班包車線路申領牌蓋個章子,我就蓋了章。他們報班前還應再檢查一次,我在車輛例保檢查登記本上簽字,並刷智能安檢報班卡他們才能報班。結果我沒簽字,沒有刷卡,車還是從車站發出了,我也不知道。證實了被告人程濤、李海濤對公司直接管理人員監管不力、車輛例檢監管不力的事實。

11、證人丁某某證言:我在GPS監控室值班沒有專門的統一培訓,就是閆紀爭在我們值班時給我們指導下,有時我們不會去找他請教。

12、證人李某乙證言:我在六分公司擔任GPS監控員,8月10日下午14點30分接張某丁的班,接班時張某丁告訴我豫CXXXXX客車頂班去成都了,15點左右,經營科長高水立來監控室,我問他豫CXXXXX客車怎麼到去成都去了,高水立說豫CXXXXX客車頂班去成都,手續齊全,然後我給閆紀爭匯報,閆紀爭說他已經知道了。

13、證人張某丁證言:我在六分公司擔任GPS監控員,8月10日我是7點至下午14點30分的班,我在8月9日下午通過GPS發現豫CXXXXX客車偏離營運軌跡,我去問了經營科長高水立,他說豫CXXXXX客車辦理了正常的頂班手續,沒發現其他異常情況。證實了被告人程濤、李海濤對分管工作安全管理體制建設不力。GPS監控人員未經培訓考核上崗,GPS值班監管不力的事實。

14、證人閆某某證言:王某甲基本沒有參加過公司培訓,聽說在開其他公司的車輛,屬於脫管狀態。證人張某戊證言:我作為洛陽交運集團客運公司八分公司安全科的內勤工作人員,是專門通知駕駛員參加例會和整理會議檔案資料的。公司每星期都會召開例會,由龍兵徠副經理主持,安全科的工作人員及司機都會參加。每次參加的駕駛員都不齊,對於不參加安全例會的駕駛員我們都是以批評教育為主,通知他下次參會,對於多次不參加例會的,我們就取消他車所屬公司車輛的駕駛員資格。不過目前沒有因為多次不參加例會取消過哪個駕駛員的駕駛資格。王佰明和馮某某兩人也都參加過我們公司的培訓例會,王某甲和馮某某駕駛其他公司豫CXXXXX客車,是他們的個人行為,要是我們知道了就不會讓他們去違規駕駛其他公司的車輛,我們公司每個駕駛員都有固定的車輛,是不會讓他們駕駛其他公司的車輛的。但是駕駛員的工資由車輛經營者發放,形成了車輛的經營者可以調動駕駛員開車的情況,導致事故發生主要是我們公司管理上的失誤。按照規定我們公司的駕駛員是不能去駕駛其他公司的車輛的,去駕駛其他公司車輛都是駕駛員自行的。而且我們也不對駕駛員進行考勤,因為駕駛員的工資不由我們來發放。證實了被告人龍兵徠對本公司駕駛員尤其是王某甲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監管不力的事實。

15、證人焦某某證言:XX城北客運站是我和李學治具體負責招呼客源及發車。8月我在洛陽錦遠車站,發現川AXXXXX位置上停着豫CXXXXX,崔樂民說川AXXXXX壞了,我就估計豫CXXXXX頂班。證實了被告人李學XX城XX中心車站駐站人員的身份及職責。

16、證人楊某乙證言:2016年11月份,安全科內勤史吳丹打電話通知我,馮某某在2016年體檢的時候被檢查出體檢不合格,她電話告知我說:馮某某體檢色盲,不能在再開我們公司的車,XX城XX中心小李,另外我還通知了馮某某告訴他不能再駕駛我們公司的營運車輛。證實了駕駛員馮某某系色盲,已被成都公司註銷駕駛資格並通知車主及駐站人員的事實。

