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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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編輯](2007年9月27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三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四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五章 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八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九章 附則
-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行使監督職權,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的遵守和執行,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必須接受監督。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接受監督。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
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監督法》第九條規定途徑反映的問題歸納研究,提出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建議,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年度計劃,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並向社會公布。
主任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適當調整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求報告專項工作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可以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視察報告或者調查研究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八條 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將視察、專題調查研究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報告機關研究處理,並在其專項工作報告中做出回應。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二十日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辦事機構應當將專項工作報告的徵求意見稿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提出意見,並回復報告機關。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專項工作報告提交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七日前,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受邀請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大代表。
常務委員會臨時舉行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的,不適用前三款的時限規定。
第十條 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人民政府委託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受其委託的副院長、副檢察長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匯總整理,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簽署後,交由報告機關研究處理。
報告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議意見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徵求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就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決議案。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可以建議主任會議提出專項工作報告的決議案。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就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決議的要求,進行安排部署,落實具體措施,並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以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
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
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 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人民政府提出的決算草案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附一般預算收支決算表以及審查、批准決算草案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省級決算草案還應當附基金預算收支決算表。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二十日前,財政部門應當將上一年度的決算草案的主要內容和說明送交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提出意見,回復財政部門。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十日前,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提交本級決算草案,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決算草案審查意見的報告。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預算年度收支及平衡情況;
(三)重點支出及績效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四)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五)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六)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七)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八)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常務委員會還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債務情況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本級決算草案時,人民政府負責人和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擬批准決算的決定草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第十八條 決算草案未通過的,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重新提出決算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在每年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的同時,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部門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主任會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就審計工作報告提出決議案。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可以建議主任會議提出審計工作報告的決議案。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就審計工作報告提出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先交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 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人民政府應當在二十日前提交書面報告。
預算的執行情況應當按照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做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前,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可以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情況匯報,並進行調查研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告重點審議下列內容: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城鄉居民收入和社會保障情況;
(四)重大建設項目的進展情況;
(五)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主要指標的完成情況;
(六)資源開發利用和節能降耗情況;
(七)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重點審議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支情況;
(二)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
(三)政府投資重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四)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五)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需要作部分調整的,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資金需要調減的,或者需要使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人民政府一般應當在當年第三季度提出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三十日前,將計劃、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及說明提交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或者送交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提出意見,回復有關部門。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二十日前,人民政府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計劃、預算調整方案。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前,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應當提出審查意見的報告。
第二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執行第三年的下半年,人民政府應當提出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經中期評估,規劃需要作部分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七條 計劃、預算和規劃的調整方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批准後實施。常務委員會應當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計劃、預算和規劃調整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決算草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會同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歸納整理,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簽署後,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在六十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反映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經批准的決算、計劃調整方案、規劃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以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和對有關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三十條 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監督法第九條規定途徑反映的問題歸納研究,提出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年度計劃,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並向社會公布。
主任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適當調整執法檢查年度計劃。
第三十一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提出執法檢查工作方案,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具體組織實施。
執法檢查組的成員從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邀請本級人大代表參加。
第三十二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集中學習有關法律、法規,並熟悉掌握執法檢查的程序安排、工作重點和要求。執法檢查組應當收集有關材料,並聽取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匯報。
執法檢查組可以採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公開徵求意見、個別走訪、抽樣調查、實地考察、查閱有關材料、對重點問題專題調查研究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
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執法問題,發現重大執法問題,應當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相關單位應當配合執法檢查組開展工作,如實報告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並按照執法檢查組的要求安排實地考察,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回答詢問,不得隱匿實情。
第三十四條 執法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由執法檢查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報告。
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客觀評價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提出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建議;法律、法規需要修改完善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修改建議。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匯總整理,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簽署後,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研究整改。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自收到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整改情況報告,經徵求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意見後,提交常務委員會。
整改情況報告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參加執法檢查的人大代表,並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審查。
第三十六條 主任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參加執法檢查的人大代表的反饋意見以及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可以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整改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跟蹤檢查,也可以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跟蹤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七條 主任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就執法中的突出問題提出決議案。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可以建議主任會議就執法中的突出問題提出決議案。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就執法中的突出問題提出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決議的要求,進行安排部署,落實具體措施,並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進行的執法檢查,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實施,並邀請部分在陝全國人大代表參加。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委託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執法檢查,受委託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實施執法檢查,並邀請在本行政區域的部分省人大代表參加。
受委託的執法檢查結束後,由受委託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將執法檢查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市、縣(市、區)行政執法單位執法情況進行檢查,並將執法檢查報告連同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六十日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研究處理情況,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將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轉交報送執法檢查報告的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跟蹤檢查報告以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整改情況報告和決議執行情況報告,由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規章、西安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依照《陝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備案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規定等規範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規定等規範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報備文件應當有報告及制定依據、規範性文件文本。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收到報備文件後,分送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
制定機關應當報備規範性文件而不報備的,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通知制定機關辦事機構限期報備。
制定機關辦事機構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規範性文件的目錄報送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對報備文件提出審查意見。
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可以要求有關單位說明情況和提供材料。
第四十五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認為報備文件有下列問題的,應當提出糾正建議,經主任會議同意,送制定機關研究處理:
(一)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
(二)與法律、法規牴觸的;
(三)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牴觸的;
(四)有其他不適當情形,應當予以撤銷的。
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糾正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報送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報備文件制定機關對應當糾正的規範性文件不糾正的,由主任會議提出撤銷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可以撤銷報備文件或者報備文件的部分內容。常務委員會的撤銷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人民政府認為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規定等規範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情形的,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決定、命令、規定等規範性文件或者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規定等規範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要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要求,由接受審查要求的常務委員會的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主任會議研究處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可以提出對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建議,由接受審查建議的常務委員會的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處理。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有關議案和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按照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的通知列席會議,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覆。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口頭答覆質詢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答覆;書面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
第五十一條 質詢案提案人半數以上對質詢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五十二條 質詢案提案人在受質詢機關答覆前,可以撤回質詢案,撤回質詢案提案人必須簽名。未簽名的提案人人數符合提出質詢案法定人數的,該質詢案仍然有效。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做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五十四條 主任會議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五十五條 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決定草案和組成人員建議名單,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大代表中提名。
調查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和抽調工作人員。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有權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文件材料,組織技術鑑定。
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委員會的工作,如實提供情況和材料。
調查中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或者個人要求對提供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在調查結束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調查過程、情況、結論等內容。調查委員會成員對調查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調查報告中反映。調查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署名。
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做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五十八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監督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人員的撤職案。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理由並提供有關事實材料。
第五十九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六十條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即獲通過。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收到人大代表、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對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研究處理,必要時向主任會議報告,並做出回復。
第六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向社會公布事項應當通過公報、媒體、公告欄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2月12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條例》、1995年6月3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的政府組成人員和法院、檢察院領導人員述職辦法》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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