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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封山禁牧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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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封山禁牧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陝西省封山禁牧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陝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9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陝西省封山禁牧條例

(2007年11月24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培育林草植被,維護生態安全,實現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持續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封山禁牧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封山禁牧,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保護林草植被,促進生態自然修復,對劃定的林地、草地等區域,在一定時期內實行封育並禁止放養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管護措施。

第三條封山禁牧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統籌規劃、封育結合、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封山禁牧工作,將封山禁牧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封山禁牧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列項開支,專款專用。

相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封山禁牧工作協調機制,實現信息共享、聯防聯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封山禁牧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改良本行政區域內的飼草、牲畜品種工作,推行舍飼圈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封山禁牧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封山禁牧的日常管理、監督檢查等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封山禁牧工作,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駐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封山禁牧行政執法。也可以由依法組建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行使封山禁牧的行政處罰權,並接受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封山禁牧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方便公眾監督。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封山禁牧宣傳,對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本省下列區域實行封山禁牧:

(一)特種用途林地、防護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內的林地和退耕還林地;

(二)省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規劃劃定的沙化土地;

(三)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退耕(牧)還草地;

(四)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公園,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濕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牧區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封山禁牧區域的具體範圍和期限,並制定工作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封山禁牧區域的主要出入口、人畜活動頻繁區域應當設立界樁、圍欄和標牌。

第十二條封山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放養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損壞、擅自移動界樁、圍欄和標牌;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所有(經營),誰管護」的原則,確定封山禁牧區域管護單位,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

封山禁牧區域內,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的林地、草地,由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管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林地、草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管護;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獲得使用權的林地、草地,由使用權人負責管護。

第十四條封山禁牧區域管護單位、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國家和本省有關封山禁牧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巡邏管護;

(三)制止違反封山禁牧的行為,並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的食草牲畜存欄數進行全面統計,建立養殖戶管理檔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封山禁牧日常工作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封山禁牧區域內的養殖戶應當對牛、羊等食草牲畜實施捨飼圈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區域特點制定相應扶持政策,支持、鼓勵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方式引導飼草種植加工,規範圈舍,改良品種,逐步推進農業養殖現代化發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封山禁牧區域內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引導、扶持適宜當地發展的產業,促進農民增收和當地經濟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封山禁牧後生產、生活有困難的群眾,應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等有關政策,統籌資金在移民搬遷、產業發展等方面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林地、草地等建設投入,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採取補播、補種、圍欄等措施,改良、培育林地和草地,恢復生態植被。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封山禁牧區域內放養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行政處罰權的機構責令改正,可以按每隻(頭)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處以罰款;情節嚴重,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三次以上違法放牧,屢教不改的,按每隻(頭)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損壞、擅自移動封山禁牧區域界樁、圍欄和標牌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行政處罰權的機構責令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阻礙封山禁牧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封山禁牧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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