17、證人張某丙證言:川AXXXXX的車在洛陽因車輛故障不能正常營運時,車的停班、頂班應該由川AXXXXX車所屬企業派駐客運中心的XX城XX中心XX室報告,我們接到報告後可以根據他們的書面報告做出停班處理。在2017年8月8日我們調度室並沒有接到過川AXXXXX車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書面報告。證人劉某某證言:河南豫CXXXXX客運班車頂替川AXXXXX班車在成都北客運站進行載客運營不需要向我們經營處提供手續。因為按照慣例,頂班車輛必須車輛線路運營企業所屬公司的車輛,所以不需要向我們提供手續,一般頂班只是頂替一趟或者兩趟,如果長期頂替就需要被頂替車輛所屬公司向我們提供車輛頂替的聯繫函。洛陽汽車運輸公司在我們客運站派駐的駐站人員主要負責他們本公司的車輛進站、應班、報班、車輛出站的協調管理工作。豫CXXXXX客運班車的報班,應該是李學治和成都第四分公司的駐站人員帶着駕駛員來進行報班,目前還沒有具體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因為駕駛員和我們客運中心的人比較熟,所以一般也沒那麼嚴格操作,加之長期進入我站的工作人員都辦理的有服務證,報班人員見到他們的服務證後,報班人員也沒嚴格審核。證實了川AXXXXX客車由豫CXXXXX客車頂班,其駐站人員未告知城北客運站關於車輛停運、變更情況。

18、證人鄧某甲證言:8月10日豫CXXXXX客車到站安檢時,我看司機人熟悉,沒有安檢就讓走了。證人鄧某乙證言:我記得豫CXXXXX客車當天沒有進行安全例檢。證人龐某某證言:8月10日豫CXXXXX客車到站報班時,我只看了一下四證一牌。在8.10事故之前公司未進行過作業流程及標準的培訓,之後才把流程、標準上牆。還補簽了許多資料,報班和安檢在一個辦公室,報班司機報班時是一個人報班。

19、證人李某丙、鍾某某、彭某某證言:我們是XX城北客運站的驗票員,我們車站共3個窗口,1號和2號是實名制窗口,3號是非實名制窗口,本市管轄範圍內的班線,不用出具身份證,而且我們車站寬敞,其他也有地方通往站內。最近我們車站的實名制系統經常會出問題,我們向車站領導反映過此事,但問題一直未解決。證實了被告人景川、任健對車輛安全例檢、出站檢查、實名購票的制度落實、監管不力的事實。

20、證人唐某某證言:XX城北客運站的車站安全工作人員超負荷工作,安全方面裁員太多忙不過來。證人陳某乙、李某丁證言:在8.10事故之後公司安排補簽了許多安全教育方面的內容。證人劉某某證言:XX城XX中心的副站長。我們車在出站前對駕駛員的安全談話只是針對四川籍的車輛進行的安全教育談話,但對外省所屬車輛就沒用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談話,截止現在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所以豫CXXXXX客車車輛在出站的時候沒有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談話。證人喻某某證言:XX城XX中心的副站長,我知道一般安全例會是由景川處長定期組織下面的主任進行的,副總經理任健有時會參加,有時沒參加。我認為城北客運中心的安全工作存在以下的問題,一是組織架構不合理,只有景川一個處長負責安全工作,也沒有副處長。二是安全人員配備少,有很多安全工作因為人少流於形式。三是在具體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些工作人員可能存在履職不到位或者不負責的情況。在810事故發生前,我們在管理中已經發行了有車輛例檢員不下地溝進行例檢和車輛出站人票不符的情況,當時對這兩種行為進行了處理,但我認為當時處理的不到位,不徹底,沒有讓這些行為得到根治,導致這種現象在8.10事故發生時繼續存在。

