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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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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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編輯]

(1994年4月26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9年5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學校和家庭應當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和受教育權等權利,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制教育,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相關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並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本級國家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的負責人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本級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專(兼)職人員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定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有關政策;

(四)接受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督促有關部門查處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

(五)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六)總結推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驗,表彰獎勵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學校和家庭應當採取措施,優化和改善未成年人成長環境,教育、引導和幫助未成年人自尊、自愛、自強、自信,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八條 國家機關制定社會政策、處理社會公共事務應當優先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社會組織、學校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考慮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提供必要的生活、學習條件,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撫養教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育、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

(二)保障適齡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三)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四)維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不得非法處分、侵占未成年人的財產;

(五)鼓勵支持未成年人參加適宜的家庭勞動、社會公益活動以及有益的文化娛樂、社會實踐活動。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虐待、遺棄、買賣未成年人;

(三)教唆、強迫未成年人從事違法、犯罪行為;

(四)強迫、指使未成年人乞討、兜售商品、賣藝等;

(五)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

(六)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七)其他不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其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十二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經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監護責任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並經常保持與未成年子女、受委託人的聯繫、溝通,及時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學習和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狀況。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違法犯罪被羈押或者身體有重大疾病,不能履行監護責任的,或者有嚴重惡習直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應當依法變更或者指定監護人。對沒有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以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教育為基礎,進行社會公德、傳統美德、民主法制和良好行為習慣的養成教育,教育未成年學生形成健康的人格。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接收適齡未成年人入學,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或者責令未成年學生停課、停學、退學。

學校處分未成年學生,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申辯,並對申辯的內容予以答覆。未成年學生受到處分後有改正表現的,學校應當在其畢業前將處分記錄從個人檔案中消除。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學活動,組織學生開展體育鍛煉、文化娛樂、衛生保健、社會實踐等有益身心健康的課外活動,不得加重未成年學生的課業負擔。

第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或者侮辱、誹謗、歧視未成年人,不得用罰款等手段懲罰未成年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網絡道德教育,提高未成年學生的判別能力和自律意識,教育未成年學生文明上網。學校的互聯網上網場所應當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健康、安全的網絡環境和上網服務。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開展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法制教育,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心理諮詢輔導。

第二十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開展家庭教育指導,開設家長課堂或者家長開放日,保持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溝通和聯繫。鼓勵和支持學校與社會團體舉辦公益性教育講座,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育未成年人。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或者輕微違法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做好教育工作,不得歧視。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或者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交通、消防、衛生等安全教育和防災避險教育,制定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教育、公安、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防險避災演練等活動的專業指導。

學校、幼兒園組織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定期進行衛生防疫檢查和消毒,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健康檢查。

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禁止吸煙、飲酒。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女學生的生理特點建設和配置衛生間,女衛生間人均實際使用廁位應當多於男衛生間廁位。

學校和教師應當允許未成年女學生在經期內暫不參加劇烈的體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校的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和學生會組織應當開展有益於未成年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學校應當給予支持,並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活動場所。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絡信息和公共活動場所的監督管理,鼓勵和支持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藝創作和科普活動。

第二十六條 博物館、展覽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烈士紀念建築物、名人故居、公共圖書館、學校圖書館、文化館、文化宮、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各類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和公益性文化設施,應當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毀壞或者改作他用。

影劇院、體育場館以及其他適宜未成年人的經營性文化活動場所,應當對未成年人優惠。

第二十七條 文化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電信管理等部門加強對網吧、遊藝廳、歌舞廳等娛樂場所的監督管理,淨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文化環境。

文化部門應當建立網吧社會監督制度,會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關心下一代工作機構等招募志願者為網吧監督員,對網吧進行社會監督,制止在網吧瀏覽、下載、發布、傳播淫穢色情內容的行為,制止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當地政府應當對網吧監督員提供必要的經費補助。

省互聯網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受理互聯網違法有害信息的舉報投訴,定期公布違法、違規網站名單。網站、網吧應當及時清除、過濾或者屏蔽互聯網上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違法有害信息。

第二十八條 電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移動通訊、網絡接入服務的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通過手機、互聯網發布、傳播淫穢色情等違法有害信息。

廣播電影電視部門應當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管理,採取信息審查、播出管理、記錄留存和違法有害信息發現、防範、報告措施,保證網絡視聽節目內容的文明健康。

第二十九條 公園、遊樂場、體育場(館)、青少年宮等未成年人活動的公共場所,其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對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誌,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園周邊200米之內不得開設網吧、遊藝廳、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和彩票投注站點,600米內不得設立彩票專營場所。

網吧、歌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學校、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志願者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學校、有關部門、社會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社會團體開展幫教矯治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完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未成年人,應當組織實施職業教育或者培訓,為其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不得以實習、社會實踐等為名,強迫、利用、變相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務活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殘疾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學校(班)和福利機構,為殘疾未成年人學習、生活、康復、醫療等提供保障。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未成年人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三十四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學校、幼兒園門口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出入的交通道口,設置警示、限速、讓行等交通標誌和施劃人行橫道線,市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過街天橋、地下通道。

在學校、幼兒園未成年人集中出入的時段,公安部門根據需要安排民警或者協管員維護校園門口的交通秩序。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主動避讓未成年人。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接送未成年人機動車輛的監督檢查,嚴格核定車輛限乘人數,及時排查安全隱患,保證車輛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廣告的監督管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互聯網上刊播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廣告。

第三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等用品及學校周邊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有害未成年人健康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等違法行為。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活動中,應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時,應當由專人負責,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少年法庭,指定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於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員擔任審判長,按照有關規定聘請教育機構的教育工作者,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的人員擔任人民陪審員。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無法通知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能到場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未成年人所在學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當地未成年人保護機構指派人員到場。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可以就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存在的問題,向有關組織和個人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條 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配備教師,制定相應的教學計劃,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並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輔導。

解除羈押或者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訓誡,或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學校拒收適齡未成年人入學,責令學生停課、停學、退學或者開除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糾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的,對學校的有關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學校未制定安全制度和應急預案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由此造成學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學校教職員工對未成年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侮辱、誹謗、歧視或者侵犯其隱私權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未設置禁止未成年人購買煙酒警示標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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