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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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招標投標法》辦法
[編輯](2004年8月3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工作,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招標投標配套規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管理權限,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建設項目和公共事業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除必須招標的項目外,其他項目需要招標或者自願招標的,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八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九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一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二條 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產業等基礎設施項目進行招標的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第十三條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項目進行招標的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第十四條 室內裝飾裝修項目進行招標的標準為:
(一)施工、設備、材料、設計、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三十萬元,但項目總投資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第十五條 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因國家和本省經濟建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做出調整的,由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擬訂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出工的;
(三)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屬搶險救災等應急工程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十七條 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視為投標人。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託,與招標人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不得從事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及投標諮詢服務。
第十九條 招標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已獲得批准;
(二)具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具備相應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或者相關基礎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招標的下列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一)國家和省、設區的市重點建設項目;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其他項目。
其他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可以採取邀請招標方式。
第二十一條 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准可以邀請招標:
(一)因項目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的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宜公開招標的。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由項目審批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並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由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招標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託招標。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招標: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者項目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招標人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應當委託招標。
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編制項目招標實施方案,招標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擬採用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投標人資格審查及評標的辦法。
招標實施方案應當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可以單獨報送或者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一併報送。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核准的招標實施方案和招標項目的特點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及項目審批情況介紹;
(二)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求;
(三)編制投標文件所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技術規格要求;
(四)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期限、質量等級要求;
(五)投標報價要求及其計算方法;
(六)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要求;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其送達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八)開標地點、時間;
(九)評標依據和標準、評標程序、評標辦法、定標原則;
(十)投標有效期;
(十一)中標後招標人提供支付擔保的方式和金額;
(十二)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三)其他必要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招標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以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或者以特定的生產供應者及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為依據編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等方式,規定含有傾向或者排斥其他投標人的內容;不得降低國家規定的投標資格條件。
第二十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或者省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站或者其他媒介中,選擇至少一家報刊和信息網站同時發布招標公告。
邀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九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所載事項發生變更時,招標人應當在原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或者書面通知被邀請人。
第三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對潛在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文件應當載明資格預審條件、標準、方法等。進行資格後審的,招標文件應當載明審查條件、標準、方法等。
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文件發放、出售的時限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結果同時分別通知所有參加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並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說明理由。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或者被邀請人發放、出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發放、出售的時限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可以無償發放,也可以出售,收取的費用不得超出編制和印刷該文件的成本。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文件需要澄清、修改或者補充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該澄清、修改或者補充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取消招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並退回其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已經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文件的,應當予以返還。招標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標的,應當賠償投標人的直接經濟損失。
招標人要求收回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應當返還。
第三十五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採用無標底招標。其他招標項目是否設標底,由招標人自行決定。
招標項目設標底的,應當採用複合標底。
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審查標底。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其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十日前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七日前以書面形式或者召開投標答疑會的形式向所有投標人進行一致的解答,召開投標答疑會的,應當形成會議紀要發送所有投標人。書面答覆和會議紀要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並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對密封完好的投標文件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投標文件未按規定時間、地點送達或者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條 招標項目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同時通知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並原封退回投標文件。
第四十條 禁止下列串通投標的行為: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
(四)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五)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
(七)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預先內定中標人;
(八)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四十一條 招標文件中載明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
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二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地點,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第四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當於評標前二十四小時內組成,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庫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別要求的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也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必須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家庫中產生;省、設區的市重點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必須從省重點項目評標專家庫中產生。
第四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並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為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人員;
(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及其投標代理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原則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原則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可書面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者誘導性的問題,或者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四十八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審查後按廢標處理:
(一)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及未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填寫或者關鍵內容字跡難以辨認的;
(三)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五)投標人未通過資格後審的;
(六)以他人名義投標的;
(七)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期限的;
(八)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
(九)兩份以上投標文件內容雷同的;
(十)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要求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要求,有重大偏差的。
第四十九條 招標項目開標後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少於三個,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同時通知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並退回投標文件和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條 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開標後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少於三個,招標項目連續兩次招標失敗的,屬必須招標項目的,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以改變招標方式或者不再進行招標;其他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後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根據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後直接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一般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後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者其他違背中標人意願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五十四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在七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招標人有權依法自主發出中標通知書,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干涉。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方案時,需徵得其書面同意,並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招標人和中標人均不得向對方提出招標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訂立違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協議;不得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質量、報價等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
第五十七條 招標項目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返還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監 督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一)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業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二)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四)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政府採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監督有關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鐵路、民航、郵政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十一條 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並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十二條 項目審批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增加招標投標活動法定以外的審批條件、事項或者環節;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審批權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事項的自主權。
第六十三條 投標人、招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察部門舉報。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發生管轄爭議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本辦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部門做出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投標人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招標條件而招標的;
(二)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三)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准採用邀請招標的;
(四)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
(五)國家和省、設區的市重點建設項目,未經審核自行招標的;
(六)採用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原則和方法作為評標依據的;
(七)招標項目的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開標後經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少於三個,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而未進行的;
(八)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開標後經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少於三個,招標項目連續兩次招標失敗的,必須招標的項目未經原審批部門批准,改變招標方式或者不再進行招標的;
(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採用無標底招標而未採用的。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一)招標代理機構轉讓招標代理業務,或者從事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及投標諮詢服務的;
(二)招標人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泄露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的;
(三)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未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家庫中產生的;
(四)省、設區的市重點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未從省重點項目評標專家庫中產生的;
(五)招標人未將招標方案按規定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准,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的;
(六)招標文件降低國家規定的投標資格條件的;
(七)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法定時限的。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一)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在指定媒體發布招標公告的;
(二)招標人出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費用超過編制印刷成本的;
(三)招標人向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者其他違背中標人意願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的。
第六十九條 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期間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標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招標項目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評標委員會有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成員的,做出的評標結果無效;招標人應當時更換有關成員,重新評審。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迴避而未主動迴避的,由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並視其情節,一年至三年內不得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一)開標前審查標底的;
(二)干涉招標人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的;
(三)干涉招標人依法自主發出中標通知書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進行行政處罰,罰款數額三萬元以上的,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與本辦法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審批程序,對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開工報告等行使行政審批權的行政部門。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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