21、證人莫某某證言:我是四川省XX中心XX室工作人員,我們平時的安全監督是由安全處負責的,安全處平時沒有對我們安檢室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自從景川當了安全處長後開會的次數就越來越少了,甚至不開會,也沒發現他處理過哪個員工,我們安全教育工作開展就是隔一段時間把主任級別以上的人召集起來開個會,會後讓主任把該學習的文件拿回來讓我們看一下,然後就讓我們簽個字,好多文件我們只是簽字,根本沒有學習過,管理混亂。我們工作量大,存在工作不認真,或者檢車不認真或者不檢查就過關的現象,我也曾經給主任李某丁反映過這類問題,領導說人手沒法增加。我們平時的安全教育大會也沒有召開,專門的安全培訓也沒有進行。上述證人證言證實了被告人景川、任健對公司相關崗位人員的安全教育監管不力,對安全管理體制不健全,安全人員、進站驗票等崗位人員不足承擔領導責任的事實。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聶電周供述:8月8日上午10點左右我、崔樂民、張海波三個人在錦遠汽車站院子商量豫CXXXXX車於2017年8月9日頂班跑洛陽至成都的。我們三個人將該車頂班的事情商量好的,後來就是張海波辦理的頂班手續(臨時線路牌)。在8月8日早上我們商量讓豫CXXXXX車頂班時,好像我和崔樂民就談到了。馮某某和王某甲一直跑的洛陽至成都的路線,他們對路況比較熟悉,就讓他們開豫CXXXXX車跑洛陽至成都的頂班那趟;但具體是誰給司機打招呼的,我不清楚。我在「810」特大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是一是我是車輛承包協議的簽訂人,我應該具有負主要責任,因這兩年身體有病,參與管理的相對少,我就沒有盡到管理的責任;二是作為最基本的合夥出資人且收益分紅的,也應該有管理,我也沒盡到責任。證實了被告人聶電周承認實施了上述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2、被告人崔樂民供述:8月7日或8號上午,我在錦遠汽車站碰到聶電周,聶電周告訴我說川AXXXXX壞了需要維修,並且聶電周還給我和在場的張海波說川AXXXXX車9號有一班發往成都的車,讓豫CXXXXX頂替川AXXXXX跑一趟。8月9號早上我在錦遠汽車站車站運管處駐站辦公室遇到張海波,他在辦豫CXXXXX從洛陽到成都的臨時線路牌手續。我當時看見王某甲、馮某某、席玉光都在豫CXXXXX車上,馮某某說都安排好了,他們三個人開豫CXXXXX這輛車跑成都。我們洛陽公司規定駕駛公里超過800公里以上要3個駕駛員。豫CXXXXX這趟車上只配備了兩個駕駛員,這些事情都是聶電周負責調配。證實了被告人崔樂民承認實施了上述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3、被告人張海波供述:豫CXXXXX車是聶電周同洛陽交通運輸集團六分公司簽訂的,川AXXXXX是崔樂民同四川成都運輸公司第四分公司簽訂的,聶電周負總責,代表我們和公司聯絡接洽。我在錦遠汽車站,聶電周找到我,給我說川AXXXXX跑洛陽到成都的那趟車發動機壞了,需要維修,讓豫CXXXXX頂替川AXXXXX跑一趟洛陽到成都。過後聶電周就給我說,讓我去六公司找經營科長高水立取頂班申請。另外在8月9號,我在車站遇到崔樂民,崔樂民告訴我說,老闆(是指聶電周)說了,讓川AXXXX跑成都專線的司機跑這條線路,他們對路況比較熟悉。證實了被告人張海波承認實施了上述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4、被告人董雙全供述:2017年8月8日下午6點多,我當時駕駛豫CXXXXX從太原返回洛陽的途中,接到聶電周的電話,讓我明天早上去六分公司經營科去取豫CXXXXX號車的保險單複印一下,明天豫CXXXXX要加班去成都。實際上豫CXXXXX有沒有經過安檢當時只是在紙上蓋了一個章,車輛實際上沒有經過安檢,也沒有辦理什麼手續。按照規定,沒有安檢的車是不能上路行駛的,因為沒有經過安檢有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當時只是想着省事,車當時在錦遠汽車站放着,心想昨天我剛開的車,應該沒有問題,這點是我的錯。這次豫CXXXXX這趟車從洛陽到成都里程超過800公里,車上只配備了2個駕駛員,我不清楚,我只是聽崔樂民說老闆聶電周安排王某甲和馮某某跑這趟線路,但是具體怎麼回事我不知道。按理說我應該制止,我只是想着我是一個小股東,我們平時都是聽從聶電周的,聶電周平時也比較強勢,我也就沒有過問,就放任了這次出車只配備兩個駕駛員,這是我的失誤,如果我當時制止了,也有可能避免這次事故的發生。