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陝西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 陝西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
(1997年8月2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0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內容和重點對象
第三章 組織管理與社會職責
第四章 考核與獎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全面推進各項事業的依法治理,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應當與法制實踐相結合、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相結合,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用於本單位、本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 基本內容和重點對象
第六條 法制宣傳教育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制度;
(二)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
(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四)與保證經濟、社會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相關的法律、法規;
(五)與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工作與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七條 一切有接受法制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法制宣傳教育,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的權利,履行公民的義務。
第八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及對其的要求是:
(一)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學習憲法和基本法律,熟練地掌握履行領導職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法制觀念,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行政執法人員、司法人員應當熟練地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自身法律素質,依法履行職責,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應當熟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知識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提高依法經營管理水平;
(四)青少年應當具備必要的法律常識。
第九條 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按照規劃和計劃,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
(一)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可以採取輔導、講座和集中辦培訓班、輪訓班的形式進行。對工人、農民、個體工商戶等,可以利用業餘、農閒時間,採取集中學習、輔導等形式進行;
(二)辦好廣播、電影、電視的法制節目和報刊的法制欄目,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三)開展法制宣傳日(周、月)、法律知識競賽、法制演講、文藝表演等活動,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三章 組織管理與社會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法制宣傳教育方面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
(二)研究擬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全民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三)指導、協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擬定法制宣傳教育考核標準,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檢查、考核;
(五)培訓法制宣傳教育骨幹;
(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調查研究,總結和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先進經驗;
(七)辦理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宜。
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編寫法制宣傳教育材料。編印用於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匯編,依照國家關於法規匯編編輯出版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建立相應的工作責任制和培訓、考核、考試等制度。
第十二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將法制宣傳列入文化事業工作計劃,開展法制宣傳活動。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應當結合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向社會宣傳法律知識。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法制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加強督促檢查。
各級各類學校都應當開設法制教育課,做到教學有計劃,學習有教材,任課有教師,課時有保證,成績有考核。
第十五條 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對本系統、本行業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業經營者進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公安、勞動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對流動人口和待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發揮群眾團體的組織作用,對職工、青少年、婦女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多種形式,對村、居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四章 考核與獎罰
第二十條 法制宣傳教育應當建立考試、考核制度。
錄用、任命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把擬錄用、擬任命人員的法律知識考試或者執法實績考核作為錄用、晉升職務的基本條件。
第二十一條 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和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進行相關的法律知識培訓和執法實績考核。
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在被授予司法、執法職權前,應當進行法律考試。已經取得法律大專以上學歷證書或者國家頒發、認可的法律資格證書者除外。
第二十二條 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制宣傳教育規劃、計劃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定期考核。沒有達到考核標準的部門和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處分權的機關對其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