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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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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陝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3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3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陝西省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組織辦法

2015年11月 19 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委員,個別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等,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辦事機構負責人,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等,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八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十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第十一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人應當着正裝,配發制式服裝的宣誓人應當着制式服裝。

第十二條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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