對豫CXXXXX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首先這件事我們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當時報班的是我、聶電周、張海波,如果當時我們不私下更換司機,也不會出現這次事故。另外,我沒有盡到提醒的義務,在得知當時只配備了兩名駕駛員不符合規定,我沒有出面制止,這也是我的失職。證實了被告人董雙全承認實施了上述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5、被告人高水立的供述:2017年8月9日上午8時許,聶電周到我辦公室向我匯報:今天跑成都的車壞了,在客運中心維修,需要讓豫CXXXXX頂班,請我給辦理頂班的相關手續,我問他駕駛員是誰?他說:「張海波和董雙全馬上過來,讓他們來辦手續,我先去修車」,說後聶電周先走了,過了幾分鐘張海波來了,隨後董全權也去了,我給張海波說說得要三個駕駛員,張海波說還有聶電周、董雙全和他(張海波)三個,我就給去他們是三個人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豫CXXXXX營運證、行駛證的複印件及臨時線路牌的申請表,例保單、安全責任書,我就將例保單交給張海波,張海波遞給董雙全讓董雙全開車檢查車輛,我就開始給填申請表,又取車輛的保險單複印件(相關證件及手續平時公司保存有複印件),過了會董雙全將車輛檢查後的合格證拿來,我看到章子看的不明顯,讓他重新蓋了一次,再來後見他見他來後看了下章子蓋清了,當時我也將申請表等相關的表已經填寫後,這是本身應該讓申報的三個駕駛員本人將安全責任書籤字,但當時沒有發現疏忽了沒有讓駕駛員簽字,就拿上這些資料和張海波一路上到公司客運處加蓋的章子,後我就將所有資料交給張海波,然後他應該拿資料到交通運管局駐車站的運管監督室辦理臨時停車牌,我當時因其他事情需找領導就讓張海波先走了,後來我返回車站的廣場見到張海波,他將手中的臨時線路牌舉了舉,給我說已經辦好了,別的我就不管了就回六公司了。直到8月11日6時,有人(具體是誰想不起來)給我打電話說是豫CXXXXX從成都返回在寧陝縣秦嶺一號隧道口出事故了,我就趕緊到單位,我負責相關人員到單位,後到8時許就去查看辦理該車臨時線路牌的手續是否齊全,我就去車站調度室將複印件一套所有資料看了下,就發現駕駛員的安全責任書沒有簽字,我就回公司辦公室,正好聶電周也在公司,我就讓他在一張駕駛員安全責任書籤上聶電周、張海波、董雙全三人的名字由他一個人代簽上,並讓他拿去複印了一份連同聶電周代簽三個駕駛員名字的安全責任書原件一同交給我,我就將簽字原件拿去交給車站運管監督室,把複印件交給車站的調度室,當時的情況就是這些。我現在回想我我在負責辦理出事車輛的臨時線路牌的過程中應該讓三個駕駛員親自簽訂駕駛員安全責任書而沒有簽訂,沒有完成履行;二是在事故發生後補辦手續,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證實了被告人高水立承認實施了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6、被告人李仁偉的供述:豫CXXXXX客車8月9號在錦遠汽車站報過班。當天因為我休息,上午調度室主任李某甲給我打電話說跑成都的川AXXXXX壞了,公司要用豫CXXXXX頂替跑洛陽到成都的線路,我回答李某甲說,只要報班的手續齊全,該給報班就給他報,李某甲也就給他們辦理了報班。事發過後過後我看監控當時是張海波去辦的手續,當時應該是給張海波出具的手寫的報班條。馮某某和王某甲都是八公司的司機。豫CXXXXX是交運六公司的客車。我只是平時跟調度室囑咐實際駕駛員和報班的駕駛員要人證合一,但是我們沒有實際制定方法措施、預防和制止報班駕駛員與實際駕駛員不相符的現象,這是我管理中的漏洞。在實際分管調度工作中,實際駕駛員與報班駕駛員不符,我只是分管調度工作,下面有具體的責任人,我平時沒有發現這種情況。我們調度室只負責報班,只要駕駛員證件、資料符合就給駕駛員報班,沒有考慮到駕駛員是不是屬於疲勞駕駛,這也是一個漏洞。當天我不在單位,上午調度室主任李某甲給我打電話說跑成都的川AXXXXX壞了,公司要用豫CXXXXX頂替跑洛陽到成都的線路,我回答李某甲說,只要報班的手續齊全,該給報班就給他報,至於後面報班的手續都是李某甲辦理的,我不太清楚。證實了被告人李仁偉承認實施了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7、被告人閆紀爭的供述:8月10日下午我從公司GPS監控上看見該車運行到成都了,才知道豫CXXXXX大巴車頂班運行的,辦理的有運營手續。出事故了,我才知道當時駕駛員是王某甲和馮某某。8月10日晚上GPS監控室是我在值班,我是當天20點開始接班的,當天晚上,沒有接到豫CXXXXX大巴車的超速報告,對豫CXXXXX大巴車駕駛員夜間連續行車2小時以上,沒有對司機作出提醒。11日凌晨4點多,李海濤將電話直接打到監控室電話上,說:「車出事故了。因為在8月10日11時許,GPS監控室突然沒有網絡了,後來我就一直沒有在看監控了,直到經理李海濤給我打電話,我才認真地看監控。證實了被告人閆紀爭承認實施了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8、被告人程濤的供述:我是負責行車安全的副經理,職責傳達上級文件精神及臨時任務以及公司的決定;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召集駕駛員開安全會議,還有車輛的保險、年審的辦理;對駕駛員進行考核,辦理准駕證,檢查車輛設備、設施還有就是對「GPS監控平台」進行管理。因為我們的人員少,沒有辦法對每一輛可進行檢查。我們平時跟車檢查這一塊,從去年開始因人員少,就沒有嚴格執行,做的很少,偶爾跟車檢查一次。今年元月以來,我跟車檢查有四、五次。我們每月專門的自查自糾工作沒有進行,我們只有對車輛排查及時給客運公總司技安處上報一張報表。我們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每月排查安全隱患方面,專門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沒有認真開展,針對客運安全運行及管理方面的隱患排查及自查自糾這方面我們做的不夠。每台車都按要求認真進行例檢,就會耽誤車輛的發車的,在這種情況我們就要求例檢員對車輛的外觀檢查一下,就給上傳例檢合格的證明,讓司機去報班,發車,我知道存在這種現象。我是8月3日請假,請假的時間是8月4日----8月11日。我8月3日我給李海濤請假,大概在8月1號,我就給閆紀爭說過我要帶孩子外出旅遊幾天,安全方面讓他負責,閆紀爭也同意負責六公司的安全方面的工作。證實了被告人程濤承認實施了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9、被告人李海濤的供述:正常情況下,臨時安排車輛頂班首先是車輛承包人到經營科申請需要頂班,經營科將需要辦理頂班的車輛行駛證、營運證、聘用卡、經營許可證、安全責任書進行複印備案,然後提供頂班司機進行簽字確認,經營科審核後由科長簽字蓋章,然後由我簽字,簽完字後由經營科負責到集團公司客運處再次審核加蓋客運處的公章,完善後到運管局駐車站辦公室辦理臨時線路牌,至此,才能進行頂班。在我的印象中,我沒有給豫CXXXXX這輛車簽字辦理頂班手續,也不清楚這輛車頂班手續的辦理情況。八公司駕駛員到六公司駕駛六公司的客車是不符合規定。但是因為六公司和八公司的駕駛員都有集團公司統一發放的聘用卡,實際上我們公司也就違規默認許可了其他分公司的駕駛員駕駛我們公司的客車。公司的GPS監控室24小時都有人值班,8月10日是閆紀爭在值班,當晚發生事故後我去公司問是誰在值班,閆紀爭說他在值班。豫CXXXXX這輛車發生事故的時候安全副經理程某某有在崗。之前程濤說請假我答應了,後來因為閆紀爭母親周年,這是人之常情,如果不批假顯的太沒有人情世故了,所以我也就違規讓他們倆同時離崗了,也給他們交代過安排好工作。證實了被告人李海濤承認實施了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10、被告人龍兵徠的供述:我是我們八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王某甲和馮某某可以駕駛我們八公司的客車,其中王某甲是我們公司的備案司機,就是他在我們公司登記備案,沒有定車駕駛,但是因為王某甲經常不參加培訓和學習,我們公司不允許他駕駛我們公司的客車,如果要駕駛,必須要參加培訓學習合格後方可駕駛我們公司的客車。王某甲告訴我說他家裡有事,也沒有開車,讓我先幫他把指紋保留着,有時間在參加培訓,我當時也是替王某甲考慮,如果註銷了他就不能在開車了。王某甲長期不參加培訓,我沒有向公司經理匯報此事,也沒有告知王某甲的老闆,使其督促王某甲到崗培訓。作為八公司的安全副經理,公司駕駛員駕駛其他公司的客車,這方面我有責任,我是在平時疏於對員工的管理,管理不夠嚴格,對我們公司駕駛員溝通交流聯繫不夠,致使我們公司的駕駛員駕駛其它公司的車輛而我不知道。作為八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經理,公司的駕駛員馮某某數次違規駕駛其他公司的車輛,這是我的失職,是我對公司駕駛員管理不嚴格。公司合併以後我也沒有核對過駕駛員准駕卡是不是符合規定,也沒有對超過年齡的駕駛員進行清理,這是我的失職。因為王某甲給我說過他家裡有事,他說了不開車,我也就沒有安排王某甲補會,另外我也沒有對王某甲沒有參加補會進行罰款,因為我知道駕駛員也比較辛苦,掙錢也不好掙,所以我就沒有對他進行罰過款,這方面我也存在執行規章制度不嚴格。因為駕駛員是客車經營者發工資,我們只能給他進行教育,讓他只能駕駛本公司的車,實際上駕駛員的老闆要讓他去開其他公司車,我們也不知道,這也是屬於一個隱患漏洞我們沒有排查到位。證實了被告人龍兵徠承認實施了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11、被告人李學治的供述:車輛在成都客運站辦理報班每次都是由乘務員和司機一同去車站報班處辦理報班手續,我們駐站人員不負責這項業務。2017年8月9日,洛陽發往成都的應該是川AXXXXX大巴車,但是實際發車的是豫CXXXXX大巴車。2017年8月9日下午發車時崔樂民給我打電話說車來了,安排接站。2017年8月10日,豫CXXXXX當時從XX城北客運站出站時有38位旅客,其中在車站內購票的有18位旅客(小女孩屬於免票),還有19位旅客是在站內上車,但是沒有在汽車站售票處購票,他們將車費直接交到我手上。在城北客運站出站時有旅客連小孩一起共有38人,加上兩個司機和乘務員,車上共有41人。馮某某去年下半年的時候成都運輸公司不讓他開川AXXXXX的車了,我聽說是他眼睛有啥毛病。馮某某從去年冬天以後還駕駛過川AXXXXX。因為崔樂民對這個事(馮某某的駕駛資格被成都公司禁止)也是很清楚的,他又是全面負責我們合伙人的業務的,所以他安排馮某某將車從洛陽開到成都來了,我也不能說啥了。證實了被告人李學治承認違規攬客,實施了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12、被告人秦波的供述:我在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運中站擔任客車出站檢查員,崗位職責是檢查「六不出站」,規定在我們車站裡的出站口貼的有,具體規定應該是公司定的。當天只有我一人對豫CXXXXX出站時進行檢查的。8月10號下午兩點鐘,豫CXXXXX這輛車出站準備發往洛陽,然後我就上車例行檢查,當時我上車以後就提醒車上的乘客把安全帶繫上,把駕駛員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看了一下,沒有核對駕駛員和行車單上的人員是不是同一個人,隨後我大概看了一下乘客人員,但是沒有具體清點,接着我就把行車單簽了我的名字,駕駛員就下車去出站室登記本上簽字,然後我就放行,駕駛員就把車開走了。作為出站安檢員,首先我沒有督促旅客每個人繫上安全帶,第二是沒有清點旅客人數,第三是沒有核對開車的駕駛員與行車單上的駕駛員是否一致。因為我們平時就這樣做,我們上班比較枯燥,工作人員也不夠,工資比較低,工作時間也長,時間長了人也就疲乏了。我們公司管理漏洞也比較多,有時候領導看到我們不認真工作也就口頭說一下。證實了被告人秦波承認實施了未認真履行其工作崗位要求、違反了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13、被告人景川的供述:按照規定沒有例檢的車輛是不能再我們公司報班處報班的,司機必須持例檢合格的安檢卡才能在報班處報班。一個司機持安檢卡報班也是不符合規定的,按規定報班班次的所有的司機都必須到報班室去報班簽字,要核對每一位司機進行身份,確認後方可報班。作為公司安全處處長,報班室出現這種違規的情況,是我監管不嚴,對員工工作抽查不夠,公司也有責任。由於人員缺少,設備不足,我們公司的例檢基本上就是形同虛設。秦波在出站檢查室上班。隸屬於我們公司安全處,由安全處負責管理。按規定,在出站時,該車的兩個駕駛員必須下車簽字。出站檢查人員要核對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檢查該車的安檢卡,對駕駛員是否飲酒進行檢查。出站檢查人員要檢查隨車的路單,核對人員,如果人員不符是不能出站的。作為分管安全的安全處處長,出站工作人員違反了上述規定,還是我監管不嚴,抽查不到位。「8.10」事故發生後,在國務院調查組來公司調查該事故之前,我們公司補充了一些會議記錄,完善了一些安全制度。證實了被告人任健承認履職不到位、實施了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14、被告人任健的供述:我們成都股份有限公司和城北客運中心呈現的是一套人馬、兩個牌子,我的職責就是對人、車、路負責安全管理。對旅客在站內人身財產安全負有安全職責,對從車站發出的車輛,要對駕駛員、車輛資質、運營手續進行審查,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XX城XX中心站時的派車單我不清楚,我們平時只看線路牌,有線路牌就放車輛進站的。XX城XX中心發的車進站需要檢查線路牌和始發站的派車單,但平時只查看有線路牌就放車進站。這一點我們沒有嚴格要求。當時豫CXXXXX客車派車單駕駛員與實際駕駛員不符,應該是當天的操作人員把關不嚴或工作疏忽。在事故發生後,我們進行責任倒查時,觀看了當天例檢的監控視頻才發現豫CXXXXX客車未進行地溝檢查的情況。管理模式存在漏洞,有安全隱患,各科室辦理各自業務不能互相監督。這之前曾經在公司會議上反映過,但是公司領導決定的,我就沒有再堅持。作為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客運企業必須實現旅客實名制,我們沒有執行到位。我們在對各項制度等措施的落實方面存在不落實,導致有一定的隱患和漏洞,對員工的教育不到位等。XX城XX中心全面進行安全隱患排查都排查出的問題及隱患有一是事故車輛的安檢沒有嚴格安檢,二是對車輛的信息輸入沒有細緻錄入,三是實名驗票登記的身份信息同實際上車人數相差很大,四是出站時沒有嚴格按照「六不出站」的規定嚴格規範檢查,出站時實際乘客人數同購票人數相差很大,五是整個車站的重點部位監控不到位,存在盲區。我認為我們公司的整體管理很一般,管理團隊相互信任和協調不夠,管理水平較差,由於精簡機構、裁減人員,導致有的崗位人員不足,加之領導管理水平簡單粗暴,員工積極性不高,有消極怠工的現象存在。證實了被告人任健承認履職不到位、實施了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證實本院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聶電周、崔樂民系豫CXXXXX號客車、川AXXXXX號客車投資者及管理者之一,被告人張海波、董雙全系豫CXXXXX號客車投資者及管理者之一、被告人李學治系川AXXXXX客車投資者和管理者之一,在客車的日常經營管理中,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違反國家安全管理規定,在違規辦理了客車頂班手續(臨時線路牌)後,車輛未經安檢,亦未向相關企業管理人員通報,擅自違規替換並安排了不符合資格的駕駛員王某甲、馮某某駕駛豫CXXXXX號客車;被告人高水立、閆紀爭、秦波作為生產企業中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未能依法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致使豫CXXXXX號客車違規取得客車頂班手續、對豫CXXXXX客車的超速及疲勞駕駛情況未及時予以提示、警示及聯繫、出站檢查時,未認真履職未核驗當班駕駛員資質的情況下違規放行豫CXXXXX客車出站;被告人任建、景川、李海濤、程濤、龍兵徠、李仁偉作為企業中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對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不到位。由於上述原因的共同作用下,以致造成了此次36人死亡、1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為3533餘萬元的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情節特別惡劣,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聶電周、董雙全、張海波、崔樂民、高水立、李仁偉、閆紀爭、程濤、李海濤、龍兵徠、李學治、秦波、景川、任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李海濤、程濤、龍兵徠、景川、任建、李學治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應對上述被告人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海波、閆紀爭雖有自首情節,但根據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對其不予減輕處罰,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聶電周、崔樂民、董雙全、高水立、李仁偉、秦波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應對上述被告人從輕處罰。事故發生後,洛陽交通運輸集團公司在案發後積極施救,主動做好死者及傷者家屬的賠償,已全部與死者及傷者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亦應對被告人李海濤、程濤、龍兵徠、閆紀爭、高水立、李仁偉酌情從輕處罰。對於14名被告人的辯護人所提出的起訴書所指控的相應犯罪事實與實際事實不符、而且相關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以及當庭出示的證據,辯護人的意見是基於對於證據及法律的理解不同,故此理由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秦波的辯護人提出的無罪的意見,與本案的證據及查明的事實不符,理由不足,不能成立。關於被告人李海濤、程濤、龍兵徠、景川、任建、閆紀爭、張海波、李學治的辯護人提出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屬於自首,應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的事實,本院予以採納。據此,本院根據本案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一款、第六十七條一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條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聶電周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崔樂民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

三、被告人董雙全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四、被告人張海波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

五、被告人高水立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

六、被告人李仁偉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七、被告人秦波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

八、被告人閆紀爭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

九、被告人李學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

十、被告人景川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

十一、被告人任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

十二、被告人李海濤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

十三、被告人程濤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

十四、被告人龍兵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陝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 判 長  胡春鵬

審 判 員  宋 衛

人民陪審員  張龍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郭榮玉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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